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模式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马锡五审判模式与当代司法制度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马锡五审判模式产生背景及其特点分析在1943年,马锡五同志在担任陇东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自1943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亲自参加审判实践。
他经常有计划的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以及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诉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马锡五同志审理过的众多案件中经马锡五同志判决后双方当时人都自愿服从这一现象下我们不禁要思考是否马锡五审判模式有着其自己的特点?马锡五将自己的审判模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结合实际,对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审判过程中,马锡五同志曾经说过“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的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
”例如在周定邦杀人案中,尽管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把杀人的经过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马锡五同志仍认为如果没有拿到可靠的证据,仅仅凭这些没有查证的口供定案是不可靠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审判模式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以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为例,他在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他们认识到抢亲恶习的危害性,又批评了封彦贵不应该为了钱而把自己的亲身女儿当货卖,还教育了封捧与张柏,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像政府进行登记。
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司法审判模式及其利与弊
司法审判模式包括:审判团制、陪审团制、参审制
1、司法民主制3种形式共同之利:
(1)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2)有利于司法民主
(3)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素养
(4)有利于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
2、古希腊:审判团制(五百人会议)
(1)利:以500人组成审判法庭,更有利于使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2)弊:
A.500人中的审判员权为非法律工作的外行人士,而法官也由审判员中选举产生,缺乏了专业性,使感性判断来进行司法决断。
法律人无从产生,摧毁法制的产生
B. 效率低下,法律权威的减弱,易引发多数人暴政;
3、陪审团制: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1)利:
A.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分开,分别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和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认定。
综合了陪审员感性经验判断和法官理性逻辑判断的长处。
B.全体一致裁决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力
(2)弊:A.审判成本高
B.陪审员受律师、社会舆论影响较大,难以做出公平裁决。
4、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主要适用于我国)
(1)利:有利于推广全民普法教育的积极举措。
(2)弊:
A.人民陪审员为非法律人士的外行,法官为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内行,两者共同审理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两部分内容,法官与陪审员专业知识之间的差距,使陪审员更容易附和于法官,而没有了自己的主见。
B.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C.我国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利仅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
1。
第四章: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简易法院是日本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审理诉讼标的不 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 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 2.法国法院现行组织体系 法国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一是司法法院系统,二是行 政法院系统。司法法院受理一般民、刑事案件,行政 法院受理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吏 行使行政权不服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为了调节这两个 法院系统之间的审判权争端,法国还设立了权限争议 法院。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内 设内政组、财政组、公共工程组、社会组等四个行政 组,一个诉讼组和一个报告和研究组。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法院, 对不服普通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院也称行政法庭,对初审行政案件有管辖 权。 此外,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还有一些专门的行政法 院,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等。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适用联邦和州的法律,两套法 院体系平等并列,互不从属。
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初审法院,受理联邦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一审诉讼案件,除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审理 外,一般只有1名法官听审和裁决案件。 联邦上诉法院也称巡回上诉法院。全国50个州分为10 个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共11 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每个上诉法 院设法官3-5名,按时到辖区内各重要城市巡回审判
其次,审判公开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条件和重要组成要 素,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以公开性作为最基本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采取的一种审判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模式的解释:
1. 公诉模式:由公诉机关主导,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由公诉机关负责。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判决。
2. 控辩模式:强调辩护人的参与和权益保障,辩护人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和争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力。
3. 指控模式:指控模式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指控和抗辩,应用常规、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判。
最终的判决结果主要基于提供的证据和辩论过程。
4. 强制模式:强调法庭的指导和主导作用,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直接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评估和判断。
5. 兼容模式:综合运用公诉、控辩、指控和强制等多种审判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灵活选用合适的审判方式,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
这些刑事诉讼模式在不同的法律系统和国家中应用。
每个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利弊和适用场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以达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审判目标。
立足实际,创新载体,扎实推进依法治县

立足实际,创新载体,扎实推进依法治县XX县人民法院院长 XXX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推动米脂依法治县全面落实,米脂法院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立足审判职能,创新了新“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为全面建设法治米脂营造了良好氛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判工作“四着力”(一)、坚持公正司法,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牢牢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决把案件质量放在审执工作首位。
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坚决杜绝冤假错案产生。
(二)、推进司法公开,着力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公开建设,畅通案件信息查询、网上预约立案、在线交流等,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网络化媒体要求,开通新浪微博实现与网民良性互动。
重点打造多功能诉讼服务中心,将立案、导诉、咨询、答疑、信访等司法服务融为一体,构建立体化诉讼服务格局,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
推行庭审视频上网公开,设置“庭审在线”网络平台,完善上网公开案件的庭审过程。
定期微博直播,将庭审现场、诉辩主张、证据材料及裁判结果实时直播。
(三)、注重保障民生,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以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群众关切和期待作为工作目标,狠抓民生司法。
加大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力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诉累。
紧紧围绕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优化调解工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筑牢法院工作根基。
牢固确立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坚决落实党的重大决策,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不断加强法官素质能力建设,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理论研究等工作,逐步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切实提高审判技能。
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规定,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区别和差异。
这两种模式的比较不仅仅是从理论上的差异,更是从实践操作层面的差异。
下面将从程序安排、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以及犯罪事实把握等方面对这两种审判模式进行比较。
从程序安排上看,传统审判模式强调的是正式庭审,即在法庭上通过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多方参与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案件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强调的是依法快捷、廉洁高效地解决犯罪问题。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调解、和解、公益诉讼等解决方式的运用,以减少审判活动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在法律适用上,传统审判模式更加注重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的适用,依法审判。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过程特点、人性化的司法裁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注重法律规定与事实情况的协调,灵活运用法律理论,更好地解决个案问题。
从证据标准上来看,传统审判模式要求严格的证据规则,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被告的有罪与无罪。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以及庭审实质公正的原则,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犯罪事实的认定通过推定和合理推断来实现。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证据标准上更加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强调法庭的实证推理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从犯罪事实把握上来看,传统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事实的具体把握和深入调查审理,强调的是案件的过程性和程序性。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更加注重犯罪事实的合理把握和终局性的处理,强调的是案件的结果性和实质性。
实质化审判模式在犯罪事实把握上更加注重对被告的人性化审判和案件的实质性结果,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刑事审判。
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在程序安排、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以及犯罪事实把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实质化审判模式相对于传统审判模式来说更加注重案件的结果性和实质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提高庭审的效率和公正性。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比较,涉及了审判模式的不同之处。
传统审判模式强调的是法律程序,法官必须在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合法。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则强调审理案件的实质,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背景、证据、情境等,从而做出更加公正、合法的判决。
首先,传统审判模式通常采用的是“以证明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强调的是证据的审查和推定。
审判过程中,法官主要关注案件材料中的证据,对审查结论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而在实质化审判模式下,审理案件的重点是证据和实质上的问题,法官需要依据事实明确问题的真相,并根据案发现场、证人证言、相关调查等证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和分析。
其次,传统审判模式下,法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审判程序中的权威性,并制定出合理的审判方案。
法律程序在这里被认为是保护公民利益的基础,而法官应该在其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倡导的是法官需要独立思考,审判过程中制定方案前必须考虑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并且要使判决符合实质需要和社会公正性的要求。
这种思维方式被认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性。
第三,传统审判模式对法官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扮演必要的角色并保障享有基本权利的人类是其首要任务。
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和民主原则进行审判,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而实质化审判模式下,法官则要保证的是判决的合理性,只有在分析案件的实质问题后,制定出切实可行、公正合法的方案,才能获得良好的结果。
总的来说,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在融合比较上呈现出一定的优势。
实质化审判模式强调的是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正义的判决,确保判决符合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的要求。
相比之下,传统审判模式强调的是程序,更注重细节和规定,审判过程中不允许偏离及切扥任何去规定性要求。
因此,实质化审判模式的优点体现在审理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关注于当事人的诉求、利益和感受,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保障人权的社会。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审判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正公平。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坚持以公正公平为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秉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辩护和质证,法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
第二,合理适用法律。
刑事审判模式要求法官对法律具有精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法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正确适用法律。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保审判结果基于充分、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三,程序规范。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强调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庭审文书的书写规范,确保文书内容准确清晰,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第四,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尊重被告人的人权,确保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格尊重,避免任意拘禁和刑讯逼供等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五,科技应用。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渐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例如,通过视频审讯、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司法公开。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注重司法公开,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法院会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宣判等方式,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以公正公平、合理适用法律、程序规范、人权保障、科技应用和司法公开为特点,不断完善和发展。
这些特点确保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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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 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4)司法、行政合一;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3.利弊1)利:a.控、审分离;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2)弊: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1)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英犯嫌的待遇2)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4)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进,法官居中裁判;as sober as a judge:一点也不醉,非常清醒;十分镇静,严肃的。
5)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arraignment(提审)英由书记官进行、美由法官进行。
Arraignment:罪状认否程序。
定罪:由陪审团作出:verdict of guilty/verdict of not guilty;量刑:由法官作出:sentence;6)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1.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趋势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兼顾3.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和科学化4.诉讼程序的分流和特别程序的发展(七)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模式(以日本为例)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不实行陪审制。
刑事诉讼理论范畴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一)目的: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目的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
刑诉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的结构和重心。
1.惩罚犯罪的理论根据: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2)程序法定的必然结果。
1.1实现的措施: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2)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
2.保障人权的理论根据:1)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
2.1保障人权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2.2 保障人权的内容:1)实体权利;2)程序性权利。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2.3保障人权的含义: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2.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1)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3)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是不再理等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
4.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示)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重在于惩罚犯罪。
(二)诉讼结构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1.含义:(构造、模式、形式等)是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2.国外结构的理论:美国刑诉模式简介上世纪六十年代,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与“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七十年代,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battle model)(“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和“家庭模式(family model)”;后来,戈德斯坦提出了“纠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与“弹劾模式”(accusatorial model);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我国诉讼结构理论:“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3.1三角结构(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结构)特征为: 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裁判者保持中立);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3)控、辩对抗性。
3.1.1三角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1)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2)实行审判本位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1.2理论基础或形成原因:1)诉讼机制发展的必然;2)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3)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3.2线性结构(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特征为:1)司法一体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施;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施,但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协共对付被告人。
表现为: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为:侦查机关的权力较大;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被告方权利受限。
3.2.1线性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1)侦查中心主义;2)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3)被告人地位客体化。
3.2.2成因:1)诉讼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2)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需要。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3.3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公正与效率)1)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结构比线性结构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2)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结构远不如线性结构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4.诉讼模式历史类型的结构分析:1)弹劾式模式:属于三角结构;2)纠问式模式:线性结构;3)当事人主义模式:三角结构;4)职权主义模式:线性结构;5)中国模式:[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结构。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1.诉讼主体1)概念: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范围: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
2.诉讼职能1)概念:刑事诉讼主体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发挥的特定作用。
2)职能的内涵: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控诉职能: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辩护职能:反驳指控,说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注意: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与人而已)。
3)审判职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一)诉讼客体1.含义: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
1.1注意: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2.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2.1单一性:是指从静态来考察刑事诉讼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质上涉及刑法中的一罪问题)。
单纯一罪(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质一罪(包括继续犯或持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2.1.1构成条件(同时具备):1)被告人的单一性;2)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2.1.2单一性的法律效果:1)公诉不可分原则:即起诉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2)一事不再理:即判决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牵连犯:入室盗窃,判盗窃罪后不得对非法侵入住宅罪再行起诉;吸收犯:盗窃枪支后并隐藏,检以盗窃枪支罪起诉后,不得再起诉私藏枪支罪;连续犯:383条2款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153条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税额处罚)。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2.2同一性: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的同一。
注意:在同一诉讼中,案件的单一也就等于案件同一。
2.2.1案件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案件在诉讼前后的对比(是否为同一);不同诉讼中是否涉及同一案件问题。
2.2.2法律效果:1)从判决与起诉关系看,法院的判决仅限于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范围,但可变更检方所援引的法条;2)对同一案件提起双重起诉的,对后一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3)同一案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对该案的重新起诉应予以驳回。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二)裁判及其效力1.裁判:裁定与判决的合称。
1.1裁定: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1.1裁定的分类:1)程序性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等裁定;2)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裁定、核准死刑裁定等。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1.2判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