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类型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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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犯罪故意的类型

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的⾏为必然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是明知的,⽆论是明知其必然发⽣还是明知其可能发⽣,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的⼼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种主观的⼼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为的⼀种主观⼼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为⼈在认识到⾃⼰的⾏为会发⽣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理内容。

⼆是对危害⾏为的直接故意,即⾏为故意。

在⾏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为⽽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为⼈认识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认识到⾃⼰的⾏为必然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也可能不发⽣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为⼈已认识到⾃⼰的⾏为必然发⽣危害结果⽽⼜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为⼈对危害结果的发⽣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发⽣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是为追求某⼀犯罪⽬的⽽放任了另⼀危害结果的发⽣,如甲为放⽕烧⼄的房屋⽽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烧死;⼆是为追求某⼀⾮犯罪⽬的⽽放任某⼀危害结果发⽣,如甲为打⼀野兔⽽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向某⼄刺去,致某⼄⼼脏被刺破伤重⽽死。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是指一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明知构成犯罪,但仍然主动去实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动机,而且必须有犯罪mid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故意犯罪是一种情况,不论是否有效,只要能认定有故意行为,就应给出处罚。

法律认定犯罪的任何主体都可能是犯罪的故意者。

即使犯罪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不得不承担罪责,因为行为中存在故意。

故意犯罪分成三种类型:强制故意犯罪、侵占故意犯罪和虚伪故意犯罪。

其中强制故意犯罪主要是指,犯罪者有意将他人伤害,使其面临损害的行为,如暴力犯罪。

侵占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者利用犯罪手段,滥用谋取利益,如故意诈骗等。

虚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者为了获得个人或集体利益,虚构事实犯罪,如虚假报告等。

因此,故意犯罪也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所以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

因此,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及时行使法律权利,并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减少滋生犯罪的机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类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类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类型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刑法的故意犯罪类型也更加细化和完善。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违法或犯罪性质,但仍然有意地实施了这一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类型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各种故意犯罪的特点和刑事责任。

1.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它要求犯罪主体以故意手段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只有当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且有意地实施了这一行为,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决通常需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杀人行为的程度。

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手段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结果。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严重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的故意和伤害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种情况,轻伤要求犯罪主体故意实施轻微伤害,而重伤则对犯罪主体的故意和伤害的程度有更高的要求。

3. 故意盗窃罪故意盗窃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手段实施盗窃行为,获得他人财物的结果。

故意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盗窃行为的方式。

犯罪主体必须以故意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有意地实施了这一行为。

在故意盗窃罪中,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和盗窃行为的手段都是判决的重要因素。

4. 故意贪污罪故意贪污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手段侵占、私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故意贪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贪污行为的性质。

犯罪主体必须以故意手段实施贪污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有意地实施了这一行为。

在故意贪污罪中,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和贪污行为的性质是判决的关键因素。

5. 故意破坏罪故意破坏罪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手段实施破坏行为,破坏公共设施、他人财物或自然资源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放任。

(三)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四)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认定: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二、间接故意犯罪处罚原则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是指人为谋划、行为或不作为,而它们都具有对社会道德和/或刑律进行蓄意违法的特征。

犯罪的故意可以分为三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动机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某种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试图去实现一个定义事前的犯罪目的,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以确保这一行为能够被成功实施。

例如,某些犯罪分子会故意地策划狡猾而残酷的阴谋来进行贩毒或谋杀,以满足他们的目的和利润。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者无法理解或预料自己受害的可能性时,受害者可能被认定为有间接故意。

例如,某名企业家假装他不知道他的雇员正在违反企业政策,这样他就可以从中获利,但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

动机故意是指当受害者做出有害行为时,受害者的动机可能被认定为满足某种动机故意,而不是为了实施有害行为。

例如,在某些犯罪中,受害者可能会因为贪婪,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行事,即使这样的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并可能有损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受害者的动机是出于贪婪,因此他们也被认定为有犯罪故意。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论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研究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的故意成为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犯罪过失相比更能体现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曾产生过多种学说,主要有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认识说认为故意乃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希望说强调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1]。

容认说认为,在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认定是故意。

现在理论上一般都采取希望说或容认说.我国在参考了各国关于犯罪故意立法的经验之后,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而我这里要阐述的是促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第一种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或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第二种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对犯罪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它们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首先,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次,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1]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3版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主导作用。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有做出违反刑法的⾏为构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认定犯罪⾏为时,需要看犯罪⾏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事实。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结果的⼼理事实要素。

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理态度。

,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

“希望”,即积极追求,是⾏为⼈对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理态度。

“放任”,是听之任之,实⾏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但也不反对和不阻⽌这种结果的发⽣,⽽结果发⽣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为⼈对其⾏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为⼈对结果发⽣的⼼理态度,⽽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的因素。

总之,⼆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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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 实际上指故意犯罪的结果,分为完成(既遂)和未遂(预备、未遂、中⽌)。

过失和间接故意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中⽌形态,只有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 预备⾏为不在刑法中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为了实⾏⾏为创造条件和便利的⾏为。

盗枪杀⼈,对于盗窃枪⽀⽽⾔是实⾏⾏为,对于杀⼈⽽⾔是预备⾏为,若杀⼈以盗窃枪⽀罪和故意杀⼈罪数罪并罚,若杀⼈⾏为还未开始,只能定⼀个⾼度⾏为,盗窃枪⽀罪,以既遂论处,想杀⼈作为盗枪的动机来考虑,不需要再定故意杀⼈罪。

三、既遂 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未遂为特殊形态。

如⼊室盗窃,⼩件物品藏在⾝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般扒在⼿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较严格的,如⼯⼚,出⼊查得很紧,⼀般要在⼤门外才算既遂,若出⼊松,则出了⼚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 1、结果犯:某些犯罪结果发⽣是既遂:如杀⼈,实⾏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出现被害⼈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 2、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只要求有结果发⽣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具罪,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车铁轨上放⽯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

若是⼩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

放⽕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为犯: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为的结果-⾏为犯。

脱逃罪,以逃离监管⼈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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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2002年 第3期(总第118期)犯罪故意类型新论贾 宇(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 本文对于犯罪故意的类型,进行了系统的新探讨:(一)首次提出了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分类法,进而将结果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二)首次提出容忍故意的概念,将间接故意划分为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三)赞同将故意分为目的故意和非目的故意、预谋故意和非预谋故意、作为故意和不作为故意;不赞同积极故意和消极故意、无条件的故意和附条件的故意、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等分类法。

[关键词] 犯罪故意;行为故意;结果故意;容忍故意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discusses the types of cr iminal intention.F irst,he thinks that the criminal intentio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behavior intention and r esult intent ion.Result intention can be furt her divided into direct intentio n and indirect intention,determined intention and undetermined intention,actual harmful intent and dang erous intent.Second,he puts fo rward the concept of toler ate intention and divided indirect intention into tolerate intention and noninterfer ence intention.T he author agr ees that the intention should be divided into premeditated intent and non-pr emeditated intent,commission intent and omission intent,tar get intent and non-target intent.But he disagr ees that the intention should be div ided into active intention and negative intention,unconditional intention and conditional intention,intent befor e t heevent and intent after the event.Key Words:criminal intention;behavior intentio n;result intention;tolerate intention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07(2002)03 0052 (07)犯罪故意的分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分析确定不同犯罪故意的特征,为犯罪故意的具体认定提供更清晰明了的标准;另一方面,通过揭示具体犯罪故意的不同特征,区别不同犯罪故意在主观恶性上的轻重差别,为量刑的个别化和科学化提供主观责任方面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故意可以被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各国学者也多不厌其详地收稿日期:2002 01 15作者简介:贾宇(1963 ),男,青海省贵德县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从不同角度对犯罪故意进行分类。

常见的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预谋故意与非预谋故意、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等分类法。

由于分类标准各异,对具体标准的理解也有分歧,犯罪故意的类型问题显得比较杂乱无序,实有努力研究、整理的必要。

笔者认为,犯罪故意的类型,可以在如下不同层次的不同标准下区分:一、根据成立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认识与意志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一)行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并以意志努力支配实施该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行为故意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的明知及意志为主要内容,具备之则构成犯罪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有所认识,也不必考察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志态度。

行为故意就是行为犯的故意。

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行为犯,其犯罪故意的成立,均应以具备行为故意为已足,或者说均应属于行为故意。

例如,刑法分则第316条第1款规定的脱逃罪,构成要件中并无具体危害结果的规定,认定其犯罪故意时,自然也不必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某种构成要件外的具体危害结果有所认识、具备某种意志态度。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押人犯,所实施的是脱逃行为,并知道法律禁止在押人犯脱逃,而仍决意并以其意志努力支配实施该行为的,就成立该罪故意,至于脱逃行为会造成何种危害结果、法律为何禁止脱逃,均不要求行为人有所认识(客观上行为人可能有认识),也不必去考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

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的成立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和希望、放任的意志态度为要件。

这种规定,或者排除了行为犯的故意,或者混淆了构成要件结果与一般危害结果的界限,从而混淆了犯罪故意与一般危害故意的界限,因而是不科学的。

笔者在尝试建构的犯罪故意新概念中,给予了行为故意一席之地。

!1∀(二)结果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因此,结果故意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明知及一定的意志状态为主要内容,成立这种犯罪故意,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事实及其违法性质并有实施该种行为的决意,而且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导致违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果,并对这种结果的出现持希望、容忍或放任的意志态度。

结果故意就是结果犯的故意。

凡刑法规定以某种具体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结果犯,其犯罪故意的成立,均应以行为人对该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及法定的意志态度为必要条件。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杀人故意的成立,必须具备行为人对受害者死亡结果的认识与法定意志态度;盗窃罪中盗窃故意的成立,必须具备行为人对财物非法转移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意志,等等。

将犯罪故意区分为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在刑法学理论中尚未见有先例,系笔者研究犯罪故意类型的一种新尝试。

其理论依据和价值,笔者将另文进行论述。

结果故意是犯罪故意中主要的类型。

因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大部分都是结果犯,且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意志态度比较复杂,所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结果故意都予以特别的关注。

一般常见的犯罪故意分类方法,实际上也多集中在对于结果故意的进一步分类,甚至以此代替了对所有犯罪故意的分类,而完全忽视了行为故意的存在。

在结果故意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区分出多种故意类型:1 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某甲在近距离瞄准乙的头部开枪,其行为目的即是乙的死亡结果。

从行为人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来看,这里只存在一个单一的、直接的心理过程,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追求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行为目的,而容忍或放任该行为必然或可能产生的伴随结果即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于行为目的的追求态度是直接的,而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态度则是间接的。

例如,某甲欲投毒杀死妻子,明知幼子必然与其母同食而死,却容忍幼子死亡结果的出现,或明知幼子可能与其母同食而死,却放任幼子死亡结果的出现。

从行为人意志心理过程的特点来看,这里存在主、副两条线上的意志心理过程:行为人直接追求、希望行为目的结果的实现,而间接地容忍或放任了本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出现。

前者是直接的主心理过程,后者是间接的副心理过程。

2 根据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可分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

所谓希望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容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容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所谓#明知必然性而放任∃的归属之争。

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直接故意。

!2∀(P149)!3∀(P167)也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形属于间接故意。

!4∀(P319 320)笔者认为,按照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前述本来意义,明知必然性又并非希望的情形,自然应归入间接故意,但#非希望即放任∃或#非放任即希望∃的意志类型判断方法,是缺乏说服力的。

问题应当从根本上去解决,即承认确实存在一种既非希望、又非放任,介乎二者之间的意志态度 容忍。

容是完全肯定的,不是放任;忍又是不得已的、被动的,不是希望。

俗言之,希望是#一定要这样∃的心态;放任是#这样也行∃的心态;容忍则是#只好这样∃的心态,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因此,笔者主张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并立的三分法类型。

!5∀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直接故意必然是希望故意,间接故意则必然是容忍故意或放任故意。

但是这两种分类方法的观察点不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强调行为人指向具体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的不同特点,应着重从#直接∃、#间接∃的原意上去理解;而希望故意、容忍故意和放任故意则强调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的特点,应着重从#希望∃、#容忍∃、#放任∃的态度上去区分。

3 根据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具体的构成要件结果,并希望或容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不确定,或者对结果发生机率的认识不确定,而希望、容忍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不确定故意中#不确定∃内容的特点,又可将其分为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哪一个尚不能确定,而希望、容忍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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