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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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就您提出的案情,我们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分析,现就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向您详细说明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案件主要涉及 A 先生与 B 女士之间的民事纠纷。

据您介绍,A 先生声称 B 女士欠其一定金额的债务,并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经过我们对案件相关文件的调查和审阅,我们了解到现阶段的证据不足以支持B 女士存在违法行为。

二、证据不足在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注意到目前法院尚未作出认定,缺乏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文件支持A 先生的诉讼请求。

尽管您提供了一些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但这些材料暂时无法明确证明B 女士存在债务欠款问题。

在法律上,我们必须以合法、可信的证据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

因此,我们建议您寻求进一步调查和收集更多的证据,以进一步证实 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

三、和解协议鉴于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沟通,寻求一种和解协议。

通过和解协议,双方可以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费用,同时也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进行积极沟通,并探讨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四、维权途径如果和解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您仍然坚信 B 女士存在债务问题,您可以选择其他的维权途径,包括采取法律程序进一步追讨债务。

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协助您制定进一步行动计划,并帮助您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五、总结综上所述,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A 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们建议您与 B 女士进行和解协商,或者进一步寻求法律途径。

我们将全力支持您的决定,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法律顾问团队。

走私罪运输法律意见书

走私罪运输法律意见书

走私罪运输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首先,很荣幸能够给予您法律意见书的机会。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就走私罪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走私罪运输主要指的是以非法方式运输、移动、携带或转移禁止或限制进口、出口货物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走私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处罚通常包括罚款、监禁甚至死刑。

在提供法律意见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走私罪定义的适用范围。

不同国家对走私罪的定义和定罪要件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文件,例如《刑法》或《边境管制法》。

在此护照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名律师,您应该确保我们的法律意见完全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相关证据的获得与使用。

走私罪的定罪通常需要确凿的证据,例如货物的实际移动或被发现,相关人员的供词或目击证人的证明等。

在英美等一些国家,相关证据是通过调查、突击检查或海关执法等手段收集,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您需要明确提醒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或被扣押时的权利,并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同时,关于走私罪运输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通常涉及运输人员、货运公司、船舶或飞机公司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涉及到金融机构或其他参与者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法律分析中全面考虑涉及方的身份与责任,并为相关实体提供合理的辩护和法律建议。

最后,我们建议您在法律意见书中解释和详细说明转移、运输、携带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通常包括罚款、监禁和没收财产等。

我们还鼓励您提供一些建议,例如雇佣出色的律师、合作与当地执法部门等,以帮助被告人或相关参与方应对法律问题。

在编写法律意见书时,请注意保持客观、中立和专业,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谢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如果还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XX法律咨询事务所。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原创版】
目录
1.引言
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
3.律师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观点
4.证据和理由
5.结论
正文
【引言】
尊敬的法官:
我是犯罪嫌疑人郝某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在此,我向您提交一份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重视和考虑。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郝某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涉案金额达到5000 元。

然而,郝某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认,并声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律师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观点】
作为郝某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对郝某的逮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郝某的行为尚未达到逮捕的条件,其次,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郝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证据和理由】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在此案中,虽然郝某被指控盗窃了一部手机,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郝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2.另一方面,郝某在被捕后一直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商场的监控录像和受害人的陈述,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郝某的合理怀疑。

【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郝某的逮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郝某不予批准逮捕。

同时,我也将积极为郝某进行辩护,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一份有关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不予逮捕是一种法律程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

根据我对您提供的情况的理解,您想了解的是关于一起案件是否具备不予逮捕的可能性。

以下是我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您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分析,案件目前尚在调查阶段,尚未形成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您的逮捕。

不予逮捕的原则是,只有在具备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逮捕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实施逮捕。

如果目前尚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以确认您在案件中的可疑行为,那么可能会考虑不予逮捕的可能性。

其次,不予逮捕的决定不仅仅基于证据的缺乏,还包括一些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

例如,案件的重大性和紧迫性,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背景,以及是否存在逃避执法的可能性等。

没有这些因素的详细了解,我无法在此做出确切的判断和建议。

鉴于上述的情况,我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律师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保护您的权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意见书仅仅是基于您提供的有限信息给出的初步意见,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为了获得更准确和全面
的法律意见,需要您提供更详细和全面的案件信息,并与专业的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好运!
此致
敬礼
(您的姓名)。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们收到了贵院的请求,要求提供关于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经过我们的仔细研究和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探讨,我们认为应当不批准逮捕。

以下是我们的理由: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逮捕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逮捕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有在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逃避追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逮捕手段。

但根据我们对案件相关材料的分析,被告在犯罪嫌疑发生后没有逃避追究的行为,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因此,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的规定,逮捕申请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的犯罪嫌疑仅仅是基于证人的陈述以及一些间接证据。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条件,否则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而在本案中,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同时,间接证据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而不仅仅是推测和假设。

在本案中,此类证据并不能完全确认被告的犯罪事实。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逮捕应当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犯罪嫌疑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这一行为体现了被告的诚信态度和合作意愿,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如果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逮捕被告,将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到被告的各项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分析,以及对案件相关材料的细致研究,我们认为应当不批准逮捕。

我们建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慎重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信性,并且应当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对案件作出判断时,应当根据证据充分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权衡利弊,依法决定是否逮捕。

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够对贵院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作用。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工作顺利!敬祝好运!此致[律师所名]日期:。

走私 公诉意见书

走私 公诉意见书

走私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金某某,男,XX省XX市人,无固定职业,涉嫌走私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现将案件嫌疑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并提出公诉建议。

一、犯罪事实去年某一天,金某某在XX市国际机场准备出境,携带一箱内装走私的珠宝和奢侈品,总价值达到500万元。

他将这些珠宝和奢侈品藏在自己的行李中,并试图通过国际机场的安检通道,带入国外。

经过海关人员的严密检查,发现了金某某行李中的可疑物品,并立即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

在海关人员打开金某某的行李时,发现了一箱内共计50个黄金手镯、20个钻石项链和30个欧洲品牌的奢侈手表。

经过检验,这些手镯和项链均为黄金和钻石制成,并且通过贵金属鉴定,证实其真实价值远高于金某某申报的价值。

此外,对涉嫌走私的奢侈手表也进行了厂商鉴定,证实其为国外知名品牌的产品。

根据海关的调查,金某某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而是企图通过走私的方式将这些珠宝和奢侈品出境。

二、证据1.现场证据:搜查金某某的行李时,查获了50个黄金手镯、20个钻石项链和30个奢侈手表等走私物品。

2.贵金属鉴定报告:经过贵金属鉴定,证实上述走私物品的真实价值远高于金某某申报的价值。

3.厂商鉴定报告:对涉嫌走私的奢侈手表进行了厂商鉴定,证实为国外知名品牌的产品。

4.相关证人证言:询问了国际机场海关人员,证实金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试图携带这些走私物品出境。

三、法律依据对于金某某涉嫌走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任何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金属、珠宝、文物等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货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作案,构成走私,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公诉建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金某某涉嫌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国家的海关秩序、打击走私犯罪,提议对金某某以涉嫌走私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篇一: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

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

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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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提前释放。

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性,故此时辩护律师更应综合走私案件的特性,提出理由,达成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

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故辩护律师若要争取有效辩护,其战场不仅在法庭上,亦在“黄金37天”之内。

二、走私犯罪案件律师如何获取提出法律意见的相关依据有不少辩护律师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可以进行阅卷,故在侦查阶段(无论逮捕前后),由于不能阅卷、不能获取案件一手证据,故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无法在审查批捕环节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即便尚不能阅卷,但辩护律师通过其专业、尽责的办案方式、态度,仍能够获得较多案件一手资料,具体如下:1.会见会见不仅系嘘寒问暖,更应该成为推断侦查机关证据的模拟沙盘。

首先,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获得案件的一手情况,不仅系整个走私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亦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对罪名、案件的理解与态度;其次,在会见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书证以及打印出来的电子证据等),可以得知侦查机关手上已经掌握的证据,从而作出相关应对;最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侦查机关在多次讯问中所问的问题,对于相同的问题,可得知本案的侦查重点,而对于不同的问题,则可知道侦查方向的变化,而方向的辩护往往便是本案证据不足之处。

上述三点,均是辩护律师获得一手证据的渠道及方式,亦系《不予批捕意见书》的基础所在。

2.通过辩护律师自身对案件进行了解辩护律师可通过会见以及根据自身经验等情况,就走私犯罪案件中基于走私案件特性而存在各项证据,进行考察、分析。

笔者认为,各类走私犯罪案件,均涉及如下几个重要问题,即便侦查机关未就问题进行讯问及调查,律师亦能根据此情况,形成观点,提出意见:首先,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走私核心行为的证据。

走私犯罪行为系一个整体链条,每人所负责的工作各有不同,故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核心行为系辩护律师的必备工作。

一般情况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行为,应是“定价”及“报关”。

所谓定价,则是确定报税物品的基础价格,而报关则是具体完成通关手续等情况。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就此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其次,考虑本案是否已经作出《核定证明书》。

《核定证明书》系走私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

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审查批捕时应附有《核定证明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负责程度、涉案数额、人员以及人员归案时间存在差别,故《核定证明书》亦会存在无法及时作出的情况。

故辩护律师应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核实,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签署上述文件,以及根据案件性质考虑文件是否已经作出,并以此作为辩护观点。

三、辩护律师应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不予批捕意见书》的作用笔者认为,“黄金37天”有效辩护,应至少向办案部门完成如下工作:1.向侦查机关出具《不予呈捕意见书》;2.向审查批捕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意见书》;3.当面向检察官反映意见。

考虑到侦查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对其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辩护律师应尽可能说服人民检察院,达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效果。

笔者在完成《不予批捕意见书》前,会现行完成《不予呈捕意见书》,交付侦查机关,让侦查机关了解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

随后笔者会在案件的关键时刻(具体为移送审查批捕当天或随后一天)向人民检察院交付《不予批捕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反映意见。

只有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不予逮捕意见书》的作用。

以上,系笔者对“黄金37天”如何撰写《不予逮捕意见书》以及发挥其作用的理解和经验,下附有具体的实战意见书,供各位参考: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建议贵院对陈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我受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前往某看守所与陈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的同时亦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并向某海关驻某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寄出《建议贵局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现某海关驻某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已将本案呈请贵院进行审查批捕,综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我认为陈某某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从合理、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现向贵院提出不予呈请逮捕陈某某的建议,供贵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参考。

我认为,在考虑陈某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应就本案的相关问题依次进行分析与考虑,即陈某某是否实行了核心的低报价格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是否参与拟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品类、数量等核心要素、是否对涉案公司的职权部门拥有实权以及通过涉案行为获得违法收入等。

据此,本法律意见书提纲如下:一、陈某某并未参与涉案单位M公司的任何报关工作二、陈某某在M公司任职期间并不涉及侦查机关所调查的涉案核心进出口业务三、陈某某并非所谓的M公司的进出口业务部的实际负责人四、与常见的走私犯罪案件相比,本案缺乏往来邮件、报关单据签名等关键证据,无法认定陈某某应对M公司的走私行为负责五、陈某某的收入情况显示其并非M公司的核心人物,公司通过走私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陈某某亦未获得分配六、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M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而陈某某在其中并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七、本案尚有人员未前往侦查机关交代情况,导致部分事实暂未查明,无法明确本案各个人员的责任、地位等情况,属事实不清,无法认定陈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不应逮捕陈某某具体理由如下:一、陈某某并未参与涉案单位M公司的任何报关工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具体至本案的行为模式,即为通过指使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故在考虑涉案人员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应对涉案犯罪承担责任,则主要需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实施了操控价格、进行报关等核心行为,同时辅以是否具体掌握相关实权进行参考,我认为陈某某并未参与上述活动。

首先,陈某某并未涉及涉案走私行为中的操控价格核心环节。

根据与陈某某会见的情况,我了解到陈某某对于进出口业务中的报关行为并不了解,其不仅不清楚报关所需的文件,亦不知道具体的流程以及操作模式;同时,侦查人员在对陈某某进行讯问时,亦未问及关于货物、物品报关价格的问题。

据此可知,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以及本案其他证据在关于价格拟定的问题上,并未指向陈某某。

考虑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获利性犯罪,而以家族成员作为核心团体的M公司,犯罪所得亦会是家族分配。

据此可知M公司进行报关时,具体报关价格的拟定,应系家族成员即张某及其兄弟、表亲所决定。

陈某某作为M公司通过网络招聘所招揽的员工,从地位以及作用上考虑,均不可能被张某等家族成员以核心人物进行对待。

其次,陈某某并未对相关报关单据进行接收或处理。

考虑到本案涉及进出口工作,故进口货物的订单、发票、提单等单证的接收及处理的行为人,即可能为本案核心业务的操作人。

据陈某某表示,其从来没有接收过国外寄送的发票等反映货物信息的资料;同时其表示,由于价格系张某等人进行拟定,故相关单据应系张某与国外客户进行联系并寄送,其本人并无了解的空间。

再次,陈某某并未进行具体的报关操作。

陈某某在会见时曾表示:M公司有一女工作人员李某主要负责报关工作的操作,常驻海关,且公司为方便处理业务,为其配备了汽车。

陈某某已明确指认M公司的报关人员,且由于李某工作内容的特征较为明显,可知涉案人员在笔录中均会供述李某系本案的报关员,负责M公司的报关工作。

由此可知,陈某某除不涉及价格拟定外,亦未涉及报关操作。

最后,陈某某对M公司的报关工作不拥有任何决策以及参与的权力或权利。

除上述两点外,陈某某对M公司中的涉及报关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享有任何决策权或参与权。

如在针对报关事宜的会议上,陈某某陈述其从未列席,每次会议均是老板(张某)以及相关核心人员,在会议室中开会;再如针对进口洋酒的进口商选择上,陈某某均是根据张某或其兄弟的交代,进行选择。

综上,无论从M公司涉及的报关业务的核心环节或公司的工作分配以及核心成员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陈某某均不涉及或参与其中,由此可证明陈某某并未参与涉案单位M公司的任何进出口报关工作,其不应对公司涉嫌的走私行为进行负责。

二、陈某某在M公司任职期间并不涉及侦查机关所调查的涉案核心进出口业务M公司核心业务分为三大模块:进口、灌装以及销售洋酒。

陈某某于2012年年初起在M 公司任职,2015年离职,其所任职期间可作如下划分:2012年至2013年,在公司总部即“工厂”工作,因陈某某口语能力较好,负责接待外商;2013年至2014年,在公司销售点“X酒店”工作,跟随涉案人员陈某(已被取保候审)学习销售;2014年至2015年,开发并跟进某酒业公司客户,主要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末,处理杂务,准备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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