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合集下载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局第28号令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局第28号令 附件4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
版并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备案资 料交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精品课件
省局备案程序
➢技术审评
药品注册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为 60工作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 60工作日,同时进行标 准复核为90工作日。
精品课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审查结果:
省局自收到检验通知1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 准意见。
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符合规定,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 上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 明理由。
第10项外)。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精品课件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其他。
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 入事项说明。如:修改药品名称,填写新的药 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 称”。
精品课件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精品课件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研究资料:要求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

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关物质。

(3)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对产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新包装的有效期。

(4)相关研究图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包材生5.5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书。

5.6 该产品的药品质量标准。

5.7 提供连续3 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与注册检验相同批号)。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药品补充申请是指在已获得药品注册证的前提下,再次申请对药品的申报进行修改或增添新药物成分,以满足病人的更多需求。

药品补充申请(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的流程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申报要更加复杂和繁琐,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才能申请顺利通过。

一、注意药品补充申请类型药品补充申请的类型分为多种,如新剂型、新途径、新用途、新成分等等。

在申请补充申请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所提交的申请属于何种类型,并了解该申请类型所需要的要求和流程,以减少错误和无效的申请。

二、密切地跟踪申请进程药品补充申请需要成立一个申请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并做好进程的跟踪与统计。

申请小组需要了解每个部门对申请的要求,并与各部门反复沟通以确保申请的始终正常运作。

一旦发现任何偏差,立即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及时的纠正和补救,以免拖延申请进程和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

三、提供申请所需文档药品补充申请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档和材料,如药品明细、申请表格、临床数据和药品合规性状态等。

在提供这些文件时,需要确保所有信息完整、准确、合规,避免因此导致申请失败,浪费更多不必要的资源和资金。

四、提交申请后,主动跟进并协调药品补充申请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提交后主动跟进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生任何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并妥善解决,以保证整个申请流程的顺畅和有效。

同时,也需要及时与负责部门协调,共同探讨和制定可能的解决方案,以确保申请顺利通过。

五、注意法律方面的要求药品补充申请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如保护知识产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等等。

提交申请之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预防和处理。

药品补充申请是一项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

必须真正了解药品补充申请流程,提供适当的文档、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要求、协调申请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积极跟踪并解决申请中所遇到的问题。

只要当所有工作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执行时,药品补充申请才能实现它的目标,让更多人受益。

第五节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及再注册一、药品补充申请的概念及要求

第五节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及再注册一、药品补充申请的概念及要求

第五节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及再注册一、药品补充申请的概念及要求(一)药品补充申请的概念药品的补充申请是指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二)药品补充申请的具体要求⑴.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药品注册的申请人。

⑵.进口药品补充申请向SFDA申报。

其他药品的补充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⑶.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⑷药品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

二、药品补充申请的流程(一)药品补充申请的流程示意图下面为药品补充注册申请的流程图:(海南省)(二)药品补充申请流程的简要概述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说明。

涉及药品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SFDA报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SFDA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附件1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本文所列的申报资料内容要点的补充说明为通用要求。

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选择适用的部分,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可不列出。

本说明未尽事宜参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药品名称1、本项资料一般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曾用名、商品名、命名依据、药品名称查询情况(通用名称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商品名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

2、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通用名称。

自拟的药品通用名称,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并提供在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以中文和英文活性成分名称进行的药品通用名称查询记录,避免出现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比例不同的,通用名称的命名应不同。

在提交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证明文件。

创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阶段可以暂时以代号方式填报通用名称。

3、汉语拼音名称应当参照中国药典的格式编排,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在研发过程及各项资料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名称或代号,应在曾用名项下逐一列出。

各项资料中所用的其他名称与所申报活性成分存在酸根或碱基等差异的,应详细作出说明。

5、化学药品新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并可同时提出英文商品名。

商品名应符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查询单(距药品注册受理日期半年内)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所有权人如非申请单位的,应当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二.证明性文件(一)本项资料一般包括:1.申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1.1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1.2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记录页复印件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4 申请人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等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2. 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 专利证明文件3.1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3.2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原件3.3 专利使用授权证明复印件及专利所有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4 申请人所声明的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书3.5 已公开的相关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书、使用说明书等复印件3.6 专利检索记录4. 特殊药品证明文件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4.2 所用原料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提供相应的原料药购用证明。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一、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8)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二、补充申请的申请人: (108)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四、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二)报省局审批、国家药监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4、变更药品规格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变更药品规格 变更药品规格,如果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提供相应 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变更含义(增加、减少、改变) 药品规格与包装规格的区别
1.2002年新换(发)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稳定性、包材 6.药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需省所检验(3批)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样品自检报告(3批)5.现场考察报告表6.省所检验报告(3批)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填写并共同盖章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注意事项: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

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6.临床研究资料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注意事项:1.需要说明的是,法规此处未明确增加适应症但不需要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情况。

国家药审中心网站曾公布审评人员如下观点可参考:根据安全有效的评价原则,此类申请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进行临床研究。

在未有明确要求以前,原《中(化)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规定五类新药应进行二期临床试验(试验组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60例)的要求,可作为参考,今后如有新的要求,应当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此病例数仅为最低病例数要求,具体试验中样本量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2.此项申请常见问题是企业未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即6号资料),造成注册全过程时间的延长。

6号临床研究资料的申报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

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

以上几种情况均应进行临床研究,故应提供相关临床方面资料(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等)。

3.以下情况应属于增加适应症:(1)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描述,申请增加西医病名,如原治疗胃痛,现拟增加慢性浅表性胃炎等;(2)原为辅助治疗药,申报修订为治疗药(取消“辅助治疗”字样);(3)扩大适应范围,如原用于治疗中风急性期治疗,拟增加用于恢复期或后遗症期的治疗;(4)扩大适应人群或增加用于特定人群,前者如增加儿童用药,后者如抗辐射药说明书中增加“用于飞行员”等。

4.申请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一般技术要求:应有充分的立题依据、药效学和毒理实验支持以及临床研究确证。

药效学及毒理研究的一般要求:增加适应症,须有充分可靠的药效学试验基础。

用于治疗,须建立治疗性实验的动物模型,而不能用预防性实验模型;造模时间须足够长,应以公认的疗效较好的药为阳性对照药。

剂量设置须有依据。

通过药效学实验,明确量效关系,并初步提出拟定临床剂量。

若拟定的临床剂量或用药疗程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或疗程,则需考虑由此带来的安全性问题,故还应进行相应的毒理研究。

必要时,尚需进行动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临床研究:新适应症在国内外均未批准,则临床研究应按创新药的要求。

若拟定的临床剂量未超过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在保证安全的前题下,首先应进行剂量探索试验,从小剂量开始,设计多个剂量进行临床试验,通过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

然后,以此剂量,再进行扩大的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

若拟定的临床剂量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则还须首先进行工期临床的耐受性试验,初步确定剂量安全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然后,再进行扩大的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

4、变更药品规格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药品种保护情况检索报告单原件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6.现场考察报告表7.省所检验报告(3批)8.药品实样注意事项:1.仅中药增加薄膜包衣、中药各种丸剂间改变的需要提供现场考核表并进行现场考察。

2.变更含义:增加、减少、改变。

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规格申报;糖衣改薄膜衣,规格项中应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

3.增加规格品种目前暂不要求提高质量标准。

4.大蜜丸与浓缩丸:因大蜜丸与浓缩丸两者工艺不同,在化学成分上具有一定差别,因此在打粉制丸的基础上增加浓缩丸不应按增加规格申报,参照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注册分类9进行申报。

5.对处方中含有马兜铃酸的药材的品种,应慎重考虑其安全性方面的隐患,在没有取得足以支持其安全性的资料时,不宜申报增加规格。

6.如中保检索单的时间在国家局受理资料时已超过6个月,需重新进行中保检索,故企业应注意时间差问题。

7.药物制剂的规格,是根据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机体因素及方便用药等综合因素而规定确立的,是客观的、科学的,而非主观的、随意的。

在没有充分理论依据及临床试验支持的基础上,不应随意改变。

因此申请变更制剂规格应有科学、合理的依据。

另外,在单纯变更规格的补充申请中不应对已批准的用法用量及适应症进行改变,如须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应同时提出进行临床研究申请,待批准临床研究后,进行规范的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当其结果能够表明安全有效性后,方能批准上市。

目前申报资料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难以获得批准:(1)规格过大,超过一次用量:注射液(大输液及小针剂)、粉针剂其规格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一次给药剂量,但有些研制单位开发时未注意此问题,如某药一次用量为1g,原有规格为100ml:1g,但申报规格为200ml:2g,此规格无法一次应用,分次使用会带来剂量不准或者药品质量可能发生改变等问题。

(2)规格过小,小于一次用量: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其规格不应小于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中一次给药量,规格小于一次给药量药物剂量不够难以发挥疗效或者增加污染的机率。

如某药用量为儿童10mg/kg/次,原规格为250ml:0.1g,现申报增加50ml:20mg规格,此用量已低于新生儿治疗所需剂量,无法应用,如多瓶连续使用会使污染几率增加。

(3)以临床非规范用药方法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增加规格的品种,应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的规定为依据,如用法用量发生改变,一般需进行相应的药理、毒理、药代及临床研究,而不能按简单的增加规格品种申报。

如某抗生素类药,说明书中用法用量为一次1g,每6小时一次,但研制单位申报规格为2g/支,每12小时一次,理由为某些临床单位在临床应用时按每次2g给药,每日二次,而从此类药物药代特点分析,因其半衰期短,由四次给药改为二次给药难以维持药效,临床虽有单位在应用,但属不规范用药,该用法用量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和有效,不能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

(4)药物浓度改变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如药物浓度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到品种的安全有效性。

原则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增加规格,药物浓度应保持与原规格产品一致。

(5)部分增加规格申请是为了小儿服用方便,故改为较小规格包装。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这类申请的品种,其原规格的标准和说明书中并未推荐可以用于儿童,其改为小规格后说明书增加了儿童的用法用量,如果未有临床研究资料的支持是不妥的。

儿童因为其疾病的特点及对药物的反应均可能与成人不同,其用药有其特殊的规律性。

一般来讲,原说明书中无儿童用法用量者,多无儿童用药的研究数据,因此不能在未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下推荐儿童应用。

5、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6.省所检验报告(3批)7.药品实样*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注意事项:药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的辅料相关资料:1.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如国产辅料可提供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购买发票、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或申报单位自检报告。

进口辅料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或生产企业自检报告。

对于目前国内尚无药用规格的着色剂、矫味剂,口服制剂中可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2.制定内控标准的辅料,应提供原质量标准、制定的内控标准、制定依据、检验报告书。

内控标准的制定应本着使用安全,质量可控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