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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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究

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究
告人展 开充分 防御 所 不可 或 缺 的事实 。诉 因 中罪
收稿 日期 :09— 3—0 20 0 9
修 回 日期 :09一 3—2 20 O 7
行 陈述 和罪行 细节构成 一个不 可分割 的整体 , 者 两
相互依存 , 罪行 陈述 中的罪 名是 罪行细节 中的构 成
要 件事实所构成的罪名 , 而罪行 细节 中的构成要 件
系早期 , 该诉 因还是会 被认 为不 成 立。检 察 官和法
进行变 更 , 不 能 对诉 因 的 法 律 评 价 部 分 进 行 变 也
更, 对于检察 官来说 , 只能 围绕诉 因展 开指 控 , 他 而 不能从其他 方 面 和 角度 进 行 指控 ; 于 法 官来 说 , 对 他只能就诉 因的成立 与否做 出是与 否 的判断 , 而不 能从 其他方 面和角度进行 判 断 。但 是 , 在英 美法 系 的发 展历史过 程 中, 于诉 因 的记 载 与诉 因 的理 解 对 经历 了从严格形 式主 义到 实质 主义 的转 变 , 于是 对 否允 许变更 诉 因也 经历 了从绝 对 禁 止 变更 到 相 对
作者简介 : 杨杰 辉 (9 8一) 男 , 17 , 江西高安人 , 宁波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法 8 2
杨杰辉 : 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 究
则是 罪行陈述 中具体 罪名 的构 成 要件 。其 实 , 罪 从
行细节 的记载就可 以判 断 出事实 构成 了何 种犯 罪 , 只是罪行 细节记载 的重 点在 于对 事实 的描述 , 罪 而
杨 杰辉
( 宁波大学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5 1 ) 12 1
摘 要: 英美法 系诉 因模式 的基本特点是刑事 审判 对象是诉 因, 法官和检 察官原则上 无权 变更诉 因; 大陆法系公诉事 实模 式的基本特 点是刑 事审判对 象是公诉事 实, 法官有权 在公诉事 实同一的范 围内变更指控 罪名 ; 日本公诉事 实同一下的诉 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 事审判对 象是诉 因, 检察官有权在公诉事 实同一范围 内变更诉因。三种刑事 审判 对象模式 之间的差异导致 它们在不同诉讼价值 的实现上各有优劣 , 刑事审判 对象模式上 的差异根 源 于审判方式上的差异。随着审判方式的相互吸收和融合 , 刑事审判对 象模 式之 间的差异逐

不同刑事审判模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地位

不同刑事审判模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地位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刑 事 法 律 的 主 要 价 值 取 向 是 保 护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因此 , 官 就 应 该 平 等 地 保 护 当 事 法
人双 方 的合 法权 益 。 这 当 然 要 求 法 官 处 于 消极 的 公
值 取 向 就 是 惩 罚 犯 罪 , 护 上 帝 的 权 威 , 此 基 础 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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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1 期
V0. 2 No 1 I 2 , .
滨 州学 院学 报
J u n l fB n h u Un v riy o r a i z o ie st o
20 0 6年 2月
Fe b., 0 2 06
【 学 研 究】 法
则 是惩 罚 犯罪 , 此 , 官 必 须 积 极 地 查 清 犯 罪 事 实 , 因 法 处 罚 犯 罪 。这 主 要 是 由 如 下 因 素 决 定 的 :
1 影 响 法律 的 价 值 取 向 的政 治 背 景 不 同 .
英 国 历 史 上 没 有 专 制 主 义 传 统 , 建 国 王 的 势 封
中, 3事人 处于主 导地位 , 官处 于消极 公 断的地位 。在 审 问式模 式 中 , 官处 于主导 地位 , - " 法 法 当事
人 处于 消极地 位 。不 同的法律 传 统和 民族 心理是 造成 法 官和 当事人 在 不 同的 审判 模 式 中处于不 同地 位 的根 本原 因。这 对我 国的 审判模 式 的改革 具有很 大的借鉴 作 用 。我 们要 立足 于我 国传 统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封 建 法 律 的 价 值 取
向就 是 惩 罚 犯 罪 , 护 国 王 的 权 威 和 王 国 的 整 体 维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展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慎重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成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场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展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假设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中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假设干案件,不断丰富开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重构——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融合为背景

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重构——以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融合为背景
应制 度 。


全 球 两 大行 政 审判 模 式 由分 野 走 向融合 的趋 势
‘ 观世界 各 国 , 判方 式 大 致 可 分 为 职权 主义 和 当事 人 主义 两 种 模式 ” 。行 政 审 判 模式 概 莫 能 ‘ 综 审 Ⅲ 外 。从 比较法 的角度 看 , 两 大行政 审判 模式 无论 是 在 内 涵界 定 、 导作 用 , 是 在 法 院管 辖 、 理 方式 这 主 还 审 等方 面历 来存 在重 大分野 , 也是探 讨行 政审 判模 式时 首先关 注 的一个 理论 课题 。 这 首先 , 内涵 界定 不 同 。所 谓职权 主 义 , 是注 重法 院法 官 职权 并 以此 限制 当 事人 意 思 自治 的行 政 审 就
当事 人提供 材料 的限 制 , 官讯 问证 人 , 当事 人没有 得 到法 官的允 许 , 法 但 不能 盘 问对 方 。而 在 当事 人 主义 模式中, 不仅 诉讼 程序 的启 动 、 续 依赖 于 当事 人 , 院 或 法 官不 能 主动 依 职权 启 动 和推 进行 政 诉 讼 程 继 法 序, 而且 法官 裁判 所依 赖 的证 据 也 只能依赖 于 当事人 , 即当事人 在诉 讼 中起 主导作 用 , 而法 院或 法 官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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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模式 , 职权 主义 一般 为 大陆法 系 国家所采 用 。在 职权 主义 中 , 法官 不是 消极 的裁 判者 , 他们 被 授权 控 制 诉 讼 的进程 , 如在 庭审 前 , 可对 案件事 实进 行必要 的审查 , 在庭 审 中 , 法官 有权 主动地 向当 事人 、 证人 等 发
审判模式既不应是当事人主义 , 也不 应 是 职权 主义 , 应 选 择 职 权 一 事 人 主 义 , 按 照 此 种 模 式 对 我 国 而 当 并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但是法院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审判效率、传统审判模式、司法资源分配等方面,探讨当前法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一、司法公正问题法院作为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保证司法公正。

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

其中有以下几点:1. 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相同类型案件的效果却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论才排位”,以及通过“关系”方式获得优惠审判等现象。

2. 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不足。

在商事纠纷中,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害,但是司法机构往往缺乏对私营企业的认识,不担心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 司法监管缺失。

监察对司法实践的监管不够有力,律师的监督往往被忽视,存在检举、举报等制度建设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降低或消除“论才排位”的影响,保证案件质量的统一性。

2. 建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服务部门,完善保障机制,为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教育、技术支持等服务。

3. 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对未经审核、未组织结构、未按规定公开审判和调解、未经建立审判评价制度、存在不规范程序等有问题现象的法院进行处置并跟踪。

二、审判效率问题在审判过程中,通常一些复杂的案件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理,在一定良好的质量审理下,这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是行政大批量纠纷也长时间滞留,无法正常审理,这就给当事人及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影响。

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行政审批改革文件,确保审批程序简化、统一,行政审批时限限制,及时办理业务,改善办公条件,完善业务流程。

2. 优化审判流程,在加强取证程序前提下,节约审判时间,保证审判效率。

三、传统审判模式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问题已是多元化的、复杂的,传统审判模式难以契合。

当前普通法院的程序性判决模式仍为主流,对于普通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等有反应力,但是对于更为复杂的商事纠纷等则供不应求。

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和涵义。

以下是可能的内容示例:引言通过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法律系统也在不断适应和改进,以满足人们对更高效、更便利和更公正的司法审判的需求。

在这个背景下,异步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审判模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异步审理是一种与传统同步审理方式截然不同的审判方式。

传统的同步审理方式是以庭审为核心,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实时面对面地进行争论和辩护。

而异步审理则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式,在庭审以外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案件审理和争议解决。

与传统方式相比,异步审理通过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信息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解耦了案件的处理和争议的解决,使得审理过程更加高效和便捷。

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是在传统审判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进。

它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的优势,尤其是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在不同时间和空间进行互动和交流。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异步审理的定义、起源、优势和挑战以及应用领域进行全面论述。

同时,还将对异步审理的前景和影响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异步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审判模式,正逐渐改变我们传统的审判方式,对司法审判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希望能够为读者对异步审理有一个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并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异步审理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围绕异步审理展开。

首先,将介绍异步审理的定义和起源,探讨异步审理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出现和发展背景。

其次,将探讨异步审理相对于传统审理的优势和挑战,分析异步审理所带来的便利和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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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奴隶制 1 .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2 .特点 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无告诉即无法官”); 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同等); 3) 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司法、行政合一; 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 3.利弊 1)利: a.控、审分离; b.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2)弊: a.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b.不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封建制 1.含义: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 面记录或者被告人的供词为根据的诉讼方式,也称为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主义。 2 .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追诉客体; 3)奉行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 4)法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也不允许辩论; 5)实行法定(形式)证据制度。 3 .利弊 1)国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得到提升; 2)民主性不复存在。 (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 1)诉讼结构上实行诉、审分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确认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及辩护权; 4)贯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及直接、言词原则等;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2)追诉模式上采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3)实行案卷移送制度; 4)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 5)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6)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inner conviction / inner belief); 7)确立了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三审终审制)。 (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 1)侦查活动强调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英犯嫌的待遇 2)起诉机关拥有较大的起诉酌处权→辩诉交易等; 3)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庭审程序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推进,法官居中裁判; as sober as a judge:一点也不醉,非常清醒;十分镇静,严肃的。 5)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arraignment(提审)英由书记官进行、美由法官进行。 Arraignment:罪状认否程序。 定罪:由陪审团作出:verdict of guilty/verdict of not guilty; 量刑:由法官作出:sentence; 6)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1.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趋势 2.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兼顾 3.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4.诉讼程序的分流和特别程序的发展 (七)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模式(以日本为例)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不实行陪审制。 刑事诉讼理论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一)目的: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目的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刑诉的目的是刑事程序的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的结构和重心。 1.惩罚犯罪的理论根据: 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 2)程序法定的必然结果。 1.1实现的措施: 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 2)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 2.保障人权的理论根据: 1)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 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 2.1保障人权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2.2 保障人权的内容: 1)实体权利; 2)程序性权利。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2.3保障人权的含义: 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 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2.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 1)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是不再理等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 4.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示)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重在于惩罚犯罪。 (二)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1.含义:(构造、模式、形式等)是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2.国外结构的理论:美国刑诉模式简介 上世纪六十年代,帕卡创立了“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与“正当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七十年代,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battle model)(“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和“家庭模式(family model)”; 后来,戈德斯坦提出了“纠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与“弹劾模式”(accusatorial model);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我国诉讼结构理论:“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 3.1三角结构(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结构)特征为: 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裁判者保持中立); 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 3)控、辩对抗性。 3.1.1三角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 2)实行审判本位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 3.1.2理论基础或形成原因: 1)诉讼机制发展的必然; 2)发现案件真相的需要; 3)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3.2线性结构(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特征为: 1)司法一体化:有两种方式: 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施; 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施,但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协共对付被告 人。表现为: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 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为:侦查机关的权力较大;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 3)被告方权利受限。 3.2.1线性结构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1)侦查中心主义; 2)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 3)被告人地位客体化。 3.2.2成因: 1)诉讼目的侧重于惩罚犯罪; 2)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需要。 3.3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的评价(标准为公正与效率) 1)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结构比线性结构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 2)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结构远不如线性结构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4.诉讼模式历史类型的结构分析: 1)弹劾式模式:属于三角结构; 2)纠问式模式:线性结构; 3)当事人主义模式:三角结构; 4)职权主义模式:线性结构; 5)中国模式:[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结构。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1.诉讼主体 1)概念: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范围: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 2.诉讼职能 1)概念:刑事诉讼主体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发挥的特定作用。 2)职能的内涵: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控诉职能: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辩护职能:反驳指控,说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承担者:被告人(注意: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与人而已)。 3)审判职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的承担者:法院。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一)诉讼客体 1.含义: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 1.1注意: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 2.1单一性:是指从静态来考察刑事诉讼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质上涉及刑法中的一罪问题)。单纯一罪(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质一罪(包括继续犯或持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1.1构成条件(同时具备): 1)被告人的单一性; 2)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2.1.2单一性的法律效果: 1)公诉不可分原则:即起诉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 2)一事不再理:即判决效力及于单一案件的整体(牵连犯:入室盗窃,判盗窃罪后不得对非法侵入住宅罪再行起诉;吸收犯:盗窃枪支后并隐藏,检以盗窃枪支罪起诉后,不得再起诉私藏枪支罪;连续犯:383条2款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153条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税额处罚)。 三、诉讼客体与裁判效力 2.2同一性: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的同一。 注意:在同一诉讼中,案件的单一也就等于案件同一。 2.2.1案件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案件在诉讼前后的对比(是否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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