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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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56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将得到津贴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将得到津贴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将得到津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6(000)036
【摘要】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前公布了《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确定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专职与直接接触有毒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我能按照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吗 [J], 魏珉
2.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调整 [J],
3.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J],
4.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J],
5.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可得哪些津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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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9/09/29 16:38[劳保政策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一、发放范围和对象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范围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该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以及从事高温、高空、地下挖掘等特殊工种的职工。

二、津贴等级和标准根据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津贴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具体标准如下:1. 甲级津贴:每月200元,适用于从事极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2. 乙级津贴:每月300元,适用于从事重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3. 丙级津贴:每月400元,适用于从事轻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三、发放方式有毒有害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工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发放时间和周期有毒有害津贴自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之日起发放,按月发放。

津贴发放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

五、管理和监督企业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津贴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

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示津贴发放情况,接受职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调整和变更有毒有害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津贴等级和标准进行变更,但应当提前告知职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相关规定1. 有毒有害津贴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补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2.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3. 对于违反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的职工,企业有权暂停或取消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

4. 有毒有害津贴应当与其他工资、福利等待遇分别列账管理,不得相互抵扣。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津贴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职责和流程,确保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模版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模版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模版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工作,保护岗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制定以下规定,以确保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行性。

二、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旨在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减少岗位从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职业疾病的发生。

2.原则(1)科学性原则: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发放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具有科学依据和合理性;(2)公平性原则:保健发放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人,依法保护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3)风险评估原则:对于职业危害岗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保健发放内容;(4)绩效评估原则:对保健发放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发放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内容1.职业危害防护用品(1)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等;(2)防护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排风装置、除尘设备等。

2.职业危害防护培训(1)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2)向员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资料和教育材料,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自我保护方法。

3.职业危害体检(1)对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评估其健康状况和职业危害暴露情况;(2)根据体检结果和职业危害等级,进行相应的医疗指导和干预。

四、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流程和责任1.流程(1)风险评估: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保健发放的内容和标准;(2)保健发放计划编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计划,包括防护用品、培训和体检等;(3)保健发放实施:按照保健发放计划,定期发放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进行职业危害体检;(4)效果评估:定期对保健发放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发放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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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
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
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
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
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
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
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
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
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
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
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上述津贴参考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执行。

(三)津贴发放办法
1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计发津贴,停止从事放射性工作后的在职人员仍可按原标准再发放三个月的津贴。

2其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人员按每月实际接触的天数或所在岗位和从事项目的天数划分成不同的比例计发。

每月累计16天以上的按100%发放;每月累计10~15天的按70%发放。

3符合两类以上津贴类别的人员,只能执行其中一种发放参考标准。

(四)津贴总额计算和审批程序
1提高8%的津贴总额应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中的一部分。

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提高8%的津贴部分,其计算方法不同。

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应占62%,津贴(含提高的8%津贴)应占38%,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2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应将执行津贴的岗位范围、享受各种类别津贴的人数和具体执行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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