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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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6【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当事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当事人-个人】段鑫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代理律师/律所】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知龙石兰朝孙慎磊【代理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段鑫【被告】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房雪锋是否尚欠段鑫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12:40段鑫、房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82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知龙,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慎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学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段鑫因与被上诉人房雪锋、王琳、房学金、张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夕龙、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夕龙、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夕龙、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10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桂霞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桂霞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夕龙;王军;赵燕萍【当事人】王夕龙王军赵燕萍【当事人-个人】王夕龙王军赵燕萍【代理律师/律所】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鹏温明伟【代理律所】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夕龙【被告】王军;赵燕萍【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借款的主体问题,一审中,王军提交证据证实通过其本人账户三次向王夕龙转款1000000元,且王军持有王夕龙书写的三份1000000元借条原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军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的主体问题,一审中,王军提交证据证实通过其本人账户三次向王夕龙转款1000000元,且王军持有王夕龙书写的三份1000000元借条原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军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

王夕龙抗辩王军不是借款出借人,其是与案外人李宝玉进行协商,系李宝玉要求王军向王夕龙进行转款,但其一审中仅提交了与李宝玉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已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进行分析认定,仅依据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王军不是借款出借人。

二审中,王夕龙虽提交了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在2020年9月15日向李宝玉账户转款2笔,每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但经一审查明,王夕龙与李宝玉也有款项往来,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不能认定是返还的本案借款,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个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锡照冯宗举【代理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霞【被告】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本院观点】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李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王锡亮、徐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锡亮、徐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锡亮、徐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锡亮;徐岩;王学宝【当事人】王锡亮徐岩王学宝【当事人-个人】王锡亮徐岩王学宝【代理律师/律所】陈虹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赵学兰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虹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赵学兰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虹赵学兰【代理律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锡亮【被告】徐岩;王学宝【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双方争议焦点系:涉案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双方争议焦点系:涉案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问题。

经查,从王锡亮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来看,表面上符合借贷的形式要件;但徐岩、王学宝抗辩向王锡亮出具借条系徐岩、王学宝为保证王锡亮投资100000元不会亏损所为,并提供了徐岩与王锡亮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王锡亮虽对徐岩一审提供聊天内容主张有删改,但经一审释明,王锡亮明确不对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删改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根据徐岩提供聊天内容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双方并非借贷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锡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丽、田军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丽、田军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丽、田军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丽;田军丹;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丽田军丹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丽田军丹【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书斌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书斌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书斌韩强【代理律所】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丽【被告】田军丹;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抵押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一,涉案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12856号兴隆山庄生活区某号楼某房产登记在田军丹个人名下,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载明共有情况为无。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异议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抵押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杨劲伟、泰山恒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劲伟、泰山恒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劲伟、泰山恒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37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安广刘增凯于永刚【审理法官】王安广刘增凯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劲伟;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劲伟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劲伟【当事人-公司】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海涛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涛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涛穆慧【代理律所】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劲伟【被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债务已通过两被上诉人协商,以房产、债务以及奔驰车辆进行了抵顶,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涉案借款,一审认定同方能源公司至今没有还款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涉案债务已通过两被上诉人协商,以房产、债务以及奔驰车辆进行了抵顶,泰山恒信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涉案借款,一审认定同方能源公司至今没有还款并无不当。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刘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烜【代理律所】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使用刘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承诺还款的书面凭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3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黎【审理法官】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某;薛某;翟某【当事人】肖某薛某翟某【当事人-个人】肖某薛某翟某【代理律师/律所】范庆祝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庆祝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庆祝【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薛某已确认自2014年6月起向肖某其共计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意偿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根据资金流向以及转账时款项用途说明的内容,能够认定上述款项系用于子女教育,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畴,一审法院对上述款项性质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薛某已确认自2014年6月起向肖某其共计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意偿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肖某与薛某主张翟某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翟某对此予以拒绝。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翟某是否应与薛某共同承担向肖某的还款义务。

对于翟某是否应与薛某共同承担偿还购房款42.2万元、购车位费22万元一节,上述款项均系为薛某与翟某购置房产出资,关键在于上述款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父母与子女间彼此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对于给付的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往往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考虑到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且鉴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故在本案中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一方就双方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系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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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3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5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
【当事人-个人】来延伟
【当事人-公司】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龙波郝沙沙王全远
【代理律所】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来延伟
【本院观点】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45:18
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51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圣城街道正阳路3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孟义
审判员李莉
审判员刘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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