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浅析

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浅析[摘要]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必须选择。
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遇到的问题也多,对一些基本问题也没有达成共识。
因此,文章试图对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可能性、职能定位进行论述,以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必要性;可能性;职能定位近年来,以海南、北京、安徽、湖北、浙江为代表的地方基层检察院开始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设立是基层检察院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农村的新途径,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一)中央、最高检对农村检察工作的重视2009年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并着重指出:“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这表明中央、最高检对农村检察工作的重视,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力下沉的新方法、新机制。
(二)加强对乡镇司法机构法律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省、市、县一级都设置了自己的机构,有效地实现了分工制衡,恰恰在乡镇一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设立了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而检察院却没有派驻乡镇机构,未免会耳目不聪、信息闭塞,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难以及时查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鲁高法〔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1〕1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全省人民法庭职能布局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全省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努力构建具有山东特色、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发展新格局,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职能定位1.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人民法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是巩固基层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全省法院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强基导向,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加快推进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2.强化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处理案件、化解纠纷是人民法庭的主责主业,也是人民法庭延伸司法服务的工作支点。
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道交事故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涉产权、合同、环境资源等案件,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切实做好维护稳定、防范风险、诉源治理、普法宣传等工作。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权力机构,拥有一系列的职责和权力,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法院职责与权力的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院还有权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定。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尤其对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外,法院还有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起到了威慑和教育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此外,法院还具有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判决的实际效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拘留、查封、冻结财产等手段,增加执行力度,保护权益。
最后,法院还有权力开展司法监督和指导。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还可以依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惩罚犯罪和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同时还有司法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法院通过行使这些权力,维护了法治的原则,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正、独立、严肃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法官们应当根据法律和职责,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鲁高法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7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狠抓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省法院党组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推动整体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提供智力支持。
请按照调研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质量调研成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研究室联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的方案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狠抓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省法院党组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为确保调研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调研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照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摸清摸透全省法院各项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指导,为确保整体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提供智力支持,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调研内容及分工1.民事诉讼流程全面检视和改革研究。
通过大数据分析与解剖麻雀并举的方法,分析山东法院近年来的办案质效情况,以“多元解纷减少诉讼增量”“提质增效增强获得感”为主线开展调研,研究程序如何重构、机制如何完善、规则如何厘定,为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作出制度性贡献。
(张甲天主持,张开兴协助,研究室参与)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发展及引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全省法院相关裁判情况,深入了解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明确并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客观要件,并提炼总结判断两个要件的具体标准,以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人民法庭职责有哪些 人民法庭有什么职责

人民法庭职责有哪些人民法庭有什么职责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在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问题的时候,在我国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判决,而此时就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到具体的法庭进行处理。
人民法庭也是有自己职责的,那人民法庭职责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人民法庭职责(一)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二)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1、立案庭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法医鉴定等所有需要编案号的案件立案、登记编号、预收费用;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公示催告;督查审判庭办案审限。
2、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具有管辖权的一审各类公诉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庭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继承析产、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损害赔偿、有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权等案件,并指导本院各基层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
4、行政审判庭审判一审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审判监督庭复查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
6、执行庭依法执行由一审管辖并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7、基层法庭审判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人民法庭职责(二)(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立及职责定位方案

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定位及设立方案为全面提高我院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使审判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我院将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鉴于新设立的审管办需要明确职能定位并理顺与现有从事审判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关系,特制定本方案供讨论。
一、最高院关于审管办职能定位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1〕2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审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并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为此,审管办作为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及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
最高院在确定二〇一二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时进一步明确审管办要承担起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等七项审判管理基本职能。
二、我院审判管理现状及改进思路近几年来我院在如何加强审判管理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关于合议庭及院、庭长审判职责和审判管理职责的规定》《绩效考核办法》、《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运行模式采用纳入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统一管理,下设绩效办,绩效办由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审监庭、立案庭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办主任由审委会专委负责,绩效办的职责包括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三大职责,审判管理各项职责划分给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研究室相关部门,其中信息管理和质效分析归口办公室、研究室,审判委员会事务归口研究室,质量评查归口审监庭,流程管理归口立案庭,审判绩效考核由绩效办统一汇总。
四级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及功能配置

2、职责范围
四级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民事、刑事、 行政案件,以及执行仲裁裁决等;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指导 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等;高级人民法院则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级法院 的审判工作,审核辖区内待批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监督和 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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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及时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基层人民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的作用。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该法院充分发挥了自身 的职能作用。通过精心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级人民法院成 功地审理了该案,并对被告人作出了公正、合法的裁决。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中 级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方面的作用。
四级人民法院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设备和人员编制 等。办公场所应满足法庭审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的需要,技术设备应具 备现代化的诉讼服务和审判辅助设施,如互联网法庭、电子诉讼等。此外,各级 法院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开 展。
3、物资保障
3、审判职能
四级人民法院均具有审判职能,这是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之一。通过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等程序,四级人 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公平、合法的裁决。同时,四级 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公民遵守法律。
二、功能配置
为了有效履行审判职能,四级人民法院需要具备相应的功能配置。以下从机 构设置、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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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
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此外,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职能空间还应进一步拓宽,尤其需要挖掘特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验田”的作用。
(一)核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结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人员配置和案件管辖范围。
以本院为例,2010年之前下辖4个人民法庭,其中畈区2个,山区2个,法庭条件相当简陋,俗称“三无”法庭,即无审判场所、无专业设备、无办案车辆,4个法庭用房基本靠租赁。
随着“两庭”建设的开展,尤其是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以来,法庭布局得以优化,法庭建设空前发展。
对法庭的设置也作了较大调整,精简2个法庭,增加1个法庭。
现有3个法庭中有2个法庭设在经济发展重镇和交通枢纽带,1个法庭设在历史文化名镇和旅游区域,辖区面积、人口比例更为合理。
近年针对案多人少,将人民法庭管辖的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收回县级法院管辖,从而大大减轻了人民法庭办案压力。
审判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也就是说,审判是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其他职能都应当围绕核心职能来展开。
目前,员额制法官的实行,使得原来法庭人员配置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部分审判人员转为法官助理,员额制法官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
为了弥补基层法庭法官员额的缺位,一些法院采取派驻员额法官的办法,让一些取得员额法官资格的原来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同志,挂靠法庭办案。
这些同志除了办案,还兼负其他行政性事务,平时一般不驻庭,案件分到手后先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填制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只有等到开庭时员额法官才到庭主持庭审。
人民法庭俨然就是一个审判法庭,其核心职能被进一步彰显,而庭前调解、庭外和解、实地走访、现场开庭等原来人民法庭特色的职能则日益被忽视、被弱化。
人民法庭正逐步与审判法庭同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核心职能并不等于工作重心,人民法庭具有人民法庭职能特色,人民法庭不能等同于审判法庭,二者有着质的区别。
人民法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肩负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参与辖区综合治理等任务。
一些人民法庭探索设立社区法庭、驻村诉讼服务站、家事调解室、亲子陪护室等等,力争突出特色,打造品牌,但多半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适时适当调整工作重心,突出人民法庭特色,将审判职能之外的其他重要职能应用到极致,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二)重要职能。
1、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非强制性和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作为价值取向。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经验。
然而,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可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
人民法庭职能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功能之中,通过特别诉讼程序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2、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
目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需要建设培养一支懂法用法的人民调解队伍,这支队伍处在社会治安和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的“前沿阵地”,指导好他们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会议,分析存在的和潜在的矛盾纠纷,研究工作对策,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人民法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是业务指导,可以采取以案代训、以会代培、专项辅导、诉调对接等方式进行,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建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不隶属于所在地乡镇管理。
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与辖区乡镇工作息息相关,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作为人民法院最基础的细胞,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找准定位,积极参与。
审判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庭在参与基础社会治理时应当做到有为而不乱为,到位而不越位;(2)围绕重点,主动服务。
在当前城镇化建设热潮中,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司法调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预判,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3)延伸触角,提前介入。
发挥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优势,在辖区各乡镇、村组广泛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变“坐堂问诊”为“巡回出诊”,实现“咨询不出门,调解不出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有条件的法庭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
(三)特色职能。
人民法庭要立足核心职能,发挥重要职能,拓展特色职能。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特色职能有待进一步拓宽,要充分利用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发挥特色功能。
(1)普法职能。
人民法庭工作应当坚持与法律宣传相结合,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定期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提高他们维权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2)息访职能。
以“结对帮扶”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下基层、听民意、解民忧”活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涉诉涉法信访案件;(3)回访职能。
对相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判后回访,及时掌握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