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日渐完善,现阶段不少进出口业务都能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及完成。
笔者近期在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时均发现,办案部门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扣押外,亦会视案件情况而将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固定证据。
现笔者就手机内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以及辩护律师在其中的质证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一、涉及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以及审查,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另外,针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相关依据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以及多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标准1.《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0-2012);2.《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1-2012)3.《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2-2012)。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编号:GA/T754-2008);2.《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标准编号:GA/T756-2008);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编号:GA/T1069-2013)。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了解后,笔者认为,对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手机中所提取的相关证据,应综合法律及行业的规定、标准,进行分别质证。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在依据法律对涉案手机所提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可现行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进行分析。
工作心得:电子证据在基层检察机关的运用

工作心得:电子证据在基层检察机关的运用本文以电子证据在检察办案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性为切入点,结合电子证据自身的相关特征,对当代基层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就如何加强电子证据运用进行了探讨。
随着各种电子产品的普及,电子设备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犯罪形式,这些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储、传输、生成的各项电子数据将成为检察办案的又一有力工具。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在百度百科中,“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被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本文提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由电子设备生成、存储或传输,具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其派生物。
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电子证据与传统数据不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表现形式更多样。
电子证据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手机的通话记录,可以是网络中传播的邮件、聊天记录和语音信息,也可能是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存储的文档等。
2、更依赖介质。
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电子证据无法直接阅读,其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就难以看到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
而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
3、易被修改或破坏。
电子证据保存的长期性、安全性面临很大考验,计算机和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被固定为刑事证据前后均有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传统的书证则没有这些问题的困扰。
4、易被恢复。
传统书证在被损坏后无法恢复,出现擅自删改书证内容的现象后也难以恢复原状。
但是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后还会存有记录,电子邮件一旦发送,即使在发件箱中删除,邮件服务器中也会存有相应的备份,而电子文档在删除后,哪怕清空了回收站,通过技术手段仍有可能在硬盘中恢复该文档。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刑事调查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为刑事调查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来源。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是指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和保全与电子设备、系统和网络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短信、邮件、社交媒体内容、计算机日志、数据备份等。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目的是获取可靠的数字证据,为刑事调查提供确凿的证据依据。
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主动取证和被动取证两种方式。
主动取证是指在调查开始时,采取与被调查者合作的方式,获取其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中的相关证据。
例如,警方依法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被动取证是指在没有被调查者的配合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犯罪分子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信息。
其次,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确凿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可以准确记录、保存并提供详尽且难以篡改的信息。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效性和全面性。
通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调查人员可以有效地减少侦查时间和工作量,快速获取大量的证据信息。
此外,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了解其日常活动和交流方式,从而为刑事调查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领域广泛。
首先,它在网络犯罪调查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侵入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通过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可以获取犯罪分子的网络活动记录、通讯记录等。
其次,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逐渐扩展到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其他领域。
例如,通过追踪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可以揭示金融犯罪的行踪;通过提取电子设备中的著作权侵权证据,可以还原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过程。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受重视。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各类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消息、网络记录等。
它已经成为犯罪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明手段。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重点关注其在证明、找到证据以及调查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证明事实方面。
通过电子证据,律师和法官可以收集、保管和呈现被告和相关证人的电子信息,从而对犯罪事实进行证明。
例如,一个重要的电子证据可以是一条关键的短信,显示被告在案发时与受害人之间发生过交流。
此外,计算机专家还可以通过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或破解密码等手段,提供更多的电子证据来支持指控或辩护。
因此,证明事实方面,电子证据的应用广泛,也相对较容易获取。
其次,电子证据在寻找证据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保存在数字设备上或通过网络传输,因此具有更多的来源和更广泛的范围。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和分析,律师和警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涉案方的证据。
例如,当警方调查一起网络犯罪案件时,他们可以通过监控嫌疑人的电子通信、追踪其上网记录以及分析其社交媒体活动等方式,寻找更多的证据来构建案件。
因此,在寻找证据方面,电子证据的应用给予刑事诉讼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电子证据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刑事调查已经转向了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新型模式。
警方和法律机构可以利用电子证据,追踪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以及活动。
例如,通过对电子邮件、短信或社交媒体数据的分析,警方可以重现犯罪现场的时间线,了解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且可以找到潜在的证人。
此外,通过与相关机构和公司合作,警方还可以获取视频监控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等各种电子证据。
因此,在刑事调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性。
尽管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带来了很多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挑战。
2021我国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研究范文1

2021我国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研究范文 摘要 计算机科学技术与移动通信的迅猛发展,已经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大量的电子存储、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信、QQ 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随之高科技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犯罪领域也从现实空间转换到虚拟空间,多种犯罪类型错综复杂。
由于新型犯罪案件的大量增加,用高新技术躲避传统侦查方式侦破的犯罪不断增多,高科技使人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对司法领域的法律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如今很多传统犯罪活动改变其犯罪方式,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例如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核心实行破坏、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等等。
面对诸如此类新型的犯罪活动,侦查机关在调查阶段对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认定时对电子证据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都有着迫切的需求,诉讼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着电子证据。
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源早于我国,基本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立法也相比我国来说较完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的主要内容,其中对审查证明力也提及到,但是规定过于简单化,不利于实务部门操作。
电子证据因其自身具有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在电子证据收集、保全、审查和出示规则自然也不同于传统证据,这也对实践中侦查机关如何更好运用电子证据提出了新要求。
电子证据问题现如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涉及刑事司法的重大课题,因此深入研究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规则,重构我国电子证据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审判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人员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电子证据的概述,目的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以及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归属问题,从而为后文的研究做好理论基础。
浅谈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盟墨固■L鎏竺竺!型旦f苎塑!圭塾盒滋谈电孑证据在检察雾多中的应用于靖摘要随着信息化工作的不断开展和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
该证据以计算机等工具为载体,以计算机数据为存储形式,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传输。
现在,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出现越来越频繁,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以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为基础,结合电子证据在国际上的应用,探讨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相关问题和解决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检察实务提取原理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童编号:1009—0592(2010)10—110—03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迅速发展,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甚至有完全取代传统工具的趋势。
不仪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乃至国家机关为了工作的高效和便捷,都在大力推广信息化工作。
这就使得很多原先由纸张等传统媒介存储的信息变为由计算机数据等多媒体存储的电子信息。
当这些电子信息成为案件中的证据时,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也就随之产生了。
本文以检察机关工作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为基础,对其相关知识及检察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类(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在工作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的研究中被研究者定义为电子证据。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和计算机科学领域还足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因此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电子证据的精确概念。
但是,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神I。
综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不同,它不属于传统证据类型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即凡是以计算机数据为存储形式,可以通过计算机等电子没备进行储存、传输,并能够反映事物本身的客观实际,都应认定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规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的运用不仅可以便利取证程序,提高取证效率,还可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然而,电子证据的运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和约束。
首先,电子证据的定义需要明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短信等形式的电子信息。
而这些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取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均需要受到法律规制。
其次,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获取方式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例如,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调查,方可取得证据资料。
同时,取证过程需进行视频或书面记录,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此外,电子证据的加密、密码等保护措施也需要考虑。
电子证据当中的信息,有可能被篡改、替换、破解等,为此,在取得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需要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同时,对于部分加密或密码保护的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应的解密程序,才能够有效获取证据资料。
在电子证据的运用中,还需要注意证据的识别、鉴定等问题。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真实性评估、数字签名检验等技术手段来鉴别。
同时,在证据的证明和运用中,需要遵守证据的规则与程序,保证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保护。
在电子证据的使用中,也要注意保护证据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在证据的保存、备份等方面需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保密性不受侵害。
总之,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随着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进行规制与约束,保护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必将有力推动刑事诉讼的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刑侦电子取证技术研究与应用

刑侦电子取证技术研究与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取证逐渐成为刑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电子取证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对于破案、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侦电子取证技术的研究现状、应用场景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研究现状1. 数据恢复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是电子取证的基础。
随着存储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对于已删除或格式化的文件的恢复变得越来越困难。
科学家们通过研究文件系统原理和数据重建算法,开发出了多种数据恢复工具和方法,以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在刑侦工作中,数据采集和分析是关键的环节。
电子取证专家使用各种先进的数据采集工具和技术,可以从嫌疑人的电脑、手机、云存储等设备中收集到关键的证据信息。
同时,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取证人员能够从庞大的数据集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指导。
二、应用场景1. 网络犯罪取证随着网络犯罪的不断增加,刑侦部门在网络空间中开展取证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刑侦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对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各类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追踪和嫌疑人的身份溯源,从而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2. 数字取证数字取证是涉及计算机或其他数字化媒体的犯罪案件的一种取证方式。
刑侦电子取证技术在数字取证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通过分析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网络通信记录等,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如通信记录、文件修改记录等。
3. 移动设备取证移动设备取证是对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进行取证分析。
移动设备储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这些信息对于破案至关重要。
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帮助刑侦部门从移动设备中提取出关键的证据,加速案件的侦破过程。
三、面临的挑战1. 隐私保护与合法性在电子取证过程中,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至关重要。
但是,对于一些敏感的案件,可能需要对嫌疑人的手机或电脑进行深度取证,这会涉及到隐私权和合法性的问题。
因此,电子取证技术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研究与应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北京海关缉私局吴立新王绍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通信交流、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逐渐成为主流方式。
因此,如何正确收集、运用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成为海关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作者结合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成功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试谈走私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初,北京海关缉私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北京关区葡萄酒进口数据进行后续监控和价格分析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的重大嫌疑。
经初查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该公司董事长A授意下,副总经理B指使职员C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合同,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将价值69.1万欧元的葡萄酒分两批次,合计以155.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合计涉嫌偷逃税额280余万元。
涉案公司在询价、定单、签订外贸合同时主要使用电子邮件,且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初被天津海关调查过,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相关的纸质账册和书面材料已被藏匿或销毁,调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困难,该公司留存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的关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般认为,电子证据(也称数据电文、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各种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存储记录、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二进制编码规则4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和普通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
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
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判断。
5、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与其他证据相比技术含量高,未受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识。
(三)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意见基本一致。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因此,理论界更多争执的是电子证据的归类。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值得关注。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没有哪一种能够完全把电子证据包容进去,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自己的特性,我们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采取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以便能更加准确、科学地界定案件事实。
(四)走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的常用形式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和遇到的电子证据有:1、计算机硬盘、光盘、U盘的储存数据和使用记录;2、网络硬盘的储存数据和使用记录;3、使用电子账册、ERP等财务和管理软件形成的数据和记录;4、电子邮件和电子邮箱使用记录;5、网络留言板(BBS)、个人博客等网络留言记录;6、MSN、QQ等即时聊天工具记录;7、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8、海关电子系统中的报关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在前述走私葡萄酒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为保证收集到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该局对取证工作进行了周密布置。
立案后,派遣数名侦查人员持相关法律手续对涉案公司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有该公司人员在场和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见证,搜查过程进行全程摄像;侦查员对需要扣押审查计算机主机、硬盘、光盘、U 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型号、特征、原始存放位置进行了逐一登记并填制了扣押物品清单,由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了确认,其中扣押物品时间精确到了分;为防止存储数据被篡改和删除,侦查员用封条对扣押物品的端口和接口进行了密封。
完成上述工作后,侦查员将扣押的物品运回该局电子证物实验室进行封存保管。
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侦查员与网络公司联系,向其发出调取案件证据通知书,由网络公司提供了涉案公司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数据和使用记录,作为案件证据。
为有效固定证据,在鉴定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员将涉案计算机主机、硬盘、光盘、U盘上的文件打印在纸张上,按照书证方法予以固定;同时侦查员还采用镜像拷贝方式制作数据光盘以固定电子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完成后,侦查员对案件提取、复制电子证据的整个过程制作了详细说明。
从上面实例可以看出,实际执法工作中收集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几个原则:(一)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应适格。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而其他主体都不是证据收集的合法主体。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智能性的本质要求,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必须考查收集人员本身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以免在收集过程中对证据造成人为的损害和疏失。
因此,在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侦查员来完成。
(二)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应严格。
收集刑事案件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如何勘验、检查、搜查、鉴定,扣押书证、物证等都有具体规定。
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也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应在有专门侦查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手续、物品文件持有人在场和无关人员见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和证据搜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详细的扣押物品/件清单,并对收集提取过程制作相关说明。
(三)收集电子证据应满足技术要求。
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工作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
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
搜查、扣押工作违反上述原则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如果存在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
四、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在这起走私葡萄酒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员深刻认识到,电子证据不仅是案件的突破点,更是案件办理成败的关键所在。
该案的部分电子证据,在案发前就被犯罪嫌疑人删除。
立案后,侦查员将计算机硬盘交付专业的第三方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鉴定并还原备份,并对还原备份的10万余条数据逐一查看、分析、筛选,找出每个当事人计算机硬盘中的文档(真假合同、发票、统计表等)、电子邮件等相关材料,移送安全部门对材料予以证据固定。
通过对全部被删除电子数据的还原,走私进口红酒的时间、实际成交价格、如何与外方协商等案件基本事实就完全呈现出来。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对真实价格和进口情况不了解,企图逃避走私的主观故意,侦查员列举了两封经过恢复电子文档,就粉碎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
其中一条邮件显示,2007年7月,该公司准备购买40万欧元的红酒;另一条邮件显示,该公司向外国公司询问能否出具价格低的发票用于报关。
上述文件充分证明,在第一次向海关申报价格之前,涉案公司就为低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攻破,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又从侧面印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证明计算机硬盘上电子邮件的准确性,在侦查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证人在现场向外方公司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索取真实外贸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经过比对,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与外方发回的邮件数据完全吻合,增强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该局所提供的电子证据基本认可。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灵活运用是十分关键的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需要特殊取证主体进行协助工作。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特殊的辅助取证人员来完成发现、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工作。
这些电子证据的特殊取证主体,主要包括电子技术专家与网络警察等。
电子技术专家可以在下列方面起到帮助作用:1、从获取某一电子证据的困难程度和最终可能的结果分析,给出是否提取该电子证据的建议;2、制定提取某一电子证据的计划、步骤,以及相应的要领;3、协助搜查、扣押计算机硬件,寻找潜在的电子证据,依法定程序提取,从技术角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恢复被删除的某一电子证据;5、协助保管某一电子证据,保证其不遭改动;6、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介绍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技术过程的可靠性,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质询等。
7、对有关电子证据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
(二)电子证据必须经过司法鉴定。
电子数据是以电磁或光子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存储介质上,因而容易被改动或删除,而这单凭普通人的感官感觉是无法辨明真伪的,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鉴定。
因为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出案件发生全过程或部分动态过程,作案人无论有多高的伪造手段,终不能面面俱到,往往难逃利用科技设备所做的鉴定。
只有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的电子证据,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电子证据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1、利用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2、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的鉴定;3、确认电子证据反映的内容;4、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信息传递和设备运行情况的鉴定。
(三)电子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