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01
02
03
提供信息和情报
非政府组织通过收集、整 理和分析跨国犯罪的信息 和情报,为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决策支持。
推动国际合作
非政府组织通过促进不同 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打 击跨国犯罪的行动,提高 打击效率。
参与调查和起诉
非政府组织可以协助政府 和国际组织对跨国犯罪进 行调查和起诉,提供专业 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推动教育改革
非政府组织通过推动教育改革 ,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 和意识,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 的文化。
非政府组织推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推动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的起草 和谈判过程,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非政府组织通过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 活动,推动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人权标准 ,并促进其实施。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环 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关系的有约束 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 总体。
100%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国 际习惯和国际环境保护的一般法 律原则等。
80%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 取独立的民族等。
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推动环境保护运动
非政府组织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应当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参与或支持任何旨在颠覆他国合法政府的行动,同时也可以通过提供人 道主义援助等方式促进受灾国或战乱国的恢复与重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含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包括政治 方法、法律方法和和平谈判等。
现状
有关经济全球化下WTO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的讨论

有关经济全球化下WTO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的讨论于淼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摘要】世界经济三大支柱是在经济全球化下产生的,同时使全球范围内的法制有所变革,这也构成了国际经贸法制体系构建的基础。
WTO就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的背景下,变革并创新了国际经济法。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法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此WTO 在积极应对挑战的同时,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适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制度。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WTO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二战之后新兴的一个学科领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的。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这个时代的特色。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学术研究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的讨论。
对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存在,国际经济法如何定义等问题已经开始进行广泛的深入与研究,同时也对一些专门性的具体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思考和研究。
一、经济全球化近代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科技水平明显提高,国与国之间在空间和文化上也不断的有着往来,在全球范围内信息和物质的沟通也充分的有了沟通,多种领域也开始共同制定了共同遵守的规则,一起采取行动,因此逐步的形成了“全球化”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最初的表现形式,它的核心内容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自由的流动,也是世界各国在磨合过程中,能够达成的最大限度的体现。
它不仅仅是一种现实的状态,也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经济越来越相互依赖成统一的网络体系。
这种大变革越来越表现出各国与国际之间的法律的相适应。
国际层面上,二战之后世界银行、WTO和IMF这三大支柱也面临着变迁。
但这种经济领域上的变革也使得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国际法的规范,法律层面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全球的变革,形成了一体化和趋同化的趋势,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中形成。
随着社会的需要发展,国际间的往来也逐渐发达,表现就是国内法的建立与运作,普遍成为了国际惯例,而且各国也越来越参与国际互动。
国际视域下非政府组织生长的原因解说

依 据 联 合 国 的初 步 统 计 ,到 2 世 纪 初 全 球 各 种 1
N O的数 目已经达到 了两千多个 。该类 组织的行为 G
涉及传 统的属于 国家 或 国际组织所 管辖或负 责的诸 领域 .并在 国际社会 法律形 成和政策制订过程 中发 挥 了巨大 的作 用 。①主要表 现为 :通过组 织声势 浩 大的游行示威活 动对立法 当局 施加影 响 ,这 类示威 往往是 基于对全球利 益 的考虑 而发起 ;使公 众事先 知晓某 一 国家或 国际组织不希 望为公众所知 ,但又 与公众 利益密切相关 的机密信 息 .进而引起 公众 的
作用 和存在 的相应 问题 是不可或缺 的 。基 于此 ,本
文从 以下三个方面予 以探讨 。
一
国或有 关 国际组 织施加舆 论压力 ② ;与 主权 国家政 府合 作 ,这 类 合作 往 往是 应 政府 的邀请 而 进行 调 查 ,得 出 自己的结论并将结论提交 。以供各个主权 国 家参考 ③ :在 与 国际组 织有 关 的法律 事务 范 围 内 , 以客观上 的个 体身份和远 超于个体 的调查 、举证 能
力 向国际组织 提出建议 ,或 向某一 国际组 织抗议 主 国际法强势化走 向具体是指 :国际法在 制订过 程 中应 吸纳尽可 能多的主权 国家参 与 ;制 订的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法强势化走向在克服其弱势化
时的 需要
权 国家 的行 为④ 。在这一 系列参 与 国际社 会事 务 的 实践中 ,N O的力量得 以不断壮大 ,其在 国际社会 G 事务 中发挥着越 来越大 的作 用 ,为此有 必要深入探 讨影响该类组 织生长 的诸 多因素 。为 我 国正确认识
具体 而言有三个方面 :第一 ,国际法强势化走 向在 克服 其弱 势化 时的 需要 ;第二 ,主权 国家政府 和政府 间国际组 织对非政府组织 的承认 ;第三 ,合 法存在 于主权 国家法律 管辖权 的空 白场域 。基 于此 .主权 国家有必要 采取 引导和合作的对策 ,改善对非政 府组织运行 的现有 态度 。 关键 词 :国际法 ;非政府 组织 ;主权 国家 ;政府 间国际组织 ;管辖权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非政府组织[1]
![非政府组织[1]](https://img.taocdn.com/s3/m/0fd18805ba1aa8114431d90b.png)
在进行国际性的组织工作时,非政府组织有四种 基本的组织模式。 第一,有些非政府组织在某个国家设有一个总部, 尽管其工作是国际性的,是在其他国家展开的。 例如国际救援委员会;又如1983年成立的阿拉伯 人权组织,虽然每年都出台一份阿拉伯世界人权 状况告,但该机构的运作却远在日内瓦,而不是 在某个阿拉伯国家。 第二,有些非政府组织拥有诸多自治性的国别分 部,每个分部有其独立的专业组织,每一个专业 组织都向该国总部汇工作。这意味着在同一国家 内有几个机构彼此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非政府组织兴起的主要原因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非政府组织 兴起和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全球化是非政府组织兴起和发展的推动力量 社会多元化是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又一原因
非政府组织的自身优势是其兴起与发展的内 在原因
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的兴起
首先,国际格局的巨变及各种全球问题的凸显是 全球非政府组织兴起的根本原因 其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转 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断暴露是非政府组织在各 国兴起的重要原因 复次,全球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革命浪 潮的迭起及其所推动的全球化、信息化和数字化 社会问题和技术可能,也为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注 入了推动力量。
另外,国内有专家将非政府组织归纳
为两大类:
一类是提供公益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指 提供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公益服务 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 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益服务)。 另一类是调整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非 政府组织(即社会中介组织)。
总结起来,非政府组织是指:主要由 志愿人员组成,致力于某种价值目标的, 从事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合法地位的, 处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以外的社会组 织。它应该至少包括志愿性、公益性、 相对独立性、合法性、非营利性和非政 府性等特征。
全球治理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探究

全球治理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探究作者:战智勇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9年第03期摘要:全球化在给全球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全球治理成为当前解决全球问题的新模式。
在全球治理的舞台上,非政府组织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都成为治理的主体。
非政府组织通过跨国立法的形式参与了全球治理,不仅对国际法的形成,而且对国际秩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对全球治理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进行探究分析,着重对近年来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诸途径加以梳理,提出组织跨国活动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直接途径,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相协调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而影响国家政策、参与地方治理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完善全球治理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全球治理;非政府;国际组织全球化既不是一个单一的状况也不是一个线性进程,而是可以被认为是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移民和环境等多个事项的行为与互动的高度混合的现象。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许多问题都成为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题,传统的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 組织跨国活动: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直接途径一般而言,全球治理指的是在全球化的环境中,与国家为中心的统治和政府间关系同时并存的多行为体(国际组织、各种公民运动、跨国公司等)、多层次(地方、国家、地区以及全球)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
在这样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中,国际非政府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参与全球治理最为直接的方式和途径就是积极地组织跨国活动。
具体而言,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区域乃至全球的国际性集体社会行动,以及建立建全跨国倡议网络等两种方式来组织跨国活动。
而这一系列的跨国活动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促进全球性社会公正,维护人类社会正义、促进世界和平、治理全球性环境污染、应对全球性气候变暖、管理世界各地的难民营、向遭受重大灾难地区提供国际救助、防止世界范围内的疾病传播等。
全球化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影响与演变

全球化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影响与演变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传统的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而现在全球化已经使国际社会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演变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表现在国际法的发展、国际关系的转变以及全球治理的需求等方面。
首先,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全球化使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问题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传统的国际法体系开始显露出疲态,无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
因此,国际法不得不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发展。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注重促进国际与国内法的对接,使其在国内法、地区法与国际法之间形成有机的衔接。
此外,全球化还促进了国际法正义性的进一步强化,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和环境等议题的关注度大大提高。
例如,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刑事法得到了历史性的发展,为追究战争罪和人权侵犯行为提供了法律工具,促进了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其次,全球化对国际关系的转变也带来了重要影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关系开始呈现出多极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非国家主体参与到国际事务中。
全球化使信息和资源的流动更加自由,国际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将国家视为最重要的参与者,而忽略了其他非国家主体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全球化使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主体崛起,成为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参与者。
这对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也迫使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问题。
此外,全球化还加大了全球治理的需求。
全球化使得国际事务的范围和难度不断扩大,国际社会面临诸多共同挑战,如气候变化、贸易保护主义等。
传统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体系无法单独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来协调各方利益,推动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全球治理强调国际合作和多边主义,通过制定国际规则和机制来管理全球事务。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和实际情况。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变革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一、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国际法是指针对各国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国家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然而,在当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则是工业革命后国际关系和国家行为的日益复杂,才出现的。
随着国际关系的快速发展,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法的内化和被动转为主动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国际法不再是无处不在的国家行为的副产品,而是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相对于过去,国际法的适用愈发广泛透明,国家间的互动和合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
2.国际法的多元和复杂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多极化的趋势,现代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逐渐显现出来,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双边法、多边法、区域法等。
在这种多元和复杂的背景下,现代国际法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概念、理论和规则。
3.国际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现代国际法包含了更多的民主因素,并且法治社会化将更多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广泛的国际规则、国际协议与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际法律机制的建立以及国际法保障各阶层以及弱者公正、快速、低成本、安全地访求司法救济等,都是国际法实践民主化和平民化的体现。
二、国际法的变革趋势1. 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全球化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要人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要协调全球各种议程以及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平衡。
而基于全球化的国际法适用,也意味着源于一个国家、一个洲或者个人利益的相关规则及国际协议等也将移动到全球。
2. 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是指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普及,国际法也在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优化、自动化、快速处理、准确解决问题,以及无缝集成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兴起,国际法的立法模式也将发生变化。
国际法立法模式正在由传统的“国家间立法”转向“国家间立法”与“跨国立法”并存的多元化立法模式。
作为国际秩序中与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活动的重要行为体,并在跨国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所从事的主要是事务性的立法和法律的编纂,制定的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中的软法,其形式主要是国际惯例,并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
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还进一步推动和影响国家间立法。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立法软法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一、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影响及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一)全球化及其影响。
全球化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现象过程。
全球化目前有诸多定义,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是指全球联系不断增强,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的崛起。
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
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事实,并给国际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全球范围内的通用标准的数目的增长,例如版权法;国际贸易的增长比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更快;由跨国公司控制的世界经济的股份的增长;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的国际间的文化影响,例如通过好莱坞电影的出口;文化多样性的减少;贫富差距可能扩大;国际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掠夺;部分发达国家把工业垃圾倾倒到发展中国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遭到破坏;文明以及价值观的冲突;通过诸如互联网和电话等的术使得共享的信息资源不断增长;移民的增长,包括非法移民;恐怖主义也在全球化,参与恐怖袭击的恐怖组织分子很多时候不在本国行动,而且与本国无关。
上述现象在国际活动中迫切需要统一的国际规则的出现,因此对国际法规则有增量需求,而国际法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因此对国际法规则的生成提出了新的要求。
尽管对全球化没有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确定的内涵,但其根本特征应当是各国经济与社会联系的普遍化与密切融合。
全球化使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从全球化的深度来看,随着各国间交往频率的加快和密度的增大,创制更多的国际法律制度将有利于减少各国间交往的成本;其次,从全球化的维度来看,全球化已波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原属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经济、人权、环境、恐怖主义及犯罪等问题不断跨国化,并进入国际法的视野,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予以调整。
(二)现行国际法立法模式及弊端。
现行的国际体制和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传统“国家间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难以满足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而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征决定的。
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有190多个成员国的国际社会里,条约从谈判、起草约文到签署、批准和生效的过程很漫长,期间充满了国家之间的博弈;国际习惯的形成也是如此,从各国实践(客观因素)到形成法律观念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使有产生较快的“即时习惯法”也远不能满足需要。
作为各大法系都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判决、公法学家学说等补助资料的形成和产生也难以适应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
一言以蔽之,传统的国家间立法模式不能满足全球化带来的急剧增长的对国际法规则的需求。
因此,全球化的发展呼唤国际法立法模式的变革。
全球化和国际体系的演进,使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秩序中除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行为体。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参与跨国立法,与国家、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共同行使国际立法权,并由此加大国际法律规则的供给。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家间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将有限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将有关事务性的立法权分流给国际非政府组织。
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理解全球的非政府组织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其所参与的领域广泛,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科学、法律、社会、文化、宗教、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是20世纪80年代“全球结社革命”的产物,在这场全球结社革命中,非政府组织兴起,并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ion)逐渐确立了自己的相对独立地位。
“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是1946年在联合国被首次使用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组织社会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这些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因此,虽然非政府组织这一术语约定俗成而使用,但是要对其明确定义并非易事。
目前世界上对非政府组织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
199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则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赢利的机构,其成员是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体,并且其行动是由其成员的集体一致根据成员的需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合作的团体的需要而决定的。
而何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又称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1296号决议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被承认的国际地位,即对于一个覆盖了世界上不同地区相当数量的人们,它应该代表其中的大多数并表达其中主要部分的观点。
世界银行则宽泛地说非政府组织是指任何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赢利组织。
维基百科上的注释则从六个方面来定义非政府组织:组织性、私有性或民间性(非政府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非政治性。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强调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有人强调其非暴力性,以同一些恐怖组织划清界限。
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作的定义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这些定义分别从不同方面揭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内涵和外延。
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界定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由个人、民间团体依法建立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在组织目的和范围上具有跨国性和国际性的非赢利组织。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及演变(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跨国立法。
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参与跨国立法,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以国际经济法领域为例,非政府组织通过其所拥有的专门人员及其专业技术知识,参与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领域规则的制定,形成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这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律协会、国际航空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icann)等。
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为例,国际商会是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各国贸易法的统一,以消除由于法律冲突与差异造成的国际贸易障碍,并先后制定了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贸易担保、国际电子商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所形成的各种国际惯例及示范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担保统一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许多国际通行的实体与程序国际惯例等,这些惯例已为国际贸易当事人所广泛认可和采行,并为许多国家所认可。
其所规定的建立在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冲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性基础上的国际商事惯例以及示范法又称为现代商人法,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得到了广泛的遵守。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实际上是对作为国际商人法的国际贸易习惯规则的编纂,这适应了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趋同化的趋势,有助于各国贸易法的统一,更促进了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互联网在当今信息化社会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互联网上域名(domain name)很重要。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依法解决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
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分配公司(icann)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因特网自治管理机构,于1998年11月在美国加州注册设立,主要负责指定.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并负责因特网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及域名争端解决,1999年底,该组织通过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执行细则,是icann理事会采用的一项适用于所有icann授权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商的纠纷解决办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实体均可通过向任何(icann)认可的服务商提交依据udrp 规定的申诉。
因此,该规则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域名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法律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作为学术性民间组织主要以国际运输法以及国际仲裁为活动领域,其对私法的统一做了很多工作,其重要成果就是《关于一般海损的安特卫普规则》。
上述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交往须臾不可离开的规则。
尽管这些规则不同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是其效力和影响有目共睹,不容否认,也更有力地说明非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
国际非政府组织之跨国立法在性质和效力上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不同,后者以主权国家谈判并签定条约为主要生成方式,并按照条约规定的生效程序生效,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在性质上是国际条约,在效力来源上来自于与国家同意。
此外,国家间立法还有国际习惯等。
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但是其所制定的规则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则如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会议上制定决议和发布的宣言等国际文件一样,是一种“软法”,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违背这些规则的后果,与违反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主要渊源的传统国家间立法可以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后果不同。
因此,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只能是一种“软法”,而这种软法与以政府间国际组织决议或宣言等国际法文件为表现形式的软法也不同,后者与国际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一起构成国际法渊源的补助资料。
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事务性领域的规则的制定,如因特网编码分配公司、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其开始制定有关规则时,国家间体制尚未或未能作出应有的反应,而随着这些领域的迅猛发展,这些非政府组织及其制定的规则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认可,并奠定了其权威。
科学技术和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参与全球治理成为可能。
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满足了国际社会发展对国际规则的增量需求。
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跨国立法是其在全球治理的多向度网络中分享权力的方式。
在国家间立法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关系上,后者对前者是起到补充的作用。
因为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居于核心和中枢地位,国际非政府组织涉足的往往局限于“低级政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