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三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
第四条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
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第六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
第七条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八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1.房地产企业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
科技金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添翼助力

科技金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添翼助力作者:孟添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4期“融资有道”专栏:“融资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要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本专栏旨在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了解更多的融资渠道与相关知识,在多元化的融资环境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组合,更好更快地成长。
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
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结合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现实选择,更是面向未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
上海市政府已出台《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先行先试。
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契机,努力改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其中包括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推进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快科技贷款体制机制创新和投贷联动试点等工作。
上海的科技金融具体有哪些创新的做法?科技金融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怎样的服务?为此,我们采访了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科技金融部部长朱文龙先生,与大家一起探讨与交流当前上海科技金融方面的新政策与新产品。
(以下文中,孟: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助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孟添先生;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科技金融部部长朱文龙先生。
)孟:朱部长,您好!科技金融是时下比较热门的话题,许多科技企业都非常关心。
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也在许多场合强调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部署和推动科技金融试点工作。
您是否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市科创中心在科技金融工作方面的一些情况?朱:好的,市科委非常重视科技金融的工作,市科创中心在原有资金业务部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了科技金融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利用科技创新金融政策开展相关工作,这包括科技贷款、股权融资、改制上市、科技保险等服务。
我们还负责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和上海各种专项资金培训服务,以及对各区县科技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价策略与方法

的复 杂性 , 在 此基 础上研 究定价策略 . 讨论 了贝叶斯 广义线 性定价模 型、 费率调整 模型和 风险 附加保 费模型 的构建思 路。本文对于保险公 司建立 实用性定价 系统 。 促进保险产品 市场化发展 具有一定的参考作 用。
关键词 : 贷款保证保险 ; 中小企业 : 定价模型
、
引言
中小企业 融资难 、 融资成本 高等 问题严重 制约了中小企 业的健康成长 和稳定发展 。为 了缓解 中小企 业的贷款难 问
题 ,中央和各级政府早在 2 0 0 0年就相继 出台了关 于中小企
住房抵押 贷款保证 险的定价问题 ; 李晨 ( 2 0 0 9 ) 研究 了随机波
动率与跳 扩散相结合的保证险的鞅定价 ; 杨桂云( 2 0 1 1 ) 针对
一
保险的实施及 定价等。在国 内, 与保证保 险或贷款保证保险 相关 的文献着重讨 论保 证保 险的法律 、发展现状等 问题 , 而 涉及到定 价方 面大多也是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汽车消费贷 款和农 业 贷 款为 对象 研究 保 证 险的 定价 。例如 ,陈丽 萍
( 2 0 0 7 ) 利用期 权定价 理论 , 利用 非时 齐 p o i s s o n跳 扩散 探讨
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构建 了贷款利率定价模型。
业信用担保体 系的若干相关 规定 , 从实践上 看 , 信用担保 虽 事实上 , 在没有保 证保险机 制 的前 提下 , 信用担保 在 中 然在促 进中小企 业融 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但 同时存 在 小 企业贷款方 面具有积极作 用 ,文 献大多研 究信用担保 定 风险 大 、 资金规模 小 、 资信 度不 高 、 识别 和控 制风 险能力 不 价。研究 的主题在 于如何运用 B l a c k — S c h o l e s 期权定价 模型 强、 代偿程度严重等问题 。在一 系列 政策 引导 和中小企 业的 扩展 M e r t o n的方法 。 保证保 险从某种意义上与信用担保或保 迫 切融资需求 下催 生了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保证保险 , 从 而为 证合 同非 常类似 , 对债权具有担保功用 。虽然保证 保险合 同 中小企业融 资模式提供 了一个新的思路。 在 目的、 内容 、 运作 机制 、 法律建构等方面 与保证 合同存在本 贷 款保证保 险是针对小 额贷款借 款人还款行 为提供保 质差别 , 在诉 讼时效 、 免 责条 款 、 重复保 险和反 担保 等方面也 障的保险。在保 险期 间内 , 如果贷款企业未履行 约定的还款 存在 一定差异 , 不过 , 从定 价的角度而言 , 无论 是其 他抵押贷 义务 , 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 向银行赔偿 。中小 企业 款保证保 险还是信用担保 , 都与 中小企业 贷款保证保 险具有 贷款保证保 险作 为一种体现保险职能 、 发挥保 险作 用的制度 很大的相似性 , 在定 价方面可 以基 于一致 的理论基 础 , 即期 安排 , 早在 2 0 0 9年浙江省已经在宁波 、 舟 山开展 中小企 业贷 权理论 。 然而 , 这种定价方法在实际应 用中受 到很 大的限制 。 款保证 保险试点工作 , 并且凭借着成本低 于抵 押贷款的优势 期权 定价理论对 住房价格 或公 司资 产价值 引入正态分 布假 在 各试点取得成 功 , 但 值得注意 的是 , 目前小额 贷款保证保 设 , 而中小 企业具有高度 成长性 , 并不适 合资产 价值服从 正 险仍然只在个别地区试行 , 也 只有部分公 司在试点 地区出售 态分 布的假设 , 再者 , 模 型要求 获得公 司的股票数据 , 不能直 产品, 业务总量以及占 比一直不大 , 发展 比较缓慢 。 贷款保证 接应用于非上市公司 , 因而不适用绝大多数 中小企业。 保 险发展缓慢 的原 因除 了与保证保 险尚未普及 或审核较 为 三、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 险定价 的复杂性 严格有 关之外 , 更深层次 的原 因是多方利益主体关 系的复杂 对于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 险 , 产 品定价应 当满 足以下基 以及 由此带来 的保险产 品定价方法和技 术上 的复杂性 。 在保 本原则 : 证保 险这种科学 的制 度安排下 , 研究保险产 品的定价策 略与 ( 1 ) 定价应当公平合理 。 一方面 , 各 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 方法 、 能够为保费 的科 学化实践 提供参考 , 为产 品的市场化 违约风险的差别应该在 产品价格上有所体现 , 以体 现定价公 发展提供理论依 据 , 从而促进保证保 险这一保 障机制 的可持 平 ; 另一方面 , 产 品的价格应 当保持在合理的费率水平。 定价 续发展。 是否合理将直 接影响市 场的供求关 系和保 障机制 的可持续 二、 文 献 综 述 发展 , 费率定的太高会 加大 中小企业 的财务压力 , 影 响投保 在保证 保险定价方面 , 直接 针对 中小企业 贷款研究 保险 积极性 , 从而不能发挥 保险 的作 用 ; 定的太低 则不利 于保险 产品定价的文献并不 多见 。 国外学者主要针对有抵押或有财 的市场化 运作 , 造成保险公 司的压力 。 务保 证 的保 证 保 险 产 品研 究 定 价 问题 ,例 如 , D e n n i s B . ( 2 ) 定价应 当体现各利益 主体风 险和收益的平衡 。由于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五)动态调整当合作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行准入条件,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合作的情形时,由总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予以退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客户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客户,大中型企业客户向本行申请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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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文件精神和我行《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银发〔2010〕508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在我行为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和我行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并由保险公司全额履约保证保险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符合我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申请“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小企业;
2、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
3、企业在政府部门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
业从业经历;
5、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单等证明材料;
6、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8、已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五条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30-200万元。
第六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原则上定价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
第七条贷款期限为3至12个月。
第八条还款方式限定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贷款企业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第九条贷款申请
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申请。
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相关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贷款申请,填写推荐表,连带相关企业资料向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推荐。
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
证、产品经营许可证明、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行业登记认证、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等;
(2)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最好提供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提供近期及近三年的报表)、纳税情况说明、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
(3)与贷款企业、相关生产研发项目有关的佐证材料(县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4)公司介绍或宣传手册;上年度主要购销订单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年度采购成本、销售收入的文件或书面说明;本年度已实施、将实施的购销订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明、婚姻证明资料;
(6)公司投资方概况(包括在行业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等);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由经办行对申请贷款的科技型小企业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的相关要求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规定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调查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企业经营者个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投产状况、贷款的用途、还款来源情况等。
贷款调查人员同时负责审核企业贷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对不符合信贷审查审批要求的贷款申请,经办行将企业资料
退回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并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企业解释退回原因。
第五章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保证保险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对审查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经办行和申请贷款的企业共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式四份,经办行、保险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和借款企业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我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
在发放贷款前,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先行存入贷款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资金;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3、企业已全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已出具了相应的履约保证保险单。
上述贷款手续落实后,经办行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并接受经办行、保险公司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其中,经办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与保险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的研发、生产状况,掌握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并为企业提供结算、理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贷款的清偿
企业按照约定将贷款全部清偿的,可以凭银行还款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未出险证明,企业可凭此证明及保费发票向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保费专项补贴。
第七章贷款的代偿
第十六条贷款代偿的条件
若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贷款进入代偿程序:
1.贷款到期后三个月,企业仍无法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
2.在贷款期间,企业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我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企业未按期提前归还贷款的;
3.企业发生挪用贷款及其他违约情况,我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企业未按期提前归还贷款的。
第十七条贷款代偿的办理
发生代偿条件后,经办行应分别向借款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或《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时准备手续向两方申请赔付。
对剩余的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和相关费用损失,科技部门负责承担10%,保险公司负责承担90%。
两方分别按比例履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为保险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含至赔付之日的贷款罚息,《借款合同》中
罚息条款的约定应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至少百分之三十计收罚息),自发生保险事故,申请理赔之日起至代偿贷款本息之日的期限不应超过四十日。
保险公司代偿后,我行可将相关债权凭证交保险公司继续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