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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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秣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0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1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2
第210条之一
■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1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第八幸贪污贿赂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3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共有12个罪名
1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
第103条第1款
8国家罪
3
第103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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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刑法第三章》课件

《刑法第三章》课件
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因 此刑法第三章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章节主要内容概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这些罪名 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和生命等权利。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这些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等民主权利。
故意伤害罪
总结词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详细描述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 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 接故意。
非法拘禁罪
总结词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
详细描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 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 正常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刑法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案例
总结词
家庭矛盾引发,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详细描述
此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因长期与被害人存在不和,最终采取极 端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 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例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 公众的安全意识,让人们 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 措施。

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而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 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什 么是公共安全; 么是公共安全;(2)交通肇事罪的有关 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问题;(3)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4)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 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限,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1:某甲点燃某乙堆放在田地中间的数千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不构成放火罪
例2: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便欲除 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 但甲不愿伤及他人, 之。但甲不愿伤及他人,几次均未能下 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 手。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甲 得知后借机将定时炸弹防入门卫室后溜 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 走,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便邀几个人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故意 杀人罪? 杀人罪?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 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

《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行为-案例分析,解读本文档旨在深入解读《刑法典》第三编中的犯罪行为,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一、犯罪行为的分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规定,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2.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3. 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4.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5. 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对《刑法典》第三编中几个犯罪行为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例描述:某公民因泄露国家机密被起诉。

解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案例描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隐私。

解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非法搜查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隐私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侵犯财产罪案例描述:某企业因盗窃罪遭受重大损失。

解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盗窃属于侵犯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例描述:某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解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危害社会秩序罪案例描述:某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卫生。

解读: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属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刑法典》第三编中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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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类型第二节不同动机的犯罪类型不同动机的犯罪,其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和犯罪行为特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以下我们将从物欲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信仰型动机犯罪和集合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特征加以介绍。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物欲型动机犯罪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水平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随着社会文化、科技的发展,犯罪的起因、手段、侵害的对象、犯罪者的心理状态都在不断地变化着。

目前,温饱满足了→盗窃抢劫↓;而获取钱财,追求享乐→盗窃、抢劫、诈骗、赌博、走私、行贿、受贿、贪污↑。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1.明显的利己主义此类犯罪人个性中存在着严重的利己主义的倾向,把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漠不关心,他们认为,人性都是自私的,信奉“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信条。

2.畸形的享乐主义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目前大量的财产犯罪并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享乐,他们认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为了金钱就要不顾一切。

3.膨胀的物质占有欲是这一类型犯罪的需要特征。

犯罪人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使得他们贪得无厌,大量聚敛财富。

4.强烈的虚荣心受犯罪个体虚荣心的影响,犯罪人总是希望获得他人的注意与羡慕→这是自尊心过度,变态性发展的表现。

5.意志薄弱少数国家干部曾有过艰苦创业的优秀表现,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不能控制对金钱的贪欲→从小贪到大贪→是终沦为巨贪;另外,青少年犯罪人→往往因意志薄弱→受犯罪团伙的引诱、教唆→走上犯罪道路;而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期间曾洗手不干→但在财物诱惑下→重新犯罪。

6.不良行为习惯物欲犯罪者中,不少人在少年时期就沾染上了不良行为习惯,如贪占小便宜、小偷小摸等。

以后进一步发展→形成物欲型犯罪。

(二)物欲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1.根据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是否需要较高的智力水平,可分为智能性手段犯罪(贪污、诈骗等);非智能性犯罪(抢劫、抢夺等)2.根据作案手段的技能性智能化、技巧化→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计算机→精心设计作案方式→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如伪造身份证和各种信用卡→难查找,此外,麻醉抢劫、军警抢劫等。

3.作案习惯的顽固性由于犯罪的成功对其犯罪的心理起到了强化作用→金钱欲望越来越强烈→犯罪行为不断重复→逐渐形成顽固的犯罪习惯。

几种主要的物欲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一)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1)错误、消极的认识特征:他们自以为凭借他们的盗窃经验和技术,可以保证自己的犯罪行为既有收益又很保险。

因此,惯犯、累犯所形成的较稳固的犯罪观。

(2)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盗窃是一种秘密方式的犯罪行为,往往犯罪有怕被人发现的恐惧情绪,初犯、偶犯表现明显。

尽管如此,他们一见到所需之物,十分兴奋,盗窃得手后,会禁不住流露喜悦之情。

(3)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物欲动机→是贪占欲望+主观懒惰因素的有机结合;青少年犯罪中→好奇心+追求刺激+“哥儿们义气”→构成盗窃行为动机。

(4)熟练的盗窃技能:具备作案的某种能力和技能(撬锁、开锁、割包、掏兜)→在持续犯罪活动中得到巩固强化→加强其盗窃犯罪的动力定型与顽固特性→是阻碍盗窃罪犯主动接受教育与改造的重要原因。

(5)不良的性格与习惯:懒惰性、好逸恶劳、习惯于不劳而获而生存,例如,贪小便宜、小偷小摸。

因此,懒惰性+小偷小摸习惯→盗窃犯。

除了盗窃技能外,他们一般缺少其它生活技能→以至形成难以改变的犯罪恶习。

(6)薄弱的意志力:他们抑制犯罪冲动的意志薄弱→遇犯罪诱因→很难抑制自己的犯罪冲动。

男性盗窃犯中,最为明显的是“低遵从性”→即不愿克制自己的行为来服从社会规则和社会道德规范。

(7)严重的侥幸心理:此是犯罪人以身试法的重要精神支柱。

屡次犯罪的得逞→又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二)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抢劫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也是具有暴力性,威胁性的物欲型动机犯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而且危害人身安全→是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

从季节上看——春秋两季少,冬夏两季多;从时间上看——夜间抢劫多,白天抢劫少;从地域上看——城市抢劫多,农村抢劫少,(前者中荒僻的街道,城乡结合部、公共场所,银行、商店是抢劫案的易发点。

抢劫案件可分为预谋和突发两种。

突发→有偶发性、情境性、年轻人作案多);从作案人数上看——有单独抢劫、结伙抢劫和集团抢劫;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入室抢劫、拦路抢劫。

抢劫犯的心理特征有哪些呢?1.野蛮的英雄观——这种反社会的野蛮英雄观认为,只要不怕死,心狠手辣,大胆亡命,就是“勇敢”。

鼓吹“只要钱到手,休管人死活”。

使得一些抢劫犯的犯罪意识更加严重→专门实施以巨额财物为目标的重大抢劫和特大抢劫。

2.暴躁兴奋的性格——抢劫犯大多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其行为有明显的冲动性与攻击性强。

3.复杂的动机特征——大多数物欲动机;少数是非物欲动机→他们并不在意所得财产的多少,而是在于从抢劫活动中受到强烈的刺激(未成年人中多,如出于好奇心,出于恶作剧心理抢劫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财物等)。

(三)诈骗犯罪心理结构特征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以欺诈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知觉→把财物主动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不同于抢劫、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

诈骗犯罪者的心理特征:1.高自我评价的认识特征——他们往往认为行骗不如杀人、放火凶狠,但却是一本万利→自以为手段高明,难以被识破→使之连续行骗,直至露出马脚→陷入法网。

2.虚假性与狡诈性的个性倾向——他们需要假装自己的真实面目和意图,惯于利用各种狡诈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其虚假性——表现在行骗时,能应对自如地回答被害人的提问,能够过分地夸张炫耀而神色不变;其狡诈性——表现在能成功地揣度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急切需要,及时地调整自己的言行,随机应变,以达到犯罪目的。

3.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他们沉迷于无本万利的犯罪活动,自恃手段高明,不断地以新的圈套、花招,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4.稳定的情绪特征——他们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之中——事后,都没有明显的情绪情感色彩→使人们很难以从外部言行中发现其犯罪或可能犯罪的痕迹。

5.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惯犯、累犯,受其犯罪心理动力定型的影响,伪装性、选择对象性方面存在习惯性特点,有的冒充国家干部或军人,有人利用人的同情心,有的一贯以妇女为诈骗对象。

(四)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结构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公私钱财。

此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人有如下共同的心理特点:1.错误的社会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的社会心理,是他们灵魂深处蕴藏着的以权谋私与金钱至上的错误信条。

2.复杂的动机冲突——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所谓职业人格是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

贪污、受贿的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即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国家、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之便,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灵活多变,狡猾奸诈等。

4.职务优越感——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具有许多的经验和技能——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

二、性欲性犯罪的心理特征性欲性犯罪的心理特征(一)歪曲的性意识、性观念犯罪人错误的性意识——一是过分夸大的意义,把性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二是无视性爱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达到性满足;三是热衷于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满足性需要。

(二)腐朽的人生观与世界观一方面有极端利己主义倾向,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欲望十分强烈,把满足性欲看得至高无上。

以此来确定目的和选择行为;另一方面,追求低级的人生情趣,如黄色书刊、影像制品。

(三)犯罪动机特征满足性欲;有侵犯的欲望,为满足暴虐的心理;以报复,发泄仇恨,报复他人而为;出于好奇心,追求性刺激的需要。

(四)性欲性犯罪的情感特征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刺激影响。

犯罪人实施犯罪前,情绪兴奋激动,理智丧失;犯罪实施过程中,兴奋中心集中在性欲或性刺激的满足上,而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常以慌乱、野蛮有动作摧残被告害人;犯罪实施后,情绪相当复杂,既有满足后的快感,又有实施犯罪后的恐惧与紧张。

此外,犯罪人在情绪方面缺乏修养,不顾他人的感情和痛苦,为了寻欢作乐,不惜给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五)消极的意志品质表现为无法抑制自己的性欲,经不住外界性刺激的引诱,为了达到满足淫欲的目的,行为具有挑衅性,侵犯性。

(六)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利用女性追求享乐的心理;利用女性有求于人的心理;利用女性的隐私和劣迹(通奸、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利用女性患精神病。

三、情绪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是指心理或心理社会的动机,是以非生理变化为特征,以社会交往需要为基础的动机,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情绪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一)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心理偏激;过高的自尊心水平或自尊心过低,自卑感过强。

(二)消极的情绪情感水平1.情绪情感不稳定——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或情绪情感在短时间内变化快、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暴发性强,遇到外界强烈的刺激和挫折时,产生越轨行为。

2.高强度性→消极的情绪情感具有较高的强度→常常经历着消极的情绪体验。

(1)激情型犯罪人→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愉快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做出侵犯性、攻击性反应。

(2)非激情型犯罪人对待→消极的情绪、情感能忍→受一段时间当其→极累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时→爆发出来。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性→在利己主义心理支配下→个人情感总是倾向那些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生活锁事→情感范围狭隘→极与他人发生冲突,或者因亲情、友情而丧失原则→包庇亲友,或帮助他们窝脏、销脏。

4.情感的肤浅性→犯罪人容易受某种社会文化的影响,或受个体年龄特征支配而产生肤浅的情感表现→促成无节制的、破坏规范的行为。

(“哥儿们义气、“迷恋”、“狂热之情”)情绪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盲目性、冲动性、戏虐性、情绪性、残暴性的特征几种主要的情绪型犯罪的心理特征(一)反社会情感的犯罪→出现违背社会需要和利益的情感(二)挫折情绪状态的犯罪→有不良情绪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在挫折状态下→有较强的消极情绪体验→如不及时缓解和转移→会转向外部攻击反应,一方面直接指向阻碍目标的人和事;另一方面有可能出现转向攻击(如“替罪羊”)(三)激情犯罪心胸狭窄,认知水平低下,遇到极小挫折,也可能勃然大怒,或痛不欲生,悲观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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