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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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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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 自然法; 法治建设; 影响一、自然法的特点( 一) 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

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 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 二) 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

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兴起,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走上舞台。

洛克说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作者:李剑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影响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5-01作者简介:李剑锋,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自然法的特点(一)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二)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取代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会的法治, 能获得一些什么教益与启示?从某种意义上
说, 自然法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 本身已明的共同遗产 ,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其中的精华。 对于推 动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 实现人民的更大福祉, 无疑大有
裨益 。 传统 自然洼精神探徽
¨ 者简介 】 刘国(9 8 ) 男, 16一 。 四川渠县人 。 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江 法学博士 。 [ 收稿 日期 】o6 0 8 2o—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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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行政学院学报 20  ̄I lI 06年第 6期
种污损 了。 【 ” 格老秀斯认为 “ 自然法是正 当的理性准 则”这里的“ , 正当理性” 就是正义。就连上帝也要服从这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美■ 调 自然 法 正义 法治
【 中豳分类号】9 D0
【 文献标识码】 A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摘要】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运动过程中,自然法观念促使人们发出对法典化的呼唤,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及近代自然法学家所受到的科学精神的感染对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法典化运动;理性主义根据美国学者艾伦·沃森的研究,17世纪以来由于中世纪罗马法的衰落,《民法大全》不再被当作世俗民法的权威基础,民法理论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权威作为民法的合理性基础,而此时世俗化的自然法恰好迎合了这一需要,于是自然法思想开始向民法渗透。

[1]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的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的、古罗马的、中世纪的和近代的四个类型。

一般把前三个类型归并为“古典的自然法”,从而与“近代的自然法”相对而言。

[2]笔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神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非近代民法法典化基础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看待,强调人的理性的近代自然法才是近代民法法典化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近代自然法观念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法典化的助推作用。

一、自然法观念中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都密切地跟‘自然理性’之作用连结在一起,而且一直被视同于人之尊严与能力。

但在罗马的法律家眼中,‘理性’或许只是‘经验’之别名,在中世界哲学家眼中,它则是上帝的礼物。

”[3]“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不论是谁以怎样的方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形式蔑视自然法,这种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邪恶的,自然法是所有命令禁令后的真正的规则。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这一结论。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由教会法学家传承下来,却屈从于上帝,对自然法论述最具代表性的阿圭那把自然法置于他的神学体系之中。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丁•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

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

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

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

“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 [1]16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丁• 1925~1926 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320条。

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

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一《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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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摘要】在民法发展与进步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法思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运动过程中,自然法观念促使人们发出对法典化的呼唤,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及近代自然法学家所受到的科学精神的感染对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法典化运动;理性主义
根据美国学者艾伦·沃森的研究,17世纪以来由于中世纪罗马法的衰落,《民法大全》不再被当作世俗民法的权威基础,民法理论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权威作为民法的合理性基础,而此时世俗化的自然法恰好迎合了这一需要,于是自然法思想开始向民法渗透。

[1]特别是在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中,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的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的、古罗马的、中世纪的和近代的四个类型。

一般把前三个类型归并为“古典的自然法”,从而与“近代的自然法”相对而言。

[2]笔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神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非近代民法法典化基础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看待,强调人的理性的近代自然法才是近代民法法典化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近代自然法观念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法典化的助推作用。

一、自然法观念中的理性主义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都密切地跟‘自然理性’之作用连结在一起,而且一直被视同于人之尊严与能力。

但在罗马的法律家眼中,‘理性’或许只是‘经验’之别名,在中世界哲学家眼中,它则是上帝的礼物。

”[3]“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不论是谁以怎样的方式,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形式蔑视自然法,这种行为必然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邪恶的,自然法是所有命令禁令后的真正的规则。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这一结论。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由教会法学家传承下来,却屈从于上帝,对自然法论述最具代表性的阿圭那把自然法置于他的神学体系之中。

阿圭那认为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本能,但是人类还分享了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而自然法就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了神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就是理性。

但进一步而言,他又认为理性归根到底是神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下,自然法脱离不了上帝的支配。

以上时期的理性主义显然不同于近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格劳秀斯通常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理论之建立者,他主张自然法乃是人类可以运用他的理性去发现的规则。

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阐述道,“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是永恒的法律;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依上帝的意志而转移。

”[4]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与中世纪自然法当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同时排除其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而渐渐发展起来。

倡导自然法的学者都试图系统地规划各种规则、原则,并将这些规则和原则纳入一部法典之中,因为他们相信人类构建新法规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完成。

依凭理性的力量,是可以发现或构建一个理想中的法律体系的。

近代自然法学者认为,清晰、明确、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地法典可以使公民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而这样的法典可以以人类的理性为基础制定。

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对近代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渊的影响。

二、近代自然法的数学化、科
学化特性
培根、笛卡尔和牛顿的思想促进了17世纪以后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广泛渗透到各人文学科领域,许多自然法学家也不可避免受到这种感染。

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认为,那些源于历史的、零乱的、漫无头绪的法律应当被取代,一部自觉设计的,构造清晰、全面、逻辑性强、理性的立法成果才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将抽象思维的方法引入到私法领域,人文主义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色彩大大增强。

后世对法典完备性、自足性和形式理性的完美追求正是受到这些影响。

[5]
首先是霍布斯把数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上,在数学和法学之间建立联系,霍布斯把世界看作由因果链组成的大机器,推理是人的基本能力,推理即是在内心进行计算和运算,将契约相加找出人们的义务是政治学家的任务,而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非对错是法学家的工作,一切事物都可以按照机械的规律来计算。

其后,斯宾诺莎设想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则出发,利用几何学的方法,就能够在人文科学中构建一套真理系统,该系统像数学一样确实而普遍,他认为发生在人类社会的事件和自然中的事件一样都处在因果系列中。

之后,普芬道夫作为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深受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的思想的影响,他强调自然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把公理与观察、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多种科学方法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科学的自然法体系。

法律概念的分类是民法体系化的一个基础,各种概念的区分和联系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化的基础,普芬道夫在此方面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6]
在具体规则层面,自然法没有提供具体问题的规则,但不能因此否认它对近代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事实上,自然法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民法的思维方式。

近代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使人们相信可以把所有的民法规则组成一个逻辑完美的体系,用一部大全的法典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无疑促成了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三、近代自然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从格劳秀斯开始,近代自然法学家以区别于古典派的方式来看待社会与法律,传统的义务观念逐渐淡薄,权利意识得到伸张,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实施就不再是以往的自然法学说的“义务”而是“权利”。

格劳秀斯以及大多数的近代自然法学家把自利和自我保全作为人的本性,设想人类一切活动出发点都是趋利避害的,人人都有欲望,而人的欲望在法律上就是用“权利”来进行表达。

自然法学家看来,义务是从权利中延伸出来的,它并不是如权利一般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具有根本性的。

“因此,国家的真正功能和目的在于把这些权利纳入它的秩序,从而保留并且保障这些权利。

”[7]与此同时,将个人权利制度化为法律秩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倡导在法典之中体现出个人权利制度。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张旧法律需要被替代或者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人们需要的是符合其理性或人性的法律,并且这一法律应当使每个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采用成文形式,并且在内容上完备详尽、明确并且在编排上符合逻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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