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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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购物的过程中,代购走私现象也日益严重。

代购走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代购市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

二、代购走私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代购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非法渠道将商品从一国带入另一国,逃避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2. 特点(1)逃避关税:代购走私行为通常涉及逃避关税,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吸引消费者。

(2)非法渠道:代购走私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如邮寄、携带、跨境快递等。

(3)隐蔽性:代购走私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三、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对代购走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代购走私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对代购走私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反走私小作文

反走私小作文

反走私小作文
走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行为。

走私偷渡犯罪活动具有极大危害性,来源不明的走私货品流入市场不但扰乱经济社会日常运作秩序,其中冻肉制品、水产品等冷链食品更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反走私,这些要点请记牢!
一、增强法律意识。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走私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偷渡活动,否则法律必将严惩。

二、抵制走私行为。

大家要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行为,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并积极教导身边他人自觉抵制走私非法交易。

三、勇于监督举报。

大家要保持对走私“零容忍”的态度,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走私犯罪活动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反走私,从你我做起!。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一)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

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

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

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包括两种情况: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如何计算走私罪罚金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走私罪

走私罪
• ④具体构成何罪,依具体走私对象确定的 罪名而定;
• ⑤不论涉及何种罪名,一律以刑法第151条 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 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பைடு நூலகம்• 第4款: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 2017年6月 12日,昆明海关缉私局对南某 诺走私大米团伙开展收网行动。经查,南 某诺、岩某二人伙同云南省盈江县太平米 厂董某芬、李某丽以及盈江利盈米厂的舒 某胜等人,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从缅甸走 私进境大米18万吨,案值6.5亿元。
• 4、青岛、大连、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办 “1707”走私硅铁案。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 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 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 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014年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 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罚。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

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可以按走私论处的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等。

关于什么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行为可以按走私论处1、可以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2、物品的;3、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的行为有哪些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等都可按走私论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刑法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

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 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货物,从而逃避国家的监管和征税,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走私罪的打击和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罪立案标准,以便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物品的性质。

走私物品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

这些货物可能是违禁品、限制品或者需要缴纳高额关税的商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文物等。

对于这些走私物品,一般来说,只要是非法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都可以构成走私罪。

其次,走私数量的多少。

走私数量是指走私物品的数量,一般来说,走私数量越大,涉及的走私金额也就越大,危害也就越严重。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对走私数量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数量的走私物品,就可以认定为走私罪。

再次,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非法的运输工具,有的是通过伪造文件和证件,有的是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

对于这些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最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总的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是对走私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是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依照走私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和制裁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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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
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

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

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采用绕关走私方式的走私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他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都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的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还有方便的运输工具。

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

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

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数额巨大、行动迅速等特点。

由于我国海岸线长,船只情况复杂,走私船舶活动范围大,给缉私造成很大困难。

特别是近年来,走私分子用先进技术装配船舶,将普通船舶改装成飞艇进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3、后续走私。

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

后续走私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后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准走私。

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
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

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5、集团走私。

走私集团是为了长期从事走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种组织。

它是专门从事走私的犯罪组织。

走私集团的主要特点是组织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首要分子遥控指挥,核心人员紧密配合,资金雄厚,人员齐备,走私规模大,通讯设备先进。

国际走私集团还拥有自己的专用运输工具、武装保安人员和其他必备仪器装置。

有的走私集团还建立了运私线、联络站、销售网和预防失手措施。

他们经常以一地为中心,以四周的国家或地区为目标,进行走私贩私活动。

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团犯罪案件。

湛江走私案中就以李深、张猗、林春华、邓崇安、陈励深为首的三个犯罪集团最为猖撅,他们号称“报关大王”、“走私油大王”、“走私车大王”,这些走私分子拥有自己的船队、仓储码头,可以一条龙作业,并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为走私打通关节。

短短两三年间,湛江地区的走私案值就超过100亿元,偷逃税额达60多亿元。

▲6、法人走私。

由于法人组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容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法人走私的主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走私的案值一般较大,走私手法主要采取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技术性走私手段,走私
渠道主要在货运渠道和加工贸易中,对国家的经济利益的损害极大。

7、水客走私。

水客走私又称为单帮走私,从事水客走私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走私活动中较为特殊。

如沙头角中英街是我国仅有的两个非正式性口岸之一。

水客受雇于禁区内外的商贩,为雇主捎带货物出境从中赚取劳务费。

劳务费视其所携带的物品价值而定。

中英街桥头的水客由来已久,早在解放前,一般当地居民就从中英街贩些商品到镇外倒卖,到90年代,水客的性质没有改变,99%的水客均为当地人。

然而近几年,镇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水客进行走私。

他们雇佣大量的水客将走私货品化整为零,从中英街带到镇外,水客从中收取劳务费。

目前中英街水客有6000人之多,他们经常利用禁区内工作人员下班及游客集体出关时冲关,并对依法暂扣、没收其所携带的禁限物品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严重干扰了海关的正常秩序。

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了解到走私犯罪包括的走私行为其实是很多的,不管是通过哪一种方式来走私,其实只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也就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即使不满足立案规定,但此时往往也会按照违法行为来对行
为人作出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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