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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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监事相关知识了解

专职董事-监事相关知识了解

专职董事、监事相关知识了解一、专职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专职董事的定位。

专职董事是指由母公司向所投资公司委派或推选的,专职从事董事工作,不在母公司系统或所任职公司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的董事。

专职董事一般作为母公司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代表,根据授权,代表母公司履行股东权利,维护母公司权益。

专职董事具有双重身份,在所任职公司作为董事,履行职责并行使权力;在母公司作为专职研究人员,日常全职研究行业和所任职公司情况。

⏹专职董事与一般董事的区别。

专职董事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所任职公司的内部人,接受母公司委派,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母公司的内部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其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将研究报告以及所任职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反馈给母公司专业部门,从而维护和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人所应享有的利益。

而一般的董事只是任职公司的内部人,其职责范围仅为《公司法》规定的内容,不负有对投资者反馈信息、研究报告的义务。

⏹专职董事的职责。

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自觉接受派出母公司股权管理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维护并促进派出母公司与所任职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对所任职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对所任职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股权处置意见;对需经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为派出母公司股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出席任职公司的股东会,依据出资(持股)比例,按照派出母公司股权管理意见,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并代表派出母公司提交议案或进行质询;指导并督促派出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得的资产收益,及时全额收缴入账。

⏹专职董事的工作方式。

专职董事的工作方式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作为股权代表参加)期间的工作方式。

在召开会议前,专职董事应认真研读会议议案,提出建议意见,并按照派出母公司内部的行权管理程序,最终确定派出母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决策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现将《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七日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派驻到企业担任专职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经理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权益。

专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产生和聘任第五条专职监事的任职资格:(一)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专职监事的产生有组织委派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

第七条专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

专职监事的任期原则上不连续聘用三个聘用期。

第八条专职监事委派的回避事由:(一)过去两年内曾在本企业任职;(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企业提供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商业性专业服务;(三)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企业主要客户;(四)是本企业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一)公司董事;(二)公司监事;(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1. 董监事的职责和权力董事和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他们共同承担着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董事在公司决策、战略制定和业务管理方面具有重要职责,并拥有决定公司运营的权力。

监事则负责监督董事的决策和行为,保护股东的权益并维护公司的稳定。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董监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1 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 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稳定;- 建立和维护公司与外界的合作关系;- 为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着想。

1.2 监事的职责和权力:-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 检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监督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提出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罢免董事和监事。

2. 董监事的选任和任期董监事的选任和任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监事的选任应该经过股东大会的决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监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但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董监事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确保其能够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3. 董监事的义务和违法责任董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成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同时,董监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一旦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董监事的主要义务和违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董事的义务和违法责任:-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与公司进行不正当交易;- 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报告。

3.2 监事的义务和违法责任:- 监督公司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制度;- 接受股东和投资者的监督和调查;- 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负有特殊责任。

专职董监事工作指导手册

专职董监事工作指导手册

专职董监事工作指导手册专职董监事工作指导手册1. 董事和监事的职责与义务:-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参与重要决策和战略规划;-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护和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履行其他董事和监事职责。

2. 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合作:- 必须建立健康的合作关系,互相尊重和信任;- 沟通要及时、准确、公开,共享信息;- 相互协作,共同制定公司的目标和战略;- 定期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就公司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3. 担任董监事的能力要求:- 具备行业知识和经验,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运营;- 具备良好的领导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并制定战略;- 具备分析和决策能力,能够在复杂情况下做出准确的判断; - 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沟通合作,解决问题;- 具备诚信和责任心,能够以公司的利益为优先。

4. 董监事的任职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董监事的选举或任命程序;- 提名和选择候选董监事,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审议;- 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选举或任命结果;- 签署相关的董事或监事聘任合同。

5. 董监事的职业道德:- 必须保持高度的诚信和廉洁,绝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 必须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为公司树立榜样。

6. 董监事的培训和发展:- 公司应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董监事的专业能力;- 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 可以邀请专业顾问或导师进行指导。

以上是关于专职董监事工作指导手册的一些建议和要点,这些原则对于董监事的工作非常重要。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进行具体调整和修改。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

专职董事管理制度
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的专职董事的职权范围和管理职责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专职董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1. 任职条件:规定专职董事的任职条件,如年龄限制、学历要求、工作经验等。

2. 任期和续任:规定专职董事的任期和续任程序,包括选举程序和条件。

3. 权力范围:明确专职董事的权力范围,包括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

4. 职责和义务:规定专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保护公司利益、推动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等。

5. 报告和沟通:规定专职董事应定期向股东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进展,以及与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

6. 薪酬和福利:确定专职董事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薪资、奖金、福利等。

7. 免责和违规处罚:规定专职董事的免责条件和违规处罚措施,以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专职董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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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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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试行)
“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经2019年2月16日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现决定
发布,即日起试行。

批准:
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对所属
全资、控股、参股(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监管、督导工作,实行公司向所属公司委派
专职的董事、监事,使公司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体现公司股东意愿,履职行为合法、
规范,提高监管效率,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向所属公司委派的专职董事、监事。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参与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原则上由专职董事、监事代表公司
出任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成员,出席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遵照公司意愿并代表公
司行使表决权。专职董事、监事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各项权益,专职董事、监事
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行使股东赋予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 专职董事、监事任职要求
第四条专职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所属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
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专职董事、监事、监事工作任务;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专职董事、监事任职规定:
(一)专职从事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任免、考核;
(二)专职从事董事、监事在所属公司的待遇,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原则上参照
所属公司副总经理(不低于)待遇执行,由所属公司支付;

(三)担任专职董事、监事、监事的人员,不在所属公司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专职董事、监事主要职责
第六条专职董事、监事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各项
职责:
(一)忠实执行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所属公司所作的各项决定、决议,维护
公司权益和相关利益、声誉;

(二)履行所属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代表公司出席所属公司董事、
监事会议,代表公司意愿行使相应表决权;

(三)及时掌握所属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行使监管职权,督促所属公司落实年度经营
考核目标;

(四)对所属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决定及重大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涉及被派驻公司章程修改、重大人事变动、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经营失误
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况,应专题向公司报告;

(六)行使《公司法》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专职董事、监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考核,其行为给公司及所属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职董事、监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专职董事、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出席或列席所属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经营活动
分析会、技术研发项目评审会议或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二)督促所属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查阅所属公司经营计划、技术研发计划、市场营销计划、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
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四)了解、质询所属公司经营及技术领导成员工作情况;
(五)督导所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推动;
(六)对所属公司领导成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任免、考核等方面提出建
议,作为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方面的重要参考;

(七)所属公司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专题报告;
(八)按要求向公司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工作报告;
(九)完成公司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职董事、监事在接到所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议题涉及
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公司有及时有效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所属公司工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
(二)所属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所属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签订重大经营合同;
(四)所属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
(五)所属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歇业、解散等;
(六)所属公司修改章程、重大人事及管理制度变更、专项特殊奖励等。
第十条专职董事、监事必须根据公司意愿在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专职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前向公司报
告,同时根据公司意愿,对议案提出书面表决意见,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超越法律、
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持异议并记录
在案的董事、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专职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所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
议案及决议等资料文件交公司归档。

第十四条专职董事、监事发现被派驻所属公司存在的重大经营管理风险,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或向所属公司提出监管意见,主要包括:

(一)所属公司经营层违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二)所属公司经营、投资等潜在经营管理风险;
(三)所属公司重大违纪违法、重大诉讼及被依法查处;
(四)所属公司领导成员、财务负责人等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公司内控管
理制度的行为;

(五)专职董事、监事、监事认为应该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专职董事、监事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应当报告的所属公司重大事项的,由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考核,对于因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导致公司利

益受损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专职董事、监事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报告应如实反映所属公司年度内经营管理状况及本人工作情况,包括对所属公司下一
年度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领导成员任职情况的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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