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由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提出的一种法学方法论。
这一方法论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制度,研究方法是通过从法律文本中提取法律规则以及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容和逻辑关系来获取法律知识。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法律规则(Rechtssatz):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文本表达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2. 法律命题(Rechtsfrage):法律命题是根据具体事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包括判断性命题和规范性命题。
3. 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解释方法(Auslegung und Auslegungsmethoden):法律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具体含义。
解释方法包括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4. 法律规则的适用(Anwend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5. 法律规则的效力(Gelt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和法院对其的保护力。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提倡从法律文本中寻找法律规则并进行适用。
这一方法论在德国法学界有一定影响,并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学方法论题释

法学方法论题释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也是一门独立的学术学科。
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以及如何在证据、实例、原则、历史背景和比较法的情况下,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
这是一种技术性、有序性和理论性的学术活动,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
二、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使法律规范有条理地发展,将这些法律规范确定为独立的规则,使它们便于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问题的解决能力,更好地遵循各项法律,确定司法实践的程序,使法律的原则得以发挥最大的效力。
三、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种是形式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程序的分析探讨;另一种是结果方法,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结果,来探讨法律推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四、法学方法论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可以应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1)在刑事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定罪认定以及处罚等内容;(2)在民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权利相关的问题,包括权利的实现、法律关系的确定和权利诉讼等;(3)在行政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行政职权的认定、行政程序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复议等。
五、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性法学方法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律的复杂性,并且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多样性的要求,也不能解决透过实践改变法律的问题。
此外,法学方法论的应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可能不能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国家背景等,或不能满足具体社会环境下的实际需要等。
六、结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与解释,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秩序。
法学方法论目前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理论体系,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性质、基本规则、运用特点以及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等问题。
的核心内容包括方法的本质与特点、方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方法的分类和运用等。
首先,法学方法的本质与特点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过程的科学方法。
法学研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就是通过对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从而揭示其科学性和实践性。
其次,法学方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也是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的体现。
法学方法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历史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等。
这些规则和原则在法学研究中起着指导作用,有助于确保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再次,法学方法的分类和运用是的重要内容。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学方法可分为规范方法、逻辑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等。
这些方法各具特点,可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和要求进行选择和运用。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规范研究过程,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
在法学教学中,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培养法学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法学方法论的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规范意识和实证研究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总之,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方法。
法学方法的科学运用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进而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学实践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综上所述,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学实践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学方法的深入研究和科学运用,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从而为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法学实践的有效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还关注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1. 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理论构建和证据选择等方面,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
2. 特点:法学方法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多学科性:法学方法论吸纳了哲学、社会科学、认识论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体系。
2.2 系统性:法学方法论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方法,还关注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论证逻辑、证据选择等方面,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
2.3 实证性: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创造性:法学方法论鼓励法学研究者运用创造性的思维、从新的角度探索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 作用: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指导研究: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使研究者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3.2 丰富理论: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中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等,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体系。
3.3 促进交流: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和语言,促进了不同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4 提高判断力: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研究者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高了研究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所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该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
分析和理论建构相结合,旨在建立科学且系统的对法律的
解释和理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1. 实证分析:拉伦茨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即观察
法律的实际适用和运行,以了解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2. 系统化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
解释的系统化分析,建立法律的解释框架和结构,以确保
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理论建构:拉伦茨提倡将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建立具有科学性的法律理论基础。
他主张法学研究
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的目的、价值
和社会背景进行理论分析。
4. 文化与历史背景:拉伦茨强调法律理论和研究应该考虑
到法律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能脱离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试图将实证研究、法律理论
建构、系统化解释和文化历史背景相结合,以实现对法律
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
这种方法与其他法学方法论相比,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追求对法律的客观理解和分析。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其目的是探讨研究法学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是指法学思维过程中的思维模式或规律,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核心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范式1. 归纳法和演绎法范式归纳法是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总结出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律。
通过察觉和发现案例中的共性,进而提炼出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法律规范。
归纳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整理和总结法律规范的特征和应用范围。
演绎法是指从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出发,根据逻辑推理的方法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演绎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普遍精神和原则,推导出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和结论。
2. 比较法范式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运作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其异同、优缺点,并借鉴其经验和教训,以促进本国法制建设的方法。
比较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解决法律制度融合、法律文化冲突等问题。
3. 历史法范式历史法是指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揭示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演变规律和背后的原因。
历史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理解法律制度的传统、演变和文化背景,从而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改革。
4. 逻辑学范式逻辑学是研究正确推理和思维过程的科学,它对法学思维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和规范。
逻辑学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逻辑结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分析1.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法学研究涉及很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根据不同问题的性质和研究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论范式。
对于具体的法学研究主题,需要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研究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论范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2. 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学方法论》课件

古代法学方法论
01
古代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强调对文本
的尊重和权威的解释。
近代法学方法论
02
近代法学方法论开始关注法律的逻辑分析和价值判断,强调科
学的法律研究和价值中立。
现代法学方法论
03
现代法学方法论更加关注法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强调多学科
的综合研究和实践智慧。
02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概念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全球化带来了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如何处理和协调各种法律文化间的差异,确保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法学方法论面临的重要挑战。
法律解释的困境
全球化为法律解释带来了复杂性,如何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因解释差异 导致的矛盾和冲突,是法学方法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律推理的挑战
详细描述
在民商法领域,法律解释问题通常出现在法律规定不 完善、存在漏洞或模糊不清的情境中。例如,在合同 法中,对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法律可能规定了违约金 条款,但并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此时, 法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相关行业惯例以及公 平原则等因素,对违约金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案例二:刑法领域的法律推理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新类型的法律问题和案件不断涌现,如何运用有效的法律推理方法,合理 地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学方法论面临的又一重要挑战。
科技发展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与机遇
01
电子数据与证据规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制定和
完善电子数据收集、保全、认证等规则,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总结词
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两大基本思潮,它们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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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 & 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 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 自然法) •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 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 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 律帝国》1986)
法学方法论
之
概述与法学流派
第一专题
概 论
引言:关于道与术
形而上者谓之道 形而下者谓之器
- 易经
一、什么是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
张文显:《法理学》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 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两种基本含义: 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 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
(e.g.比较是方法还是方法论?)
•
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首先,法学方法论必然含有“价值判断”的 内容,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 明确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
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面对“人性假定”这 一基本问题,而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则无 须理论上的“负累”。法学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 就是为法学研究找到一个基点、一个分析的逻辑 开端,而这些又都只能从“人”本身进行追问。 (自然人、制度人、社会人)
(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托马斯· 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 神 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圣经:永恒法的 文字表现)
*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 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 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高于人法, 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人 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具体的派别划分:
- 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 (J.Bentham, 1748-1832) (John Austin, 1790-1859) - 规范法学(纯粹法学):
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
凯尔森 (Hans Kelsen, 1881-1973)
- 新分析法学:
一、自然法学派
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 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 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 越加频繁。”(H. S. Maine) ―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
(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 v. 应然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 法 安提戈涅的故事(参见下页)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 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 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 智者学派 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 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New (Neo)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
哈特 (Herbert L.A. Hart, 1907-1992)
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 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 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 建构了 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 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当下,三大法学派研究的逻辑起点、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日趋综合与统一)
一、法律思维的视角
自然法学派: 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
分析实证法学派: 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
社会法学派: 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
二、法律研究的方法
自然法学派: 价值的研究方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 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 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 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第二专题
法学流派概述
三大法学派的
比
较
(四)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 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 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 出来的。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 (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 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 (2) 形式上的要求: 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 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 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 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
二、法学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法 (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 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 & 价值评价 (三)、实证分析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经验事实: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 社会调查方法 * 比较的方法 * 语义分析方法 * 历史考察方法 * 逻辑分析方法 * 经济分析(成本-收益分析)
二、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派
Analytical Positive Jurisprudence
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 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 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 算出法律判决。
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 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 想支撑。 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 与边沁、奥个阶段:后哈特时代。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 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 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 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 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知 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尽
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
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 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 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 张文显:《法理学》
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唯物辩证法 *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 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 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观点。 * 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
舒国滢:《法理学阶梯》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没有对法学方法论直接定义 2)法学方法 A 广义: * 法学构建方法: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 论体系的方法 * 法学研究方法:正确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 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 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 方法等 * 法律适用方法:总是中心环节(无论是法学研究还 是法学建构,均具有实践指向),表现为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五、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 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 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 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 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 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 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 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 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 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B 狭义:主要指法律适用方法
•
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 究。一般来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 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 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 "方法"一词则指用于完成 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法学方法 “方法论”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 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 么,怎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最大的效益。这就预示着其实 质是特定世界观在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而方法不能告 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它 只提供用什么做,即怎样做的问题。因此,不同的方法论者, 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