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__________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认为________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走私罪运输法律意见书

走私罪运输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首先,很荣幸能够给予您法律意见书的机会。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就走私罪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走私罪运输主要指的是以非法方式运输、移动、携带或转移禁止或限制进口、出口货物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走私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处罚通常包括罚款、监禁甚至死刑。
在提供法律意见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走私罪定义的适用范围。
不同国家对走私罪的定义和定罪要件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文件,例如《刑法》或《边境管制法》。
在此护照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名律师,您应该确保我们的法律意见完全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相关证据的获得与使用。
走私罪的定罪通常需要确凿的证据,例如货物的实际移动或被发现,相关人员的供词或目击证人的证明等。
在英美等一些国家,相关证据是通过调查、突击检查或海关执法等手段收集,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您需要明确提醒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或被扣押时的权利,并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同时,关于走私罪运输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通常涉及运输人员、货运公司、船舶或飞机公司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涉及到金融机构或其他参与者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您在法律分析中全面考虑涉及方的身份与责任,并为相关实体提供合理的辩护和法律建议。
最后,我们建议您在法律意见书中解释和详细说明转移、运输、携带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这些处罚通常包括罚款、监禁和没收财产等。
我们还鼓励您提供一些建议,例如雇佣出色的律师、合作与当地执法部门等,以帮助被告人或相关参与方应对法律问题。
在编写法律意见书时,请注意保持客观、中立和专业,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谢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如果还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XX法律咨询事务所。
走私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XX走私案犯罪嫌疑人:张三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我国某沿海港口案件来源:海关缉私部门二、案件事实根据海关缉私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张三于2023年3月15日,在未取得合法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我国某沿海港口,将一批货物走私入境。
经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XX万元,涉嫌走私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服装、化妆品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售、购买、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三)明知是走私物品,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
四、法律意见1. 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
2. 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张三走私的货物价值人民币XX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海关还可以依法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4. 针对本案,建议如下:(1)犯罪嫌疑人张三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
(2)海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走私物品进行没收,并处以罚款。
(3)对涉案的相关人员,如运输、保管、邮寄等,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案件分析1. 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走私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进出口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依法接受被告人邱某某家人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邱某某本人同意下,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通过前三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罪,指控罪名适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邱某某具体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参加股份实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并没有参股参与走私犯罪。
1、根据相关的卷宗材料及前三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邱某某是属邱某闽这一方召集的,而根据邱某闽的供述,要成为这一方的股东,不存在空股的可能,必定要通过出钱或出工具的方式才能入股,并且出资额要到3、4万元才能占到一股,从刑诉证据规则来讲,并没有相关的实物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出资或出工具来入股,被告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所驾驶的闽C90840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占有股份1股是以被告人的供述及邱某闽、邱某幸、邱某建、邱某祥等人的供述来加以佐证的,但对这些供述进行细化,并没有办法得出排出一切合理怀疑的结论并认定被告人占有1股的股份:首先,从证据规则来讲,这些供述都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相对实物证据来说,比较不客观,并且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所以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占有1股不能单以言词证据来认定;其次,对这些言词证据进行细化:邱某闽以前的供述以及他在这三天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的质证,他一会供述被告人有股份,但具体是多少股不清楚,一会又供述有占1股的股份,一会供述被告人有出工具或出钱,一会又说不清楚,其供述与张永记各占50﹪股份却不知道其他的,其口供自相矛盾的地方甚多,对被告人邱某某是否有股份及股份多少的供述显然不能采信;邱某幸的供述:“他们开小飞虎都有股份,他是找九指要的股份,他在里面可能是1股。
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 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 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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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
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
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
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
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
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
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
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黄XX明显不涉及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利益,不存在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益上的需求,无从起犯意。
就其运输业务过程、内容而言,黄XX不与箱内货物接触,包括从装箱到开箱,仅是凭委托人填写的单证内容悉知箱内货物名称,但这与其业务收益不关联,故认为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是牵强的。
如所涉犯罪成立,应当发生在进出口当事人之间。
5、另,黄XX在2014年4月16日(拘留期间)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因高血压看急诊。
黄XX在被拘留前的2014年4月9日做的体检报告表明黄在斌血压很高,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尿酸高,
甘油三脂高,胰岛素测定高,血糖高,考虑到他的身体情况,需要尽早去医院治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XX的行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且黄在斌患有严重疾病,恳请贵院对上海海关缉私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在斌不予批准。
附:
1、体检报告(3页)
2、急诊收费票据(2页)
辩护律师:
201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