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检查调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检查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7]75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2【实施日期】2007.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检查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7〕7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检查调研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检查调研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进行检查调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和自治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和创新采购方法,建立健全相互协调和制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进和完善采购形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检查调研的方式、范围㈠检查调研方式:采取检查和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查看相关文件、查看账目、召开座谈会、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掌握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㈡检查调研范围:各旗县区、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在2006年10月-2007年8月以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的分离情况。
对检查调研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
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政办字[2008]98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8〕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内政办发〔2007〕118号),按照《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各旗县区、市直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科研单位的信息索引号编制确定。
现将《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和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印发给你们。
各旗县区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编
制确定各自乡镇苏木、部门的信息索引号,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代码表内所属单位目录指南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
市直所属单位为A,临河区为B,杭锦后旗为C,磴口县为D,五原县为E,乌拉特前旗为F,乌拉特中旗为G,乌拉特后旗为H,农垦局为I,经济技术开发区为J。
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表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巴政办字〔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巴彦淖尔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2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政务公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
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
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充分发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73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7【实施日期】2012.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7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 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7日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2012年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重点工作》要求,继续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一)稳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
在公开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直政府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扎实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特别是做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三牧”等方面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市本级“三公”经费公开的工作安排,参照自治区本级的办法,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市本级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二)推进重大民生信息公开。
各旗县区要按照国办《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名称、开工和竣工情况、建设地址、建设方式、总套数以及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建设和分配工作公开透明。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巴政办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9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 99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部门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凡未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违反本《通知》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或者执行已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举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巴彦淖尔市市直部门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政府投资项目2、企业投资项目3、外商投资项(二)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设立(三)市科学技术局5、审批市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6、国家自治区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申报材料审核7、科技成果登记、鉴定8、审批地方科技计划项目9、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技术计划项目审核(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0、设立宗教院校1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12、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14、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1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16、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认定17、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1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19、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五)市公安局20、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2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2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5、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2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29、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包括跨省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3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31、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32、麻黄素运输许可3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34、公务用枪持枪证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6、外国人出入境签证37、外国人居留证38、外国人旅行许可39、台湾居民入境、停留、暂住、定居许可40、华侨定居证4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42、港澳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43、内地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44、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4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46、机动车登记47、驾驶证核发48、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批4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5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5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审批5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5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六)市民政局55、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5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七)市司法局57、律师执业证初审上报58、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上报5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上报60、法律职业资格认可61、公证员执业证初审上报62、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上报6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八)市财政局6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65、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6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67、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年检68、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9、职工工伤认定70、职工劳动能力鉴定7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属抚恤金调整审批72、劳动用工备案73、特殊工时审批74、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75、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76、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77、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批78、职业资格鉴定79、职工退休审批80、职工工龄核定81、特殊工种认定8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审批8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8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零售药店资格审批85、企业经济性裁员审核86、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核定87、劳动集体合同审查88、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审批89、劳动保障年检90、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审批91、失业保险基金核定征缴、申领发放92、公共职业介绍业务93、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审核、审批与微利项目贴息9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95、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96、社会保险申报登记97、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98、养老保险缴费核定99、养老保险待遇审批100、养老金发放101、养老金调整审批10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103、医疗保险缴费核定104、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105、工伤保险缴费核定106、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107、生育保险缴费核定108、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十)市国土资源局109、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及以联营联建方式使用未利用土地限额以上进行非农建设用地审批110、城市(镇)分批次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111、新增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1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13、划定矿区范围114、采矿权新立115、采矿权转让116、采矿权延续117、采矿权变更118、采矿权抵押119、采矿权注销登记120、采矿许可证丢失补领12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23、临时用地审批12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125、宅基地审批126、土地初始登记127、土地变更登记128、土地抵押登记129、矿产资源储量备案130、矿山资源占用储量登记备案1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13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市土地勘测院)(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33、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134、检测试验专业人员(包括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资格认定13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136、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137、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138、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3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40、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14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14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14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14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4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14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147、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十二)市环境保护局14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4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50、排污许可证发放151、环境影响评价费152、排污费征收153、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服务收费154、医疗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155、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审批颁发156、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十三)市交通运输局157、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158、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159、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160、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事项技术审核备案161、水路运输许可16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163、审批、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64、出具公路工程交工前质量检测意见165、竣工前公路工程质量鉴定16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67、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168、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69、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170、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7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72、申领从业资格证173、申领《道路运输证》17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175、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176、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177、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178、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179、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80、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18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18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8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184、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18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186、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87、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十四)市水务局188、取水许可189、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9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191、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19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193、河道采砂批准194、围垦河道审核同意195、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96、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197、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19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199、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200、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201、开垦荒坡地批准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3、水利计量认证审核204、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20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206、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207、坝顶兼作公路批准2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20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210、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1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212、水文资料使用审批21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21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215、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216、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2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21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2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22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2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十五)市农牧业局223、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检疫224、兽药经营许可证225、草原作业许可证226、捕捞许可证227、养殖证228、渔业船舶登记证229、船员证(丙等证书)230、植物产地检疫231、植物调运检疫232、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233、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234、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备案登记证235、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十六)市林业局236、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237、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38、核发木材运输许可证239、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40、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241、审批临时占用林地242、审核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243、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44、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45、核发种苗质量检验证246、审核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47、审核收购、加工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248、审核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49、核发防火期内生产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十七)市商务局250、定点屠宰许可审核251、按管理权限,对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252、按管理权限,对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253、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属地管理)25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55、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备案登记256、典当企业经营许可初审257、拍卖企业经验许可初审258、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行政许可,非农村牧区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者许可初审259、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260、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经营许可初审261、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许可初审262、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中外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章程、合同核准263、外资企业变更登记(十八)市文化体育局264、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26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批准266、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的审查267、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268、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认证269、体育社会团体注销登记270、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初审271、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272、开办少年儿童学校的审批273、二级运动员审批274、二级体育裁判员的审批275、举办全市体育竞赛的审批276、撤销二级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277、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278、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279、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280、对市内经营活动和场所的许可28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82、体育市场所管理的经营活动项目的确定28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284、居民区改造与新建项目的审批285、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审批28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87、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备案288、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备案289、文化艺术培训经营许可审批290、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审批291、拆除或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的审批292、社会文化团体设立或变更的审查293、社会文化团体注销登记的初审294、举办营业性文化展览、美术展览、文化比赛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295、设立书法、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296、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审批、备案297、设立印刷(打字、复印)企业审批(初审)298、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审批、备案299、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300、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和改建建筑物)301、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进行迁移、拆除或改建、添建302、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进行维护、加工和修缮303、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建筑(包括纪念馆或古建筑)改变用途30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即重要历史地段内进行建设工程305、在本辖区地下文物重点公布区内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建设工程306、文物商品设立(十九)市卫生局30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08、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09、护士执业注册审批310、医师执业注册审批311、 100 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12、医疗广告审查313、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314、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审批315、放射工作人员证316、放射防护合格证31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18、各种生产经营工业企业、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319、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320、食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生产前生产工艺、设备卫生监测、验收评价321、放射性基地、机房设计卫生学评价、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评价322、除尘、排毒、污水处理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323、建材放射性卫生监测与评价(二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3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十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325、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审批326、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审批327、广播电视站审批328、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329、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330、电影发行审批331、电影放映(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32、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333、安全生产许可证33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由市级发证,无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由县级发证)335、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查336、烟花爆竹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337、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备案338、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第二类经营备案在市级,第三类经营备案在县级)339、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新、改、扩)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验(二十三)市统计局340、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341、颁发统计调查证342、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资格认定343、本行政区域涉外调查资格认定(二十四)市旅游局344、 A 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345、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34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林(渔)旅游定点单位、旅游接待户评定(二十五)市粮食局34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二十六)市规划局34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4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5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352、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35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5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35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356、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5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58、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35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6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36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362、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363、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十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6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365、新建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工程审核366、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许可367、在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368、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许可(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69、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企业)370、《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371、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二十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7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73、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初审374、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申报375、按规定权限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可研报告376、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申报(三十)市地震局377、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的审核37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379、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监督审核(三十一)市档案局380、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381、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382、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38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查(三十二)市保密局384、申请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许可证》385、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386、授权销毁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工作(三十三)市编办387、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变更、注销、补领)388、机构编制管理389、车辆编制本审批(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390、核发《残疾人证》(三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91、企业核准登记39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93、企业集团核准登记39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39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396、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397、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398、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399、烟草广告核准400、户外广告登记40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及其设立分支机构402、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403、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40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05、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三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0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4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408、特种设备安装前告知409、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410、非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411、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412、计量检定人员考核41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414、经营计量器具登记(三十七)市国家税务局415、税务登记证416、对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417、对增殖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18、对增殖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三十八)市地方税务局419、税务登记证420、指定企业印制发票42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422、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42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42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42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三十九)市气象局42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427、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428、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429、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430、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四十)市烟草专卖局431、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十一)市盐务管理局432、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审查433、盐产品经营审批434、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生产企业的确定、资格审核435、食盐批发许可、食盐(碘盐)批发企业审批436、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437、食盐准运证核发438、指定食盐小包装物的生产和食盐包装生产(四十二)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439、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440、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441、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领取44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换、补证443、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年检444、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44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44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四十三)市无线电管理处447、无线电频率指配448、台(站)设置审批449、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450、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45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巴政办字[2011]40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巴政办字[201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488b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17.png)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巴政办字〔2011〕4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我市也出台了《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现就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 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时同时需要电子版报市政府网络中心(*************.cn),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2. 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的电子版报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cn),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3. 教育、医疗、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4. 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附表后,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5045 房间,电子版报表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 1.2010 年旗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统计表(略)2.2010 年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统计表。
(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结束——。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各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1日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30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3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巴彦淖尔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巴彦淖尔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我市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目标要求,以建设高标准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为抓手,以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全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快转化示范一批技术先进适用、综合效益突出、带动能力强的科技成果,有效解决产业低端、产品低质、产能低下等突出问题,实现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转化内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畜产品质量提升,突出标准化生产和绿色发展,逐步加大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和农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集中建设一批粮经草结合、种养加配套、观光旅游为一体的高新技术生态田园综合体,打造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种植业大田农业:围绕小麦、玉米、向日葵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绿色有机生产和高效种植,重点开展大田农作物绿色有机高效栽培、四控四减行动、盐碱地综合治理、资源循环利用、优质牧草种植、田间绿色防控等科技成果转化。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巴政办字[2010]83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巴政办字〔2010〕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为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地搞好政务信息服务工作,现提出2010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一、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及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情况;扩大就业规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情况;缩小地区、城乡、行业收入差距情况;完善住房消费和调控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情况;家电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促进消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城乡市场体系建设情况。
二、关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及重点项目建设巩固提升传统资源型产业情况;稳定煤炭工业产能,提高产业水平,煤炭资源就地转化情况;规划电网布局和电源点建设,推进大用户直供试点和电力多边交易情况;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情况,包括清洁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和环保产业等;重大科技专项实施、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不断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纠正一些单位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按照自治区《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 号)要求,各地各单位 2013 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要在 2012 年决算数的基础上压缩 5%以上。
对未按规定比例压缩的,在编制 2014 年部门预算时,各地财政部门对未压缩部分相应扣减单位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安排。
未来 5 年,各地、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缩小“三公”经费预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距。
二、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一)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
缴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政办字[2009]213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的各类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库,推进河套文化建设,根据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
第一条根椐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为确保我市的各类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文献和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