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的一项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宗旨,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2. 组织机构: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和职责。
3. 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了特定行业和项目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续。
4. 安全生产标准: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机制,以及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5. 安全生产检查: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强调了对重大危险源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6.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强调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调了各级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和义务。
8. 处罚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法律责任的程序和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决定其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有关部门备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最高负责人的姓名;(二)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限、许可事项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最高负责人署名和主管部门的盖章;(三)许可事项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或者要求;(四)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应当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发现并纠正存在的、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从业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许可事项是否相符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应当采取例行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复查、询问、听取涉及人员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从业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进行核查、登记,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从业单位,并对涉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停止或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须重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保障安全生产秩序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必须遵守。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劳动环境、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宣传教育,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安全生产执法和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秩序。
九、安全生产奖励和激励为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激励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各机关科室、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承租方。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指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公司各科室、单位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包括安全督查机构与人员、安全督查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1页 /共 14页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安全督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督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公司人事科负责指导安全督查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督查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督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第七条安全督查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督查工作;(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安第2页 /共 14页全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作业规范、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情况;(六)负责向被检查单位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限期整改、办结事项进行实时跟踪落实;(七)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八)负责定期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九)依照公司委派,参与和配合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学校机关、教学科研机构、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副职领导要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培训教育、考核奖惩,以及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与严格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目标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各主管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分管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生产单位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利益,提升生产活动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
1. 设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 定期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和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标准;
-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 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生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
2. 生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报备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生产单位应保障员工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
4. 生产单位应及时上报事故和隐患,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 生产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违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违规惩罚措施之一:
- 给予警告;
- 取消生产许可证;
- 罚款;
- 吊销营业执照;
- 追究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对于因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建立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开展生产工作。
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不发生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4.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做好隐患排查记录。
5.加强安全检查监督。
要求企业建立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6.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要求企业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总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通过严格执行和落实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抱歉,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帮助你继续编写1500字的内容。
我可以再帮你写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以下是我为你提供的内容:8.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9. 加强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于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和设备,确保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10.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企业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
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
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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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
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
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