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2)案例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SG案例讨论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SG案例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B 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询价前提)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发出要约要覆盖询价前提,因此在10月10日之前受要约人A有理由信赖不能随便撤销),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B认为其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A与B 之间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
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2、东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20日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上旬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要约)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合同实质性变更,新要约)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合同未成立)。
2001年8月20日东艺公司因与另一公司的交易谈判未取得成功,将原本出售该公司的橡胶500公吨装船发送金苹果公司,并通知金苹果公司已装船通知,请金苹果公司尽快做好接货准备。
金苹果公司遂又提出降价20%,否则不予接受。
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陈治东教授编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1(法律适用)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苏民二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该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1910号法定代表人Mr.Patrick Sei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65号江茂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依星,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因与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经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被上诉人路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因本案卖方是卢森堡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
路达公司的进口代理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
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路达公司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阿贝德公司亦引用中国法律进行抗辩。
在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判决后,阿贝德公司和路达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也未对适用中国法律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此已经共同接受。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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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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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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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三)货物
P24
1.公约中的货物指“有体动产”
不包括以下6项: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 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 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P117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一)营业地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非“国籍主义”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哪个营业 地来判断跨国性呢? 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 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 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 如办事处等。
Case 1: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 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 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买 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 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交付货物及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利担保
P119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

根据CISG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
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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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据此,要约撤回应遵循下列规则: (1)时间方面。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是可以撤回的; (3)撤回的法律效果。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
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 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 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 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2、书面保留 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 但自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 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 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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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3)混合合同(CISG第3条) 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 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 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 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 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 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案例一:2024年,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A将从公司B购买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万美元,并规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运方式为海运,货物将从美国港口发货至中国港口。
然而,由于全球疫情的爆发,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封锁措施,导致航运和物流运输遭到严重影响。
因此,货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到达中国。
在双方协商之下,公司B同意延迟交货日期,并通过邮件与公司A进行书面确认。
邮件中明确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疫情)的原因,双方同意将交货日期推迟至2024年4月1日,并商定双方将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然而,到了2024年4月1日,货物仍未到达中国。
公司A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公司B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公司B则辩称,延迟交货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况,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延迟交货日期。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CISG)第79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书面协议,公司B已经与公司A就延迟交货达成协议,因此公司B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CISG第83条的规定,当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在2024年4月1日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争议。
公司B可以提议解除合同,并退还公司A已支付的款项。
双方可以重新洽谈并签订新的合同,以适应当前疫情的情况。
案例二:2024年,法国公司C与日本公司D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公司C将向公司D销售一批机械设备,价值为100万欧元,并约定货物将通过铁路运输,于2024年3月1日前到达日本。
然而,在货物装运前,公司C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了货物的一些零部件存在缺陷,可能会影响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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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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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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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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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cisg案例
cisg案例CISG案例是指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涉及的案例。
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为合同当事方提供了一套在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的规则。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CISG案例,用于参考:案例1: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事实: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电子产品购销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方式等。
然而,在交货后,中国公司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要求美国公司退回这些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适用CISG:根据CISG第35条规定,卖方应该向买方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然而,如果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退回货物或要求修理或替换货物。
裁决结果:根据CISG的规定,买方可以要求退回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公司有权要求美国公司退回不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2:德国公司对法国公司提起违约诉讼事实:德国公司和法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机械设备购销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
然而,法国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导致德国公司无法按计划启动相关项目,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适用CISG:根据CISG第30条规定,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根据CISG的规定,德国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因此,在本案中,德国公司有权对法国公司提起违约诉讼。
案例3:意大利公司与巴西公司之间的争议解决事实:意大利公司和巴西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纺织品购销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纺织品的质量和价格等。
然而,在交货后,意大利公司发现纺织品的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并要求巴西公司退回货物并赔偿损失。
适用CISG:根据CISG第45条规定,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不符,买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退回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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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但这并未排除买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补偿的主张。这种 补偿是基于买方对人身受损害或死亡的第三方即真正的 买家的责任引起的。因为买方所受到的损失实际上是金 钱上的损失,因而仍然可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 的救济。 第5 条没有排除因货物不符合同而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主 张。 (4)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欺诈和胁迫等问题。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 案例:一个德国的律师向法国的一家家具厂订 购一张办公椅。该律师发出订单的时候使用的 信笺是其所在律所的公用信笺,有律所的字样 作抬头。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律师买办公椅的 目的是为了家用,但由于家具厂在订立合同时 没有理由知道或不应知道,所以合同仍然可适 用公约。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这两种成交方式与一般的买卖不同,应 受各国专门性或强制性法律支配。但商 品交易所的销售不在这一排除范围,它 们只是构成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卖 将公债、投资证券和流通票据的销售排除在外 是为了避免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但 单据销售不在排除之列。 对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部件的销售仍 受公约支配。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1)
(公约第2条)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属消费品买卖,一般 由内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图非常重要,至于买方购买货物 的实际用途则无关紧要。如果个人购买货物是出于商业 或者职业的目的,则该销售不在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下列情形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一位专业摄影 师为营业目的购买一架相机;某个企业购买香皂或其他 化妆品以供员工个人使用;一位汽车销售商为转售目的 购买一辆汽车。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 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 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 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 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 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BC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 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 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 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2)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 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 劳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 和服务的相对价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一:奥地利买家与南斯拉夫公司签订合同,奥地利 公司提供原材料给南斯拉夫公司生产刷子和扫帚。生产 加工刷子和扫帚过程的价值低于原材料的价值。 案例二: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拆卸并销售二手衣架的合同, 其中拆卸服务的价值仅占合同总价值的25%。 案例三:买方营业地在德国,其主要业务是生产窗户。 卖方营业地在意大利,其主要业务是生产制窗机器。买 方向卖方购买这种机器,并且约定在买方所在地由卖方 负责组装。 案例四:法国A公司卖电子部件给意大利的买家B。这种 电子部件的生产是根据买家的生产方案来制造的。
“货物”的几个问题
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 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 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 整的范畴。 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 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 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 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 约则存在争议。 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答案:BD
四、 CISG不涉及事项
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但如果是因要约或承诺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仍然 受公约调整。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明确指出其不规范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 题。解决它们会延迟公约的缔结。对所售货物所有 权的影响问题留待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 定的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五、 CISG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 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 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 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 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 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 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 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案例二:Sarl Pelliculest et al., v GmbH
Morton International et al. (CISG-online 578)
If a German company with its branch in Germany buys something from the German agent of a Swiss company (which does not have a branch in Germany) then the German company must have been aware that the agent acted for the Swiss company and/or that the Swiss company ha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the contract and its performance, for the CISG to apply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CISG. If the agent did not reveal that he/she contracted on behalf of the Swiss company and if it is not evid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Swiss company (either through previous deal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negotiations, or from the contract or its performance), the CISG will not be applicable. Instead, German law would apply.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
/uncitral/en/cas e_law.html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美国佩 斯大学CISG数据库 /cisg/text
二、CISG的适用范围(1)
二、CISG的适用范围(2)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 第1条1款(b)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也将适用于营 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例如: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了 货物买卖合同,A国是缔约国而B国不是,本来 不应适用公约,但合同在A国订立,如果法院 地国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 A国法,则依(b)条的规定,当国际私法规则指 向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公约,于是公约得 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