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犯罪类型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作者:苑芳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本文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入手,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阐释,现实运用状况的反思对其进行整体的把握,探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犯罪客体理论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的混淆等方面的矛盾和不足,因而应当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改造,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0-01我们要研究犯罪构成,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弄清楚犯罪构成的概念,这对于建构犯罪构成的体系来说意义重大,是建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肖中华的《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中,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是“法律加理论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将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解为既是理论的学说又是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属性和法律的属性兼而有之。
一、犯罪构成的三大代表性体系1.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必需同时具备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
四个构成要件是处于一个平面之上的。
苏联的特拉伊宁在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提出了关于犯罪构成的许多问题。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的理论受苏联的影响非常大,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采用的是四要件的观点。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王朝的周朝到清朝的结束,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展现出了独特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罚进行综述,以展示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古代中国的刑罚可分为五大类别:鞭刑、剐刑、杖刑、笞刑和死刑。
不同的刑罚被用来处罚不同类型的犯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秩序的特点和法律的原则。
首先是鞭刑。
鞭刑是古代最常见的刑罚之一,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走私等。
鞭刑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皮鞭进行殴打,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
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遏制犯罪行为。
其次是剐刑。
剐刑是一种残酷而致命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反、叛乱等。
该刑罚的实施方式是用刀将罪犯剖开胸腹,直至死亡。
剐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警示措施,旨在震慑其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是杖刑。
杖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污、打骂等。
杖刑的实施方式是用刑杖猛击罪犯的背部,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杖刑既有体罚的成分,也有警示示范的作用。
第四是笞刑。
笞刑与杖刑有些类似,但实施方式稍有不同。
笞刑通常用来处罚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骚扰、损坏公共财物等。
实施笞刑时,罪犯被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尺子或棍子进行猛击。
笞刑的目的是给罪犯一定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的表现。
最后是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等。
古代中国的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和赐死等。
死刑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时也是向犯罪者传递信号,展示法律的严肃性。
在古代中国,刑罚执行的权力多由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或地方官员拥有。
刑罚的裁决除了考虑犯罪的程度外,还根据社会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刑罚对于王室成员或高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往往较为宽松,而对于农民和低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则比较严苛。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治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治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治安工作一直是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关键问题之一。
然而,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中,治安工作也面临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本文将针对2023年治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网络犯罪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愈发猖獗。
网络犯罪的发案范围远不止电脑黑客攻击和网络诈骗,还包括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版权侵权、网络传销等等。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难以追踪,且无国界限制,很难通过传统的警务手段进行打击。
解决方案:针对网络犯罪,我们应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工作模式。
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障,提高网络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开展联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对相关技术从业人员的监管,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传统犯罪转移至高科技领域传统的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领域扩展,例如利用无人机进行盗窃、运毒等。
此类行为具有迅捷、高效、隐蔽等特点,治安工作难以通过传统的手段进行有效打击。
解决方案:应针对新型犯罪手段加强技术研究和培训,加强对相关技术产品的监管和审批,提高对高科技领域的治安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加强对新型犯罪手段的警示,提高公众对犯罪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
三、暴力犯罪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暴力犯罪事件屡屡发生。
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遭到侵犯。
解决方案:应继续加强对暴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要通过社会教化、法律宣传、心理疏导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降低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四、治安巡逻和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治安工作的基础是巡逻和监控。
但当前,很多地区的治安巡逻和监控设备已经老化,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很多地方的治安巡逻人员人数不足,力量协调不够。
解决方案:应加强对治安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治安巡逻和监控设备的实时有效运行。
同时,对治安巡逻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提升治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及侦查对策研究

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及侦查对策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特征。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对数据的需求愈发迫切,而大数据的应用也不断拓展到各个领域。
与此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利用这些技术和信息来进行犯罪活动,导致犯罪形式和侦查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
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及侦查对策进行研究。
一、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1. 新型犯罪模式的出现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空间实施各种新型犯罪活动,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侵权、网络盗窃等。
这些犯罪活动的特点是隐蔽性强、跨地域性明显、犯罪手段灵活。
在传统犯罪领域,犯罪分子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如通过盗刷信用卡、伪造假币和证件等。
2. 犯罪现场证据的获取和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证据获取和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犯罪现场可能是案发现场,如劫案、盗窃案等,而在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不仅包括物理空间,还包括网络空间。
犯罪分子可以在网络中留下痕迹,如IP地址、登录记录、通讯内容等,这些证据将成为侦查的重要对象。
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删除或篡改犯罪证据,使得侦查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3. 犯罪模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模式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传统的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走私等,而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活动的范围和手段更加多样化,如网络攻击、数据泄露、虚拟货币洗钱等。
这些犯罪模式不仅难以发现和侦查,而且可能导致较大的损失和危害。
二、大数据时代犯罪侦查对策1. 建立大数据犯罪信息库针对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的变化,应建立大数据犯罪信息库,集中收集和整理各类犯罪信息和案件资料,建立以数据为基础的犯罪侦查系统。
通过对大数据犯罪信息库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跨地域追踪和实时监控,提高对犯罪活动的发现和侦查效率。
2. 强化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和信息技术留下的痕迹将成为关键的侦查对象。
坚持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理论是 由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提
出的 ,他认 为 所谓犯 罪 构成是 刑法 所规 定 的说 明
犯罪成立 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的:符合犯罪主体要 件 的人 , 在其 犯罪 心理 态度 的支 配下 , 实施 一 定 的 犯罪 行 为 ,危 害一 定 的客体 即社 会 主义 的社 会关
方 面 。” [ 2 1
之后 , 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 犯罪主观要件是
主体 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 过心理的外化 ,因此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 客 观要件 。 犯 罪 行为 必然 侵犯一 定 的客体 , 因而犯
罪客体是犯罪构成 的最后一个要件。
( 二) 德 日递进 式 三 阶层 犯罪 理论 递进 式 三 阶层 犯罪 理论 最初 是 由德 国 的刑法
说 正 当防卫 、 紧 急避 险等 正 当行 为 。 如果 该行 为具
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 的
行 为并且 承担 刑事 责任 的 自然 人 和单位 ;犯罪 主
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行为及其结果所
持 的心理 态度 , 如故 意 、 过失 。嘲
有的学者对于传统的四要件排列顺序提出质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犯罪构成理论 : 前 苏联和我 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德 日递进式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模式犯罪
构成 理论 。 ( 一) 四要 件犯 罪构 成理论
依据 ,犯罪构成要件按照犯罪主体 、犯罪 主观方 面、 犯罪客观方面 、 犯罪客体 的顺序进行排列 。
第1 5卷 第 3期
V0 l l 1 5 NO . 3
案防形势分析报告

案防形势分析报告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我们需要对当前的案防形势进行深入分析。
本报告将从案件数量、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件数量分析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仍需警惕的是,一些传统犯罪仍然存在,如盗窃、抢劫等,同时新型犯罪也时有发生,如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
这些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困扰,还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三、犯罪类型分析从犯罪类型来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逐渐成为主流。
这些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巨大,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
此外,传统的盗窃、抢劫等犯罪依然存在,需要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同时,涉黑涉恶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四、犯罪手段分析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带来了很大挑战。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利用虚拟货币、加密技术等手段逃避监管,给追捕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监控和预警。
五、对策建议1.加强警力建设,提高警务效能。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基层警力的投入,提高警务效能,确保对各类犯罪的有效打击。
2.深化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案防格局。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犯罪活动的监测、预警和打击能力。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防范犯罪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传统犯罪网络化刑法应对研究

传统犯罪网络化刑法应对研究传统犯罪经常被认为是指财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非法活动,这些罪行通常是以个人形式进行的,这些罪犯通常会被警察和司法部门追踪和处罚。
然而,随着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犯罪网络化也越来越常见。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网络诈骗,黑客攻击,在线赌博和网络侵犯隐私等非法行为。
网络犯罪的增加给执法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技术上对网络犯罪进行监视和控制,如何保护大众在网络世界里的安全和隐私,以及如何对网络犯罪者的行为进行惩罚等等。
这些挑战需要新的想法和方法才能有效地应对。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跨越国界,匿名性,犯罪时效性和无形的证据等。
这些犯罪特点给执法部门追踪和处罚犯罪分子带来了难度。
网络犯罪者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不需要接受惩罚,反而要求我们发展相应的网络化刑法进行惩罚和打击,从而打击犯罪的犯罪成本并降低犯罪的诱因,增强人们对网络环境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并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化刑法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网络化刑法是在执法部门追踪和处罚犯罪者的同时,尝试通过新技术和新方法降低了犯罪成本和提高犯罪风险的公正性。
这些措施包括:1. 数字取证技术数字取证技术可以快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达到在网络犯罪时实时、准确地调查和取证的目的。
该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被篡改和删除,提高对网络犯罪者的抓捕和审判的有效性。
2.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们在网络中传输的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
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并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
3.网络监控技术应对网络犯罪,以及保护人民在互联网上的权利,可以利用网络监控技术对网络上的关键词进行实时抓取和监控。
例如,对于网络诈骗,网络监控技术可以监视出使用相似的诈骗手法的其他犯罪分子。
4.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由于网络犯罪的跨界和交互性,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协作,完善协调机制,便于各方更精准地分析和调查犯罪行为,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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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犯罪學(概要)
犯罪類型都是讀者在日常的社會新聞中所能接觸的,多 看新聞對讀者在寫這些犯罪特性時,就會比較好下筆。 其實特殊犯罪類型的考題,占分比例最重的,還是 在防治對策部分,而防治對策的觀念,就植基於對犯罪 學原因論的熟稔度,因為兩百年來,學者們已經提出各 種解釋犯罪發生的原因,而利用各種方式將犯罪發生的 原因剔除掉,這不就是犯罪的防治策略嗎!!舉例來 說,我們從班度拉社會學習論可知,犯罪行為的學習, 來自家庭成員、同儕友伴及大眾傳媒,則防治犯罪,就 從父母、學校和淨化傳媒做起。當然,還有一些犯罪預 防治模式,是屬於巨觀的,這部分請參酌「犯罪預防及 處遇」部分。
第四編 第一章
傳統犯罪類型 4−3
重點提示 第一節 暴力犯罪1
暴力犯罪乃是一種意圖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所為的一種攻擊傷 害行為,致使被害一方產生強烈感受,並造成其傷害而言(Newman)。 依學者布朗(Brown)等人之分類,將暴力犯罪分為傳統暴力犯罪及 非傳統暴力犯罪,前者如:殺人犯罪、性侵害犯罪、強盜、恐嚇取財、傷 害;後者如:家庭暴力、企業暴力(如不當的公司產品,造成顧客傷亡)、 政府暴力(如政府非法危害人民生命、身體)、專業領域暴力(如醫療傷 害)、恐怖組織。本書在此僅介紹殺人犯罪及性侵害犯罪。 依學者見解,傳統暴力犯罪中,有部分乃是屬於憎恨式犯罪( Hate Crime),此等犯罪類型乃是因宗教、膚色、族群、政治信仰、性別等之 不同或衝突產生偏見及敵意,而對另一團體或個人展開報復攻擊,甚至造 成無辜第三人之恐慌或社會大眾的被害恐懼。 一般而言,憎恨式暴力行為包括三種類型: 刺激追尋型: 係以凌虐、傷害他人以獲取刺激、快感,其暴力行為經常是未獲 取同儕認同而發動。 攻擊型: 係以對他人主動攻擊,減少入侵,確保自身利益。 信仰狂熱型: 主要是受超自然力量支配,或屬病態人格,而對特定族群進行攻 擊傷害行為。 為減少憎恨式暴行發生,可致力人民平等權之保障,強化對憎恨 式暴行潛在被害人的保護,並對從事憎恨式暴行的累犯加重刑罰。
第四編 第一章
傳統犯罪類型 4−1
第一章
傳統犯罪類型
作者叮嚀
在犯罪類型論中,筆者將其分成傳統型態及新興型 態來加以探討。筆者以這種分類方式,最主要還是立於 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犯罪類型的變化,進而驗證 是否符合「犯罪飽和原則」中所主張。 其次,在犯罪類型論中,最典型的命題方式,便是 要求考生寫出犯罪發生之成因、特性及防治對策。在犯 罪成因部分,就要看考生是否能夠活用之前所學到的各 種犯罪學理論,當然也有一些是學者專門研究來解釋特 殊犯罪類型成因,這部分就要格外小心;而各犯罪類型 所顯現出來的特性,請讀者要背,當然,要背的部分何 其繁多,所以先理解再背頌,會比較輕鬆,其實,這些
1
參蔡德輝、楊士隆著,犯罪學,修訂四版,頁199~229。
4−4 犯罪學(概要)
一、殺人犯罪
Hentig曾就殺人罪根據其動機分為下列各類型2: 利慾殺人:係指以獲得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之殺人,即謀財害命。 例如,強盜殺人,或為詐領保險金之殺人等。 糾葛殺人:係指因戀愛、憎恨、嫉妒或其他因個人的情緒糾葛而生 之殺人。例如,配偶殺害、愛人殺害、尊親屬殺害等。 隱蔽殺人:係指為隱蔽自己之罪行而殺害對自己不利之目擊者以滅 口。例如,強制性交後殺害被害人以滅口,或社會上有地位者,唯 恐自己使未成年少女懷孕之醜事被揭發而殺害少女等。 性慾殺人:係以殺人滿足性慾之手段者。例如,具有變態性慾之所 謂嗜虐症者之淫樂性殺人等。 出於多種複雜動機之無型群:係指精神病患或政治性刺客之殺人 等。 殺人犯罪之成因: 生物因素:殺人犯罪者本身具有 XYY 性染色體異常、缺 MAO 基因 (monoamine oxidase單胺氧化脢,缺少MAO基因者,易引起攻擊行 為),下視丘邊緣體長腫瘤或遭傷害、兒童期間呈現注意力缺乏過 動異常及生化上不均衡等有關,但有專家指出這些因素應為前置因 素(現代犯罪生物學),其常須與後天環境與行為者心理因素互 動,始可能發生暴力行為。 心理因素: 性選擇論認為,殺人犯罪之發生係在加害者進行成本效益評估 後,認為殺人對其較為有利,加害者是在預謀或有利犯罪機會之 情況下,從事殺人行為。 有一部分之加害者有認知曲解之情形,包括欠缺理性與邏輯、短 視、以自我為中心、未能注意他人需求、歸罪他人、不負責任、 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等,而在此錯誤認知情形下,其無法妥適處理 人際衝突而產生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