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厅公路字[2005]149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起,部在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上组织实施了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4年来,各级交通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工程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国干线公路总体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危桥得到了有效改造和加固,安全保障显著提高。
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十五”路网改造工程实施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部投资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资金监管。
一是对照“十五”以来部下达的工程计划,按项目进行逐个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已列入部投资计划,但尚未实施的项目,省级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在年内完成实施任务;二是要保质保量地完成部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晋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7日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以及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重点城市为主战场,以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为主攻方向,大幅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增加铁路运输量,构建绿色运输体系,有力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综合施策,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着力解决制约运输结构调整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组织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以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为重点,以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为源头,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尽快见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东府办[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东莞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东莞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升级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改善整体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办事程序,严格工作要求,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意义为推动交通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打通村与村、镇与村之间的断头路、瓶颈路,优化、整合、提升村镇道路网络资源,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增创农村环境新优势,全面创新交通环境,使交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职责制度及分工(一)市交通局:负责统筹规划、质量监督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市负担部分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工作;(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成立项目管理处、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四)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工程预算审核及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三、建设标准各项目须按国家二级公路以上标准设计建设,行车道不少于4车道,配套建设管线、照明、人行道、绿化、公交车港湾式停靠站等市政设施。
四、资金安排(一)工程建安费:凡纳入市村际道路联网升级改造范围的道路,由各镇(街)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熟一条,自行建设一条,市财政对各项目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自筹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深府[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39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的办理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听取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初审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对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所提出的办理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办理方案。
会议指出,综合整治道路交通问题,对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行动,加强配合,切实抓紧道路交通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会议要求,市政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吸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理性的精神,坚持管理与建设并重的方针,当前要把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方案所提出的各项整治措施,切实实行办理工作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讲大局、讲责任、讲配合,切实做好办理方案的各项实施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锦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策划实施第四章资金筹措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附则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家、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工作部署及《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市发展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提升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等。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规划引领、聚焦关键,绿色低碳、提升品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围绕建设辽西区域中心城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在提升城市承载力、城市吸引力、城市活跃度、城市归属感上下功夫,走出一条集约型内涵式城市高质量发展新路。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成立锦州市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5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市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襄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交通环境,提升通行能力,全力服务“四个襄阳”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号议案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保二争一”为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建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力争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使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二、工作步骤和目标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2月至年底,以改善与加强交通管理为主,辅之于必要的设施建设。
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5年,在继续加强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城区路网结构改造建设。
(一)第一阶段工作目标1、路面见警率、管事率明显提高;2、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车秩序明显改观;3、完成必要的工程设施建设,改造皇宫路口地下通道出口,拆除西门转盘改为灯控路口,启动长虹路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提高长虹路通行能力;4、规范长虹路沿线及周边道路非机动车道、混合车道停车泊位,人力、机动三轮车(含货运和人力客运、无牌无证摩托车)交通秩序得到有效治理;5、市区主干道不发生5分钟以上非交通事故拥堵;6、交通参与者遵章守纪形成氛围,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人车分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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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1】182号2011年05月0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4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其中,改造目标及补助范围、标准适用于“十二五”期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危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灾害防治工程)三项内容。
第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地方为主、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与前期工作第五条危桥改造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道、省道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县道、乡道上的中桥及以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适时启动村道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安保工程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省干线的实施任务,完成大部分县道的改造任务。
灾害防治目标为:完成国道、省道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应优先安排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上的相关项目并统筹考虑本辖区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
危桥改造工程应按照危险程度,优先安排五类桥梁。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公路的正常养护工作,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工作目标,提出本辖区(含计划单列市)“十二五”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规模,并将有关项目汇总,构建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报部备案,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前提和依据。
交通运输部将在审核省级项目库的基础上构建“十二五”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
第七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技术评估按以下方式进行。
桥梁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
安保工程项目技术评估按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
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技术评估按照《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往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
第八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建成后,除危桥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进行更新。
对于新增危桥改造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更新。
第九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省级项目库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制订分年度项目安排和实施目标。
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应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投资估算、方案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和设计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并汇总有关信息形成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在汇总省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基础数据应以公路数据库和养护统计数据为基础,填报要求和内容另行制定。
纳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
第十一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充分体现“因地制宜,安全经济”的原则。
危桥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
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
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和设计审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年度项目安排,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9月份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已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完成方案审查的项目情况,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通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完成方案审查项目和初步补助资金为基础,组织开展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和设计审查等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集中填报,同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建议计划正式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商定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专项资金规模后,及时将审批后的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分别于6月底、10月底、12月底在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开工和交(竣)工等相关信息。
其中:10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调整情况;12月底,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交通运输部将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除在建议计划编制期间新增的危桥改造项目外,未按规定完成技术评估、相关前期工作和未纳入全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草案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计划金额执行。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应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每年10月底,汇总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章补助范围与标准第十七条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为非收费公路,具体范围如下:危桥改造为按照现行规范,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及以上桥梁。
中桥以下(不含中桥)由各地自行安排。
安保工程为需要增设或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
灾害防治工程为抗灾能力弱,易因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交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增设或完善公路防灾设施的路段。
第十八条“十二五”期间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采用分区域按定额和投资比例两者取低的办法进行补助,具体为: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45%,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600元;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4万元,农村公路不超过3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5万元。
中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60%,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安保工程国省干线平均每公里不超过5万元,农村公路平均每公里不超过4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20万元。
西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75%,且危桥改造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600元;国省干线安保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6万元,农村公路不超过5万元;灾害防治工程平均每公里不超过25万元。
西藏自治区所有项目全额补助。
第十九条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补助,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补助计划中。
申请所需资料包括: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公路(桥梁)现状图片,以及设计文件批复意见。
上述项目需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设计审查。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
第二十一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组织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时,应全面分析作业路段周边交通状况,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严格控制施工工期。
尽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线上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省际出入口的改造工程,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与相邻省份进行沟通,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做好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 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交(竣)工验收。
对于一般性工程(工程量小且结构简单)可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对于涉及复杂结构工程的项目应采用先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形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相关管养单位应及时更新公路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效果评价机制,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评价,并在年度总结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后的养护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效果的可持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各地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养护作业市场。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交通运输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