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over story封面报道辖的壁垒,为“双随机”制度增添活力,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加强职业化检査员队伍建设。
《条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査员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进一步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且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此外,完善内部举报制度,明确了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应加大奖励力度。
五、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一是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政罚款额度。
根据对《条例》罚则内容的梳理,罚款金额最低1万元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文/本刊记者李颖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
韩正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wtt整理提供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续了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史上最严”风格,在细化、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的发展理念。
《条例》在保持原有的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在具体问题上,对公众关切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网络食品交易、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品广告的管理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一是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理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支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义务。
二是细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并将形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除了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条例》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以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并采取措施控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前实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
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中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使用过
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
1.罚款:如果发现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相关单位
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罚
款的数额应根据生产单位经营范围和违法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违法程度
较轻的,罚款数额可以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违法程度较重,罚
款数额可以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行为,相关单位将可能面临营业执照吊销的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被
吊销许可证,将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
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以及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等情况下,
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从而维护人
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事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根据该法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条例。
下面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一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主要是关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方法、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
此外,该部门还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则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要求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确保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主要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料,对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条例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则是关于食品进口的管理。
条例规定了进口食品需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进口食品的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际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此外,还规定了食品进口企业需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且进口食品还需要经过检验检疫等程序,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则是关于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内容。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执行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遵守,相关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制度,方便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并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国于今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规范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重点解析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的相关内容。
二、第75条的内容根据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条款如下:1.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将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2.对于销售过期、变质或者被检测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如果情节较轻,将处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以较高额的罚款,并可以宣布该食品企业的食品生产、销售资格暂停或者撤销;3.对于食品流通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停业、关停、转让、合并等情况的,将处以警告,并可以罚款;4.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该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相关工作;5.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生产食品时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或者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妨害了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条款,主要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打击食品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并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非常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
实施这一处罚条款还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严惩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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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该条例的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制定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XXX应当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X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时,应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规定,X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如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况应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如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农业行政等相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基本要求,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面向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以确保食品可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应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时,应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具备保温、冷藏或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时,应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受托方应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人应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将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必须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果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必须查验、留存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必须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和交易信息。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了解相关信息,经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
提供者应该按要求提供,并且对提供的信息有保密义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示,标示方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禁止使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如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包括原料提取和纯化等前处理工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应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特殊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和说明书一致。
销售特殊食品时,应核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进行食品检验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抽样检验。
第41条规定,如果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11条和本条例第63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根据第42条规定,如果想要申请复检,申请人需要先支付复检费用。
如果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第六章食品进出口中,第44条规定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