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暂行规定各处室、系部: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352号令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97]10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我院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 元,每日3 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消毒的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 元,每日2 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

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办法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对象学校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给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类工作人员。
二、营养保健等级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具体如下:1.接触放射线类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工种的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岗位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岗位工作人员。
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岗位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有关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见附件2。
甲级(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的人员。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3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塔里木油田公司和原指挥部均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制度。
油田重组后,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存在一些相同相近岗位等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规范和统一油田特殊工种岗位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塔里木油田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塔里木油田公司特殊工种范围和享受的保健津贴标准。
·保健津贴等级与标准一等保健每日____元;二等保健每日____元;三等保健每日____元;四等保健每日____元;五等保健每日____元。
·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享受一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二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三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四等保健津贴工种享受五等保健津贴工种1、____、Y射线操作工;2、中子源、同位素分源工和同位素测井操作工;3、钴60的物性实验室操作工;4、医院放射科仪器操作人员;5、酸站配酸工、干粉站配灰工。
1、电气焊工(含塑料焊接和切割工);2、放射性测井监督;3、变电运行工、充电工;4、酸碱及其它有毒化学品清洗操作工;5、高频辐射岗位操作工;6、喷漆、刷胶工;7、机械除锈工;8、医院B超、口腔科、高压氧仓、太平间工作人员;9、接触苯、二甲苯的操作工;10、探伤工;11、化学助剂操作工(助剂车间、合成车间、干燥车间);1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1、实验室分析化验人员;2、管工(配合电气焊);3、水泥、化工料和油料装卸工;4、配药、加药工;5、井下作业操作工;6、测试队井口工;7、液化气充装工;8、管沟检修工;9、医院检验科、手术室医生、护士和病房卫生员;10、地质磨片工;11、电瓶维护工;12、泥浆工程师;13、沥青拌和工、沥青摊铺工、沥青路面压实操作工;水泥稳定土拌和工;14、绿化管护工(农药喷洒作业时)。
0.电视发射工;0.配电工;0.水泥、化工料保管人员;4、司炉工、司泵工、换热工;0.防疫站疫苗接种护士、传染病预防人员;0.履带式推土机、挖掘机手;0.干洗设备操作工;0.复印工、晒图工、胶印工;0.激光切割工。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2号)的规定,为做好我院工作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现就我院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调整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凡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害人体健康的生物制品,或在高温、高压、高磁、高噪声、高粉尘、低气压、低温、疫区等环境中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分类与标准(一)一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1.专职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操作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3.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二)二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一般使用放射性仪器设备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12.在科学实验和生产工艺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3.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工作;4.专职从事力学大炮、风洞和爆炸等试验工作;5.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6.专职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三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1.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的工作;3.专职从事药材加工等粉尘严重的工作;4.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5.动植物分类和标本管理的工作;6.从事与上述危及身体健康程度等效的其他工作。
三、发放办法(一)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类别的保健津贴待遇。
(二)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保健津贴不随工资关系转移。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岗位、高温作业岗位、辐射作业岗位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制度,制定相应的发放规定,并向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优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危害的危害程度较高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健措施;(二)综合施策,采取多种保健措施,包括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岗位环境的改善等;(三)科学合理,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保健发放方案;(四)公正公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随意剥夺职工的保健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安排。
第六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进行,具体发放内容和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内容第七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向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防护手套、防护服等;(二)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培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职业危害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岗位环境的改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职业危害岗位的工作环境,如通风设备的安装、废气排放的处理等;(四)职业危害岗位的技术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岗位的技术措施,如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辐射防护措施等;(五)职业危害岗位的体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岗位的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发[1997]107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 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老派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事、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号:人发[1997]107号发布日期:1997-11-12执行日期:1997-1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