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
五刑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凌迟)、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炮格(也作炮烙)、刵(割耳朵) ,
膊(赤身肢解),辜(肢解),醢(剁成肉酱),脯(晒成肉干),剖心,枭首,弃市,族诛,车裂等。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 封建五刑 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源自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 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五刑
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具五刑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具五刑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具五刑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指导性的术语,它提示我们要正确理解和认识中国传统法制史。
具体来说,这五个词就是“正义”、“刑罚”、“监禁”、“监狱”和“惩戒”。
首先,正义是指中国传统法制史中的核心价值观,源于古代儒家思想,着重强调“以道德准则作为行为准则”,以便在社会中实现公平和正义。
在古代政治体制中,皇帝是神的代表,他们拥有绝对权力,负责制定法律,保障政府的执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罚是中国传统法制史中制度化的惩罚方式,用来对违反法律行为的人施以处罚,主要有罚款、流放、剥夺王位、废除资格及刑罚等。
这些刑罚都是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而实施的。
第三,监禁是指将犯罪者关押在牢房中,以控制和改造其行为,使其不再犯罪。
在中国古代,监禁对犯罪行为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使犯罪者能够在监狱中改变自己的行为,改正自己的错误,然后返回社会。
第四,监狱是用来存放犯罪者的地方,也是刑罚的地方。
古代中国的监狱大多由政府管理,主要用来关押犯罪者,管理犯罪者,改变犯罪者的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最后,惩戒是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人采取措
施,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以及惩罚犯罪者的行为。
古代中国的惩戒方式主要有责令罚款、流放、剥夺王位、废除资格、刑罚等。
以上就是具五刑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它着重强调了古代中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视,以及对于犯罪者的惩戒方式。
古代中国的法制史,由正义、刑罚、监禁、监狱和惩戒五个重要概念组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五刑详解

经查检《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中国法制出版社)P85:“北齐别开生面,以死、流、耐、鞭、扑五种刑罚为骨干。
” P86:“(北)周律以杖、鞭、徒、流、死五种刑罚为骨干。
”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的中国法制史讲义中,有“《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一段。
前者确认楼主所问五刑似在北周;后者确认似在北齐。
我无力辨识,还是楼主自己甄别吧。
呵呵。
(以上为修改原答案部分,同时建议楼主关闭了吧,那些专家教授都各执一词的专业知识,我等何能解决)(以下原答案)形成于北魏(见下文历代五刑)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
此后延用至清。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
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
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
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
隋唐无此制。
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
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
重于墨刑,轻于剕刑。
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
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汉初亦沿用劓刑。
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
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断足的刑罚。
也称剕刑。
重于劓刑。
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
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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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法律 敎育 网ABCD答案:C2、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BCD答案:A3、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BCD答案:ACD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
为句章令。
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
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
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
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
”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B刑讯的程序C条件D的要求答案:ABC5、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ABCD答案:B6、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
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BCD答案:B7、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答案:C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2019年司法法制史精选考点: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第一章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
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
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
他有意提升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又从”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仅仅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能够“先刑后教”行事。
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我国古代法律,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
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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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
第一章唐律与中华法系
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
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因为公
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
公事无关,如盗窃、****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
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
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能够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
“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
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
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
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
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
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
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