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七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
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规模。
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依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已公示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已入库的企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或已入库企业或其他市级以上专项计划办法规定的企业等。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穗南开工科信〔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8〕22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8年6月28日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文)、《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开发区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具体资金额度及拨付计划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简称“区工科信局”)拟订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工科信局.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套的申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自查报告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和意义 (3)1.2 自查目的 (4)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现状分析 (4)2.1 政策法规依据 (5)2.2 管理体系与制度 (6)2.3 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 (7)2.4 风险控制与监管机制 (9)三、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 (10)3.1 信贷资金使用不规范 (11)3.2 信贷对象识别不准确 (12)3.3 贷后管理不到位 (13)3.4 信息披露不透明 (14)3.5 监管政策执行不力 (15)四、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措施 (17)4.1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18)4.2 加强信贷流程管理 (19)4.3 提高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20)4.4 强化信息管理和公开透明 (21)4.5 加大监管力度和政策执行 (22)五、自查情况总结 (24)5.1 自查过程和方式 (25)5.2 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6)5.3 自查成效和经验教训 (27)六、结论与建议 (29)一、内容综述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严格贷款审批程序,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机构与贫困户的沟通与联系,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能够真正惠及贫困户。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顺利推进。
提升信息共享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同效率。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求,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利益,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银保集合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银保集合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荆区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政银保集合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区“政银保集合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荆州区“政银保集合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定价第四章贷款条件、用途及程序第五章风险准备金设立及管理第六章保险理赔与风险准备金代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银保集合贷是指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及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开展的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的贷款产品。
区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保险赔付率超标时对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对违约贷款本息进行代偿;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对协议项下的小微企业的信贷履约行为承保,对违约贷款本息进行理赔;合作银行以此为基础,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给予优惠贷款条件,全力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政银保集合贷实行政府推荐、保险承保、银行审批、条件优惠、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政银保集合贷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组成。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安排资金总额的70%。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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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指标口径,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按照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公式进行计算。
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时扣除。
第八条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二年,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
试点期内,保险公司当年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应缴还市财政部分,次年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从补偿资金扣除,不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直接上缴市财政;试点期结束后,保险公司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直接缴还市财政。
第九条对于试点期结束而保险公司存在未到期保险责任的,政策性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继续运作,待所有保险责任到期后再进行最终清算。
根据保险公司的累计承保情况、实际发生的赔付和运营成本,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清算、补偿。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补偿时间为每半年结算一次。
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由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局申报上一会计半年度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
经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一个月内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赔付明细情况汇总表;
(三)单独核算的利润表;
(四)相关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按季度统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报送广东保监局和市金融局,作为审核拨付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依据。
未按要求报送者不可申请补助(贴)。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管理平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市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