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部的指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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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盘存程序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盘存程序的指引

⾹港交易所指引信: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盘存程序的指引转载⾃:⾹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102-19 (2019年4⽉)事宜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盘存程序的指引上市规则《主板规则》第 4.03、4.08(3)、4.11、4.12和 19.39条《GEM 规则》第7.02、7.08(3)、7.12、7.13和7.16条相关刊物联交所与证监会于2013年9⽉刊发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2018年4⽉更新)(《联合政策声明》)指引提供⾸次公开招股审查组重要提⽰: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

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致的地⽅,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式向上市部查询。

1. ⽬的1.1 本函提供指引说明联交所对以下事宜的⽅针:(i) 发⾏⼈改变会计准则╱政策;(ii) 发⾏⼈采纳《主板规则》第4.11条(《GEM规则》第7.12条)所载以外的会计准则;及(iii) 申报会计师执⾏的盘存程序。

2. 指引2.1 新申请⼈上市⽂件披露的资料必须让投资者易于理解其业务、财务状况、管理及前景等。

因此,对于某些事项或交易,不论新申请⼈的计算/处理⽅式,只要是达致上述⽬的所需,联交所都⿎励新申请⼈在上市⽂件中披露适⽤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资料。

会计准则╱政策改变2.2 如预期会计准则╱政策会有重⼤变动,新申请⼈须在上市⽂件内披露充分及有意义的资料,说明会计准则╱政策改变的影响,以助投资者评估新申请⼈的财务业绩。

披露这些信息时,不应以陈述⽅式重述财务报表资料⼜或单单以列表形式呈列财务数据⽽不附带分析,⽽应该(在适⽤情况下)包括以下资料:(i) 在上市⽂件的「概要」、「风险因素」及「财务资料」三节内,披露会计准则【新申请⼈应参阅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港会计准则第8号第30及31段有关已发布但未⽣效的新准则及经修订准则的部分。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99-18(2018年7月)事宜评估保荐人独立性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99-18(2018年7月)事宜评估保荐人独立性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99-18(2018年7月)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專業顧問的意見。

若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

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詢。

目的1. 本函就評估保薦人的獨立性提供指引。

相關《上市規則》條文2. 《主板規則》第3A.07條(《GEM規則》第6A.07條)規定,新申請人至少須有一名獨立於申請人的保薦人,並規定保薦人須按《主板規則》附錄十七(《GEM規則》附錄七K)所載作出聲明,證明其屬獨立人士或非屬獨立人士。

該條亦列舉何等情況下保薦人不算獨立人士。

指引3. 保薦人在維持市場質素方面的角色舉足輕重,這可見於《主板規則》第三A章(《GEM規則》第六A章),當中的規定源自下列兩項:(b) 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2004年10月19日共同刊發的《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及(c) 證監會在2012年12月刊發的《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1。

4. 評估獨立性乃保薦人連同上市申請人董事的基本責任。

5. 原則上,保薦人及申請人在研究是否符合《主板規則》第3A.07(9)條(《GEM規則》第6A.07(9)條)的規定時所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 各方之間的關係的性質;1新保薦人規則於2013年10月1日生效。

(b) 涉及的業務關係何時開始;(c) 所涉各方有否直接或間接參與保薦人獲得這宗保薦工作之事宜;及(d) 其他相關業務關係的性質及重要性。

6. 許多保薦人公司及金融機構會投放相當的時間和人力建立可全面衡量利益衝突的制度以便在不同情況下進行獨立性評估。

然而,保薦人在評估其獨立性時,不應只倚賴這些措施,而不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上文第5段所述的因素)。

7. 有些出任或曾任GEM上市發行人合規顧問的保薦人公司,可能會在GEM上市發行人申請轉板時獲委任為保薦人。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一套规范,用于指导
和管理公司在主板市场上进行上市和交易。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提供投资者保护。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才能申请在主板
市场上市。

首先,公司必须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资格要求,包括财务资格、市值、盈利记录和业务运营要求等方面。

其次,公司还需要确保满足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等相关的要求。

其中,公司治理要求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的重要部分。

公司必须建
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并遵守相关指引和规定,以确保透明度和责任制度。

此外,公司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

另外,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在交易方面遵守一系列规定。

公司必须遵循交易价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并确保遵守市场操纵的禁止,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公司还需要符合交易限制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总的来说,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为了确保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稳
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这些规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那么执行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那么执行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執行指引信HKEx-LEGL04-08 (2020年 11月)[上市發行人的名稱和地址]敬啟者:[上市發行人的名稱] (「貴公司」)《上市規則》第條無須繼續跟進:指引貴公司於[*年*月*日]的來函提及上述事宜,現特就貴公司早前為此事提交的文件作出回應。

已審閱的資料上市科已審閱的資料如下:1.貴公司於[*年*月*日]刊發的公告(「公告」);及2.貴公司於[*年*月*日]呈交的文件。

有賴貴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上市科才得以對事件有較全面的了解。

實況1.於[*年*月*日],貴公司及[*公司名稱] (統稱「買方」) 與[*公司名稱]及[*公司名稱] (統稱「賣方」) 訂立買賣協議,內容有關計劃收購[*目標公司名稱]合共[*%]股權 (「收購計劃」)。

上述買賣協議隨後以雙方在[*年*月*日]訂立的協議作補充。

在本函內,於[*年*月*日]及[*月*日]簽訂的協議統稱「買賣協議」。

2.根據《上市規則》,收購計劃構成貴公司一項要紧交易。

根據買賣協議的條款,收購計劃的最後截止日期 (「完成日期」)是[*年*月*日(原定計劃完成日期)]。

3.於[*年*月*日],買方及賣方簽訂補充協議,將完成日期延長[*]日至[*年*月(第一次延長的完成日期)] (「第一份補充協議」)。

貴公司在[*年*月*日]刊發公告披露有關資料。

4.於[*年*月*日],買方及賣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將完成日期進一步押後至[*年*月*日(第二次延長的完成日期)] (「第二份補充協議」)。

當時貴公司並無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有關消息。

5.貴公司在[*年*月*日](約[*]月後)刊發公告,披露其已簽訂第二份補充協議及進一步延遲完成收購計劃 (「完成計劃」) 的日期。

6.但是,收購計劃最後並無成事,買賣協議亦已於[*年*月*日]失效。

貴公司於[*年*月*日]就此事作出披露。

7.貴公司提交的資料顯示,貴公司並無在關鍵的時刻諮詢獨立或專業意見,以了解貴公司就簽訂第二份補充協議或進一步延遲完成計劃而須根據《上市規則》承擔的責任。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43-12 (2012年10月)(於2013年7月及2017年3月更新)事宜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第2.03(2)及(4)條《創業板規則》第2.06(2)及(4)條相關刊物香港交易所新聞稿(更新日期:13/10/2010)、指引信HKEX- GL29-12(「臨時指引」)及HKEX-GL44-12(於2017年3月更新)本函內容取代以下「上市決策」:1. HKEX-LD36-1 及 36-22. HKEX-LD55-1、55-2 及 55-33. HKEX-LD59-1、59-2、59-3、59-4、59-5、59-6 及59-7指引提供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

若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

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詢。

1. 目的1.1 本指引整合聯交所過去所發出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多份上市決策,載入2010年10月13日推出臨時指引後仍適用的原則。

過往的上市決策由本函內容取代。

1.2 2011年6月的「上市決策」HKEX-LD12-2011(關於臨時指引是否適用於尋求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二上市的申請人)及2011 年7 月的「上市決策」HKEX- LD15-2011(關於臨時指引是否適用於因權證行使而進行的股份發行)仍然生效。

1.3 本函與臨時指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1。

1有關非上市公司可換股或可轉換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載於指引信HKEX-GL44-12。

為清晰起見,股份投資指於申請人首次公開招股前新股東或現有股東從申請人或其股東購得申請人的股份,惟本函第6.2及6.3段所訂者除外。

倘潛在申請人認為其授予個別股東的特別權利不應受本指引信所限,宜預先諮詢聯交所。

(於2017年3月更新)2. 適用的規則、規例及原則2.1 《主板上市規則》第2.03(2)及(4)條(《創業板規則》第2.06(2)及(4)條)(「該等規則」)規定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進行,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2-06 (2006年4月)[甲保薦人法律顧問的名稱及地址]敬啟者:貴公司最近於[2005年3月*日]來函,內容涉及[甲保薦人]及有關主板《上市規則》第三A章的若干詮釋問題。

本所從中得悉[甲保薦人]是主板新上市公司常用的保薦人,而其控股股東是一合夥公司(「合夥公司」)。

公眾諮詢程序貴公司也知道,2005年1月生效的《上市規則》第三A章下的新規定是聯交所及證監會廣泛諮詢公眾的結果。

在2004年10月19日刊發的《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顯示政府改善香港金融市場質素的整體目標已向前邁進一大步。

聯交所及證監會視保薦人的角色為保持市場質素的關鍵元素,其重要性在收緊後的《上市規則》第三A章得到反映。

雖然現有準則未能照顧不同業界就建議提出的所有要求,但在本所看來,修訂後的第三A章使《上市規則》能夠對保薦人作出平衡及公正的監管。

對 [甲保薦人]個案的考慮對「控股股東」的詮釋在第三A章下,個別的人士或群體均可能視作《上市規則》第1.01條所指的控股股東。

對於合夥公司及其他法律上獲承認但不屬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的實體,本所乃按有關實體在法律上的特色來分析應如何應用《上市規則》。

雖然來函未有說明該合夥公司的合夥協議詳情,但根據本所經驗,本所會認為:基於合夥公司的個人責任及約束權力一般都能推至到普通合夥人身上,因此就上述目的而言,基本的合夥公司結構多數會視作一群人士處理。

相反,對於較複雜、涉及有限責任合夥人及/或其他不常見的合夥安排,上市科可能傾向考慮將合夥公司當作法人團體看待,從而在考慮其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時,也會將其控股股東視作「公司」的控股股東處理。

上市科可以肯定的是,在《上市規則》中,合夥公司的處理皆不離上述兩種類別的其中一種。

「聯繫人」的解釋本所對《上市規則》中「聯繫人」一詞的詮釋亦大至相同,即本所會首先考慮合夥公司在法律上的特色。

企业香港上市实务操作指引 香港上市全程指引

企业香港上市实务操作指引 香港上市全程指引

企业香港上市实务操作指引一、香港上市条件1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1、盈利测试3年税后盈利≥ 5,000万港元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2、市值/收入测试市值≥ 4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 5亿港元3、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市值≥ 2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 5亿港元;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1亿港元营业纪录要求1、3年 (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2、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3、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1、管理层要求: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2、股东须承诺: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3、管理层承诺: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会计师报告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账目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公司管治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须设立审核委员会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送交股东日止认可司法地区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最低公众持股量1、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2、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3、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其他要求1、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2、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3、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4、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2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香港上市规则介绍

香港上市规则介绍
7
主要上市要求
盈利要求
• 《上市规则》第8.05(1)(a)条 • 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 • 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也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管理层及控股权的连续性
• 《上市规则》第8.05(1)(b)及8.05(1)(c)条 • 至少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发行人一般直接分拆其资产或业务作独立上市 不过,也有发行人通过收购一家已具上市地位的公司,并将部
分原来持有的资产注入该收购标的公司,而将注入的资产分拆 上市
14
个案分析
出售前
出售后
上市公司 A
100%
出售公司 (持有新加坡业务)
在香港上市 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A
80%
公司 B
100%
出售公司 (持有新加坡业务)
23
适合上市?
上市申请人主要使用客戶 X 提供的技术進行生产,售予客戶X的 产品会裝配成电子产品。其向客戶X 销售的货品占公司过去四个 会计年度收益的98%、93%、99%和79%。 上市申请人與客戶X有超过10年長期的业务关系,但双方並没有 签署長期买卖协议。
24
适合上市?
母公司建议分拆甲公司在港交所独立上市。 甲公司尚有由母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其金额差不多 是甲公司於最近期经審核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的借貸總額的全部, 而借贷总额与甲公司於该结算日的淨资产比较更逾180%。
31
豁免要求(一) -香港公开发售回补机制 (三)
《第18项应用指引》标准豁免: • 发行人的招股活动必须达致若干规模(如集资额逾100亿港元
的招股活动);及 • 若发售规模之大足以获联交所容许放宽《第18项应用指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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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執行部的指引信
HKEx-LEGL02-08(2008年11月)
[上市發行人的名稱及地址]
敬啟者:
[上市發行人名稱](「貴公司」)
《上市規則》第2.13及13.09條
無進一步行動:指引
本函涉及[*律師名稱]早前就上述事宜分別代表貴公司及[*行政總裁姓名]而同於[*年*月*日]發出的兩封函件(「信函」)。

已審閱的資料
上市科提述下列已經審閱的資料:
1.於[*年*月*日]在[*刊物名稱]刊發的文章(「文章」);
2.[*律師名稱]代表貴公司於[*年*月*日]向上市科發出的函件(包括附件);
3.[*律師名稱]代表[*行政總裁姓名]於[*年*月*日]向上市科發出的函件;及
4.上述信函。

在此多謝貴公司及[*行政總裁姓名]提供的資料,讓上市科對有關事宜有更清晰的了解。

實況
1.據文章報道,貴公司的行政總裁[*行政總裁姓名]表示,「公司在[*年]首季接
到的訂單較[*年]同期增長[*%]。

其預期邊際毛利將增至[*%]」(「有關資料」)。

2.有關資料是於[*年*月*日]約[*時]與[*媒體名稱]進行訪問時透露。

3.上述訪問是貴公司透過公關公司[*公關公司名稱]安排,用意除了擬與傳媒建
立網絡外,亦希望在貴公司發布截至[*年*月*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及公布擬在[*地點]進行一項大型項目的計劃後,就貴公司的發展作一簡介。

4.文章刊發後,貴公司於[*年*月*日]及緊隨該日後的股價及成交量均無波動。

5.貴公司於[*年*月*日]刊發澄清公告。

6.貴公司否認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條。

意見
我們已審閱所收到的資料,並已考慮所有我們知悉的事實。

上市科並無獲得獨立的證據以從中確定[*行政總裁姓名]實際上說了甚麼。

上市科注意到,貴公司於文章刊發後曾在[*年*月*日]發出澄清公告,但並無具體說明本函件中提及[*行政總裁姓名]的陳述。

貴公司回應我們的查詢時表示,[*行政總裁姓名]對邊際毛利[*]%的估算只是反映截至[*年*月*日]止年度的邊際毛利,有關數字亦已在[*年*月*日]刊發的業績公告上顯示。

截至[*年*月*日]止財政年度的邊際毛利約為[*]%,比截至[*年*月*日]止財政年度的[*]%為低。

貴公司並認為,單憑貴公司在[*年]首季收到的訂單數目較[*年]同期為多,並不足以確定貴公司的整體表現,因為那還須要考慮多項其他因素,包括貴公司的成本、開支及負債等。

因此,單單透露已接訂單增多並不等同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從監管立場而言,我們有兩項關注。

首先,貴公司在披露[*年]的中期及全年業績時,完全沒有在「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中提及訂單的資料。

這項資料原是《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32(3)段所規定提供,現在有關資料欠奉,自然令人關注貴公司提供予股東的資料的準確及完整程度。

其次,我們認為,[*行政總裁姓名]看好前景的陳述,可以被詮釋為管理層對貴公司[*年]的業績期望有所轉變,因此有可能是股價敏感資料,因而可能須引用《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持續披露責任。

儘管如此,經考慮所有可得的資料,加上市場並無任何反應,上市科決定:雖然並不完全接納貴公司就此事所作的一切陳述,但上市科將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然而,上市科認為,以下指引或有助改善貴公司未來的企業管治常規。

指引
1.《上市規則》第
2.13條訂明清楚明確的責任:須審慎確保向股東及投資者提供
準確完備的資料。

此個案的情況正是在此項責任的遵守上引起兩項關注。

2.首先,此項責任的範圍很清楚是延伸至《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的規定,當中訂
明披露財務資料適用的最低準則。

就此,請貴公司特別注意第32(3)段規定,集團的訂貨情形以及發展新業務的前景均應載於發行人年報內的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

貴公司及其管理層日後編制定期財務報告時,務必要審慎考慮及遵守《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的規定。

3.第二,如此類推,我們看到[*年*月*日]刊發的澄清公告並無提及有關[*行政總
裁姓名]所作並引起監管機構關注的陳述。

我們認為,澄清公告內理應提及此項資料,尤其是[*行政總裁姓名]其後在接受財經媒體訪問時亦坦然談及。

4.原則上,發行人所有須按一般披露責任作出披露的資料均須遵照《上市規則》
的方式公平地披露。

就此,請貴公司特別注意《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有關附註、《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指引》」)(可在聯交所網站瀏覽),以及聯交所不時就適時及有秩序地向整體市場披露股價敏感資料所發出的監管意見。

5.《指引》第6段列出可影響股價及市場活動的若干事例,包括就盈利或股息前景
發出評論,以及發行人或其董事發布集團的預期盈利等。

然而,有關清單不可能將所有可能性詳盡。

6.此外,貴公司亦應注意聯交所於2006年9月11日刊發的新聞稿(可在聯交所網
站瀏覽),當中提及發行人刊發股價敏感資料(包括溢利預測)的責任以及發放模式。

7.為利便董事考慮手上資料是否受《上市規則》第13.09條的規限,董事務須確保
公司備有適當的機制,提醒董事們其有責任細想及判斷手上的資料是否須根據有關規則以公告方式披露,以及確保按指定的方式適時向聯交所及市場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8.至於構成股價敏感資料的具體元素,則因公司而異,取決於公司規模、公司近
期發展及其所屬行業的活動等許多因素。

此外,市場對個別行業的情緒反應亦會影響一項資料對股價的敏感度。

然而,要定出一條能在所有可能的排列及情況下也能識別出股價敏感資料的程式並不可行。

貴公司及董事必須自行判斷,如有需要則可尋求顧問的協助和意見以作出決定。

我們認為,貴公司董事應有能力評估其所知悉的事件或資料對貴公司未來的每股盈利、除稅前溢利、借貸或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事項會否有重大影響。

9.特別一提的是,上市科認為,貴公司及董事在作出判斷時務應緊記:資料越
具體,其有可能屬股價敏感的風險一般也越大;因此,上市科認為,公司斷不能只向某些人士而非整體市場披露具體數據,尤其是銷售及溢利數字等財務資料。

10.若情況需要,貴公司應諮詢專業顧問,以協助貴公司確定有關資料是否屬
股價敏感資料及就相關事宜提供意見。

11.一般而言,與傳媒及其他媒介保持關係雖然能促進市場的資訊流通,但重要的
是,若情況涉及或屬股價敏感的資料,管理層必須格外謹慎。

發行人無疑該與投資者保持資訊聯繫,但所有此類通訊的方式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發行人應避免選擇性地向傳媒發放重要資料。

貴公司大可透過按監管規定發布的公告、中期報告及/或年報點出未來的發展方向。

12.若仍未作出有關行動,我們建議貴公司:
(a)訂立傳訊政策及程序,以規管系統性發布可能屬股價敏感的資料;有關
程序包括確定各類可能屬貴公司股價敏感資料的資訊名單,並定期檢
討以確保名單不斷更新;資料作出披露前必須先經監察主任批准;以及
清楚界定與公司以外人士之間訊息傳遞的責任誰屬;及
(b)考慮將其內部傳訊政策公開,因為這可能有助發行人用以抗衡外界過早
要求披露機密股價敏感資料的壓力。

在這方面,貴公司請留意《指引
》第14段。

13.在應付分析員及傳媒簡介會時,我們建議獲貴公司授權與傳媒溝通的代表:
(a)在出席簡介會前,應作好充分準備、預先制定接受報章/分析員訪問時
的基本原則、預先定出公司希望發布的資料以及當中的主要訊息;
(b)當記者追問關於未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時,尤其在問及市場傳聞時,應
以「不予置評」作為回應。

閣下可留意《指引》第29及30段,當中提
出一些有關如何應付記者提問的指引;
(c)在談及貴公司未來的財務表現時,確保所披露的資料並非尚未公布的
股價敏感資料;及
(d)記錄在傳媒/分析員訪問中披露或討論過的內容(可以用錄音或詳細筆
錄的方式),以便一旦報道失實或須進一步澄清時,貴公司仍有可靠
的資料來源。

14.若財經媒體的報道顯著失實,貴公司應按《上市規則》第13.09(1)條的規定發
出澄清公告,若有需要,則同時尋求公司證券暫停買賣,直至刊發公告為止,以避免製造虛假市場(指根據有關公司情況或表現的重要誤導性資料進行買賣的市場)。

我們知道在此個案中,貴公司已作出澄清公告,但我們認為,該份公告並無載有其應載的重要資料。

徵詢意見
貴公司董事會如對本函有任何意見,歡迎提出。

有關意見將與本函件一併存入貴公司的監察檔案內。

上市科將不會就此事採取進一步行動,本個案可算處理完畢。

公開
謹此通知貴公司,上市科在履行其監管職能時,或會為市場整體利益着想而在適當時間公開本函所列的若干事實及指引(但會隱去有關姓名∕名稱以及經過編纂),闡釋我們對此個案所引發事宜的意見。

有關資料如決定披露,或會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的網站及《交易所》季刊。

代表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簽署]
[獲授權簽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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