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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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1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参考。

本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由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1.成立领导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

3.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

4.国有资产管理

5.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6.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7.人员安置

8.优惠政策

成立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建立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成员单位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由主任、副主任及联络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报刊出版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委、纪委、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转制方案,协调解决转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按时规范完成。

各报刊出版单位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成立本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转制方案,并负责转制方案的实施。

制定转制工作方案

1.转制工作方案内容。转制工作方案应包括:报刊出版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社会保险、办公用房情况等);转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制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清产核资立项方案(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范围、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原有债权、债务继承方案(包括债权、债务范围、关系及处置或继承等);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

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报刊出版单位组织(公司)章程、发展规划(包括报刊出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转制中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2.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主办、设在各地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方案在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报刊出版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主管部门名义向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所报方案予以审核和批复。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1.清产核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2.财务审计。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4.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或备案。

报刊出版单位应在转制工作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

5.办理产权登记。报刊出版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

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教[2008]2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明确出资人和监管职能。报刊出版单位的出资人归属及其国有资产监管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2.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中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经中央宣传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停办、退出的资产管理。凡经批准予以退出或撤销的报刊出版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核准处理。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明确主管主办职责。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27号),加强和完善主管主办制度,明确主管主办单位关系,切实遵循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对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和出版导向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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