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
试论中国保险业如何迎接入世后的挑战

于发展时期的 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 。况且 2 0 00年 5月 底签订的 中欧世贸掷议中有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 . 国内保险 业务对欧开放时间表将 比中美掷议版本快上两年 , 这就要求 民族 保险业 必须有 效利用 “ 人世 ” 前短短 数年 , 快 自身 建 加 设, 增强实力. 在未来的残酷竞争 中 占据有利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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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我们 应该看 到中国的保险业还 处 于初 级发展阶 段. 突出表现在我 国人 均保险水平低 。19 9 9年我 匡保 险密度 与保险深度分别是 I05 元 和 1 7 两个低指标既说明了 .8 1 , %, 6 我 国保 险市场 还很不发 达 、 不完善 . 很 又反映 出对中 国这 个 拥有 l 3亿人 口并且居 民储蓄存款余额逾 6万亿 的大 国 。 其 保险市场 极具 潜力 , 上升空间很 大 . 这也 是外 国保险公 司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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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过 十 几 年 艰 辛 的 谈判 , 国 终 于 在 20 年 I 我 01 1月 份 加 人 了世 贸 组 织 ,这 意 味 着 我 国 正 式 融 人 了国 际 经 济 大家 庭 ,
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利用外资已成为许多国家吸引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问题:市场准入限制1.背景介绍许多国家对外资进入本土市场设立了一系列准入限制,如产权限制、行业准入条件和股比控制等。
这种政策导致外国投资者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2.问题分析首先,市场准入限制会增加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的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了解政策、审批流程到满足条件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
其次,这些限制也削弱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市场的竞争力。
相较于本土企业,它们可能面临更高的税收负担、监管限制以及获取融资支持等困难。
3.解决方案针对市场准入限制问题,政府应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对外资的限制。
降低准入壁垒、简化审批程序和提高透明度,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力度打造优质创业环境,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本土创新能力。
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1.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一些地区,包括我国在内,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
2.问题分析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会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
这会给创新型企业带来较大损失,并减弱其投资意愿。
其次,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执行机制也使得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
这可能导致企业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和切实的规定。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实践和经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四、问题:劳动力市场流动性不足1.背景介绍劳动力市场流动性不足是利用外资过程中一个常见问题。
这主要与缺乏灵活的就业制度、复杂的劳工法规以及文化差异等因素有关。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进程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对策建议。
一、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早期的开放进程相对缓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有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逐渐加快。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土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寿险、财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稳步提升,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程度仍然较低,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本土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也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问题与挑战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空间。
同时,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效率的不高也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本土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纷纷加大创新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一、承诺时间表(一)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发展趋势机遇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与机遇挑战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 进程的加快,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为必然趋势。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全面与国际保险体系接轨,同时这会迎来许多新的发展契机,但也必将会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本文在回顾总结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 也较为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加入wto 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我国保险业在加入wto后应有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业;wto;发展;机遇;挑战;对策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全面地与国际保险体系接轨。
显然,入世后, 我国的保险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目前国内保险市场的现状,并认真分析保险市场开放后对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迎接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迅速发展壮大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面貌和服务能力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
我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的过程。
如今的保险业已经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
其具体的发展状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入世五年来,保险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保险费收入和保险机构总资产迅速增长, 保险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其次,保险市场垄断局面逐渐被打破。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保险市场由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发展到今天初步形成的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再次, 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改革突破。
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于2003年全部完成重组改制工作。
通过企业改制,不仅优化了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而且也为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入世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分析

入世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分析摘要:本文以提出优化我国保险业竞争力策略为目的,以保险行业发展实例为基础,结合实施竞争策略途径以及发展中遇到的障碍进行全面的分析。
其实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竞争优胜策略研究应该是多方面的,如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促进保险产品创新,完善保险立法等等。
因此,竞争策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保险行业障碍竞争策略一、保险行业根本性问题根本性问题就是问题的本质,解决根本问题需要系统思考,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对比其它经济领域,诚信对于金融企业有着更加重大的意义。
它可以说是金融业的生命,是整个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同样,诚信是保险业经营特殊性的要求。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诚信对于它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且由于保险业自身的一些特殊性,是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业来说显得比别的金融企业更为重要。
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
保险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保险领域中广泛应用而引起的一场保险业革命。
发展保险信息化,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可以带动信息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二、我国保险行业竞争难点问题分析(一)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由于保险所特有的转移风险、提供保障的社会功能,保险业的出现、发展和繁荣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稳定成熟的重要标尺。
然而,我国目前保险供给的现状却不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保险产品同质化和单一化仍是保险供给的突出弊端,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保险需求与目前保险供给上产品创新能力低下、服务水平低下、核心竞争力低下的矛盾是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保险市场定位偏于高收入人群,忽视了中低收入群体。
第二,市场细分不够,产品创新不足,对发展潜力巨大的责任保险研究不够。
当人们有全心的保险需求时,需要一种全新的险种,需要各类责任保险,它是一种覆盖面最广、覆盖力最强险种,责任险的有效发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
论入世后国有保险公司的适应性战略概要

论入世后国有保险公司的适应性战略|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国有保险公司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性。
面对这一逼人的形势,国有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变压力为动力,从构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入手,进行战略调整。
一、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股份制公司的性质有助于摆脱政府干预。
国有企业一般具有“二重性”,即“公共性”(国有企业归政府全部或部分所有,同时处于政府或多或少的直接管制之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和“企业性”(特殊法人企业和股份公司,也具有不同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和自身的财务目标或盈利性)。
如果用“国有程度”和“管制程度”代表“公共性”,用“自主权”和“盈利性”代表“企业性”,则“公共性”与“企业性”成互为替代或反比关系,一般不能“同高同低”。
期望“公共性”很强的纯粹国有企业(如国有独资企业),也同“企业性”很强的产权高度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那样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不现实的。
由此看来,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增强企业自主权、盈利性和竞争能力都是有益的。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成功取决于一系列的外部因素:(1)政府不应要求股份公司承担非营利目标,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政府一般不应出资解救,经理和公司职工便面临失业的威胁。
这种预算的硬约束迫使公司将精力集中在改善经营管理上。
(2)政府持股的股份公司主要应存在于竞争性行业。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产品成本过高或质量低下,自然会被竞争对手所淘汰。
为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经理和职工不得不努力改善经营。
(3)股份公司经理应从人才市场上招聘。
如果一个经理因行为不当而造成公司效益下降,董事会就会到人才市场上去找别人。
(4)与政府企业和经济法人相比,政府对股份公司的干预程度最低。
事实上,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改造国有企业,一个主要目的是消除政府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的直接干预,为政府持股的股份公司创造与同行业类似的外部政策环境。
2.股份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健全相互约束的领导机制。
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现状分析

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现状分析张婕;李保民【摘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多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强劲,逐渐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行业的限制.本文在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基本状况以及相关原因予以阐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经营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等多项指标,从而寻找出其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1)007【总页数】3页(P80-82)【关键词】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现状;发展策略【作者】张婕;李保民【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95(一)我国较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我国利用外资金额逐年增加,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头号外商直接投资(FDI)目的国,总金额达1,280亿美元。
有专家认为,由于中国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趋于宽松,将增强中国对外资吸引力,更加有利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
此外,入世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高度增长,GDP 从 2004 年 13.65万亿,增长到 2014年的 63.64万亿,首次突破了60万亿,同比增长 7.4 %。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0.1%。
虽然我国GDP增速放缓,但是仍远远高于 IMF公布的世界经济 3.6%的增长率,成为吸引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重要砝码。
(二)我国保险业市场拥有广阔的市场潜力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的保费收入已经位列世界第三位,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
我国保费增长迅速,十年间全国保费收入翻了近4倍,达到2.01万亿元。
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上升至1479.04元/人,同比增长16.86%,而2013年同比增长仅为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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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将在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从而逐步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同时,中国将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享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应权利。
为了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中国市场将较全面和较广泛地对外开放,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将随之进一步地对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
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主权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
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
目前,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
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现代企业的运作规律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
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
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
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参考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
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
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
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还注意到,在台湾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
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目前,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8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分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
外资分公司不被中国法律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台湾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台湾的长期利益。
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元,设立于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
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理论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
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参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
在条件具备时,也可探讨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五、团体保险业务不宜在近期对外资放开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
1992年上海对外资保险开放进行试点时就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以保护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资产。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土地,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
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我们在当时不对外资开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团体险业务将可能最终不得不向外资开放,但基于保护国家经济主权和中资保险业的目的,建议尽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团体险对外资开放的时间,至少在3至5年的保护期内不对外资开放。
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西部开发2000年3月,中国启动西部大开发,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向西部引进外资又是西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正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进行西部大开发的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