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合集下载

成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成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成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保护环境,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成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调查勘测工程现场,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期间的工序、时间、安全措施等,确保施工有序进行。

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全面掌握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三、施工场地与设备1.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场地进行施工,并确保场地的平整、无障碍。

2.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场地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四、施工质量控制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3.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和验收。

五、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的安全。

六、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2.施工单位应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和污水,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工程验收与竣工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工程的内部验收和第三方验收。

2.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合格。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相关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14-01-27 14:59:25[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加大了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力度。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城市中小街道、居住小区等乱搭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城郊结合部和开发区的违法建设尤为突出。

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还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违法建设普查为起点,分阶段依法清理拆除我市建成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努力做到现存的违法建筑3年内基本拆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违法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

二、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安排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拆违办”)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城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抓好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普查和拆除工作。

三、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一)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广泛发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参与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参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节目或专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市民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市民关心、理解、支持拆违工作。

成都市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成都市建造行业法律法规建造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为了保障建造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成都市建造行业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行业的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造行业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建造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施工过程、验收竣工、查处违法行为等。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成都市的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结构安全性和施工可行性。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造方案、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相关内容,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像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应当满足环保要求,包括节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建设施工的管理第八条建设施工前应当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安全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建造工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施工规范。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应当设立安全监测装置,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建造工程的质量验收第十二条建造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包括结构验收、装饰工程验收、设备验收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参预,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建造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14-01-27 14:59:25 [小中大 (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成房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4]44号)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放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地下室外轮廓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住宅、非住宅(商业、办公、酒店、其他用房),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超出部分属配套设施用房的,按照超出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按照减少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须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

(五)实际建筑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但实际建筑高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建筑项目,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不予罚款;2.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15厘米,当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不足标准层高1/2的,按标准层的1/2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当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介于标准层高1/2至1的,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其余依次类推;3.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15厘米,不满足航空限高要求的,须予以整改;满足航空限高要求但不满足规划限高要求且无整改条件的,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不足标准层高1/2的,按标准层的1/2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介于标准层高1/2至1的,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其余依次类推;(六)改变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值大于5厘米,超出或减少部分竖向总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七)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不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小值且误差值大于5厘米,超出或减少部分竖向总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八)增加建筑层数,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九)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等配套设施,实际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按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十)其他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如擅自增设门卫室、门厅等,按下列规则处理:1.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按照增设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增设部分为门卫室等配套设施的,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增设部分为门厅等非配套设施,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十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依法处理处罚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八条(其他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对其他违法建设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程造价的核定)建设工程造价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核定;若备案合同造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其建设工程造价按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条(评估等相关规定)销售收入即销售均价乘以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或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按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销售均价予以执行;评估价格包括相应的土地价格、建安成本、利润等。

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资质入围,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诚信管理)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违法建设处理处罚程序第十二条(启动处理程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时,应当启动立案调查处理程序,自立案至处理完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划核实期限内。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准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规划管理执法人员受指派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四条(回避)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要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确需回避的,应当调换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立案)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立案决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二)属于城乡规划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对于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承办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违法建设相关资料,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调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询问笔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违法建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调查。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复核并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并由参加询问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接受调查询问后拒不签字的,以及被询问人无法通知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视为调查询问结束。

第十八条(陈述权)违法当事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查的事实有陈述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听取了陈述但对陈述的重要事实情节及理由、依据不进行研究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被告知陈述权后七日内,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

第十九条(证据种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

指用记载的文字或图画等来反应违法建设情况的材料,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图纸等;(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违法建设实施的物品或痕迹;(三)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违法建设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和制作的询问笔录;(四)现场勘查资料。

指以现场踏勘、拍照、视频等方法录制的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用来证明违法建设事实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的陈述。

指违法当事人就违法建设事实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指相关技术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违法建设涉及的专门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辩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进行认真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听取了当事人申辩但不做研究处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辩或者提出申请听证。

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提出异议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根据影响城乡规划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文书应盖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送达回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7日内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的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结案与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整理资料归档。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解释)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其他)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区域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规定自2014年1月26日公布,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原《成都市违法建设工程罚款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4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项目规划核实行政处罚的通知》(成规管(2012)54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