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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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简介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是针对动物进出口行业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流程。

背景随着全球动物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动物疫病的风险也在增加。

动物检疫申报点作为实施动物检疫的前沿,承担着申报、检疫和监管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各国纷纷建立了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确保动物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安全。

目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提高动物产品检疫的效率和准确性;2.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动物健康;3.保障动物产品贸易的公平、透明和安全。

具体要求1. 申报点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规划和布局;•申报点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检疫工作场所、通信设备、数据管理系统等;•申报点应配备专业的动物检疫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动物申报流程•动物进出口申报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在指定的申报点进行动物的申报;•申报人应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动物健康证书、检疫证书等;•申报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申报信息。

3. 动物检疫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对申报的动物进行检疫,确保符合相关要求;•检疫人员应进行动物的体检和抽检,对可能存在的疫病进行筛查;•如发现动物存在疫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监管和评估•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点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申报人员和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信息并进行及时报告。

实施流程1.申报点设立:根据需要和规划,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建立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2.申报流程明确:制定动物申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并向申报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3.动物申报:申报人员按照流程,在指定的申报点进行动物的申报,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河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明确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向大家介绍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标准1.场地条件申报点应选址优越、地理位置明确,周围环境良好,有良好的交通运输设备。

它的面积应该能够满足日常操作和动物管理的要求,以及准备隔离疫区的需要。

2.建筑面积和结构申报点的建筑面积应该满足其日常操作、动物管理、隔离等要求。

同时,在建筑的设计上要以实用性为主,符合动物检疫的特殊要求,如通风、消毒装置等等,使动物的健康和安全能得到保障。

3.设施设备为了方便操作和管理,申报点应该建有各种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卫生设施、通风设备、储藏设备、隔离设备、排泄设施等等,这些设施和设备的数量应该根据申报点的动物数量和日常操作的需要来决定。

4.卫生条件由于申报点是涉及到动物检疫的场所,因此,其卫生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申报点的卫生条件应该符合卫生标准,日常应注意卫生清洁,保证环境卫生。

申报点的垃圾和废物应按规定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5.人员配备申报点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动物检疫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各项管理职责,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以保证申报点的合法、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管理制度1.申报程序申报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疫申报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成功后接受申报点的检疫处理。

申报人和申报点之间应该在任何时候保持联系和沟通,保证申报程序的顺利进行。

2.管理措施申报点应每天按照规定检查所管辖的动物,检查动物的出入情况,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如有病死、禽流感、口蹄疫等情况的发生,应及时举报省局领导,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疫情的发生。

3.日常巡视申报点管理者应定期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解决,保证申报点的健康、安全和稳定。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是指针对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措施,要求相关进出口方在进出口前向检疫部门申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贸易中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健康性和合规性。

它有助于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并促进国际动物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根据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要求,进出口方需要向检疫部门提供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申报文件,包括申报书、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检验检疫报告。

申报文件应包含进口动物或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健康证明等信息。

检疫部门将根据申报文件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和检疫标准。

对于出口方来说,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也是必须遵守的规定。

出口方需要向检疫部门申报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检疫部门会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批,确保其符合目的国家(地区)的要求。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国内农业和动物卫生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____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

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

通用范文(正式版)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通用范文(正式版)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引言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在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或其他出入境交通渠道设置的专门用于动物入境检疫的场所。

为了加强对动物入境的管控以保护国家动植物健康安全,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运作流程以及相关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作,确保动物入境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动植物健康安全。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单位或个人。

运作流程1. 设立申报点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请应包括申报点的具体位置、申报点的基本设备和设施等相关信息。

2. 申报流程动物进入申报点后,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申报流程主要包括环节:•动物接收:申报点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接收动物,并核对动物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对动物进行入境检疫,包括对动物的身体状况、疫苗接种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检疫结果。

•动物放行:检疫合格的动物可以放行,未通过检疫的动物应被隔离或安排其他处理方式。

3. 责任与义务3.1 设立申报点单位/个人责任与义务•提供合适的场所:设立申报点单位/个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申报点,包括适当的动物接收区、检疫区等。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设立申报点单位/个人应提供必要的检疫工具、设备和场地设施,以满足申报点正常运作的需要。

•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设立申报点单位/个人应确保申报点配备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以保证申报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申报点工作人员责任与义务•接收和检疫动物:申报点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流程接收和检疫动物,并记录相关信息。

•做好检疫记录和报告:申报点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动物检疫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保证检疫质量和安全:申报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检疫规定,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2023版)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2023版)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1.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背景动物检疫是一项重要的防控措施,可以防止疫病的传播和保护人类健康。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进行动物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管理得当将有助于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2.职责和权限2.1 管理职责2.1.1 负责申报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2.1.2 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保证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1.3 组织培训和考核申报点工作人员。

2.1.4 收集、整理和汇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统计分析和研究报告。

2.2 申报点工作人员职责2.2.1 接受来访人员的申报,并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2 将申报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更新相关记录。

2.2.3 协助进行动物检疫工作,确保检疫程序的准确进行。

2.2.4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解答来访人员的疑问和问题。

2.3 权限2.3.1 申报点工作人员具有审核和核实申报材料的权限。

2.3.2 申报点工作人员具有录入系统和更新记录的权限。

2.3.3 申报点工作人员具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的权限。

3.申报流程3.1 来访申报3.1.1 来访人员将申报动物的相关材料和证件提交给申报点工作人员。

3.1.2 申报点工作人员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录入系统。

3.2 动物检疫3.2.1 申报点工作人员协助进行动物检疫,包括实施动物体检和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3.2.2 根据检测结果,申报点工作人员对动物进行分类和处理,如放行、隔离或处置。

4.培训和考核4.1 培训4.1.1 申报点工作人员应接受动物检疫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1.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和动物检疫程序。

4.2 考核4.2.1 对申报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4.2.2 考核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录入系统的规范性进行评估。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免修版模板范本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免修版模板范本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1. 引言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专门用于登记和申报动物进出境的地点。

为了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疫病传入,需要建立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确保申报点的高效运作和合规操作。

2. 申报点设立2.1 申报点的选址应考虑到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全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2 申报点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并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2.3 申报点应面向公众开放,并设置相关的宣传栏和信息发布渠道,提供便捷的申报服务。

3. 申报点的职责3.1 接受申报人的申报并审核相关材料。

3.2 对申报的动物进行检疫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要求。

3.3 对符合条件的动物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4 向申报人提供有关动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咨询,解答其疑问。

4. 申报人的权利和义务4.1 申报人有权选择合法的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

4.2 申报人有义务准确提供动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3 申报人有义务配合检疫人员进行检疫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5. 申报点的管理5.1 建立健全申报点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5.2 申报点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5.3 申报点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并确保其正常维护和维修。

5.4 申报点应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6. 监督与处罚6.1 上级部门对申报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2 对于违反动物检疫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申报点,将依法予以处罚。

6.3 对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疫情的申报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结束语动物检疫申报点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申报点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申报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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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动物出售、运输之前 , 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或者报检点) 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

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即将查处或者即将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 ,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 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者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
担。

补检加倍收费。

7、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在指定场所或者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治疗、消毒;严禁染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8、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应回收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

不得重复收费。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报检点)接到报检,符合报检要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实地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乳用、种用等动物按规定需要检测的应查验检测报告。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检疫证明,需要出具消毒证明的应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或者查验消毒记录。

五、检疫不合格的,应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

发现疑似疫情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
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并由畜主签名.
病害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 ,检疫员须当场告知畜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 ,需要生物安全处理的,
检疫员应当责令并监督畜货主实施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三、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产品,检疫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实施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四、畜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员应当根据授权按规定实施处罚和强制待处理;或者即将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疫情报告制度
1、发现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动物传染病时,须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即将报告区动监所,区动监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逐级上报.
2、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或者当地新发现的动
物传染病或者二类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应在 24 小
时内报告区动监所,然后迅速逐级上报。

如发现新的烈性
传染病 , 应在短期内报告区动监所,并迅速逐级上报.
3、疫情报告中应说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的名称或者可疑

名、症状、流行情况、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和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4、严禁谎报、瞒报或者妨碍他人报告疫情,对报告不及时造成疫病流行和重大损失者 ,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
人的责任.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范围和对象
一、猪 17 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其中: (一)产地检疫1。

商品猪(3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

种猪(14 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
(二) 屠宰检疫(7 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二、牛 9 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炭疽.
其中: (一)产地检疫 1。

商品牛(3 种)口蹄疫、布鲁氏
菌病、牛结核病。

2。

种牛、奶牛(8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二)屠宰检疫(4 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
三、羊 8 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炭疽、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一)产地检疫 1.商品羊(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2.种羊(7 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二)屠宰检疫(4 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四、骆驼、鹿3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五、马属动物 2 种: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

六、禽(鸡、鸭、鹅、鸵鸟、珍珠鸡、火鸡、鸽、鹌鹑等)14 种: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其中: (一)产地检疫 1。

商品禽(5 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2。

种禽(1 4 种)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
小鹅瘟、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七、兔 2 种: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球虫病。

八、犬、狐、貂、貉3 种: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
九、猫 1 种:狂犬病
十、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

十一、蚕种 2 种:蚕白僵病、蚕型多角体病.
十二、实验动物、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参照上述同种属动物实施。

没有同种属动物的,不检疫。

十三、动物产品:
(一)肉、头、蹄(爪)、脏器、脂、血液、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的屠宰检疫。

(二)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三)骨、角、生皮、原毛、绒: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或者按照有关标准消毒.
动物检疫申报依据及时限、方式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时限如下: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 , 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5 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 ,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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