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2024年新会计准则下担保业务账务处理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会计准则下担保业务账务处理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业务定义及范围1.1 担保业务类型1.2 担保业务流程1.3 担保业务会计处理原则2. 担保业务账务处理方法2.1 初始计量2.2 后续计量2.3 担保业务终止确认3. 担保业务相关会计科目设置3.1 借方科目3.2 贷方科目3.3 备抵科目4. 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与核算4.1 风险评估方法4.2 风险核算原则4.3 风险核算会计处理5. 担保业务信息披露与报表编制5.1 信息披露内容5.2 报表编制要求5.3 报表附注说明6. 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与审计6.1 内部控制制度6.2 审计程序与方法6.3 审计意见反馈及整改7. 担保业务税务处理7.1 税务规定7.2 税务申报与缴纳7.3 税务风险防范8. 担保业务合同解除及终止8.1 合同解除条件8.2 合同终止情形8.3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会计处理9. 担保业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情形9.2 赔偿原则9.3 赔偿计算方法10. 担保业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诉讼途径11. 担保业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程序11.3 合同终止及后续处理12. 担保业务合同的签字盖章及保管12.1 签字盖章要求12.2 合同保管责任12.3 合同查阅与复制13. 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间与方式13.1 履行地点13.2 履行时间13.3 履行方式14. 其他事项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业务定义及范围1.1 担保业务类型本合同所述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合同担保、诉讼担保等。
1.2 担保业务流程担保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担保审批、担保签订、担保履行、担保解除等环节。
担保企业会计处理:2024新准则应用详解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担保企业会计处理:2024新准则应用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企业会计处理概述1.1 担保业务的定义1.2 担保企业会计处理的目的是什么1.3 2024新准则对担保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2. 担保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如何识别担保合同2.2 担保合同的分类2.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分类的规定3. 担保合同的计量3.1 担保合同的初始计量3.2 担保合同的后续计量3.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计量的规定4. 担保合同的确认和计量4.1 确认担保合同的时间点4.2 确认担保合同的金额4.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确认和计量的规定5. 担保合同的披露5.1 担保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5.2 担保合同的披露内容5.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披露的规定6.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6.1 担保合同终止的条件6.2 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6.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终止和解除的规定7. 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实例解析7.1 实例一: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初始计量7.2 实例二:担保合同的后续计量和确认7.3 实例三:担保合同的披露和终止8. 担保合同的审计8.1 担保合同审计的目的8.2 担保合同审计的程序8.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审计的规定9. 担保合同的评估9.1 担保合同评估的目的9.2 担保合同评估的方法9.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评估的规定10. 担保合同的会计信息质量保证10.1 担保合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10.2 担保合同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10.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的规定11. 担保合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变更11.1 担保合同会计政策选择的原则11.2 担保合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11.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会计政策选择与变更的规定12. 担保合同的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12.1 担保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12.2 担保合同差错更正的处理12.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的规定13. 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与解决13.1 担保合同会计处理中常见问题13.2 担保合同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13.3 2024新准则对担保合同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规定14. 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14.1 案例一: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14.2 案例二:担保合同会计处理的审计意见14.3 案例三:担保合同会计处理的评估结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企业会计处理概述1.1 担保业务的定义担保业务是指一方(担保人)为另一方(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业务。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作者:布秉秀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11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的颁布,使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文章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会计核算探讨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贷:担保费收入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对策研究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对策研究【摘要】本文研究了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对策。
对背景进行介绍,然后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
接着,提出了两种对策研究方法: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对于对策一,建议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对策二,建议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符合新准则规定的会计要求。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强调了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本研究对于担保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新准则、内部控制、流程规范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经济环境下,担保企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新准则的出台,担保企业需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有效应对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问题,成为当前相关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对策的研究,探讨担保企业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制定合适的会计核算策略,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将从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背景介绍开始,探讨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等对策研究方法,以期为担保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背景介绍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和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虚构担保、不当会计处理等,给企业经营和管理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新的背景下,担保企业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会计准则和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担保企业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
本文将通过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分析,探讨有效的对策研究方法,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等对策,以帮助担保企业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和机遇。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1. 担保合同生效时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同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
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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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所说的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和不发生予以证实。
常见的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为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会字[2000]6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对前4项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规定较为简单,仅举“例12”予以说明,相对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替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而言,缺乏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为便于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1 各担保方式的特点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中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即“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该方式担保的特点是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并未引起对担保企业有关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限制”。
因此,资产负债表日不会因保证发生有关资产的权利不确定问题,故对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保证形成的或有负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即可。
准则指南中例12就是该情形下的一种。
抵押是指债务。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
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而I AS 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CAS 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
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该项规定与IAS NO.39的规定“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 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准则报表格式及附注和会计科目使用

附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
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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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同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
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
约定担保企业于xx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 000万元,xx年9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借:银行存款120
贷:预收担保费120
9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借:预收担保费120
贷:财务担保合同120
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辅助账中。
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
借:财务担保合同10
贷:担保费收入10
xx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
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
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借: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20
贷:财务担保合同920
合同期满前每月末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务担保合同10
贷:担保费收入10
同时,应按CAS13号和CAS14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经营状况未发生好转,则:
借:业务及管理费10
贷:财务担保合同10
该担保业务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①被担保人于xx年6月提前清偿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 1 000
贷: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80
担保费收入20
②债务到期时,客户全额还清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 1 000
贷: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300
③债务到期时,客户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至担保企业实施代偿期间,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整“财务担保合同”余额。
若此期间客户部分偿还债务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