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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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的;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8】【11】(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安徽省刑法重点最新量刑

安徽省刑法重点最新量刑
罪名 盗窃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全国标 准) 信用卡诈骗罪(全国标 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 国标准) 挪用资金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容留他人吸毒(全国标 准)
安徽省标准(刑事实务公众号) 较大(构罪) 巨大(跳档) 2千 5万 ---5万 2千 3万 5千 5万 2万 5万 2万(单位10万) 10万(50万) 10万(单位50万) 5千恶透1万 30万(单位150 万) 5万0万 50万 20万 100万(单位500 万) 100万(单位500 万) 50万恶透100万
20万(单位100万) 100万(单位500 ---万) -----2万(非法1万) 1万 3千 5千 2人次 1次3人或2次以上 10万 5万 ---------30万 ------

常用罪名犯罪数额

常用罪名犯罪数额

常用罪名定罪数额及情节一、盗窃罪(264条)(一)定罪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0—1000 5000—20000 30000—100000 法发(1998)3号(58P26)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上苏高法发(1998)4号(58P54)盗窃电能见苏高法发(1998)25号(65P85)(扒窃)宁检发(2001)29号(市公检法司行文)1、700元以上;2、自行车5辆以上(价值难以确定);3、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4、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应定罪处罚。

入户盗窃未达3次,但情节恶劣的,可按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二)盗窃已达“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情况法释(1998)4号(59P28、34)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抢劫罪(263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无5000元以上无苏高法发(1998)14号(60P108)为劫财而杀人,或在劫财过程中杀人的,定抢劫罪。

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法释(2001)16号(83P28)三、抢夺罪(267条第1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0至2000元5000至20000元30000至100000元法释(2002)18号(91P47)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苏高法发(1998)14号(60P108)四、诈骗(266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上法发(1996)32号(52P92)3000元40000元无苏高法(1997)30号(52P91)、五、敲诈勒索罪(274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1000—3000 10000—30000 无法释(2000)11号(73P75)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无苏高法发(1998)14号(60P108)六、故意毁坏财物罪(275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无苏高法发(1998)14号(60P108)七、聚众哄抢罪(268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无苏高法发(1998)14号(60P108)八、职务侵占罪(271条第1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00—20000 100000 无法发(1995)23号(48P87)10000元100000元无苏高法(1996)80号(49P91)关于主体的解释:苏高法(1996)94号(49P93);法发(1995)23号(48P87);法释(2001)17号(83P29)。

法硕考研干货!!!常见犯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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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经济类、财产类、贪污类的犯罪,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
2.信用卡诈骗罪:(1)恶意透支,5万元;(2)其他的行为方式,都是5000元;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侵犯财产罪
1.盗窃罪:1000——3000元;
2.抢夺罪:1000——3000元;
3.诈骗罪:3000元以上;
4.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
5.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
6.侵占罪:1万元。

(这里的犯罪数额标准有的是有区间的,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的地方的起点数额高于欠发达地方,通常考试中考构成犯罪数额会大于最高标准,不构成犯罪就小于最低的标准)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3万元;
2.职务侵占罪:6万元;
3.受贿罪、行贿罪:3万元;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万元;
5.挪用公款罪:(1)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2)进行营利活动,5万元;(3)进行合法活动,5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
6.挪用资金罪:(1)进行非法活动,6万元;(2)进行营利活动,10万元;(3)进行合法活动,10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
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万元;
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自然人,3万元;(2)单位,20万元。

以上犯罪中,有两个例外:
1.盗窃罪,即使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金额15万元以上即使尚未销售,也要追究未遂的刑事责任。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跟经济打交道,因此,经济犯罪也就出现了,而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都不一样,因此,在法律上,对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也有相关的规定。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 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侵吞、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涉及的类型较多,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漏税、诈骗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刑法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经济犯罪的量刑金额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首先,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款和罪名。

贪污受贿的刑事处罚一般按照受贿金额的大小来确定,涉及贪污受贿的金额高的案件一般会判处较重的刑罚。

对于金额在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的犯罪,法律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金额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之间的犯罪,法律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在数千万元以上的犯罪,法律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犯罪,也是根据挪用的金额来确定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挪用公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法律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法律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欺诈犯罪(如诈骗、假冒等),刑法规定根据欺诈金额大小来判处相应的刑罚。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犯罪,法律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累犯、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济犯罪除了刑事处罚外,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经济处罚金额的确定,一般参照刑事处罚的标准,基于违法所得的金额、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的量刑金额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皖高法[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高法(2014)202号)全省各中、基层法院: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按照法发【2013】14号通知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24日经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函复审核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我国规定,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贿赂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贿赂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

此外,对于单位行贿犯罪,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行贿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国规定,盗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盗版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再次,对于金融诈骗犯罪,我国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对于非法经营犯罪,我国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总之,我国对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有相应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只有当经济犯罪行为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经济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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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
2000元以上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三条
5000元以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
七十九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四条
法释【2010】18号
第六条
50万元以上、30人(公)或200人(法)
销售侵权
复制品罪
第二百零一十八条
数额特别巨大
法释【2004】19号
10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
二十四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七条
皖检会【2014】16号
2万(单位10万)元以上
10万(单位50万)元以上
100万(单位500万)元以上
盗窃罪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数额较大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
六十五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第一百
六十六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三条
损失10万元以上,获利2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
2001年1月21日
法释【20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20日
法释【200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23日
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罪名
条款
数额标准
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
五十三条
第一百
五十五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
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法释【2000】30号
第十条
个人5万元以上或单位25万元以上
个人15万以上或单位75万
以上
个人50万以上或单位250万以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
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
六十九条
重大损失
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七条
30万元以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一百
六十九条之一
重大损失
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八条
150万元以上的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
七十条
数额特别巨大
法释【2000】26号第一条
3万元以上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月4日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01】8号
100万元或损失20万元(公)、50万元以上(法)
300万元以上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第一百
八十九条
重大损失
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五条
20万元以上
逃汇罪
第一百
九十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六条
单笔200万美元以上
或累计500万美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
七十六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个人20万元或30户或损失10万元;单位100万元或
150户或损失50万元
个人100万元或100人或损失50万元;单位500万或500人或
损失250万元
妨害信用卡
管理罪
第一百
七十七条之一
数量较大
数量巨大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
情节
皖高法【2014】338号《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
七十一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四条
皖高法【2014】202号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
七十二条
数额较大
1995年12月25日
法发【199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0月17日
法释【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日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
法【2001】8号
个人1万元或单位5万元
以上
个人5万元或单位25万元
以上
个人20万元或单位100万元以上
逃税罪
第二百
零一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
法释【2002】33号
5万以上且10%(公)或1万元以上且10%(法)
2011年4月8日
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2月1日
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4日
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违法发放
贷款罪
第一百
八十六条
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
法发【2001】8号
100万元或损失20万元(公)、50万元以上(法)
300万元以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
八十七条
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
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
30万元以上
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
100万元以上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五条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二条
法发【2001】8号
个人10万元或单位50万元以上
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六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巨大
安徽省公、检《关于我省四类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2001年)
2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
(非法活动)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
七十四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皖高法【2013】315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一百
六十条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条
500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
六十三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十条
5000元至2万元以上
10万元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行贿罪
第一百
五十九条
数额较大
公通字【2010】23号补充规定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第二百
七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之一
数额较大
法释【2013】3号
一名三个月5000元或十名3万元以上
附:相关法律法规发文字号与法规名称对照表
相关法律法规发文字号与规范名称对照表
法律法规简称及发文号
法律法规全称
发布或实施时间
法发【1995】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骗购外汇罪
第一百
九十条之一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七条
50万美元以上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二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九条
法释【2010】18号
第五条
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
个人30万元以上、单位150万元以上
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
第二百
六十四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皖高法【2013】254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上
诈骗罪
第二百
六十六条
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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