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发〔2018〕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按照市级指导、区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与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衔接,统筹做好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加快区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进度,凡是已纳入《重庆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须使用同一名称、同一依据,并明确实施主体,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区县公共服务事项审核各区县公共服务实施机构要对清理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逐要素审核,并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核,编制形成本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清单送审稿)。
各区县将清单送审稿报经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统一性、规范性审核,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统一市、区县、乡镇(街道)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和类型(依申请服务类或主动服务类)。
三、按时报送区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区县要在2018年6月20日前编制形成本区县清单送审稿,报送公共服务事项相对应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统一规范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的区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审定备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5]1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5〕11号)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南交易函〔2015〕11号)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2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电子投标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投标服务费。
你中心接受投标人委托,提供网上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电子图纸下载服务、网上答疑、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传输、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综合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时,可收取电子投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套。
二、交易服务费。
你中心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发布、开评标、收退投标保证金、数据库资料查询及出具查询证明、档案资料和数据储存、开评标资料打印(复印)、后勤保障等交易相关服务时,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四项措施”深化农村价格公共服务

的 通 知 》 通 知 f 发 改 物 价 [o ̄ ]6 的 川 2 o4 3号 ) 神 , 省 精 我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销 售 价 格 自 2 l 年 7 月 1 日零 时 00
起 由 2. 7元 /立 方 米 调 整 为 4 元 /立 方 米 , 其 对 出 租 车 运 营 成 本 增 加 的 影 响 将 通 过 提 高 出 租 车 起 步 价 或 调 整 出 租 车 运 价 解 决 。 在 没 有 正 式 调 整 出 租 车 运 输
一
对 象 发 生 疑 难 、 问 、 报 时 , 须 第 一 时 间 做 出 反 询 举 必 应 , 一 时 间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有 重 大 情 况 和 违 法 违 第 遇 纪行 为 时 , 天 内必须 上报 区局 。 自活动开 展 以来 。 一 共 处 理 各 种 疑 难 、 问 3 人 次 , 理 学 校 收 费 、 品 询 4 受 药
实 际情 况理 性 、 确地 对待 。 正
一
确保出租车营运正常
二 是 我 县 将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射 洪 J- 价 局 2物
文 件 精 神 。一 是 按 照 《 川 省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 《 川 四 和 四
省 定 价 目 录 》, 洪 县 人 民 政 府 将 正 式 启 动 调 整 出 租 射
深 化 农 村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八 进 活 动
二 、 确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内 容 。 在 价 格 监 督 岗 牌 明 上 将 物 价 部 门 的 职 能 职 责 、 督 投 诉 电 话 、 作 人 监 工
员 及 应 急 联 系 电 话 和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 目 、 施 等 项 措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以服务促管理依托监管搞服务——德阳市旌阳区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市 场 经济 条 件下 加 强 和改 进 价 格管 理 工作 的需 要 , 为 了 让 价 格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实 效 , 局 周 密 部 署 我 务 实推进 , 格 服务 和价 格管 理都取 得 明显成效 。 价
一
、
加 强 领 导 。 确 责 任 明
为 使 此 项 工 作 按 要 求 在 三 年 时 问 内 完 成 ,我 局 成 立 以 局 长 赵 红 兵 为 组 长 . 局 长 任 云 海 、 景 柏 为 副 曾
范 , 乡 镇 价 格 监 督 员 上 门 宣 传 、 务 , 分 店 也 不 该 服 该
重 视 , 消 费 者 通 过 我 们 的 宣 传 , 白 了 该 店 经 营 但 明
副 组 长 , 科 室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 阳 区 物 价 局 价 格 各 旌
公 共 服 务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了《 , 制 价
市 作 出 了行 政 处 罚 ,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 该 家 连 锁 并
超 市 经 此 事 后 , 价 格 管 理 3. 高 度 重 视 , 新 设 对 5 作 重
计 了标 价 签 监 制 备 案 ,全 面 规 范 了其 公 司属 下 3 0
与 被 服 务 单 位 ( 场 、 业 、 校 、 院 、 区 等 ) 立 商 企 学 医 社 建
了 联 系 , 实 了 价 格 服 务 联 络 员 ( 格 监 督 员 ) 联 落 价 及 系 方 式 . 知 了 其 联 系 科 室 及 联 系 人 , 深 入 各 单 位 告 并 开 展价格 服务 工作 。
二 、 格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价 ( ) 托 农 村 价 格 监 督 、 测 网 络 , 进 价 格 一 依 监 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皖价服函[2009]2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09〕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劳动职业介服务性收费的函》(皖人社函〔2009〕93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属)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包括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收费等,现适当降低摊位费、单位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劳务派遣费收费标准,放开招聘招考服务费,取消代发工资手续费,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降低和取消后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提供个人档案保管服务时,应主动免收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持《残疾证》人员、退休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校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及退役运动员、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人员。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局应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具体标准。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四、上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时,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成品油价格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4
5A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2
天然气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139号)第二十二条: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6
公路客运运价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7
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2
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公布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5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后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省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1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9
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11
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公布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收费管理处
8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省物价局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