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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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走私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XX走私案犯罪嫌疑人:张三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我国某沿海港口案件来源:海关缉私部门二、案件事实根据海关缉私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张三于2023年3月15日,在未取得合法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我国某沿海港口,将一批货物走私入境。

经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XX万元,涉嫌走私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服装、化妆品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售、购买、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三)明知是走私物品,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

四、法律意见1. 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

2. 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张三走私的货物价值人民币XX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海关还可以依法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4. 针对本案,建议如下:(1)犯罪嫌疑人张三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2)海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走私物品进行没收,并处以罚款。

(3)对涉案的相关人员,如运输、保管、邮寄等,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案件分析1. 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走私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进出口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doc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doc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
海关缉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

那么,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七)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或妨害、阻碍海关缉私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署缉发〔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近一时期,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猖獗,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境监管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海关总署缉私局及部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的严峻形势,总结交流了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定罪处罚走私成品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对不构成走私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通谋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而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向其贩卖、过驳成品油的,应当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粤署缉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粤署缉发[2008]46号2008年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山市召开。

会议对现阶段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对下列问题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涵义和要求。

法院、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遇到几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一)走私毒品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近年来,毒品走私日渐猖獗,并呈现多渠道、国际化、隐蔽化的特点。

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检察院、海关应依法加大对毒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收集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

认定行为人具备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海关理论和业务知识

海关理论和业务知识

一、海关概况(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机关;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二)海关的职能进出境监管、税费征收、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1.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只能是监督管理职能。

内容包括海关执法、税收、进出境监管与服务等各项职能。

2.海关行政职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进出境活动的行政管理组成部分,因此,海关职能属于行政职能,蕴含由国家行政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要素:1、政治职能要素;2、经济职能要素;3、文化教育职能要素;4、社会服务职能要素。

3.“把关”与“服务”“把关”与“服务”是海关职能的自身特点,“把关”与“服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竞争力对海关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海关职能自身特征的关键。

(三)海关基本任务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海关缉私、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事务(保险条款)。

1.海关基本任务的内涵我国《海关法》列名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这是海关的基本任务,其他任务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及船舶吨税等。

(3)查缉走私。

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关境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非法行为。

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势严峻,查缉走私成为当前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通过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贸易事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不仅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国家对外贸易运行态势,也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了决策辅助和检测、监督作用。

海关报关实务重点

海关报关实务重点

海关报关实务第一章海关概述一.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缉私。

1、监管(海关监管)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1)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2)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后者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3)监管是国家其他进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

2,征税关税的征收主体国家。

征收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

纳税义务人,进出货物的收发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2、缉私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海关法》第五条)2007年7月26日,我国又进一步建立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1)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方针政策的措施;(2)协调解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走私治理工作.4、统计(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的原则:(1)凡实际进出关境并引起我国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2)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3)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的作用:(1)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外贸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据.(政策依据)(2)国家政策调整后,海关可以及时分析反映进出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调整,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信息反馈)(3)监测预警和信息服务作用(预警、服务).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我国对海关立法确立了三级立法体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

在结构上形成了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1、《海关法》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2、行政法规《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2)案例 (4)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关性质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并公布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海关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行政、安全便利、风险管理、协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海关设立与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五条【缉私机构、执法依据与配合】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有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侦直、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缉私体制与管辖分工】国家实行联合缉私、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直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直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进出境地点要求】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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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其中:1.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冻结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认,辩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辩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

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

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

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海关缉私部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四)继续盘问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盘问。

确由必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至缉私局、缉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限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派出所之时起,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五)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5.亲笔书写出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义务;接受海关缉私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被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下列权利:1.向海关缉私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海关缉私部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律师应当在海关缉私部门安排的时间、地点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应当遵守会见场所的有关规定。

对违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予以制止;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海关缉私部门准许;3.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海关缉私部门批准;4.律师不得受聘于同案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5.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6.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证人作虚假陈述,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或者进行其他干扰缉私部门执法的行为。

证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1.亲笔书写证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2.有权拒绝作伪证的要求;3.有权要求为其姓名和隐私保密;4.未成年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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