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罪名条款数额标准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

五十三

第一百

五十五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

其他严

重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其他

特别

严重情

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法释【2000】

30号

第十条个人5万元以上

或单位25万元以上

个人15

万以上或单位

75万

以上

个人50

万以上或单位

250万以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

六十条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

23号第五条

500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

六十三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条

5000元至2万元以上10万元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

共组织官员

行贿罪

第一百

五十九

数额较大

公通字【2010】

23号补充规定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数额较大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

六十五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第一百

六十六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三条

损失10万元以上,获利2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一百

六十七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四条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外

汇被骗或逃汇1000万

美元以上的

国有公

司、企业人员失

职罪第一百

六十八

严重损失

重大损

特别重

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五条、十六

50万元以上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

职权罪严重损失

重大损

特别重

大损失3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

国有资产

第一百

六十九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七条

30万元以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一百

六十九

条之一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八条

150万元以上的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

七十条

数额特别巨大法释【2000】

26号第一条

3万元以上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一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法释【2000】

26号

第三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20万元

以上

持有、使用

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二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条

法释【2000】

26号

第五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20万元

以上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三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三条

法释【2000】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

26号

第六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

七十五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六条10万元以上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

七十五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七条

100万元以上或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

七十六

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七条

法释【2010】

18号

第三条个人20万元或

30户或损失10万元;

单位100万元或

150户或损失50

万元

个人100万元或100人或

损失50万元;单位500万或

500人或

损失250万元

妨害信用

管理罪

第一百

七十七

条之一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公通字【2010】

23号第三十条

法释【2009】

19号

第二条他人信用卡5张

以上、伪造的信用卡

10以上

骗领10张以上、他人信

用卡

50张以上、伪造的100

张以上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量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三十一条

法释【2009】

19号

第二条

5张以上

伪造、变

造国家有价证

券罪第一百

七十八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三十二条2000元以上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三十三条5000元以上

擅自发行第一百

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

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

七十九

50万元以上、30人(公)或200人(法)

23号第三十四条

法释【2010】

18号

第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

八十六

数额巨大或重

大损失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

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二条

法发【2001】8

100万元或损失

20万元(公)、50万

元以上(法)

300万元以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

八十七

数额巨大或重

大损失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

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三条

法发【2001】8

100万元或损失

20万元(公)、50万

元以上(法)

300万元以上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第一百

八十九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三十五条20万元以上

逃汇罪

第一百

九十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六条

单笔200万美元

以上

或累计500万美

骗购外汇罪

第一百

九十条

之一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七条

50万美元以上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二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九条

法释【2010】

18号

第五条个人10万元、

单位50万元

个人30

万元以上、单位

150万元以上

个人100

万元以上、单位

500万元以上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三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五十条

法发【2001】8

2万元以上

(公)、1万元(法)

5万元以

20万元

以上

票据诈骗第一百数额较大数额巨数额特公通字【2010】

罪 九十四条

大 别巨大 23号第五十一条

法发【2001】8号

个人1万元以上(公)或5000元(法)、单位10万元以上

个人5万

元以上、单位 30万元以上

个人10

万元以上、单位

100万元以上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五条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

重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四十二条

法发【2001】8号

个人10万元或单位50万元以上

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

元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六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

法发【2001】8号

5000元或恶意

透支1万元

以上

5万元或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 50万元

或恶意透支

100万元以上

有价证券 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七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五条

1万元以上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

九十八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六条

法【2001】8号

个人1万元或单位5万元

以上 个人5万元或单位25万

元 以上

个人20万元或单位100万元以上

逃税罪

第二百

零一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

法释【2002】33号

5万以上且10%(公)或1万元以上且

10%(法)

骗取出口 退税罪

第二百 零四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 法释【2002】30号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250万元以上

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第二百

零五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六十一条

法发【1996】

30号

10万元或税款

被骗5万元以上

50万元

或税款被骗30

万元以上

伪造、出

售伪造的增值

专用发票

罪第二百

零六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六十二条

法发【1996】

30号

100份或50万元

以上

500份或

250万元以上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第二百

零七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

23号第六十三条25份或10万元

以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罪

第二百

零一十四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法释【2004】

19号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

零一十七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通字【2010】

23号第六十九条

法释【2004】

19号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

零一十八条

数额特别巨大

法释【2004】

19号

10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

二十四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七条

皖检会【2014】

16号

2万(单位10万)

元以上

10万(单

位50万)元以

100万

(单位500万)

元以上

盗窃罪

第二百

六十四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皖高法【2013】

254号《关于盗窃罪

数额认定标准问题

的规定》

2000元以上

5万元以

40万元

以上

诈骗罪第二百

数额较大

数额巨

数额特

别巨大

皖高法【2011】

292号《关于诈骗罪

六十六条5000元以上

5万元以

50万元

以上

数额认定标准问题

的规定》

抢夺罪

第二百

六十七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

情节

皖高法【2014】

338号《关于抢夺罪

数额认定标准的通

知》

2000元以上

3万元以

20万元

以上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

七十一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八十四条

皖高法【2014】

202号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

七十二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安徽省公、检

《关于我省四类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2001年)2万元以上或1

万元以上

(非法活动)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

七十四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特别

严重情节

皖高法【2013】

315号《关于敲诈勒

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的通知》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

30万元

以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

七十六

条之一

数额较大

法释【2013】3

一名三个月5000元或十名3万元以上

附:相关法律法规发文字号与法规名称对照表

相关法律法规发文字号与规范名称对照表

法律法规简称及发文号法律法规全称发布或实施时间

法发【1995】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

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

25日

法发【199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0月

17日

法释【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

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0月

08日

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

22日

法【20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1年1月21

法释【200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20

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23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1月7

法释【2004】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

22日

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2009年12月

16日

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月4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

2011年1月10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

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8

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2月1

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4

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

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

皖高法【2011】29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

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

皖高法【2013】25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

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3年6月26

皖高法【2013】3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

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3年7月30

皖高法【2014】20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经济犯罪的量

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

皖高法【2014】33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

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9

经济犯罪死刑标准

经济犯罪死刑标准 在我国经济类的犯罪还保留了死刑,但是由于经济犯罪,它也是一种犯罪类型,所以说有各种各样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而且这些经济犯罪的类型,其每一种都是不一样的,并且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还是要根据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刑也可以被判处死刑,在我国死刑又可以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法。在经济犯罪中也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下面就介绍一下对于经济犯罪死刑判定标准。 关于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死刑,只能适用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剩下的案件都应当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此也可以看出,死刑,它适用于罪行极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这一类的犯罪分子,其所犯的罪行,对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的严重,并且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也是特别恶劣的。 经济类犯罪中死刑标准 1、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也有很多,比如说蓄意谋杀,还有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绑架,还有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包括数额非常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经济类的犯罪中也保留了死刑,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七个,关于经济犯罪的保留了死刑的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假币、伪造假币罪;集资诈骗罪等等。 2、在我国经济类的犯罪还保留了死刑,但是由于经济犯罪,它也是一种犯罪类型,所以说有各种各样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而且这些经济犯罪的类型,其每一种都是不一样的,并且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还是要根据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决定。 3、关于死刑,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也有具体的法条依据,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48条,系统介绍了执行死缓的适用对象,还有其核准程序。其中明文规定了在我国,死刑是指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如果对于那些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员,并且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也可以在判处死刑的时候同时宣告死刑缓期二年在执行。死刑除了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财务知识)经济犯罪数额立案标准最全版

(财务知识)经济犯罪数额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之上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之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之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之上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之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之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壹、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壹)壹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之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之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之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壹千五百元之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壹万五千元之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之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壹千元之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壹万元之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之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X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

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 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 在商品经济领域里,有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会去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去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又分很多种,每一种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数额规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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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难点1、办案经费紧缺,这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问题。 ①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携带了大笔不义之财,多逃往外地(有的甚至逃往境外、国外),犯罪所得转移隐匿地点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外出追逃、取证、查帐次数多,范围大,费用支出大;②公安部又明文强调办案干警不准同受害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索取办案经费等;③对追缴的地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鉴定、评估,对有的帐目需要中介机构审计,而公安机关又无鉴定、评估等专项经费来源,需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公安机关有限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与侦办此类案件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的查办更是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必然软化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2、取证难:经济犯罪行为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取证的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隐匿罪证,往往跨省市、跨区域虚开,甚至几十个、十几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相互虚开,公安机关如要获取“有货虚开”亦或“无货虚开”、“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的证据,往往需要依据发票线索,查明最初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有所提供货物的能力,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等关键问题,而这些跨省市、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所需周期较长,查证难度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对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侦查和证明就更难了。3、发现难: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使经济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发现难。大多数经济案件不是发生在现在,只是事情败露在现在。作案的过程往往是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所以说经济犯罪引发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案情只有发展到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来偿还以前投资者的本金时,犯罪结果才会骤然爆发,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次经济犯罪多与内部腐败问题紧密相连,许多部门是先掩盖起来,尤其是金融案件,先不报,实在包不住了,才报案,这样时过境迁,犯罪证据查起来就相当困难了。4、法律适用难: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当前的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法律规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在具体的查办过程中,往往是有人无物,经营数额和财产损失很难认定,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再有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由于没有立案,不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活动范畴之内,因此也不能行使侦查活动的职权和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和手段,如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等,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另外经济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大。如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承包中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往往难以区分,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二、对策: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经济犯罪的特征和经侦工作的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还是侦办具体案件,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2、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抓紧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经济犯罪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

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一案件种类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经济犯罪数额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以上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018年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2、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4、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5、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6、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以上内容就是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提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上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可以随时点击我们的咨询通道来进行免费咨询。 点击右侧咨询按钮也可以进行免费咨询。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通道

安徽省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常见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罪名条款数额标准依据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第一百 五十五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或 其他严 重情节 数额特 别巨大或其他 特别 严重情 节 刑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法释【2000】 30号 第十条个人5万元以上 或单位25万元以上 个人15 万以上或单位 75万 以上 个人50 万以上或单位 250万以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 六十条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公通字【2010】 23号第五条 500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 六十三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条 5000元至2万元以上10万元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 共组织官员 行贿罪 第一百 五十九 条 数额较大 公通字【2010】 23号补充规定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 数额较大 个人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第一百 六十六 条 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三条 损失10万元以上,获利2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一百 六十七 条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四条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外 汇被骗或逃汇1000万 美元以上的 国有公 司、企业人员失 职罪第一百 六十八 条 严重损失 重大损 失 特别重 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五条、十六 条 50万元以上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 用 职权罪严重损失 重大损 失 特别重 大损失3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 国有资产 罪 第一百 六十九 条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七条 30万元以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罪 第一百 六十九 条之一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公通字【2010】 23号第十八条 150万元以上的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 七十条 数额特别巨大法释【2000】 26号第一条 3万元以上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一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数额特 别巨大 法释【2000】 26号 第三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上 20万元 以上 持有、使用 假币罪 第一百 七十二 条 数额较大 数额巨 大 数额特 别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条 法释【2000】 26号 第五条 4000元以上 5万元以 上 20万元 以上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 七十三 条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公通字【2010】 23号第二十三条 法释【2000】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确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原则与方法(一) 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具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均有研究的必要。 一、问题的产生 对于要求犯罪数额的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数额犯。对于数额犯的定义,理论上仍存在一定分歧。从数额犯含义的本体出发最为直观的定义是:“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称为数额犯。”①立足于对数额概念的理解可以界定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②从对犯罪形态的影响角度又可界定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③尽管各种定义不尽相同,但多是由于定义角度的不同导致,字有微殊而实无迥异,对于以数额作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是一致认可的。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的确立,数额在很多犯罪的认定上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实定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数额犯生成的法律根据源自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将数额作为广义上的情节,并由此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基准线,成为出罪与入罪的门槛,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反过来又成为了《刑法》但书的具体化。纵观刑法典中的所谓数额犯,几乎全部由此框定。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在犯罪构成的设置上,没有采用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通行做法,而是由立法既作定性规定又作定量要求,堪称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其中,许多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的犯罪是以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标准的,成为我国刑法上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④由于数额犯的数量庞大,在实践中又大多属于高发型犯罪,因此,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我国新刑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有学者对此评价为:“中国刑法特别注重以犯罪结果、犯罪金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其特点是一种客观化的模式。”⑤ 毋庸讳言,这样的立法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甚至不能算是体系严密的,并由此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划分却是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的固有特点。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类似外国刑法中重罪、轻罪、违警罪等不同层级的划分,我国刑法典确立的犯罪全部属于重罪,除此之外,便是违法行为。这样的结果便是大量的轻罪与微罪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仅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其结果就是,实践当中大量地将性质相同只是程度有所差异的行为作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处理。尤其是在数额犯中,现行立法的实质是将量的差别上升为质的差异,由此,数额标准的重要性得到了质的提升。此即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中关于数额犯的基本原理,其对于罪与非罪的划分是基于现行刑事立法体系而设定的,尽管在法理上不够严密、严谨,但在现阶段无法对刑事立法、司法体系作出重大变革的情形下,仍不失为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因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既然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那么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数额犯亦可谓最不坏的制度选择之一。 二、原则与方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⑥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大多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⑦犯罪数额标准的确定,从社会控制角度而言,是划定犯罪圈的立法活动。由于该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5千到2万。 《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实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实往往会看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事实了犯罪行为,但此时并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也是无法认定为犯罪的。这里说到立案标准的问题上,那么大家知道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经济犯罪侦查重点

经济案件侦查重点 1、经济犯罪(专题一)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经济犯罪侦查(专题二2) 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3、初查(专题二26) 立案审查(初查)是经侦部门对接受或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证据材料或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 4、查询冻结概念及其程序(专题三41)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 ——侦查人员根据侦查(调查)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调查询问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情况的一种查证方法。 ——通知上述机构、部门停止支付的存款、汇款的专门措施。 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审批 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执行 3)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6个月,可继续冻结6个月 4)冻结存款、汇款的解除 ——逾期自动撤销 ——依法通知解除:经查明与案件无关3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 门解除冻结 5)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处理 ——随案向人民法院移送:向人民法院移送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 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依法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被撤销 6)冻结存款、汇款的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 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发出法律文书,纠 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 5、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有何特点(专题二2) 1、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2、侦查行动的易受干扰性 3、侦查活动的广泛性 4、侦查途径的特殊性 5、侦查管辖的多样性 6、经济犯罪侦查的具体任务(专题二2) 1)查明经济犯罪事实 2)收集证实经济犯罪活动证据 3)缉获经济犯罪嫌疑人 4)追缴赃款赃物挽回损失 5)防范控制经济犯罪 7、如何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发现途径)(专题三17) 1、利用经济指标的变化发现经济犯罪证据 2、从民刑交叉部分的事实中寻找经济犯罪证据 3、从商务操作流程中发现经济犯罪证据 4、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发现经济犯罪证据 5、从资金流动的途径和用途入手查找 6、从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处发现 8、简述经侦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协调措施之外部协调)(专题三53) 1)建立联络员制度 2)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3)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4)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5)联合开展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 6)聘请上述部门专家做顾问,对疑难案件会诊 9、如何提高缉捕经济犯罪逃犯工作效率?(追逃效率)(专题二45) (1)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破案标准 (2)实行“犯罪嫌疑人到案率”指标考核 (3)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4)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 (5)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 (6)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保障 (7)对重大在逃犯(公安部)实行A、B级通缉 (8)实行“追逃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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