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修订版
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定规 律分布于不 同 的区域 。 这些砂石构 成 了保护
海岸、 海堤 的天然 水下屏 障。但 无 限制 地大量 开
采 海砂 , 使海 岸失 去保 护 , 将 海浪 直接 作用 于海
堤, 进而 引起海 岸坍 塌 、 退 等地 质灾 害 。例如 后
我 国渤海 沿岸 某县 未经 科 学论证 在 浅滩 大 量挖
砂, 使水 深增加 了 4 m, 去防 浪功 能 的海 岸在 失
两 次 大风 后 后退 了 2 0 m余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达
1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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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 洋 法 苑
事人 的采砂活 动经海事 部 门许 可 , 在一个 相对 固
十六条 的规 定 , 当事人 作 出 了 “ 对 责令 立 即退 出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法 的海 砂开 采须 经地 质矿 合
产 主管部 门和海 洋行政 主管部 门批准 , 依法取得
三证 ,即地质矿产 主 管部 门颁发 的 《 查许可 勘
重影 响。例如 东部沿海 某市原来 沙滩平坦 , 沙质
细 软 , 岸绿 化 良好 , 沿 每年 吸 引大量 游 客前 来观
并 没 定 的区域 内进行 , 有一 整套 设 计 、 同及采 砂位 采 砂海 域 , 处 罚 款 人 民币 陆万 元 整 ; 收所采 合
置坐标 图 。因此 , 采砂 行为在 时 间和区域上都 相 对 固定 , 基本构 成 了一个 在特 定海域 持续三个 月 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工 程项 目。经测 定 , 违法 用海
面 积 为 19 18h 3 .5 m 。
海 砂”的行政 处罚 。
《 海洋环 境保 护 法 》 七 十六 条 明确 以 “ 第 造
成珊瑚礁 ……破坏 的”为处 罚要件 。 案 当事 人 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非法采砂危害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大,对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采砂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采砂不仅严重破坏了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对水利工程、航道交通、航运安全等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非法采砂的危害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法采砂的危害1.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砂破坏了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生态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
采砂过程中,大量水生生物被伤害甚至死亡,严重影响了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
2.影响水利工程非法采砂使河道、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受到严重破坏,降低了其防洪、灌溉、供水等功效。
同时,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泥沙、垃圾等污染物会堵塞水利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
3.威胁航运安全非法采砂破坏了航道,导致航道变浅、弯曲,增加了船舶航行风险。
此外,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振动等也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
4.加剧土地沙化非法采砂使土壤中的水分和养分流失,导致土地沙化。
土地沙化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会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5.损害公共利益非法采砂使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受到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时,非法采砂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三、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砂属于非法采矿罪的范畴,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非法采砂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和判决。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营业执照;(5)其他行政处罚。
非法采挖砂石在刑法上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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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下面 , 我们 试从 犯罪构 成 要件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以期 揭开笼 罩 在 非法采 挖砂 石行 为上 的迷 雾 。 三、 罪名 适用 的分 析
( ) 窃罪 一 盗
司法 实践 中,主张对 非法 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以盗窃 罪进 定性 处 罚, 主要是 因为 非法采 挖 、 倒卖 砂石会 使不法 分子 获得 巨大的经济 利益 。非法采 矿罪 的最 高刑 为 7 有 期徒刑 ,以此 罪对行 为人 予 年 以刑事 责任追 究 , 不利于 打击 和遏制 非法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单纯 从 危 害后果 来看 , 有罪 刑失衡 之嫌 , 那么对 非法 采挖砂 石 的行 为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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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水平 , 能够兼顾 繁杂 的经 济法与 其他 部 门法 (刑法 》 的关系 , 《 ) 并 能及时应 对立 法过 程中 的各种 问题 。尤其 在规 定相关 责任 时要 比 照 刑法及 其解释 作 出慎重 规定 , 量全面 的与 刑法 相适应 , 免实 尽 避 体 法规 定的不 统一 导致 的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也要注 意对 单 位 主体和 自然 人主 体的 界定 问题 , 免在 法律 内部 出现漏 洞使 自 避 然 人代 单位受 过或 单位 帮 自然 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现象 发 生 。 ( ) 后 , 需要 出具刑法 的法 律解 释或 更改刑 法 的经济 法 三 最 对 责任 , 及 时适应 形势在 《 应 刑法 》 方面 出具 相应 的 司法 解释 或 作出 相 应修 改 。刑 事责 任有 其特殊 的人 身 惩罚属性 , 刑法 的稳定性 非 常 重要 , 经济 关系 日新 月异需要 及时 调整 , 但 为适应 性 的经济形 势 保 护更 广大 的利益 , 对刑 法作 出及 时的修 改极 其必 要 。 在 保证法 律稳 定性 的同时 从经济 法和刑 法两 方面入 手使 刑法 和 经济 法协 调 的工作将 更加 容易 实现 ,从而 更有效 的促 进经济 法 刑 事责任 的 实现 。 第二, 建立 适合 经济法 领域犯 罪 的诉讼程 序 , 使在法 律追诉 过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6月Jun.2021第21卷第2期Vol.21No.2一、非法采砂行为入刑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①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无证开采、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砂入刑,为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极大震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践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的适用,在主观方面,主要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当事人任务分工、参与度以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在此不予赘述。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一,什么是无证开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无证开采指的是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者开采深度的,简而言之即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持证砂场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
因此,行为人在采砂证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具有应当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但暂未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仍继续按照原采砂证规定的范围采砂,情节严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的情况,由于两个证件效力没有先后之分,故只要取得其中任一证,也不属于无证开采,但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二,达到何种情节?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②;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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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篇范例]第一篇: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采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河道、湖泊等自然资源的生态平衡,还可能引发洪水、塌陷等自然灾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重要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利用、买卖、运输、出口矿产资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1.行政责任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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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字号:|| 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二)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就专门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可谓是付之阙如。
就一般性的法律规定,有《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法规,就刑事法律规定而言,有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规定,同时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从实践操作来看,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即按照最没有争议,侦查、审理程序最为简单的方式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新都区为例,新都法院从2008年1月至今共处理非法采砂有关的案件4起,打击人数5人。
这几个案件均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与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砂行为很不相称,而成都地区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仅双流法院一例,且因案件非常特殊,完全不具普适性。
司法的这种现状很难从根本上震慑非法采砂行为人。
总结近年来我国对砂石资源保护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行政处罚方面,相关部门的追罚也显得相当乏力。
导致这种现象原因很多,诸如执法部门人员紧缺、非法采砂人势力庞大或刻意躲避打击等,而就刑事司法而言,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尚属司法新领域,这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当属刑事司法中适用何种罪名来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三)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类型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司法中对诸多非法采挖砂石行为难以处罚。
因为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也往往会采取诸多措施,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来逃避法律惩处。
具体而言,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往往有以下几个类型:1.游击采挖。
所谓游击采挖是指行为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个地方采挖砂石还未达到刑法惩处的程度时其又换一个地方采挖砂石,从而逃避国家的打击。
2.地道式采挖。
所谓地道式采挖是指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采取的控制采挖面积向纵深采挖的方式。
3.回填式采挖。
所谓回填式采挖是指采砂行为人采挖砂石后有用废渣、垃圾等回填坑洞,然后再将表面泥土重新覆盖,这样就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以上仅仅是非法采砂行为人惯用的几种采砂方式,除此之外,非法采砂行为人还经常利用采挖砂石处的土地性质等方式逃避法律打击。
这也确实给我们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二、非法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分析通常而言,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实践中对于如何就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一律按盗窃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按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处理。
前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行为以盗窃罪处罚更符合实际和有利于打击。
理由是:第一、砂石属于公共财产。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二、盗采砂石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采砂石一般以出卖为目的,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盗采砂石的行为与其他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立案追诉更简便快捷,定罪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容易。
二是执法力度更强,也与该类行为动辄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现实危害相称。
但是按照这种观点处置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包括:第一,行为人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对此种行为视而不见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二是行为人与土地使用人达成协议,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采挖砂石,三是行为人势力庞大,有恃无恐。
通常认为,盗窃罪必须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如果丧失行为的秘密性,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而秘密性在这里有特指对象,即相对于谁而言是秘密的,不知情的。
通说认为,这种秘密性只能相对于财物持有人(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而言,那么,非法采挖砂石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呢很显然,行为人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采挖砂石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特征,同样,在有关部门知道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
因此,基于盗窃罪所要求的这一客观要件,不能对所有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均以盗窃罪定之[1]。
第二,“被盗”财物的价值如何计算盗窃罪属于财产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一般都以其侵犯的财物数额定罪量刑。
这里的财物通常意义上是指已经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含有人类劳动、具有市场交换价值的商品。
例如,盗窃一辆汽车,汽车在盗窃之前就有了价格。
然而,地面下的砂石却与之不同,经过采挖的砂石和未经开采的砂石价值相差很大,采挖砂石所在地的价格与异地砂石价格差异很大。
行为人将采挖的砂石运到A地销售是一个价格,运到B地销售又是另一个价格,那么,如何计算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况且,非法采挖的砂石其价格不能一概而论,即此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好而价格较高,而彼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差而价格较低,同一个地方采挖的砂石,可能初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好价格较高,后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差价格较低。
加之很多案件行为人已将砂石销售出去,难以对这些砂石作出准确的质量评估和价格鉴定。
可以说,对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认定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按照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理由在于:首先,砂石也是我国矿产资源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非法采挖砂石显然是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之,在行为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置,其次,法律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适用,如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又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表现,那么就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以盗伐林木罪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不能按照想象竞合犯[2]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对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条款处罚,即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此种观点面临着打击力度不够、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难度大等问题。
首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刑为五年,而非法采矿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此种量刑显然不足以打击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按照基层有关同志的介绍,非法采挖砂石就是一个暴利行业,行为人雇佣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3天挖出一个宝马车已经不是新闻了。
如果仅以这两种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足以威慑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行为人认为其获得的收益比可能遭受的处罚要大得多。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非法采砂行为一律以这两种罪处罚不仅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砂行为,反而会助长此种行为。
其次,无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都有适用的局限性。
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言,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农用地上采挖砂石,如果行为人在河滩上、滩涂上、荒地上采挖砂石,那么显然就无法适用这一罪名,此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有面积限制,即必须占用农用地达到一定面积才能构成此罪,而正如前文所述,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这种法律规定来逃脱处罚。
而非法采矿罪则首先要求采挖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只有含有石英的砂石才属于矿产资源,如果砂石中没有石英,那么显然就不能以该罪定之。
其次,非法采矿罪还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而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根本达不到情节严重。
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适用难度过大。
非法采矿罪要求必须对采挖的砂石作出鉴定,而面对大量的非法采砂行为,侦查机关往往会对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人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然后再申请有关部门对砂石进行鉴定。
这种鉴定少则十几天,多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
如果鉴定结论表明非法采挖的砂石不属于矿产,那么侦查机关就会非常被动。
再则,如果今后大量的非法采挖砂石案件均进行鉴定可能会造成鉴定部门不堪重负,并进而导致案件的鉴定可能都需要拖延几个月甚至一年。
此种恶性循环只能让当前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加雪上加霜。
三、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法律才既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又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我们认为,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