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管理与监督相结合,形成有效机制;3. 环保与资源节约,并强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工贸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与应急措施。
第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作业方案。
第五条作业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 有限空间作业目的、范围与具体要求;2. 作业环境与作业时间;3. 作业人员的组织与配备;4. 安全防护措施与紧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确定作业前,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方面:1. 空气质量;2. 防火、防爆设施;3. 通风设备与照明设施。
第七条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监测有限空间内空气质量;2. 安全防护设备与器材的检查与维护;3. 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4. 作业人员的协调与指导。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和责任制度,包括:1. 负责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部门和人员;2. 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与完善;3. 相关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入档案。
附件: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执行方案》;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记录表》;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整改通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有限空间:指进入与通常人员居住或工作的空间相比,尺寸较小、限制逃生及进入的空间;2. 风险评估:指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3. 紧急处理预案:指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制定的预先安排的应急措施;4. 监测:指对有限空间内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控与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公司名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储罐、河道、井道、舱室、隧道、地下管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企业的相关领导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技能,同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急处置”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并在有限空间作业开始前进行许可。
第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采用适当的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工作职责,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认证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确保作业过程可追溯和责任可追究。
第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建立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处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简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简介本文档是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修正版本。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本规定修正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要求,提高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
1. 定义在本规定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解释使用:1. 工贸企业:指从事工业和贸易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环节。
2. 有限空间作业:指探测、检修、清洁、施工等需要进入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进行的作业活动。
3. 系统安全:指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操作。
4. 进入许可证:指允许有限空间作业的正式文件,包括进入时间、进入人员名单、安全检查等。
5. 监督人员:指负责监督和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行情况的专业人员或组织。
2. 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评估2.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评估,明确作业中的潜在风险和危险因素。
2.2 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 封闭空间内的通风和工业设备;- 火灾、爆炸和液体泄漏等事故的可能性;- 原材料堆放、机械设备维修等操作活动。
2.3 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
3.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3.1 工贸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2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特定的操作证书。
3.3 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进行必要设备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安全。
3.4 系统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通风等,应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得到充分使用和保障。
3.5 紧急救援方案和设备应妥善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
4. 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与检查4.1 工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与检查部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防控为核心,加强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人员,以及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及监督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的档案,记录有限空间作业的开工时间、筹备和准备工作、作业人员、使用的设备、物料和工艺,以及发生的特殊情况和事故等情况。
有限空间作业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复核整理。
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1. 有限空间作业申请表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审批记录表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5.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调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国家和行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具体规定3. 《危险性评价技术规范》:对有限空间工作环境进行危险性评价的技术规范4.《空气质量标准》:与有限空间内气体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贸企业员工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安全培训效果不好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工贸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性认识。
2. 困难: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存在特殊工艺和设备操作要求,操作人员不熟悉或操作失误。
解决办法: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工艺和设备操作要求,并加强操作技能培训。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录入人员:文章来源:南平市安监局点击数:25091 更新时间:2016-05-03 00: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法律修订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一、总则1.为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的空间内进行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槽道、罐洞、井下、坑道等。
3.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4.本规定主要包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质及培训、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先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作业许可证。
2.申请作业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4.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悬挂在作业现场显眼的地方。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
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和安全警戒线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4.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5.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设置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2.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3.作业人员需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程序和方法。
五、附件1.作业许可证申请表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参考模板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评估报告模板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有限空间:指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出入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窒息、中毒、火灾等风险。
2.作业许可证: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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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
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
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序号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
一冶金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二有色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三建材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四机械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序号行业涉及的有限空间
五轻工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六纺织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七烟草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八商贸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九通用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