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2014年7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体制发布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在建筑领域发挥了积极影响。
在新规定中,尊重科学与现代技术
的融合,实现节能减排、智能化建筑和室内空间功能,全面布局商店功能优化成为主线。
针对商店建设规划,这部新规定强调了商店规划项目要完善营销服务,优化商
业环境,不仅推动现代化的商业体系的形成,而且还明确规范了体系及其构成元素,以满足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水平。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布置等方面明确了标
准要求,规定商店建筑的外观应具有品牌特征,应使用绿化材料,营造良好的室内空间气氛,并注重节能开发。
新规定也关注建筑安全,给出了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垃圾处理等一系列安全
管理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与舒适性。
因此,在设计新建或重建的商店时,应充分考虑和综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严格实施规定,为解决建筑节能减排、开发智能化建筑、优化室内空间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环境,共同营造现代商业体系。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选址和布置2.2步行商业街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营业部分3.3仓储部分3.4辅助部分3.5专业商店第4章防火与疏散4.1防火4.2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暖通空调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类别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规模大型>15000>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200<1000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2.1 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标准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2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3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的通知(88)建标字第22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 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 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 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 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 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 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 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 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 引言商店建筑作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其设计规范对于商店的运营及顾客体验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确保商店的舒适度、功能性和视觉吸引力。
2. 建筑外观设计商店的外观设计是吸引顾客的第一印象,具有直接的市场营销意义。
以下是商店外观设计的一些建议:•品牌识别:外墙设计应与品牌形象一致,使用品牌标志和色彩,以增加品牌辨识度。
•吸引人眼球:采用突出的标志、霓虹灯、橱窗等元素,以吸引顾客的注意力。
•适应环境:根据商店所在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合的外墙材料和设计风格。
3. 商店内部布局与功能区划商店内部布局的合理性和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对于提供舒适的购物环境至关重要。
以下是商店内部布局与功能区划的相关规范:•通道宽度:根据商店的规模和预计的客流量,确保通道足够宽敞,以便顾客的流动和物品的堆放。
•陈列区域:合理安排商品陈列区域,采用适当的货架、展示柜等陈列设备,以提高商品的可见度和顾客的购买欲望。
•收银柜台:设置明确的收银柜台或收款区域,便于顾客结账并确保现金管理的安全性。
4. 照明设计照明设计对于商店的视觉效果和舒适度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商店照明设计的几点要求:•充分照明:确保商店内部每个区域都有足够的照明,避免阴暗或眩光的情况发生。
•氛围照明:根据商店的定位和风格,采用恰当的氛围照明手段,营造出符合商店特色的舒适氛围。
•节能照明: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合理规划照明亮度和开关控制,以节约能源和降低运营成本。
5. 有障碍顾客设计要求商店应提供友好的环境和便利设施,以满足有障碍的顾客群体的特殊需求。
以下是有障碍顾客设计的一些建议:•无障碍通行:商店应设有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或斜坡,方便轮椅使用者和行动不便的顾客进出商店。
•辅助设施:商店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助听器、视力辅助设备等辅助工具,以满足听力或视力有障碍的顾客的需求。
•可读性标识:商店标识和导航牌应具有较大字体和易读性,以方便视力有障碍的顾客阅读。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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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尺度第一章总那么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尺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分颁布的有关设计尺度、尺度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安插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域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该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效劳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然距离应符合防火尺度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本地规划部分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泊车场地时,按本地规划部分要求,应在基地内设泊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泊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需具备邻近道路能承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按照不同情况,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尺度的规定,并采用安然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尺度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泊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局部。
建筑表里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防止交叉,并应有防火、安然分区。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局部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局部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局部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效劳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局部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然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该小于5m。
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该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该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域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纳防盗设施;二、按照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纳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办法。
第3.1.6条营业局部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该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该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该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该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该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该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程度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局部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营业局部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局部的程度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程度局部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操纵天然采光。
第3.1.10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该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按照具体要求采纳有组织通风办法,如不敷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抵偿。
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围护布局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置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局部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发卖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便利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按照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布局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安插并有必然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发卖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2注:①设有全年不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该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物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该小于2m2。
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成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存放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按照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2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然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效劳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包罗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 15m2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m2,宜设一处市内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该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该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该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该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布局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办法。
22计。
第五节专业商店第3.5.1条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罗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刷的面层。
第3.5.2条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营业厅宜按册本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便利地段;二、营业局部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操纵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实操纵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该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m2计〔含顾客等待面积〕;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纳防火、防潮、防鼠雀等办法,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那么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m2计〔含顾客占用局部〕;二、营业局部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三、仓储局部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留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尺度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二、营业局部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
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待面积〕;三、仓储局部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查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枯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局部建筑设计,应按出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尺度进行设计。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一节防火第4.1.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尺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出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尺度的规定。
第4.1.4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局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局部隔开;商店局部的安然出口必需与其它建筑局部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商店营业局部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那么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该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 那么该处宽度不该小于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