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教案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讲课件.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 并处罚
明确的意图:鼓励驾驶人自行协商解决,对自行协 商解决的,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否则,一是罚款, 二是对违法行为处罚
7、简易程序
扩大了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 规范了快速处理程序 明确所有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 条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 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 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不符,范围缩小。
104号令第四十九条明确了逃逸事故的认 定原则,即: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 过错的,确定受害人责任,相应减轻逃逸当 事人的责任。
104号令规定先撤现场,后记录,并设定了罚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 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 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15、证据公开
新增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 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第四十七条)
16、交通事故证明
主要用于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即现在无法 认定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17、复核
单设一节。 ▲明确复核申请、受理的时限 ▲受理条件,复核形式(原则上书面审查,当事人提 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的结论(维持、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结论送达方式(当场,其他法定形式) ▲重新认定后备案
交通事故处理教案(20211111205733)

教课设计设计课题: _____交通事故的办理 ______讲课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教材:第_一__单元第 __3__课第 __12__页~第 _15_页一、教课目的:1、知识与技术目标:学会在现实中碰到交通事故的正确办理。
2、过程与方法目标:经过学生自主学习,小组议论,教师发问的方式学会办理交通事故。
3、感情、态度、价值观目标:培育爱惜别人,帮助别人,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教课要点:1、学会正确的办理交通事故。
2、会对伤者进行简单的办理。
三、教课难点:理论与实质的联合。
四、教课方法:学生自学法、讲堂议论法、创建情境法、发问讲解法等。
五、教课过程:1、图片导入出示一组图片以及一组数字,让同学们说说自己的感觉,是学生们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屡次的,代价是凄惨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认识必定的交通事故办理方法和紧急救护举措是很必需的!引入本节课题。
2、出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及自学指导,让学生开始自学。
当自学指导中的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时候能够小组议论。
3、开始发问自学指导中出现的问题。
如创建同学们自己在公路上碰到交通事故的情境,发问第一个问题,碰到交通事故应当怎么办呢?依据学生们的生活经验,可能会说出第一检查车辆那边出现问题了啊,或许打电话给家长啊学校啊,或许报警啊之类的。
进而引出碰到交通事故第一应当实时报案,再次指引他们说:“那此次事故应当是谁的责任啊,应当怎么谁说了算,判断的依据从哪里来啊?”进而学生会心识到是应当保护事故的现场,作为追查闯事者责任的凭证。
闯事者能让他跑吗?引出应当尽可能的控制闯事者。
但不可以以身犯险。
实在控制不了也应当记着闯事车辆的车牌号等特点。
出现了交通事故,便可能陪伴着出现不一样程度的伤者,那碰到受伤者休克,我们应当怎么办呢?我吗第一来认识一下休克的特点。
让学生经过方才的自学往返答,不完好的同学相互增补。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优秀教案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优秀教案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突发事件之一,无论是作为目击者还是事故当事人,我们都需要了解并掌握相关的处置方法和应对程序。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以及在教学中如何将这一内容进行生动有趣地呈现给学生。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由于交通参与者的操作不当或其他因素导致的车辆碰撞、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件。
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各种大小的事故,而对于这类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理,不仅关乎到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事关到相关责任的界定与赔偿。
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有所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一部分: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1.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首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切勿移动车辆和尸体,以免对后续的责任认定产生困难。
其次,需要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紧急救助。
如果具备急救知识,可以在等待救护车到达之前进行简单的急救措施。
2.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在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之后,我们需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
交通警察将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记录证据、制作事故报告等。
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我们应与对方交流,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
3.采集证据并拍照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并拍照。
这些证据包括车辆碰撞的位置、损坏情况、伤者伤情、现场标志和交通信号等,既可以作为交警办案的参考,也有助于我们在日后的保险索赔和法律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
4.与保险公司联系事故发生后,我们需要及时与自己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了解相关赔偿的具体流程。
同时,我们也需要保留好事故相关的所有文件、证据和通讯记录,以备日后使用。
【第二部分:教学中如何呈现交通事故处理】鉴于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将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生动有趣地呈现给学生:1.案例分析可以选择一些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展示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当事人的处理方式。
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模板课件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设备
确保应急指挥人员、现场救援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通信畅
通。
信息平台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分析 和发布事故相关信息,为应急处置 提供决策支持。
媒体协调
与媒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发布事 故相关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情绪 的传播。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总结词
快速、高效、有序
4. 协商责任,如无法 协商可报警处理。
案例二: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总结词
及时、专业、协作
详细描述
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伤者得到 及时救治,事故现场得到妥善保护。
案例二: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处理流程 1. 立即停车,观察事故情况,如有伤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2. 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
负责提供物资、装备、食 品、医疗等后勤保障服务 ,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 利进行。
物资资源保障
救援装备
包括消防器材、医疗急救 器材等,用于现场紧急救 援和事故处理。
物资储备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 食品、水、药品等,以满 足现场救援和受影响居民 的基本需求。
运输工具
包括车辆、船舶、飞机等 ,用于快速运输人员、物 资和设备到事故现场。
详细描述
轻微交通事故通常涉及车辆刮擦、轻微碰撞等情况,处理时需迅速确定责任方,记录事故现场,并协 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案例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处理流程 1. 立即停车,检查事故情况。
2. 拍照或录像留证。
案例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3. 记录对方联系方式 、驾驶证、车辆保险 等信息。
5. 联系保险公司进行 定损理赔。
“事故车辆的报案、查勘、定损”教案

事故车辆的报案、查勘、定损教案一、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车辆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而在车辆行驶中,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何正确的处理事故车辆的报案、查勘、定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教案将着重介绍事故车辆的报案、查勘、定损三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操作方法。
二、报案报案是事故车辆处理的第一步,主要目的是通知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并防止驾驶员逃逸。
下面是报案的基本流程:1.确认人身安全: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并进行急救。
2.安全撤离车辆:在警方和交通管制的情况下,按照交警指示移动车辆到安全地带。
3.填写事故车辆报案单: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报案,填写事故车辆报案单,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信息。
三、查勘查勘是指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
查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了解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时间、地点、车辆数量等情况。
2.实地勘查事故现场:查看事故现场图像和痕迹,确认车辆位置、撞击方向、伤亡情况等。
3.调查证人:谈话了解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的证言。
4.判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规,判定事故责任。
四、定损定损是指保险公司对车损进行取证、勘察,并进行损失评估和定损。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验明事实:对车辆损失进行详细勘察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范围。
2.拍照取证:对车辆的外观、内饰、附件和引擎系统进行拍照、取证,以确保事实真实。
3.评估损失: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范围、定损金额进行评估。
4.定损赔偿:根据定损结果和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车辆进行赔偿。
五、总结事故车辆的报案、查勘、定损是一项非常复杂和重要的工作。
在处理事故车辆时,我们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公司规定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同时,在检验事故车辆时还应注意安全,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处理教案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教案流程教案概述:本教案旨在向学生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使他们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该采取的正确举措,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学生将获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基础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教案内容:1. 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a) 判断自身安全:立即停车,并确保自身安全后下车。
b) 保护现场:开启危险报警灯,设置警告标志。
c) 拨打报警电话:拨打当地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地点和情况。
d) 救助伤者:对伤者进行简单的急救,保护其生命安全。
2. 事故现场调查a) 物证收集:收集现场的痕迹、车辆损坏情况等物证,拍照留存。
b) 证人询问:尽可能找到目击者并询问事故经过,记录证言。
c) 当事人核实:与对方当事人交流并了解对方的交通证件信息、保险情况等。
3. 办理交通事故报警a) 前往交通警察局:根据警察指示,前往指定的交通警察局办理报案手续。
b) 提供报案材料:向交警提供自身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事故报案表。
4. 与保险公司联系a) 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了解理赔流程并提供相关材料。
b) 协商理赔方式: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保险公司联系,商议理赔方式和责任分担。
5. 法律救济a) 寻求法律援助: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 追究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索取相关赔偿。
6. 事后整理与总结a) 收集相关凭证:整理并保存与事故相关的所有文件、照片、记录,包括保险理赔文件等。
b) 总结教训: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思考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7. 交通事故防范知识普及a) 教授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学生对交通安全的认识,讲解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b) 强调安全意识:提醒学生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并与他人分享相关的安全信息。
教案目标: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学生将能够掌握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流程和原则,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增强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理论)教学教案

道尔驾校
教学过程
教学活动
内容
导入新课
讲解内容
一、车辆碰撞时的应急措施
(1)行车中与其他车辆有迎面碰撞可能时,应先向右侧稍转方向,随即适量回转,并迅速踩踏制动踏板。若与其他车辆要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时,应紧急制动,以减少正面碰撞。在迎面相撞的瞬间,迅速放开转向盘,并抬起双腿,身体侧卧于右侧座上,避免身体被转向盘抱住。(2)发生被后车追尾碰撞时,应紧靠椅背,双手迅速置于脑后全并护住头后部。(3)通常车辆的侧面碰撞安全防护性能明显弱于正面碰撞安全防护性能,所以车辆撞击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力避免侧面相撞。车辆发生撞击的位置不在驾驶人一侧或撞击力量较小时,应紧握转向盘,两腿向前蹬,身体向后紧靠座椅。发生侧面碰撞的部位无论在哪一侧,都不可采取跳车的方法。
二、车辆倾翻时的应急措施
(1)车辆突然发生倾翻时,应双手紧握转向盘,双脚钩住踏板,背部紧靠座椅靠背,稳定自己的身体,避免自身在车内撞伤,进而注意避免因车体变形而遭挤压受伤。当车辆向深沟连续翻滚时,身体应迅速躲向座椅前下方,抓住转向盘管等将身体稳住,避免身体流动受伤。(2)在车中感到不可避免地要被抛出车外的力量,借势跳出车外,跳出车外落地后,应力争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力的方向多滚动一段距离,以躲开车体,增大离开危险区的距离,当发生缓慢翻车时如可能跳车逃生时,应向翻车相反方向跳车。以避免跳车后被滚翻的车辆碾压。
2高速公路发生“水滑”时的应急措施:雨天高速公路行驶时,随着车速的增加,轮胎与路面之间易形成水膜,使轮胎悬浮,而发生“水滑”现象。雨天在高速公路行车,为避免发生“水滑”现象而造成方向失控,应保持较低的车速。发生“水滑”现象时,应握稳方向,逐渐降低车速。不得迅速转向或急踏制动踏板减速。
3急需停车时的处置:在高速公路行驶除遇异常情况外,不准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应选择服务区停车当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检查时,应逐渐向右变更车道在紧急停车带停车。
交通事故处理教案

交通事故处理教案一、教学目标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学生将能够:1. 了解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3. 学会正确使用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表格和报告书;4. 培养学生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
二、教学重点1. 交通事故的分类与特点;2. 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步骤;3. 如何正确填写交通事故处理表格和报告书。
三、教学内容一、交通事故的概念与分类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工具行驶、停车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主要可分为机动车辆事故、非机动车辆事故和行人事故等几种类型。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步骤1. 事故现场保护:- 确保人员安全,尽量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提醒其他车辆绕行或停车;- 在纠纷交通事故现场,协助保护现场证据。
2. 伤者救助与报警:- 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协助伤者进行急救;- 如涉及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协助警方进行现场勘查。
3. 事故责任认定:- 通过收集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事故责任的初步判断;- 如涉及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门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认定。
4. 赔偿和理赔:- 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保险情况,协商理赔事宜;-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 事故处理报告:- 根据当地规定,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并及时交给相关部门。
三、交通事故处理表格和报告书的正确填写1. 交通事故处理表格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地点、对象;- 事故的过程: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结果;- 当事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交通工具信息;- 目击证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证言描述等。
2. 交通事故处理报告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责任认定;- 伤者救助与报警情况;- 赔偿和理赔情况;- 事故处理结果等。
四、教学方法与学时安排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法,结合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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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
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如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依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有人员伤亡的,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营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五条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
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三)财产损失较大的;(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财产损失较大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
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反光器具。
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组织救助受伤人员;(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三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应派交通警察专门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慢行通过;(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往来车辆、人员;(五)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员,查找证人。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第二十七条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
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领取驾驶证日期、实际驾驶经历,驾车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