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类型分别有哪些
组织行为学-领导行为及其有效性(二)

组织行为学-领导行为及其有效性(二)(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第一部分选择题(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1,分数:21.00)1.代表战国,时期儒家领导思想最高成就的是______(分数:1.00)A.孔子B.孟子C.荀子√D.韩非子解析:[解析] 荀子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领导思想。
从总体上看,荀子的领导思想代表了战国时期儒家领导思想的最高成就。
2.决策一词首先出现于______(分数:1.00)A.《孔子》B.《老子》C.《韩非子》√D.《论语》解析:[解析] 决策一词首先见于《韩非子》。
他说,“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行于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3.按照西蒙的观点,企业家的决策能力集中体现在企业家的以下哪一能力上?______(分数:1.00)A.战略决策能力√B.战术决策能力C.创新能力D.应变能力解析:[解析] 按照西蒙的观点,企业家的决策能力集中体现在企业家的战略决策能力上,即企业家在对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能力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和准确而有预见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发展目标,选择经营方针和制定经营策略的能力。
4.企业家设计组织结构、配备组织成员以及确定组织规范的能力就是企业家素质中的______(分数:1.00)A.协调能力B.创新能力C.激励能力D.组织能力√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组织能力的概念。
企业家的组织能力,是指企业家设计组织结构、配备组织成员以及确定组织规范的能力。
5.企业家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解决各方面矛盾的能力是指企业家的______(分数:1.00)A.组织能力B.应变能力C.协调能力√D.激励能力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协调能力的概念。
企业家的协调能力,是指企业家的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关系,解决各方面矛盾的能力。
6.由经营管理活动的竞争性质所决定,企业家必须具备以下哪一能力?______(分数:1.00)A.协调能力B.激励能力C.创新能力√D.应变能力解析:[解析] 企业家必须具备创新能力,这是由经营管理活动的竞争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类事项或某一类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1)管理行为: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管理活动。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2)服务行为:指行政机关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
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3.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1)对公民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等。
(2)对法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3)对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并公布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生效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2)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修改:在特定条件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生效时间通常为作出之日。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构建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的几种常见类型。
一、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有关法规给予具体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行为指令。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通常是为了实施法律或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烟草产品销售的行政命令,要求烟草产品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申请行为进行审批,并依法发给一定效力的许可证书。
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行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特定活动。
例如,企业为了开展某种经济活动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如注册公司、建造建筑物等。
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主体进行执法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通常包括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的例子包括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规生产者的查处等。
四、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效力,是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的一种解决方式。
例如,行政机关对税务纳税争议的裁决,或者对行政处罚的申诉事宜进行的裁决。
五、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是行政机关为了表彰和鼓励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在某个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而给予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旨在调动社会积极性,促进社会进步。
例如,政府对于在环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
总结起来,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等几种类型。
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指导社会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公安、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对象采取强制、制裁、处置等措施的权力。
行政职权的种类繁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十种类型:第一,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审批标准,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决定和管理的过程。
行政审批是行政职权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分为常规行政审批和特殊行政审批两类。
常规行政审批是对一般的行政机关决策事项进行审批,特殊行政审批是针对特定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批,如建设项目审批、营业执照审批等。
第二,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对个人、组织、事项进行批准、认可、注册等决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经营许可、证书颁发、注册登记等。
第三,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等处罚方式。
第四,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手段对特定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制止、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保障行政法律规定实施的一种手段。
第五,行政征收权。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个人、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等财产,依法采取措施取得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权通常涉及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
第六,行政调查权。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事件、行为或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可以采取询问、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
第七,行政登记权。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事项进行登记记录的一种行政权力。
行政登记通常包括户口登记、土地登记、工商登记等。
第八,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惩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权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拘留、扣押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行为类型分别有哪些

Within the enterprise, there is only co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行为类型分别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其中,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对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的一系列具体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2.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具体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3. 处分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包括授权、禁止、许可、处罚等;4. 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营业执照的颁发;2.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4.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争议进行裁决,如劳动争议仲裁;5.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积极行为给予奖励,如表彰先进单位;6.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如土地征收;7. 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如拘留传销人员。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限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 条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条件;3. 目的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4. 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5. 内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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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类型分别有哪些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
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
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
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也就是上述六种,然后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等等,这些分类中存在交叉的关系,有些行政行为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