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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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民事审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省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23日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其他与省院民一庭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大了劳资关系的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下岗安置以及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与过去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集中性、对抗性、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劳动”。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财物,或者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晋高法〔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晋高法〔2021〕1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一、民事审判第一庭(一)人格权纠纷(1-11)(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六)服务合同纠纷(137)(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二)不当得利纠纷(144)(三)无因管理纠纷(145)(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8e17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9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苏高法电〔2019〕474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苏高法电〔2019〕47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家事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各人民法庭: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省法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9年7月18日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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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
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号】晋高法〔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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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
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晋高法〔2021〕1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人格权纠纷(1-11)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
(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
(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
(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
(六)服务合同纠纷(137)
(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
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
(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
(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
(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
(二)不当得利纠纷(144)
(三)无因管理纠纷(145)
(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
(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
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六)与公司、破产、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48-363)
(七)非讼程序案件(411-412,419,420,421-424)
(八)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86-192)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涉金融审判、民营经济保障、省属企业依法治理、破产案件审判及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7种犯罪)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46-185,非讼程序中的425-430)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
(四)仲裁程序案件(444、445)
(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453-463)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470)
(七)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471-473)
(八)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及司法协助案件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知识产权审判、仲裁案件审查、涉外纠纷、一带一路等相关工作。
四、环境资源审判庭
(一)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排序,括号内为条款号)
1.走私文物罪(151-2)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3.走私废物罪(152-2)
4.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6.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9.污染环境罪(338)
1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1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1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
15.非法狩猎罪(341-2)
1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17.非法采矿罪(343-1)
18.破坏性采矿罪(343-2)
1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
2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
21.盗伐林木罪(345-1)
22.滥伐林木罪(345-2)
2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2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25.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二)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序号排列)
1.物权纠纷
(1)相邻污染侵害纠纷〔53(6)〕
(2)探矿权纠纷(56)
(3)采矿权纠纷(57)
(4)取水权纠纷(58)
(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67(5)〕
(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67(6)〕
2.合同纠纷
(7)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8)
(8)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9)
(9)———(17)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排污权交易纠纷、用能权交易纠纷、用水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汇交易纠纷(93-101)
(1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5)
(1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30)
(20)旅游合同纠纷〔137(6)〕
3.侵权责任纠纷
(2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77)
(2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8)
(2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379)
4.涉及矿产资源的物权、合同、侵权类案件(具体案由沿用最高法院案由规定)
(1)煤炭、焦炭、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
(2)铝土矿、铁、铜、镁、锰、金、银、铅、锌等金属矿产;
(3)白云岩、耐火粘土、铁矾土、石墨、膨润土、高岭岩、石英岩、花岗岩、石灰芒硝、石膏等非金属矿产;
(4)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三)行政案件
1.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环保)
2.资源行政行为
(1)地质矿产行政行为(地矿)
(2)能源行政行为(能源管理)
(3)林业行政行为(林业)
(4)草原行政行为(草原)
3.水利行政行为(水利)
4.文物行政行为(文化)
(四)公益诉讼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刑事案由的范围
2.民事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6)(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7)(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8)(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9)3.行政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
(2)食品药品安全类
(3)国有财产保护类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之诉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六)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2021〕9号)的规定。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及与环境资源审判、建设工程审判相关的工作。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4日印发的《中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部分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调整的通知》(晋高法党字〔2020〕5号)文件中确定的五个审判部门职能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