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地质勘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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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限国内发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储发[1986]147号《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第一节勘探程序第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引言地质勘查是煤、泥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对于煤、泥炭地质勘查的规范化进行是确保煤、泥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泥炭地质勘查的规范,以确保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勘查范围和目标2.1 勘查范围煤、泥炭地质勘查的范围包括煤矿矿区和泥炭地区,涵盖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工程地质等多个学科领域。

2.2 勘查目标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掌握煤、泥炭资源的分布、储量、品位等情况,为煤、泥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3. 勘查方法和技术3.1 地质勘查方法煤、泥炭地质勘查可以采用地面勘查、井、隧道、钻探等多种方法。

勘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具体地质条件和勘查目标来确定。

3.2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包括地震勘探、电法勘探、磁法勘探等,可以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中的地层、构造、水文地质等问题的研究。

3.3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包括岩石、土壤、水等样品的采集和分析,可以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中煤质、煤的资源潜力等问题的研究。

3.4 工程地质勘查技术工程地质勘查技术包括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调查等,可以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中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地质环境评价等问题的研究。

4. 勘查数据处理和分析4.1 数据整理与管理煤、泥炭地质勘查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地质图件、地球物理数据、地球化学数据等,需要进行整理和管理,建立数据库和档案。

4.2 数据处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的剖析和解译、数据的分析和模拟等,以获取地质信息。

4.3 数据分析煤、泥炭地质勘查的数据分析主要包括资源评价、资源量计算、资源分布规律分析等,为煤、泥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5. 勘查报告和评价5.1 勘查报告编制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结果应以报告形式呈现,包括勘查目的、勘查方法、数据处理和分析等内容。

5.2 资源评价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结果应进行资源评价,包括资源量、品位、资源分布等方面的评价。

煤矿地质勘探操作规定2023【新标准】

煤矿地质勘探操作规定2023【新标准】

煤矿地质勘探操作规定2023【新标准】
目标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矿地质勘探的操作规定,以促进2023年新标准的实施。

介绍
地质勘探是煤矿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煤矿地质勘探的效率和精确度,以更好地支持相关决策和煤矿开发工作。

规定内容
1. 地质勘探范围:明确煤矿地质勘探的范围,包括煤矿区域内的各项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

2. 勘探方法:规定各种煤矿地质勘探方法的应用要求和操作技术,确保勘探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勘探设备:规定煤矿地质勘探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的选用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勘探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勘探要求。

4. 数据处理和分析:规定煤矿地质勘探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包括数据测量、记录、存储和处理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有
效性。

5. 报告编制要求:规定煤矿地质勘探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
告格式、内容、结构和提交要求,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6. 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煤矿地质勘探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
勘探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确保勘探过程的安全进行。

结论
煤矿地质勘探操作规定2023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煤矿地质勘
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煤矿开发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各相关方积极遵守该规定,确保煤矿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7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7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限国内发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储发[1986]147号《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1.2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1.3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1.4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1.5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1.6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第一节勘探程序第2.1.1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2023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新版)

(2023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新版)
e)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f)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得难易程度。
g)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50215-9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7.2.2.2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预可采储量(121):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普通。7.2.2.4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界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wei)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依据、目的和任务山东丰源煤炭有限公司XX煤矿位于滕州市级索镇,由XX市峄城区投资兴建,XX市煤炭规划设计院设计,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

矿井于1984年10月6日开始建设,1991年10月转入试生产阶段,1994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生产。

建井以来的近20年间,积累了大量的矿井开拓开采揭露的地质资料,按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的规定,已充分具备了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条件。

据此,山东科技大学与XX煤矿合作编制《XX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

编制本报告所使用的矿井开拓开采资料截止于1999年5月30日,报告的编制时间为1999年3月15日至1999年10月30日。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的主要依据是:1.《矿井地质规程》(试行)(1984)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1984)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1983)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5.《煤矿安全规程》(1992)6.鲁煤管生便字[1992]第4号文转发的原中煤公司制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1992)7.《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试行)(1987)8.原能源部煤字[1989]第26号文颁发的《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9.原中煤公司煤生字[1992]第15号文颁发《煤矿地质测量图管理规定[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10.《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98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文件(1996)编制本报告的资料来源是:(1)《山东省滕县煤田滕北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2年6月(2)《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3年6月(3)《山东省XX市滕县煤田(北部)XX井田补充地质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4年12月(4)《山东省XX市峄城区XX煤矿水文电法勘探报告》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未报批)1992年1月(5)《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井田精查补充地质报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85年6月(6)《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山东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勘探队1990年12月(7)《山东省滕县煤田(北部)武所屯生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武所屯生建煤矿、山东矿业学院1998年10月(8)《山东省滕县煤田晚古生代聚煤规律》科研成果山东矿业学院1989年6月(9)《滕沛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勘探方法研究》科研成果中国矿业大学1994年12月(10)《XX煤矿16、17煤联合开采安全分析报告》山东矿业学院1999年3月(11)XX煤矿开拓开采揭露实测资料1984至1999编制本报告的目的是:主要依据矿井开拓开采揭露实测资料,在“补充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对井田内地层、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归纳和总结,从而加强生产矿井地质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提供更充分更可靠的地质保障。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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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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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成果为废品:1.目的层不能用曲线或井壁取芯定性。2.煤层和夹矸的解释厚度和深度的误差,使用的井壁取芯间距,其中有一项超过合格标准的一倍者。
关于合格标准说明:(1)对于夹矸可采用两种物性参数有显示,其中一种参数两种方法解释的厚度差值符合合格标准规定。
(2)结构单一煤层,有井径曲线证实伽玛—伽玛曲线定性可靠且重复测量的深度、厚度相差符合优质标准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见煤(顶末)和止煤(底初)两个回次的岩煤芯缺失量的总和,不大于下列规定:
煤层厚度(真厚)缺失量总和
达不到合格标准者为不合格
最低可采厚度
~1.30米不大于0.20米
1.31~3.50米不大于0.30米
大于3.50米不大于0.40米
2.钻探所确定的煤层厚度,经可靠的测井资料验证比较,两者的差值不大于下列规定:
400米
500米
600米
700米
800米
900米
1000米
1100米
1200米







10º
11º
12º
300米以内(包括300米)
400米
500米
600米
700米
800米
900米
1000米
1100米
1200米

6º30′

9º30′
10º30′
11º30′
12º30′
13º30′
达不到合格又不属于废品者
曲线解释的煤层厚度(米)
煤层深度相差(米)
煤层厚度相差(米)
夹矸厚度相差(米)
煤层深度相差(米)
煤层厚度相差(米)
夹矸厚度相差(米)
最低可采厚度—1.30
0.20
0.10
0.10
0.25
0.15
0.15
1.31—3.50
0.25
0.15
015
0.30
0.20
0.20
大于3.50
煤层厚度(真厚)差值
最低可采厚度
~1.30米不大于0.30米
1.31~3.50米不大于0.40米
大于3.50米不大于0.50米
2.钻探所确定的煤层厚度,经可靠的测井资料验证比较,两者的差值不大于下列规定:
煤层厚度(真厚)差值
最低可采厚度
~1.30米不大于0.10米
1.31~3.50米不大于0.20米
定性解释和参与评级的可采煤层的定厚解释90%不低于合格标准,其余不能有废品,其他各项为合格。
测井全孔评级
以上五项中的最低级别为本孔的测井工程质量等级。
备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为废品:(1)技术数据均无利用价值。(2)电缆提升速度超过规定值的三倍。(3)横向比例选择不当无法对全部目的层进行定性和定量解释。(4)深度传送误差超过规定值的5%。(5)曲线畸变。无法对全部目的层进行定性和定厚解释。(6)全部目的层均未按规程规定作大
水位降低次数
1
1
1
1
最大降深值(米)
≧18
≧6
≧9
≧3
抽水延续时间
除满足合格标准外,流场特征、边界条件已充分显示,符合抽水设计的全部要求
降深、时间(距离)半对数或对数曲线完整、合理、满足求解需要。一般不小于48小时。
抽水流量变化幅度(%)
Q~t曲线平滑,变化幅度不大于3% 。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按确定的煤层厚度计算煤芯的长度采取率不低于75%。
2.按煤芯的送样重量计算,重量采取率不低于60%。
3.煤层结构清楚,煤芯不污染,不燃烧变质,不混入杂物。
煤层深度
在煤层顶板以上或底板以下各10米的范围之内已经准确的丈量钻具,误差不大于0.15%,且已合理平差。
原始记录
小班原始记录和打煤报告均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准确,无涂改现象。
3
原始数据
各种原始数据和表格填写及时,准备齐全、清楚整洁、无涂改。
各种原始数据和表格填写及时、准备齐全、清楚、无涂改。
4
工程测井
按设计要求的项目全部完成了井径、井斜、井温等工程测井项目。
按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测量了井径、井斜、井温等工程测井项目。
5
成果质量
定性解释和参与评级的可采煤层的定厚解释90%为优质、其余为合格。其它各项全部为优质。
3
含水层
两种物性参数曲线对主要含水层深度、厚度的解释误差不大于2米。
符合设计要求
4
断层
在物性标志层稳定的地区,要有两种物性参数曲线进行解释,且不遗漏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
在物性标志层稳定的地区,要有两种物性参数曲线进行解释,且不遗漏落差大于30米的断层。
5
孔斜
按规程规定进行测斜,重复测量差值:顶角不大于1º;(在顶角大于3º时)方位角不大于10º。
第四系含水层底板以上水柱H<10m
水位降低次数
3次
分布合理
3次
分布合理
尽机械能力做一次最大降深
3次
2次
每次降距(米)
>2
>6
>3
≧1
最大降深≧0.5H
每次稳定时间(小时)
≧8
≧8
水位误差(%)
≦1
≦1
≦5㎝
≦1
流量误差(%)
≦2
≦1
≦3

≦5
≦3
Q~S曲线
正常
正常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效果经检查合格,洗孔质量可靠。
按规程规定对煤层作了两种参数不同方法的三条1:50曲线。
按规程规定对煤层作了两种参数的1:50曲线。
曲线线迹
曲线线迹清楚。多曲线同时记录时,线迹能够清楚地相互区别。
曲线线迹清楚。多曲线同时记录时,线迹能够相互区别。
井壁取芯
应作井壁取芯的层段均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取芯验证,芯样编录和鉴定在现场完成。
应作井壁取芯的层段均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取芯验证,芯样编录和鉴定在现场完成。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田地质勘探工程质量,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可靠,使地质报告编制和地质研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更好地为煤炭工业建设服务,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一九七八年三月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要求比以前严格。本标准是衡量全国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的统一标准。各公司(队)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实施细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地质成果。重复测量差值:顶角不大于1.5º;(在顶角大于3º时)方位角不大于15º。
6
孔径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0.5厘米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1厘米
7
井温
按设计要求和规程规定进行测量,供电电流变化对测量结果影响不大于0.2℃。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供电电流变化对测量结果影响不大于0.4℃。
表2—2
(二)测井综合评级标准
序号
级别
项目



1
测井参数
不少于四种物性参数
有三种物性参数
2
记录质量
电缆提升速度
电缆提升速度符合规程规定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
横向比例
选用的横向比例尺能使用曲线清楚地划分煤层、岩层、含水层、破碎带等。可采煤层的曲线幅值达到规程规定,有三分之二的1:50自然伽玛曲线幅值不低于三厘米。
二、钻孔测井工程质量标准
(一)测井成果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优质
合格
不合格
1
煤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煤层及夹矸定性可靠,两种物性参数的1:50曲线按各自的原则解释,深度和厚度相差不大于下表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煤层及夹矸定性可靠,两种物性参数的1:50曲线按各自的原则,解释深度和厚度相差不大于下表规定。
同左
同左
八、其他设计要求
有益矿产、专门性采样(如水样、瓦斯样、岩矿样、岩土样等)以及钻孔结构、含水层隔离等,达到钻孔设计所规定的要求。
同左
同左
说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废孔。
1、施工原因,没有达到钻孔的任何设计目的者;
2、钻探施工原因,没有达到钻孔的主要设计目的,需要补孔重打者;
3、孔的终孔深度大于100米,但因钻探设计原因而没有测斜资料者;或者钻孔中的任一测斜点的孔斜度等于或大于5º,但没有取得系统的方位角资料,使地质资料无法使用者。
说明:钻孔设计中要求钻探确定煤层厚度或采取煤芯的煤层,均应在现场填写
打煤报告书,以便逐层进行验收评级。
(二)全孔钻探工程质量标准表1—2
项目
特级孔
甲级孔
乙级孔
丙级孔
一、煤层
钻孔设计要求钻探确定厚度、结构和采取煤芯的煤层,均按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了采取,并且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煤层符合“钻探煤层质量标准”的优质标准,其余均符合合格标准。
2、内沉淀物不得埋没主要含水层的五分之一。
3、采样要求进行了水样采取。
4、止水位、恢复水位的观测符合规程的规定。
5、始资料记录及时、准确、整洁、字迹清楚、端正、无涂改。
(二)定流量非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表3—2
项 目
优 质
合 格
不合格
Q<140m3/h
Q≧140m3/h
Q<140m3/h
Q>140m3/h
大于3.50米不大于0.30米
最低可采厚度
~1.30米不大于0.20米
1.31~3.50米不大于0.30米
大于3.50米不大于0.40米
煤芯采取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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