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
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保障公司评级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之利益冲突/利害关系是指与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并使证券评级业务等活动的实施或完成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因素。
第三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评级业务时,因与评级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的评级过程。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参与评级项目时,如发现按照本制度规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义务及时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六条除本制度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公司及参与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应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并进行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第七条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执行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公司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第十一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咨询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回避制度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我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预防和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各项决策和执行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回避制度应急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形。
三、预案目标1. 预防和避免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2. 及时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3. 确保我单位决策和执行的合法合规。
四、预案内容(一)回避原则1. 实行主动回避原则,员工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2. 实行被动回避原则,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要求其回避;3.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回避范围1. 直接利益关系: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等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2. 间接利益关系: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姻亲等存在间接利益关系的;3.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三)回避程序1. 员工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2. 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利益冲突;3. 经调查核实存在利益冲突的,应要求相关员工回避;4. 若员工拒绝回避,部门负责人应将情况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四)回避处理1. 员工回避期间,其工作职责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合适人员代为履行;2. 回避期间,员工不得参与涉及利益冲突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3. 回避结束后,员工可恢复原工作职责。
五、预案实施与监督(一)预案实施1.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回避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回避制度的认识;2. 员工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3. 单位应定期对回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二)预案监督1.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回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员工对回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六、预案修订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利益回避制度

利益回避制度一、确定利益冲突的标准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因自身利益与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从而面临难以处理的问题。
为了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或情况属于利益冲突的范畴。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利益冲突:1.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或权力谋取私利;2.与亲属、朋友等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3.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活动;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宴请、礼品或其他好处;5.利用工作机会谋取个人私利;6.掌握的私人信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
二、建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回避制度是指在处理特定事项或与特定人打交道时,相关人员需要主动避免参与或介入其中,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回避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自行回避:在明确利益冲突标准的基础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回避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或交往。
2.告知回避:在某些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不知道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的利益冲突。
因此,在涉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或交往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并请求回避。
3.责令回避:在特定情况下,上级或组织可以责令相关人员回避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或交往。
三、实行回避措施为了确保回避制度的落实,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回避的执行。
具体来说,回避措施包括:1.制定详细的回避规定和操作指南;2.在招聘和选拔人才时加强对候选人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审查;3.对现有员工进行定期的利益冲突审查和培训;4.在涉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或交往前,相关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经过审批后生效;5.对于不遵守回避制度的员工,上级或组织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回避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
具体来说,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2.加强对员工遵守回避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3.定期对回避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完善和修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4.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员工了解回避制度的内容和执行要求;5.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评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因为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评级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在公司的评级业务流程设计中,应设置必要的环节,检查、回避利益冲突。
第五条在公司的部门职能划分中,要设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能,确保业务流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原则与准则第六条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信用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5、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本公司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为本公司提供相当于或超过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
7、本公司公布或维持与公司关联人员的信用级别,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本公司的人员。
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证券发行人股份,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需依赖并担任以下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1)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2)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顾问;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或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保障公司评级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之利益冲突/利害关系是指与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并使证券评级业务等活动的实施或完成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因素。
第三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评级业务时,因与评级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的评级过程。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参与评级项目时,如发现按照本制度规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义务及时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六条除本制度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公司及参与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应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并进行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第七条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执行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公司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第十一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咨询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XXXXX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完善的回避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
一、工作需要回避的情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人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私下会见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二、回避申请的提出一是工作人员主动提出。
工作人员发现或认为自己属于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提出。
行政相对人发现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一类情形中不利于己方情形时,或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回避的审查和决定1.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包括具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还应提供有关证明其理由的线索或情况,以便审查。
2.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提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3日内做出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
3.单位在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有权在收到此项决定时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工作回避以及违反回避的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工作。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是指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保护公共利益,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的行为进行规定。
回避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公正、廉洁和透明的工作环境,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和公信力。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涉及以下方面:1. 利益冲突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处理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回避相应的职务行为,避免利益冲突。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以职务之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2. 知识产权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时,应当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情况,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或盗用。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将单位的技术和专利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个人利益,不得将个人知识产权申请与单位的工作内容相冲突。
3. 财务利益的回避:事业单位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回避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行为,确保财务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例如,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单位财产或接受他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
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回避机制和程序: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回避机制和程序,明确回避的范围和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2. 提供培训和教育:事业单位应当向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他们的回避能力和自觉性。
3. 加强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回避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4. 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遵守回避规定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是保证公正、廉洁和透明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机制和程序,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以确保回避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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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
一、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办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借
工作、职权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
办事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二、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选拔、评审、
推荐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环节的工作,或者利用职权、请托
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三、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
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
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四、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和廉政信息,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五、对未按照利益冲突回避所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建议、调
查等行为应予以废除,并重新作出。
同时,按有关党政纪条规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