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疫苗事故索赔:鉴定难,赔偿少
新冠疫苗不良反应国家赔偿标准

新冠疫苗不良反应国家赔偿标准自2020年底新冠疫苗开始推广以来,全国各地接种工作进展迅速,一大批群众得到了有效保护。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接种者出现了不良反应。
这是否会对接种者造成经济损失呢?国家如何给予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新冠疫苗不良反应国家赔偿标准。
第一步,新冠疫苗国家免责条款在接种新冠疫苗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良反应,此时,接种者是否可以向国家索赔呢?据了解,新冠疫苗的国家免责条款是,如果接种者出现不良反应,疫苗生产商和接种单位均不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新冠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况。
第二步,新冠疫苗国家赔偿条款在新冠疫苗接种过程中,如果接种者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不良反应,需要治疗或者对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时,接种者就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对于新冠疫苗不良反应赔偿,给出了以下标准:1、必要费用: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如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2、适当补偿:对因接种新冠疫苗导致的轻度、中度损伤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3、合理赔偿:对因接种新冠疫苗导致的重度损伤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接种后因吸烟、酗酒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不在国家赔偿标准范围之内。
第三步,申请新冠疫苗国家赔偿的流程接种者在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需要进行治疗或者影响到生活等,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和医保部门申请赔偿。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药品清单、治疗费用清单等。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符合规定后,便会给予经济赔偿。
总之,虽然新冠疫苗国家免责条款为生产商和接种单位开脱了责任,但国家在新冠疫苗不良反应的赔偿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接种者提供了巨大的保障。
希望这些细节能够为广大接种者提供帮助,确保他们在新冠疫苗接种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保障。
科兴疫苗补偿政策

科兴疫苗补偿政策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疫苗研发和接种工作一直在紧张进行中。
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疫苗生产领域的一家知名企业,其研发的新冠病毒疫苗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
然而,在疫苗接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过敏反应等。
因此,科兴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疫苗补偿政策,以保障接种者的权益和利益。
一、补偿对象和范围科兴疫苗补偿政策的补偿对象是所有接种了科兴公司研发的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
补偿范围包括接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严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等情况。
二、补偿标准和方式1. 意外伤害如果接种者在接种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如注射器针头断裂、注射部位感染等,科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科兴公司将承担接种者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误工费用:如果接种者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请假治疗,科兴公司将按照接种者的工资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费用补偿。
(3)残疾赔偿金:如果接种者因意外伤害而造成了残疾,科兴公司将按照接种者的残疾程度给予一定的残疾赔偿金。
2. 严重不良反应如果接种者在接种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神经系统反应等,科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科兴公司将承担接种者因严重不良反应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误工费用:如果接种者因严重不良反应而需要请假治疗,科兴公司将按照接种者的工资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费用补偿。
(3)残疾赔偿金:如果接种者因严重不良反应而造成了残疾,科兴公司将按照接种者的残疾程度给予一定的残疾赔偿金。
3. 死亡如果接种者在接种过程中不幸死亡,科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丧葬费用:科兴公司将承担接种者的丧葬费用,包括殡仪馆费用、火化费用等。
(2)死亡赔偿金:科兴公司将给予接种者的家属一定的死亡赔偿金,以安抚其情绪和经济压力。
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

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疫苗接种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措施。
疫苗接种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在接种过程中,极少数人可能会出现异常反应。
这些异常反应可能会对个体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会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
我国的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源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规定,国家对因接种疫苗发生不良反应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补偿。
1993年,卫生部颁布了《疫苗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规定》,明确了疫苗不良反应的分类和处理方法。
2007年,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疫苗异常反应报告与处理技术规范》,规定了疫苗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2011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颁布了《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程序和责任。
根据该办法,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补偿标准根据异常反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
对于轻微异常反应,可以由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处理,对于严重异常反应,需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除了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外,我国还制定了《疫苗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条例》,对疫苗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和接种进行了规定。
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疫苗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和接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政策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
公众对疫苗接种的信心和信任,是疫苗接种工作成功的重要保障。
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疫苗赔偿实施方案随着疫苗接种工作的全面展开,疫苗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疫苗接种意外情况。
下面将就疫苗赔偿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疫苗赔偿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和并发症。
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公民可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同时,对于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将纳入赔偿范围。
其次,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接种单位和疫苗接种医生等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疫苗接种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由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疫苗赔偿实施方案规定了赔偿标准和程序。
对于疫苗接种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公民可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赔偿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因疫苗接种导致的意外伤害,公民也可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赔偿申请,经司法鉴定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后,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强调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疫苗赔偿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疫苗赔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举。
总之,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出台,为疫苗接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疫苗接种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医生等也将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促进了疫苗接种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希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赔偿工作,为疫苗接种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共计53万

接种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共计53万
基本案情:许某在⼈民医院进⾏预防接种,按照其要求注射接种了武汉某⽣物制品公司⽣产的百⽩破疫苗,并⼝服了北京某⽣物制品公司⽣产的脊灰疫苗。
接种后第五天早晨,许某开始出现全⾝出汗、眼球不动、瞳孔放⼤、失声、癫痫等⾝体异常状况。
后送⾄多家医院进⾏抢救治疗。
经该市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专家组诊断确认本病例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映。
鉴定结果:1、许某伤残程度评定为⼆级;2、后期康复训练治疗费⽤每年约需80000元,从鉴定之⽇起可计算⾄12年;其⼲细胞治疗费⽤由临床专家出具诊断证明确定;3、护理依赖评定为⼀级。
许某将⼈民医院、武汉某⽣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物制品公司诉⾄法院。
法院认为:许某在⼈民医院接种武汉某⽣物制品公司⽣产的百⽇破疫苗及服⽤北京某⽣物制品公司⽣产的脊灰疫苗后造成损害,因现有技术不能确定许某受到的损害与使⽤两公司⽣产的药品有因果关系,但⼈民医院和武汉⽣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物制品公司同为此次事故中的⾏为⼈,应共同分担许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并判定三被告分别按20%、30%、30%的份额分担许某损失,分别赔偿许某13万元、20万元、20万元。
律师指引:本案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许某已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了30万元的补偿款,但不影响其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接种单位及疫苗⽣产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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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冠疫苗事故赔偿流程

安徽新冠疫苗事故赔偿流程
一、接种疫苗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接种疫苗出现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疫苗质量有争议怎么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条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对于疫苗我国制定了非常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目的就是避免疫苗接种时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出现。
疫苗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所以对于疫苗,国家相关机关必须要谨慎对待。
疫苗接种索赔流程

疫苗接种索赔流程一、了解索赔前提。
1.1 疫苗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
首先啊,要是想进行疫苗接种索赔,那得是接种疫苗之后出现不良反应了才行。
这不良反应可不能是自己瞎猜的,得是有根据的。
比如说,接种完疫苗后身体出现了发烧、过敏、局部红肿长时间不消退等症状,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情况。
1.2 不良反应与疫苗有因果关系。
而且啊,这个不良反应得和疫苗有因果关系。
不是说接种疫苗期间正好赶上自己感冒了,然后就说是疫苗的问题去索赔,这可不行。
得经过专业的判断,像医生通过详细的检查、分析症状出现的时间、特征等,确定是疫苗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这才算是满足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二、收集相关证据。
2.1 医疗记录。
这时候啊,证据就特别重要了。
最关键的就是医疗记录了,从接种疫苗开始,在医院的接种记录得保存好,这是证明你接种了疫苗的直接证据。
然后呢,如果出现不良反应去就医了,病历本上医生写的诊断、检查结果、用药情况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就像我们平常说的“证据确凿”一样,这些医疗记录就是索赔的有力支撑。
2.2 证人证言。
要是有证人那就更好了。
比如说接种的时候,旁边一起接种的人看到你接种后很快就有异常反应了,或者是陪着你去就医的家人、朋友,他们能证明你从接种疫苗到出现不良反应以及就医的整个过程,这也能为索赔增加一些可信度。
三、提出索赔申请。
3.1 联系接种机构。
那准备好了证据之后呢,就可以联系接种疫苗的机构了。
一般来说,先和他们沟通一下,把你的情况和他们说清楚,告诉他们你接种了他们这儿的疫苗,然后出现了不良反应,并且你已经有了相关的证据。
这就像是“先礼后兵”,大部分接种机构还是比较负责的,会积极处理这种情况。
3.2 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接种机构会告诉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来进行索赔申请,这个时候你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把之前收集好的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都整理好交上去。
之后呢,就等着他们的审核结果。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咱也别太着急,就像老话说的“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耐心等待就好。
接种新冠疫苗国家赔偿标准

接种新冠疫苗国家赔偿标准摘要:I.引言- 新冠疫苗的接种背景- 国家对新冠疫苗赔偿标准的规定II.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对象- 预防接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III.国家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赔偿申请手续- 赔偿审核和决定流程-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IV.赔偿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 申请途径V.结语- 对国家赔偿标准的作用和意义的总结- 对未来新冠疫苗赔偿标准的展望正文:随着新冠疫苗的广泛接种,国家对新冠疫苗赔偿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接种新冠疫苗国家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家赔偿标准适用于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这意味着,如果因为疫苗接种而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其次,国家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赔偿申请手续、赔偿审核和决定流程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来说,首先需要准备赔偿申请手续,然后将申请提交给住所管辖地政府。
疾病管理厅接受赔偿申请后,会经过预防接种受害赔偿专门委员会的赔偿审核,最终在12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会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和申请途径。
赔偿申请需要在发生损害后一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申请材料包括损害程度诊断结论或鉴定书、接种证明、身份证明等。
申请途径可以是线上或线下,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
总之,国家对新冠疫苗赔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受种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国家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行使赔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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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疫苗事故索赔:鉴定难,赔偿少
导语:近日,湖南广东四川有4名婴儿注射乙肝疫苗后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官方称尚不能确定死因与疫苗有关。
其实,尽管科技越来越成熟,但疫苗依然不是百分之百安全,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一样,因此他们从立法层面建立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补偿机制。
而中国的疫苗事故索赔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举证艰难、赔偿过低。
中国疫苗事故鉴定由承担了预防接种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疫苗事故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
2008年底实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
2010年3月,卫生部又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大量的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据《疫苗之殇》统计,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
即使被鉴定为疫苗异常反应,根据卫生部"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
各方均无过错"的定性,维权之路也难称坦途。
法国事故鉴定由独立专家完成,当事人有权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修改报告;台湾由包括医学、法律、社会公正人士在内的委员小组审定在法国,由与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神经科、儿科或其他内科专家完成鉴定报告并由委员会提交卫生部,在鉴定报告提交保险委员会(必须向由国会、卫生部等政府部门人员3人组成)前,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专家修改报告,如报告还是存在争议可再向法院提出上诉;台湾地区的事故鉴定审议控权则系于卫生署聘用的审议小组委员,所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件,均需经过委员自行鉴定,并在小组会议中,经全体委员(包括医学、法律、社会公正人士等)进行讨论后决议,政府单位不涉入决议流程,以确保审议结果公正客观。
中国作为世界上疫苗事故最多最惨的国家,关于疫苗事故的具体赔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地方往往又没有出台具体补偿办法
中国作为世界上疫苗事故最多最惨的国家,疫苗事故的具体赔偿却没有法律支持。
甚至关于疫苗事故处理都只有《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可依,
其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地方往往又没有出台具体补偿办法,导致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时面临维权困境。
英美日等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对疫苗事故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补偿条件、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都被做出细致规定
鉴于预防接种的重要意义,不少国家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进行专门立法。
早在1979年英国就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日本在1976年制定的《预防接种法》当中也对损害补偿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专门性的立法显然有利于对补偿问题作出更细致的规范,包括补偿的条件、补偿的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等。
即使地方出台补偿办法,数额也过低(四川省2013年因疫苗事故死亡的补偿金额最高为40万人民币),且不另其他费用
受害人没有索赔依据,便只能获得少许救济。
山西疫苗不良
反应受害者尚彩玲在打了三年官司之后不得不与厂家以10
万元和解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
即使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也存在补偿数额过低的争议。
根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受种者因接种死亡,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入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按四川省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计算,因疫苗事故死亡的补偿金额最高为40万人民币。
且各地的补偿办法中,除广东省外,基本都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不另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在英国,失去五个手指头一次性可获补偿近120万人民币;日本疫苗事故的受害人可获得包括医疗补贴、障碍年金等七种定额补贴
英国于1979 年通过疫苗伤害补偿法(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t)规定,只要当申请人符合疫苗受害之相关性,其受害残障程度到60%(相当于失去一只手的拇指和四个手指的程度),即给予12万英镑(将近120万人民币)的免税补偿金,以减轻受害者或照顾者现在或未来之经济障碍,并采
一次性统一金额方式给予补偿。
日本同年通过的《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也规定只要遭受伤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接种人即可获得相应的救济,包括医疗补贴、障碍年金、障碍儿养育年金、遗族年金等七种定额补贴。
中国有关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应对规定,容易在判定责任、追究责任上拖延时间,使受害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
在中国出台的关于疫苗事故处理文件里,赔偿都是针对伤残以后,而实际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刚刚发病时的救治。
此外,其中的规定在判定责任、追究责任上容易拖延时间,如"所需医药费用除公费、劳保报销外,剩余部分可酌情在当地卫生事业经费内开支",公费和剩余部分的比列分配就够有关部门扯皮了。
山东临沂甲流疫苗疑似病例家长李宝向的孩子在发病后送到北京治疗,因判定责任耽误最佳的治疗时间,造成终身残疾。
根据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受害人无需诉讼就可获得初步赔偿;瑞典、台湾等亦实施无过失补偿制度
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为接种疫苗给儿童造成的伤亡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
这一法案的通过改变了传统的侵权行为赔偿需要首先通过诉讼划清责任。
从1988年至2000年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
瑞典的受种者在申请民事诉讼前,可向保险公司或生产企业申请补偿金,所有的损害均可由国家或私立的健康保险报销。
台湾地区卫生署于1992 年发布实施《预防接种损害救济要点》,亦属无过失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