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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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学前教育政策解读与实施指南

教育行业学前教育政策解读与实施指南

教育行业学前教育政策解读与实施指南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概述 (3)1.1 学前教育政策的历史发展 (3)1.1.1 新中国成立初期 (3)1.1.2 改革开放时期 (3)1.1.3 21世纪初至今 (4)1.2 学前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 (4)1.2.1 以人民为中心 (4)1.2.2 公平与普惠 (4)1.2.3 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4)1.2.4 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 (4)1.2.5 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相结合 (4)第二章学前教育政策目标与任务 (4)2.1 学前教育政策目标 (4)2.2 学前教育政策任务 (5)2.3 学前教育政策实施策略 (5)第三章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5)3.1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概述 (5)3.1.1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定义 (6)3.1.2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构成 (6)3.2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6)3.2.1 改革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6)3.2.2 改革学前教育服务机构 (6)3.2.3 改革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6)3.3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步骤 (7)3.3.1 调查研究阶段 (7)3.3.2 政策制定阶段 (7)3.3.3 改革实施阶段 (7)3.3.4 监督评估阶段 (7)第四章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7)4.1 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原则 (7)4.2 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策略 (7)4.3 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实施与监管 (8)第五章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8)5.1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现状分析 (8)5.1.1 师资队伍结构 (8)5.1.2 师资队伍素质 (8)5.1.3 师资队伍培训与激励 (9)5.2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9)5.2.1 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9)5.2.2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9)5.2.3 完善师资队伍培训与激励机制 (9)5.3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与选拔 (9)5.3.1 师资培养 (9)5.3.2 师资选拔 (9)第六章学前教育课程改革 (9)6.1 学前教育课程改革背景 (9)6.2 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目标 (10)6.2.1 培养具有全面素质的幼儿 (10)6.2.2 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10)6.2.3 优化课程体系 (10)6.3 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实施策略 (10)6.3.1 更新教育观念 (10)6.3.2 优化课程结构 (10)6.3.3 创新教学方法 (10)6.3.4 完善评价体系 (10)6.3.5 加强教师培训 (11)第七章学前教育质量保障 (11)7.1 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1)7.2 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与监管 (11)7.3 学前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与推广 (12)第八章学前教育政策实施与评估 (12)8.1 学前教育政策实施流程 (12)8.1.1 政策制定与发布 (12)8.1.2 政策宣传与培训 (12)8.1.3 政策实施与监督 (12)8.1.4 政策调整与完善 (12)8.2 学前教育政策评估方法 (13)8.2.1 定量评估 (13)8.2.2 定性评估 (13)8.2.3 案例分析 (13)8.2.4 比较评估 (13)8.3 学前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应用 (13)8.3.1 政策调整与优化 (13)8.3.2 政策推广与复制 (13)8.3.3 政策宣传与教育 (13)8.3.4 政策监测与预警 (13)第九章学前教育政策宣传与推广 (13)9.1 学前教育政策宣传策略 (13)9.1.1 制定明确的宣传目标 (14)9.1.2 制定多元化的宣传内容 (14)9.1.3 创新宣传形式 (14)9.1.4 加强政策解读与培训 (14)9.2 学前教育政策推广途径 (14)9.2.1 主导 (14)9.2.2 社会参与 (14)9.2.3 家庭配合 (14)9.2.4 国际合作与交流 (14)9.3 学前教育政策推广效果评价 (14)9.3.1 政策知晓度评价 (15)9.3.2 政策满意度评价 (15)9.3.3 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15)9.3.4 政策推广策略评价 (15)第十章学前教育政策风险防控与应对 (15)10.1 学前教育政策风险识别 (15)10.1.1 政策制定风险识别 (15)10.1.2 政策实施风险识别 (15)10.1.3 政策监管风险识别 (15)10.2 学前教育政策风险评估 (15)10.2.1 风险等级划分 (15)10.2.2 风险评估方法 (15)10.2.3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6)10.3 学前教育政策风险防控与应对措施 (16)10.3.1 完善政策制定机制 (16)10.3.2 加强政策实施力度 (16)10.3.3 优化政策监管体系 (16)10.3.4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16)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概述1.1 学前教育政策的历史发展自我国成立以来,学前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见证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与改革。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5篇模版)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5篇模版)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5篇模版)第一篇: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

它是研究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理论和应用的基础课程。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培养分析、解决学前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和能力。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是一门理论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学前教育学和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理,因此学习本课程的前修课程主要是学前教育学、幼儿园管理等。

三、本课程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三个基本目的:1.初步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和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园的意识;2.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准确地分析和理解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培养和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分析学前教育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四、本课程学习方法为系统掌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学生自主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抓重点,牢固掌握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二)掌握好的学习方法,如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三)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理论的实际应用。

五、本课程教学方法本课程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宜采用讲述、讨论与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

基本概念、理论以教师讲述为主,发展性问题以学生讨论为主,现实问题以案例分析为主。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与教学过程建议一、学时分配本课程3学分,总课时为54学时。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至6周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家庭式托育服务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儿童为本,注重儿童全面发展;(二)关注儿童心理需求,建立和谐温馨的学习环境;(三)推行终身教育,促进儿童个性化发展;(四)强调家庭与学校的密切配合,形成育人合力;(五)注重教学质量监控,提高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后,方可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并有持证上岗的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安全。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家长参与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国家课程标准,注重幼儿个性化发展,科学编制适宜幼儿认知、探究和游戏的课程计划。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道德和社会行为习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身体、心理伤害。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当关注幼儿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计划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问题,均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幼儿教育的法规与政策PPT课件

第三章-幼儿教育的法规与政策PPT课件

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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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幼儿园工作规程》概述
❖ (5)规定了幼儿园的招收对象和学制。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 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 年制的幼儿园。
❖ (6)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 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 (2)规定了本规程的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 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制定本规程。
❖ (3)规定了幼儿园的地位。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 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
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 (4)规定了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
❖ 第三期(2017-2020年)行动计划,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科学保 教制度化,在全国基本普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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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 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一部行政法规,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 效力最高。
❖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
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中国教育部网站2012年10月15日
发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对防止和克服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

它们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规范。

通过政策法规,政府能够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性,让每个孩子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同时,法规还能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教育质量。

在我国,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幼儿园管理条例》是较为重要的法规之一。

它对幼儿园的举办、管理、保育和教育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要求幼儿园必须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同时,对幼儿园的师资、设施设备等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也是学前教育领域的重要规章。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任务、入园和编班、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在教育方面,强调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品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学前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

比如,大力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建设,旨在让更多的家庭能够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学前教育服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措施,增加学前教育的学位供给。

在学前教育的师资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规范。

要求提高幼儿教师的入职门槛,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投身学前教育事业。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还对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方法进行了指导。

强调要尊重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内容和活动形式。

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避免“小学化”倾向,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成长。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一、引言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旨在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对学前教育的普及和质量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学前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中国的学前教育政策主要由《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文件构成。

这些政策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公平政府积极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公平,努力解决城乡区域、贫富差距等问题,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2. 教师队伍建设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3. 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政府加强学前教育教材建设,推动教材、教具的更新与研发。

并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1. 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是中国学前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基础,主要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对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 学前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该法规定了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政府的责任、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学前教育法》和《学前教育促进法》之外,还有一些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儿童福利法》、《义务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学前教育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四、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1:教育部相关政策1.1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的规范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重要文件,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管理和教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1.2 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办法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办法是教育部规定的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的指导文件,包括评估要求、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等,旨在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3 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标准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标准是教育部制定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的相关标准,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师资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

2:学前教育法律法规2.1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国家制定的对幼儿园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师资要求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2.2 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包括学前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2.3 儿童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制定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包括儿童教育权利、健康权益和安全权益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为学前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3:附件附件一、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全文附件二、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办法全文附件三、学前教育师资培训标准全文附件四、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附件五、学前教育法全文附件六、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学前教育指为儿童提供3至6岁的早期教育和教学活动的一种教育形式,旨在培养儿童的品德、智力和身体等方面的综合发展。

4.2 幼儿园指专门为3至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要教学形式,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4.3 儿童权益指儿童享有的与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社会等方面相关的权利,包括教育权利、健康权益和安全权益等。

本文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可以在本平台查阅和。

感谢您的阅读。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2、谈谈学习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识的重要意义?①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②是正确履行园长职责、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③是带领广大教师及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是指体现传统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论述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⑴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

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是保证教育政策贯彻执行的一个主要手段。

⑵学前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区别:①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而教育政策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③规范和稳定程度不同。

法比政策更为稳定,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教育法的规定则比较具体、明确。

④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而党的教育政策表现形式则多样,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化的形式。

3.教育法的特点①主体的多样性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③法律关系的复杂性④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4.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教育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5、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6、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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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18年的《费舍教育法》和1933年的《哈多报告》 1944 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
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
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 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计划
德国每一类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受过高等教育,而且要接 受专门的教育工作培训。只有通过所学专业和教研教育学两 种国家考试者,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国家聘为终身职员。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
(一)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 2001 年,慕尼黑国家学前教育研究所和 27 位专家学者共 同拟定了《巴伐利亚学前儿童的陶养与教育计划》,该教育计 划主张学习内容应与幼儿的生活环境、兴趣紧密结合,给予幼 儿主动认识及尝试的机会,提供开放式的游戏空间以及幼儿团 队合作的学习机会,培养幼儿具有自我责任的品格及社会能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者法 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 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 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 专用”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国
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
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 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 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 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 事业的宏观调控。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 “标准设立与调控 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 负责制定不同部门 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 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 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 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
第三节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578年,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 ,规定幼儿保教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注意 事项。 18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强迫教育的特征,规定将5-6岁的学龄前儿 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 19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倾向于“控制但不援助”。 192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儿童的 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强调设立“白天 的幼儿之家”;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 师培训。
是一战以后,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 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视学 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65年秋,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 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 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 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 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
各州的财政分配以及对家庭的支持和补助、学费高低也 各不同,难以保障全国各地幼儿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尤其对 来自社会低阶层家庭的幼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 园是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 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
(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
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战》(Teachers: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了 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 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法律为保 障,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2004年2月,德国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等。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各州立法保障幼儿的 基本权利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 之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教育的立 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通过各州文教部 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2009年 3 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 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 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 学校教育。 →1976 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 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 子的变化》,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 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 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不良行为问题制 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 照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教 育政策制定上的重点,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三)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 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培训时间灵活。 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 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 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 行管理,而且操作规范。 (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 的自治权力。1988 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 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
2004年12月,由英国财政部、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 与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
《2005 年教育法》则是对《1989 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 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7年12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 Plan)》 2007年7月,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 规划(Every Child's Future Matters) 2008年,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 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 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 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 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 的政策宗旨。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 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 残障儿童的法律。如:
1968年 《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1975年 《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四节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08年,日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 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 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641970、1972-1981、1991-2001),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 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创 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1990年,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 1997年,日本颁布了《儿童福利法》 2006年,日本颁布了新的《教育基本法》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三、德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启示
(二)教育财政地方化 德国近年来有财政地方化的趋势,即州政府降低了对财政的 影响力,并将财政责任完全转移给地方政府,由地方自行运用 及决定经费的使用。如 2004 年,巴登—符腾堡州政府将所有 财政责任都转移至地方,各个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多少完全由 地方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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