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运〔2015〕263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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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格式1

电务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格式1

附件1:电务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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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维修作业或处理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如有破除加封按钮或使用计数器情况,作业或处理故障完毕的销记还须注明:××加封加锁齐全,××计数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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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工务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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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附件3:供电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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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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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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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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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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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电务部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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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工务部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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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附件8:供电部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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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附件9:车辆部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销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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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多线区间对作业地点须注明线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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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一、基本要求1.施工登记前,由施工单位指定的驻站联络员负责登销记时,应向车站值班员提交《施工登销记委托书》,综合维修、紧急修和故障修时无须提交。

持《施工登销记委托书》履行登销记职责的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施工负责人”项目栏签认时,均填记“施工负责人”单位及姓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一次)“驻站联络员”单位及姓名。

2.施工登记前,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先预拟草稿,经车站值班员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登记。

登销记过程中出现错误时,一律画圈以示抹消,重新填写,禁止随意涂改、撕页、粘贴。

3.综合型施工及综合维修中,涉及其他施工(维修)单位时,由施工(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统一登销记(根据现场临时请求且与施工不同步进行的配合项目由配合单位自行登销记)。

其他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确认本单位登销记内容正确无误后,分别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签认本单位及姓名。

4.车站必须认真审核《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所有登销记内容,发现与施工计划不符、超出计划范围、施工配合单位签认不齐全时,不得办理登销记手续。

5.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与施工日计划公布的施工负责人不一致时,不准施工。

确需变更施工负责人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协调会或会前提出,按规定填写《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交调度所施工室备案,并提交登记站,调度所施工室审核后交相关台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根据登记站的汇报及审核后的《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发布相关调度命令。

6.《施工登销记委托书》和《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由登记站留存备查(格式附后)。

二、填记格式说明(一)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1.第1栏:“本月施工编号”应填记“施工日计划号或综合维修计划号”。

2.第2栏:“施工项目”,按施工日计划中的“施工项目”内容填写;综合维修时,按主体维修单位专业填写,例如:“供电综合维修”、“电务综合维修”、“工务综合维修”。

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车辆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既有线上道施工、设备维修、辆(事)故处理、检查作业的人身安全控制,规范统一《车辆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相关规章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车辆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薄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上道施工、设备维修、辆(事)故处理、检查作业的(以下简称:上道作业)人身安全控制,规范《车辆上道作业列车防护登记簿》(以下简称:防护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防护登记簿是上道作业防护的原始记录,是确认上道作业人员列车防护联控的重要依据,是加强上道作业现场防护、安全监控、监督考核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各运用车间、动态检测车间在上道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须由经过段教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担当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在登记防护登记簿时,以车站行车室时钟为准,时间精确到分钟(有TDCS、CTC设备的车站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

第五条各运用车间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上道作业时车站行车组织、作业条件(含地形现状、天气条件、线路条件、来车瞭望条件)、设备施工维修检查作业人数、作业区域、机具布置等,细化作业人员安全避车区、行走线路、防护距离(防护员与最远端作业人员的距离)、防护联控信息流程及一次作业过程防护的具体办法,报安全科核查后执行。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第六条《防护登记簿》由驻站联络员负责填写(填写说明见附件1),封面上应注明使用车间的名称和起止时间,使用完毕后,由使用车间负责收回保存备查,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上道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将防护登记簿带至作业-2-车站行车室,按要求作好记录;作业完毕撤离时,将防护登记簿带至固定作业点存放。

第八条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上岗作业,均应持本人《工作证》、《驻站联络员证》或《安全防护员证》上岗。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签认式样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签认式样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签认式样: 1.车站人员破封使用故障按钮(电务本)2.车站人员破封使用总人工解锁及区段人工解锁、引导、引导总锁闭等按钮(电务本)注:按钮未设计数器时,不填记计数器变更情况。

注:按钮未设计数器时,不填记计数器变更情况。

3.车站人员破封使用总人工解锁按钮解锁进路(电务本)注:按钮未设计数器时,不填记计数器变更情况。

注:按钮未设计数器时,不填记计数器变更情况。

4.车站人员破封使用手摇把(电务本)注:车站设有信号工区时,电务人员签认;未设信号工区时,站长(副站长)签认。

5.电务人员破封使用手摇把(速动扳手)(电务本)6.铅封、计数器检查(电务本)注:按钮名称可使用控制台盘面设定的代码名称,按钮计数器号码按相邻车站名区分并分上下行。

7.电务人员在施工(维修)期间,破封使用故障、总人工解锁、引导、引导总锁闭等按钮,施工(维修)完毕(电务本)注:按钮名称可使用控制台盘面设定的代码名称,按钮计数器号码按相邻车站名区分并分上下行。

8.天窗点外上线维修作业(设备所属单位本)注:(单位)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单位,以下式样同。

9.I、II路电源转换、灯丝、熔丝报警处理、TDCS(CTC)系统其中一套故障切换、碾压、施工换轨(道岔)后及发现轨面生锈需要临时轨道电路感度试验在纳入天窗作业时间来不及时,以及电务人员道岔转换试验、滑床板异物清理及注油(电务本)10.设备故障不能判明设备管理单位(电务本)注:此项根据设备单位的检查情况,分部门单独销记。

11.设备故障能判明设备管理单位(电务本或设备所属单位本)注:需停用信号设备比照式样10登记。

12.设备管理部门发现行车设备发生故障(电务本或设备所属单位本)13.处理设备故障(工务本或设备所属单位本)(1)需临时封锁(停用)要点:(2)需立即抢修:注:设备单位登记要点时,应包含其它单位的配合时间及影响范围。

无需申请调度命令的,调度命令一项不填。

无配合单位时,配合单位不填。

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及营业线施工专业试题

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及营业线施工专业试题

营业线施工专业试题一、填空题1、要点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做好点前各项准备。

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两图一表,即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2、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繁忙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h以上的施工为Ⅱ级施工。

3、施工要点登记工作由项目部驻站联络员负责,施工要点当日,驻站联络员必须提前 4 0 分钟到岗,与车站值班员对预登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签认。

4、列车在区间卸车时,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

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卸货距离,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5、毗邻铁路既有线使用大型机械作业时,项目部必须下达书面调度命令,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作业里程、作业地点以及施工监护员和现场防护员进行明确。

6、自动闭塞区段施工时,养路机具、轻型车辆、万能道尺等必须有绝缘装置,撬棍、起道机、拨道机及单车小车手柄等均要安装绝缘套管;取送工具、抬运钢轨、辙叉及金属料具,不得搭接两股钢轨及绝缘接头、引入线及轨距杆。

7、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8、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单轨小车原则上不得在邻近站台的一侧钢轨上推行。

9、《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纳入B类施工。

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

10、《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临近铁路营业线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m的吊装作业,列为A类施工。

二、单选题1、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 D )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件第⼋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号:国铁科法[2018]15号颁布⽇期:2018-02-13执⾏⽇期:2018-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铁路公司:为进⼀步做好“放管服”改⾰⼯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件进⾏第⼋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执⾏或废⽌的8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件进⾏处理。

现将第⼋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运输安全⽔平,各地⽅铁路公司参照执⾏铁总运[2015]296号⽂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执⾏之⽇起,原⽂件废⽌。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

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G/CW106-2012,请各铁路局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同时废止。

TG/CW106-2012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3条本办法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

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 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

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

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1。

第4条本办法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登记薄使用管理办法--郑铁运(2011)88号

郑州铁路局文件郑铁运〔2011〕88 号局各直管站(含支线公司),各车务、机务、供电、工务(桥工、机械)、电务、通信、车辆段,各公安处,各工程指挥部,郑州建设公司,郑州扶轮公司,洛阳中伟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公司,调度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技规》、《行规》等有关规定,现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本文适用于局管内既有线,技术规章编号为 ZZG/CW117—2011,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

前发《关于重新公布〈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关于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铁运〔2009〕137 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ZZG/CW117—2011郑州铁路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技规》、《行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记的原始记录,是车站、列车调度员确认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划分责任,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 3 条各单位在处理有关行车的设备故障,施工、维修要点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运统—46”。

第 4 条有关人员登记、签认、销记“运统—46”时,均以行车室(调度所、站调室)时钟时间为准。

(有 TDCS、CTC 设备的车站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第 5 条“运统—46”由局运输处归口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下发文电涉及“运统—46”的登销记及使用管理的,应提前征得运输处的同意。

包神铁路公司《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登销记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附件:包神铁路公司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登销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技规》《行规》《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和《包神铁路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神华包神运〔2012〕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统-46”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和恢复时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包神铁路管内各站、段、调度指挥中心、物业管理公司。

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填记“运统-46"。

第四条“运统-46”的登记、签认、销记时间,以行车室(调度指挥中心)时钟时间为准(设有TDCS、CTC设备的车站以计算机系统时间为准).第五条“运统—46”的登记、销记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工整清晰.填记时不得使用红色笔墨,书写字迹不得越格。

登记的作业所需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项目、封锁线路名称及区间别(双线区间的上、下行别)、停用设备名称及影响范围等内容要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撕页、刮贴.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对错误的内容(字迹)画直线抹消后,重新填写.第六条施工、维修单位施工完成在“运统—46”办理销记手续前,必须确认防护信号、接触网接地线已撤除,作业车辆返回站内、工具摆放、路料堆码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确认已具备开通条件后,方可登记。

车站值班员再次确认施工、维修单位登记的销记内容正确,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报请开通.第七条车站值班员与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交接调度命令时,接收命令人员须在车站留存的调度命令的空白处签名。

车站值班员确认接触网停电线路内的电力机车降弓后,方可向驻站联络员交递准许停电施工(维修)的调度命令。

上铁运〔2015〕263号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2015〕263号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27-2015)重新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铁路局2015年5月18日SHG/YS127-2015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

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

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

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第5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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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2015〕263号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27-2015 )重新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SHG/YS127-2015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

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

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 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 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

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第二章设置与保管第5 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检修及故障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两种);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台以及相关的专业调度台应设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使用用途。

驼峰、编尾、货场作业区、机务(折返)段等其它处所需设置时,由运输站段规定。

第6 条“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保管场所。

第三章登记使用范围第7 条凡在路局施工日计划、路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公布的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项目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8 条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由调度员(指路局调度所各工种调度,下同)与相关人员办理登销记。

第9 条按规定应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时,由列车调度员与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

按规定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急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简称“车站行车人员”)与驻站联络员办理;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不影响行车的除外)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涉及联络线的施工、检修作业地点包含既有线调度台和高速铁路调度台管辖地段时,应在既有线调度台管辖的车站办理登销记,由既有线调度台发布施工或检修调度命令,并抄送给相关高速铁路调度台。

第10 条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含通信,下同)、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本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第11 条需申请手摇把时,作业人员应在车站办理登销记,车站行车人员应及时签认。

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的作业需申请手摇把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作业人员申请手摇把时,应先向车站行车人员提出申请,经车站行车人员签认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四章登记方法与作业要求第12 条登记时要做到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晰。

登记(打印粘贴)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编号、影响范围及要点时间等内容要如实、准确、完整。

第13 条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XX作业(XX故障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的字句;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XX作业(XX故障处理)完毕,恢复使用” 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如自动闭塞区间工务换轨施工开通前,电务人员应对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进行测试,存在分路特性不达标时,销记内容应注明“换轨区段轨道电路分路特性不达标,停用X站至X站间XX线自动闭塞追踪功能”;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XXkm/h ”;]。

遇施工结束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待行车限制内容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故障处理完毕的销记内容中应注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不明时应注明“故障原因待查” 。

第14 条道岔定位或反位一个位置无表示、另一位置表示正常时,经电务人员检查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注明“停用经由X 道岔(定/反位)的列车和调车信号”、工务人员工务线路设备正常使用的销记后,未停用的位置可按正常使用。

第15 条普速铁路区段未设电务工区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工务人员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第16 条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在车站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站联络员提前30 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提前20 分钟完成续点登记,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在调度台办理登记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驻所联络员提前30 分钟通知列车调度员,提前20 分钟完成续点登记。

施工、维修作业续点登记不再进行销记,与施工、维修主体登记统一在主体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

第17 条施工、维修作业登记时,须在“登记簿”上写明作业地点。

作业地点在区间时,须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作业地点在站内时,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等具体的设备名称写明作业地点;作业地点同时跨区间和站内时,区间端应写明区间、行别、公里数和米数,车站端须以信号机(道岔)、股道名称写明作业地点。

第18 条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作业点在站内(含线路所正反向通过信号机或进站信号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作业点在区间时,单线及双线垂直天窗作业应在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办理,双线V 型天窗作业应在向区间正方向发车端的车站办理(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在另一端车站办理登销记时除外;点外作业、检查作业以及故障处理时除外);作业点包含站内和区间时,应在作业站办理登销记。

车站发现区间行车设备故障时,对非本站工区管辖的区段,车站应通知邻站进行登记,邻站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置。

如本站已登记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销记栏内销记“故障区段非本工区管辖,通知管辖工区处置” 。

第19 条签认“《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的给点时,给点的起止时分应为具体的起止时间,不得出现“自XX次列车到达XX站起” “自XX次列车XX站出站时起”等字样。

未到准许开始作业的时刻,严禁提前签认。

第20 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检修及故障处理)填记要求1.“月日”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日期,月日间用顿号隔开。

2.“时分”栏:填写登记人员登记完毕时的实际时分,时分间用冒号隔开。

3.“检查试验结果所发现的不良及破损程度”栏:(1 )车站信号电源有计划检修、技表作业二路电源需停用一路电源时,给点1 分钟,由驻站(所)联络员办理登记,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签认给点。

(2)设备管理单位临时要点作业或进行封锁作业,在调度台登记时,由列车调度员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在车站登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报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填记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发布调度命令时,在起止时间后还需填记调令号码),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3)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设备时,应在本栏内登记,并注明“不影响行车” 。

(4)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将情况在本栏详细记载,并填写登记人姓名。

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调度台)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名。

(5)凡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以及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应将设备名称或编号及使用原因在本栏内详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时,应登记使用后计数器号码,发布调度命令时还应登记调度命令号码。

驻站(所)联络员对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的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姓名。

(6)按规定应由车站负责安排的站场维修作业(指不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行车设备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本栏详细登记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规定的具体维修时间、地点、内容、作业项目以及停用设备和影响范围,车站行车人员(车站规定人员,以下同)填写同意作业的起止时分并签认后,方可开始作业。

(7)高速铁路区段遇设备发生故障需上道检查、抢修时,驻站(所)联络员应登记申请上道检查、抢修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需上道准备进路时应登记申请本线封锁的范围,以及邻线限速里程和限速值。

4.“通知时间”栏:(1)在车站登记时,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破封使用设备(故障通知按钮除外)、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以及手摇把时,均须在本栏填记,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下同)、通知的单位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以及调度员使用按规定须登记的按钮由调度员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车站行车人员(调度员)通知多家设备管理单位时应分别填记。

车站行车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应立即通知车站把关干部,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和被通知人的姓名在本栏内逐项记录。

(2)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在调度台登记时,列车调度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或不良时,应立即通知驻所联络员。

驻所联络员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将通知的月、日、时、分、通知方法、通知的工区和被通知人的姓名逐项记录。

5 .“到达时间”栏:该栏指第4 项接到通知的人员(车站把关干部)前来检查处理的到达时间,由接通知单位人员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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