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
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后,以减免债务、改变债务条件等形式对债务进行调
整的行为。
在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
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可以被视为是一种丧失经济资源的交易,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应被记录为非经常性损益。
具体
而言,债务重组的减免金额会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债务重组协
议达成之前,将减免金额记录为负债,同时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准备费用;其次,在债务重组协议达成之后,将减免金额转化为资本收益。
2.税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被认为是债务减免所带来的潜
在利益。
根据税法规定,债务减免视为债务人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减免被视为收入的部分重置其资产基础。
然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符合免税或减免税的条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
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对于旧准则有
所变化。
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会计处理被明确定义,并且需
要将其分阶段进行记录。
在税务处理方面,债务减免仍然被视为收入,但
对于符合免税或减免税条件的债务减免,可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简要介绍,并不涵盖所有相关内容。
具体情况应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新债务重组准则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债务重组准则有哪些债务重组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动,对于企业来说一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这样才能避免遇到债务重组纠纷,根据新的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债务重组的新要求,希望你阅读后有一定收获。
新债务重组准则有哪些?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
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
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
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
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
新债务重组准则解析

新债务重组准则解析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
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借鉴有关国际会计准则和结合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的,与旧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重新界定含义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则界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同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因此以下几种状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别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假如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状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详细准则。
转变债务重组“一刀切”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
应当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正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哄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对比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对比摘要: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目的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三、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影响四、结论正文: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目的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债务人缓解财务压力,恢复其偿债能力,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
新准则则将债务重组方式分为: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转资本、其他重组方式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了原准则中的所有方式,更加全面和具体。
三、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对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和方式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得债务重组的操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同时,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论总的来说,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目的和方向是一致的,即通过债务重组帮助债务人缓解财务压力,恢复其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6⽉17⽇起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的情况下,经债权⼈和债务⼈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额或⽅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融⼯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般包括下列⽅式,或下列⼀种以上⽅式的组合:(⼀)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具;(三)除本条第⼀项和第⼆项以外,采⽤调整债务本⾦、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融⼯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融⼯具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或债务⼈中的⼀⽅直接或间接对另⼀⽅持股且以股东⾝份进⾏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与债务⼈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或相同的多⽅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或债务⼈进⾏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的,适⽤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章债权⼈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具⽅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初始确认受让的⾦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新债务重组的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的准则对利润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是一种
财务工具,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安排企业的债务结构来缓解企业的财
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
在新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准则,这些准则是为确保企业在重组后能够
取得最大利润而设计的。
一、新增债务重组准则
新增债务重组准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重组后能够保持可持续性
的债务结构而设计的。
这些准则包括:
1. 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削减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增加偿还期限较
长的债务,使企业的债务结构得到优化。
优化的债务结构将减轻企
业的财务压力,帮助企业维持正常运营。
2. 增加流动性:重组后的企业通常会面临现金流紧张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需要增加流动性,例如:延长偿还
期限、增加贷款额度等。
这些方法可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并帮助
企业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3. 确保利润稳定增长:债务重组后,企业需要保持可持续性的
发展,因此必须保持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资产配置、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效率等方式来实现利润稳定增长。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显著的。
重组后的企业将
面临以下影响:
1。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对比

债务重组新旧准则对比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现有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或调整的过程,以满足双方利益、缓解债务压力或重新规划还款条件。
在不同的会计和法律准则下,对债务重组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规定。
在会计准则方面,旧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对债务重组有一些规定。
根据旧准则下的IFRS 9,债务重组可能导致债务的重新计量或重分类。
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债务重组的性质,例如是否产生重大修改或变更还款条件等。
而新的IFRS 9在2018年开始逐步实施,它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一些变化。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时点被视为“重大修订”,因此,当债务重组发生时,应当将债务视为一项新的贷款或金融负债,按新条件确认。
这可能导致贷款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重新计量。
在法律准则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管债务重组。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谈判、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债务减免、利息支付条件的调整等方面。
总的来说,新旧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影响可能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展示上有所不同。
新的准则更注重于重组时点的重大修订,可能导致债务在财务报表上的重新计量。
在法律层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也可能对债务重组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财务顾问或法律专家,以了解适用的具体准则和规定,并了解其对您特定情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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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
摘要: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这将对上市公司及税收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新债务重组影响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经历三次变迁。
首先我国在1998年6月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98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准则对于规范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当前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有前提下,运用公允价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
修订后的准则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将债务重组中的债务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某一方面来讲,准则的修订避免了企业对公允价值的滥用,但仍然存在入账价值计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处理
不一致等问题。
针对旧准则中的不足,也为满足与国际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内容:
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98准则相同。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二、对公司税收的影响: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征管。
当时,”办法”是根据旧债务重组准则制定的,由于新旧准则对涉及”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同,按”办法”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也不相同。
新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清偿债务的处理会计与税法基本一致,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给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方便。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
按旧准则,债务人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直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实际上是债权人确认的一笔坏账,当该坏账损失符合《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方法》第47条对坏账确认条件时,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债权人对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无须作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已将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不需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未变,所得税的处理也未变。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按旧准则,债务人要将由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资本公积是由资产转让收益与债务重组损失相抵后构成的,则不能按资本公积全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按资产转让收益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税法规定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债权人在会计处理上是将此项债务重组损失(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之差)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之中,即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要按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企业在以后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与税法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
只是在资产转让收益上,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税法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已无差别,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
计提比例不同引起,按暂时性差异处理。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办法”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
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按旧准则,债务人应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权公允价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另一部分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后部分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债权人而言,《准则》规定其股权投资成本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的税费确定,而《办法》虽不改变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但在以后处置该项投资时,只有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计税成本部分才能得到税前扣除,其余则不能。
按准则,债务人、债权人均无须作纳税调整。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按旧准则,债务人将减记的应付金额记入资本公积,因此要将减记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债权人由于已将应收债权减记的金额记入了营业外支出,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按新准则,债务人已将减商的金额记入到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没变,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由于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可以直接记入当期利润,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取得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不少st公司凭此法宝一举摘帽,一些上市公司也由此获得了配股、增发新股的资格。
利用债务重组收益粉饰报表已成为企业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2001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明确做出了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
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此外,债务转为资本时,以前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强调,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当期收益。
同样,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第一次修订后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操纵账面盈利数字。
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其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有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的手段,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再由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一些面临退市的st、pt公司就想出了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新对策。
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调整资本公积,限制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渠道。
但如果允许用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相当于将那些为了防止盈余操纵而列入资本公积的损益再度利润化。
新债务重组准则做了重大修改,将原先由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再次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
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收益,进入利润表。
从而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每股收益。
对于st、pt类型的上市公司,即使债权人愿意做出较大的让步,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重组利润也只能进入营业外收入,而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
因此,st、pt 企业要通过债务重组利得获得摘星摘帽,还是很难的。
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债务重组披露里面规定,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也就是说,上市企业想利用关联交易隐匿债务,美化利润表的企图是很难达到的,要是关联方之间要进行内幕操作,关联企业愿意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债务重组,承担经济损失,那么上市企业就要对债务转成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那公允价值有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下的价值的情况就肯定要被引起关注的。
因此,新的债务重组规定对于上市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影响股价还是有一定约束的。
总之,对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和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会计准则的趋同,消除相互之间的对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的差异,必对我国的长远发展起到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