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合集下载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那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人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理由是:1、“限制”与“剥夺”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

从语义上理解,“限制”是指规定范围,不允许超过,或者是约束。

而“剥夺”是指用强制的方法夺去或者取消。

“限制”不同于“剥夺”,两者在强制性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限制”强制程度相对较“剥夺”轻。

“剥夺”带有“完全”夺去的意思,就是使被控制对象“完全”失去自由行动。

而“限制”则是确定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行动。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等同。

2、非法拘禁罪应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客观构成要件。

所谓“拘禁”,据词典释义指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押起来;在这里则侧重指对控制对象关押、扣押。

具体来讲,是指将控制对象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

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控制对象、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其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

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但应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强制性手段,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

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强制力不足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异同

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异同

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异同人身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是侵犯这一权利的犯罪行为。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但在法律定义、对象、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进行详细探讨。

一、非法拘禁罪的特点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法律程序、以非法的手段或者未经授权的方式将他人非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剥夺其行动自由的犯罪行为。

其主要特点如下:1. 定义:非法拘禁罪是将他人非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 对象: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限于特定身份或职业。

3. 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将他人非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

4. 处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涉及拘役、有期徒刑等。

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特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是指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使其丧失行动能力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1. 定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是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其丧失行动能力的犯罪行为。

2. 对象: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通常是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人员,如警察、犯罪团伙等。

3. 构成要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行为,使他人丧失行动能力。

4. 处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处罚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涉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异同尽管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都属于限制他人自由的犯罪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不同之处:1. 对象差异: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通常指针对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人员。

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析

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析

会 友 等 活动 , 即其 人 身 自由并 未 受 到 完 全地 剥 夺 . 亦 不 符 合 非 法拘 禁 罪 的法 定要 件 ,同 时也 无 其他 可 以适 用

非 法拘 禁 罪 的概 念 沿 革
我 国 15 9 0年 颁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大纲 草
的条文。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王某某等人 的行为不构成
非法拘 禁 罪客观要件探 析
文 赵 立 志 ◎
本 文 案 例 启 示 : 刑 法 第 28条 非 法 拘 禁 罪 剥 夺 人 身 自由 的 解释 不 可过 于狭 隘 , 一 定 情 形 下 , 制 公 民人 对 3 在 限 身 自由 的行 为 也应 涵盖 其 中。 同时 剥 夺 、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 方法 也 不 限 于拘 禁 , 只要 是 能够 使 他 人 的 身体 被 强制 性 地 约束 在 一 定 的 空 间 范 围 , 而使 其 不 可能 支配 自己的 身体 脱 离该 空 间 范 围的方 法 均属 于本 罪 的 方法 。对 于 实践 进
从重处罚 。” 同时还在第 14条规定 了“ 4 非法管制罪” :
“ 法 管 制他 人 …… ,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非 处 从 而 以立法 的形 式 明确对 非 法 剥 夺民 国刑 法 》 《 维 埃 暂 行 刑 律 》 在 中 、苏 等规 定
的基 础 上 规 定 了 “ 法 剥 夺 他 人 自 由罪 ” 这 是 新 中 国 非 , 成 立 以来 首 次 为保 护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而 以刑 法 规制 的
第 二 , 某 某 等 人 的行 为构 成 非 法 侵 入住 宅 罪 , 王 应 当告 知受 害人 有 权 自诉 至 人 民法 院 。 观 点 认 为 。 某 该 王 某 等 人 的行 为 不 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 .但符 合 刑 法第 2 5 4 条 非法 侵 入 住 宅 罪 的构 成 要 件 。非 法侵 入 住 宅 罪 是 指 违 背住 宅 内成 员 的 意 愿或 无 法 律 依 据 , 进入 公 民住 宅 .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是两个相似但有一定区别的罪名。

它们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对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也称为非法禁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能力,使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某个场所或无法自由进行某项活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拘禁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未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未造成严重后果:相较于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虽然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在实际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1. 情节严重程度: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相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而言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
法条:238条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
规定。
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
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 禁。
3、本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 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 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 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 层农村干部。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 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006得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
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



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 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 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 人身 自由 2.强迫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 人身自由 方法强迫劳动


3.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自然人、单位犯 罪
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
为,不能认定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

刑法236 237

刑法236 237

刑法236 237引言刑法236和237是中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文,涉及到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本文将对刑法236和237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在社会中的影响。

刑法236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通过限制他人的行动或者将他人关在一定的地方。

处罚情况刑法23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影响非法拘禁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既能够惩罚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又能够警示社会上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

刑法236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237刑法23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利用自己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实施占有行为,包括转移、隐匿、毁灭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任意挪用、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处罚情况刑法237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是为了遏制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237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结论刑法236和237条的出台和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刑法236和237条有效地打击了非法拘禁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3篇)

第1篇一、引言涉恶案件是指涉嫌犯罪行为严重,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恶案件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九类,以下将对这九类案件的法律构成进行详细阐述。

二、九类涉恶案件法律构成1. 贪污贿赂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共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暴力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暴力恐怖活动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走私案件走私案件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走私案件的法律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