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收费:否事项属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对象:法人是否授权窗口:是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转外:否是否进驻中心:是实施主体: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备注:(二)审批条件(三)应交材料(四)许可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窗口:(082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27)-------网址:巴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食品局:附件1:巴中市种畜禽场申请报告场(公章)年月日申请书××市畜牧食品局:根据你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巴中市种畜禽场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我场认真进行了自查总结,认为符合种畜禽场办场条件,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审查验收。
场(公章)年月日附件1.1:申请报告正文写作格式(内容按巴中市工作规范的要求详细编制)前言(简单介绍场基本情况)一、基础设施二、技术力量配备三、群体规模(详细写清引进单品种包括种公、母畜及后备畜数量、年供种量、供种地方等)四、种畜禽生产情况五、技术资料六、种畜禽防疫保健情况七、生产经营情况注:标题为黑体标三,内容为宋体标四,所有纸张一律用A4复印纸。
附2: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附2.1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品种:南江黄羊填原种,猪填L(长白)Y(大约克)或Y(大约克)L(长白)杂交母猪等;牛填西门塔尔,摩拉等;禽兔按实际品种填。
2、代次:父母代,商品代;3、规模:详细填写单品种公、母畜禽。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审查证明材料目录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书;二、《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报告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发证单位鲜章);六、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批复复印件;七、品种来源证明(全部种畜禽出场合格证及种畜系谱)复印件(加盖县级改良站鲜章);八、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出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引种前15天内检测结果有效)复印件(加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鲜章);十、种畜禽场布局平面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十一、《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意见及评分表;十二、种畜禽选育方案;十三、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注:材料一式三份,办证窗口、改良站、种畜禽场各执一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19年(第44卷)第6期行业动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日期:2019⁃1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第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或具备)下列材料:(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复印件);(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资格材料(复印件);(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五)种畜禽场平面图、粪污处理利用图;(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需提交)。
第七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时间:2017-11-05实施日期:2017-11-05发布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24条;2.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15条;4.渝府令第202号委托。
四、受理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表(复印件一份);3.种畜禽场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5.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引种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出场《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一份);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书(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7.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部门及岗位责任制、饲养管理技术规程、育种或选育方案、兽医卫生防疫操作规程、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无公害处理制度、饲料和兽药使用准则、种畜禽出场质量标准、系谱及售后服务制度、配种制度及种群更新计划、县畜牧部门的畜禽养殖备案表、品种资源保护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吉牧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37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继续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对2015年下发的《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县畜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6日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具体规定。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核(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一)受理机关:金川区畜牧站(实施机关信息见附件1)(二)决定机关:金川区农牧局。
四、办理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类型:初审件五、许可条件(一)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满足以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以批准:1.经营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2.经营机构缺乏生产台账记录、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等设施与要求不符;4.经营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由金川区畜牧站提供电子表格。
申请材料等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公章。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df/jg/do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详见表1)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来源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申请人A4纸,一式四份必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批准引进境外品种、配套系原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原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渝农发[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渝农发[2009]240号)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且来源清楚、质量优良;(二)有2名以上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专门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应当经市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五)有良种登记、各项生产性能、引种记录,系谱和各类技术资料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或本办法规定的群体规模;(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六条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地方畜禽资源场的《许可证》,由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发放。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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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5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6
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7
饲养管理规程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应按照本业务手册五中申请材料目录表对应执行。
(2)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峨山县畜禽改良站(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4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等繁育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场区布局合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种畜禽场应当有完善的育种或者繁殖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种畜禽引进销售、种畜系谱、育种或繁殖、投入品使用、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及时整理归类,建档立案。
(b)其他种禽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群体规模另定。
3.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群体规模:
(1)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家系6个以上。
(2)牛、马、驴: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公畜家系6个以上。
(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生产条件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具体申办材料:
(1)《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a)原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2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家系8个以上;
(b)种猪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猪60头以上,公猪6头以上,家系4个以上。
(2)种牛场群体规模:
(a)肉牛(兼用牛):单品种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公牛家系6个以上;
(b)奶牛: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公牛家系4个以上。
(3)种羊场群体规模: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2
厂区平面图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周围环境示意图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写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免疫程序、场内动物卫生防疫和检测制度;
(6)育种或繁殖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其他畜禽群体规模另定。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我省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检疫证明;经省级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只需提供《优良种畜登记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向申请人审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6
育种或繁殖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7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应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原件核对后退回。
表2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场,应当达到下列群体规模:
(1)种猪场群体规模:
(c)审查的实施。审查人在审查过程应制作审查笔录。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而事项较复杂的,应增加1名以上审查人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参与会谈的审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而事项简单的,审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凡不具备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予以批准条件的,审批部门不进行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五、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2;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份
用A4纸打印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2份
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原件
■复印件
2份
表4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2
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包括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进品种、数量证明,种畜系谱、合格证以及检疫证明、优良种畜证;
(3)登记
申请人通过峨山县畜禽改良站提交申请材料,峨山县畜禽改良站对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峨山县畜禽改良站办证大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接收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峨山县畜禽改良站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7)饲养管理规程;
(8)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9)卫生防疫制度;
(10)免疫方案;
(11)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玉溪日报》),刊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单位和个人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不予批准条件:
(d)审查结论。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审批;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4
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写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相符
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免疫程序、场内动物卫生防疫和检测制度;
三、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局。
四、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