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妇女杀“己”骗保案开庭律师提出五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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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案定无罪后 保险公司成被告

杀妻骗保案定无罪后 保险公司成被告

杀妻骗保案定无罪后保险公司成被告被省高院终审判决无罪的武汉“杀妻骗保案”两被告之一——王洪武,携岳父母和女儿,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兑现183.1万元保险金。

34岁的王洪武和哥哥王洪学在汉正街从事个体经营。

2002年9月3日,王洪武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武汉分公司,为妻子桂永红购买了康宁终身险等8份保险,保险金额累积达183.1万元。

受益人分别为他自己和女儿、岳父母。

2003年2月25日,桂永红死在租住地。

保险公司认为桂永红的死涉嫌蓄意谋杀骗保,随即报案。

王氏兄弟先后被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今年5月16日,省高院终审判决王洪武兄弟无罪。

6月23日,被释放后的王洪武再次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60天后,仍分文未赔。

昨日,王洪武等将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告上江岸区法院,索赔134万元保险金。

15日,他们已将平安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告上江汉区法院,索赔49.1万元保险金。

两家保险公司人士均称,已将理赔资料上报北京总部,目前不便多谈。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阴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等问题的广泛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劳荣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背景及主要事实1. 案件背景劳荣枝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涉及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等地。

被告人劳荣枝与丈夫法子英共同作案,以恋爱为幌子,诱骗多名女性,对其进行绑架、抢劫、强奸,甚至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主要事实(1)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绑架、杀害了多人。

(2)1999年,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因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2019年,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1. 犯罪主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往往较重。

2. 犯罪主观方面问题劳荣枝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甚至亲手杀害多名女性。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给予充分关注。

3. 犯罪客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多名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性自主权等。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 犯罪形态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形态为连续犯,即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罚较为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5. 刑罚适用问题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较为严厉,以警示社会,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思考1. 完善共同犯罪立法针对劳荣枝案件所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建议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立法,明确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刘卜月案件涉及法律分析(3篇)

刘卜月案件涉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卜月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卜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本身的严重性,还因为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刘卜月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刘卜月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刘卜月的杀人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刘卜月具有杀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刘卜月实施了杀人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刘卜月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刘卜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或者犯罪结果扩大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因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可能导致刘卜月的杀人行为发生或者结果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刘卜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辩护人可能提出刘卜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辩护人可能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对刘卜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辩护人可能提出刘卜月存在精神障碍,请求法院对刘卜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

如何守好法律这道最后防线?│文本刊全媒体记者许然近日,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最高检也发布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会上指出,“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的被告人陈仓从判决无罪到判决死缓,“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原犯罪嫌疑人从涉嫌杀人到无罪释放,背后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

不过,在当下个别法理情兼顾不当的刑事案件依然存在。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缺乏常识判断,有的疏于情理考量,使案件不仅偏离实质正义,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面对一些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要如何抽丝剥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化解双方矛盾?一些法律工作者与相关学者向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讲述了他们自己的经历与思考。

罪与非罪,尺度不易把握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何无罪判决率较低?王学堂(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法官):对无罪的关注,实质是我们在追问如何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获其清白。

目前无罪判决率较低体现出实践中对于“疑罪从无”理念的贯彻还不够彻底。

我曾在基层法院工作12年,印象中很少遇到过无罪案件。

比如,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这类案件来看,其中的界限很难把握。

有时候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为改判无罪,不仅是案件主审法官的事,还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各方要承受的压力较大。

李雪琳(曾任某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在改判无罪案件中,不少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

其实在基层法院刑庭,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案件连1%都不到。

相对而言,关于诈骗、盗窃、寻衅滋事的案子很多。

像诈骗、盗窃这些案子的案情也相对简单,法官一般根据起诉书就能定罪量刑。

所以,虽然基层法官每月要处理上百个案件,但这更像流水线操作,基本看看起诉书就知道该如何量刑。

偶尔遇到难搞的、鲜见的案件,也会向中级法院请示。

法律讲堂母女打死人案件(3篇)

法律讲堂母女打死人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其中母女打死人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围绕一起母女打死人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母女打死人案件。

被害人王某(女,30岁)因家庭矛盾与母亲李某(女,60岁)发生争执,后被李某用木棍击打头部致死。

案发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四、案件分析1.家庭暴力是导致母女打死人案件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女儿王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王某死亡。

这充分说明了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

2.母女打死人案件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尤其是母女打死人案件,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3.母女打死人案件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此类案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还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法律后果1.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判决。

2.李某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需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

六、预防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件(3篇)

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包丽案件是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

包丽,一名年轻女性,在遭受丈夫长期家暴和精神折磨后,最终选择自杀。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婚姻家庭暴力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件,探讨婚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权保护。

二、案件焦点1. 婚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 人格权保护3. 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心理、生理上的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婚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帮助。

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精神折磨等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包丽案件中,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折磨,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包丽有权请求丈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 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1)人格权受侵害的表现在包丽案件中,丈夫通过言语、肢体等方式对包丽进行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包丽的人格权。

(2)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3. 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1)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①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②以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刘暖曦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暖曦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因家庭矛盾与刘暖曦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暖曦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刘暖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刘暖曦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刘暖曦持刀将王某刺伤,造成王某重伤,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刘暖曦故意伤害王某,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刘暖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暖曦已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暖曦虽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事责任承担: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暖曦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王某的反抗,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罚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暖曦故意伤害王某,造成王某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刘暖曦的犯罪动机:刘暖曦因家庭矛盾与王某发生争执,犯罪动机较为恶劣。

(2)刘暖曦的犯罪手段:刘暖曦持刀行凶,手段残忍。

(3)刘暖曦的犯罪后果:王某重伤,犯罪后果严重。

(4)刘暖曦的悔罪表现:刘暖曦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法律讲堂女律师被杀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却遭遇不幸,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本文将讲述一起法律讲堂女律师被杀案件,通过揭开真相,探寻正义。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月某日,我国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法律讲堂女律师被杀案件。

被害人名叫李某某,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女律师,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案发当天,李某某在法律讲堂为学员授课,突然遭到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袭击,不幸身亡。

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初步侦查,警方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生前与一名名叫张某某的男子有经济纠纷。

此外,警方还发现,张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一直怀恨在心。

警方初步判断,此案可能与张某某有关。

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张某某曾多次尾随李某某,企图报复。

案发当天,张某某潜入法律讲堂,趁李某某授课之际,对其进行了残忍的袭击。

三、案件侦破在警方的大力侦查下,张某某很快被抓获。

据其交代,自己因与李某某有经济纠纷,一直怀恨在心。

案发当天,他潜入法律讲堂,看到李某某正在授课,便起了杀心。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张某某因过于激动,导致行为失控,最终将李某某杀害。

四、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审判。

鉴于张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件启示这起法律讲堂女律师被杀案件,给律师行业敲响了警钟。

以下是案件给我们的启示:1. 加强律师人身安全保护。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2. 提高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要坚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加强律师行业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律师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

4. 增强社会对律师的尊重。

社会各界要尊重律师职业,理解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李心草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心草案件是指2019年8月14日,四川大学一名女大学生李心草在昆明一家酒店内不幸离世的事件。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

经过调查,李心草离世的原因与室友及男友有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心草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室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案件中,室友在李心草离世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对李心草进行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

因此,室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男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男友在与李心草发生争执后,采取了极端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因此,男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酒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件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对入住客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李心草在酒店内遭受伤害。

因此,酒店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警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受害人或者在场人员有权立即报警。

”在本案中,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因此,警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的法律分析1. 室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室友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对李心草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侵犯了李心草的人格权和身体权。

因此,室友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李心草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2. 男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男友在与李心草发生争执后,采取了极端行为,导致李心草离世。

四川李彦不堪家暴杀夫一案法律分析

四川李彦不堪家暴杀夫一案法律分析最近,在四川出现了一起李彦被家暴后杀夫的案件。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家庭暴力的深刻反思。

在法律层面上,这起案件也有着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接下来我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起案件。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中规定了以家庭成员为被害人的家庭暴力罪,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方法虐待家庭成员的;(二)以轻伤或者轻微伤的结果伤害家庭成员的;(三)进行猥亵、侮辱或者其他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健康权益的。

”在这起案例中,李彦的丈夫经常对她进行家暴,时间长达五年之久,而且对她进行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罪。

李彦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当李彦被丈夫家暴后杀夫,她的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李彦所犯罪行属于故意杀人罪,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刑法也对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进行了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

在本案中,李彦之所以杀夫,是因为她在遭到丈夫长期的家暴后,处于一种极度悲愤的状态,完全失去了理智和控制力,所以杀夫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卫过当而免除刑责。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的过程应该满足正当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应该严谨公正的审理这起案件,尽可能地掌握所有涉案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对于社会各界来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通过教育和预防,尽可能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除了这起案件,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例如2016年湖南邵阳一名女子家暴丈夫致其死亡被判刑的案件,或者2019年黑龙江一名女子因长期家暴后欲杀夫获得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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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妇女杀“己”骗保案开庭律师提出五大疑点
检方昨在双流县法院指出:缺少个别细节并不影响犯罪事实
18日高华涉嫌杀害“替身”骗取高达150万元的巨额人身意外保险一案,在双流县法院公开审理。

包括高华丈夫马云生的母亲、生前好友和邻居、高凤的丈夫贺先生在内近百人前来旁听。

在庭审中,高华说得最多的就是“不晓得”“记不清楚了”。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高华当庭翻供,不予认可。

开庭之前
婆婆指责她“太毒”
昨日9时许,高华姐妹的辩护律师及高凤的丈夫贺先生等人早早来到双流县法院等候开庭,陆续到庭的还有高华丈夫马云生生前好友及邻居等。

一位头发苍白的老人在亲人的搀扶下,也一瘸一拐地来到法庭,她就是高华丈夫马云生的母亲刘素芳。

这位老人拉住记者,紧咬着牙说:“她(高华)太狠毒了!”她说,儿子马云生在世时,高华每天就守在家里看电视、报纸,开出租车的儿子回家再累也要做家务,甚至还要帮高华洗衣服、倒洗脚水。

儿子出车回家后,高华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收丈夫包里的钱。

“她看上去长得小巧玲珑,其实凶得很!”老人说着泪流满面。

庭审之中
高华出场面无表情
由于先安排审理另外一件刑案,直到中午12时20分许,成都市中院才在双流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带被告人高华、高凤到庭!”审判长话音刚落,两名法警立即押着高华姐妹出现在法庭上,旁听群众的视线顿时转向了高华。

高华穿着黑色的毛衣,宽大的三角领把看守所的黄色马褂遮去了一部分,染成黄色的头发高高束起。

法庭内一阵轻微骚动,旁听席上议论纷纷。

高华面无表情,目视前方,慢慢走向被告席。

面对指控当庭翻供
庭审开始,公诉人指控高华为了骗取巨额保费,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在今年3月15日晚驾车将长相与自己相似的保姆骗到双流九江镇,用铁砣击打保姆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高华将自己的身份证等放入保姆裤兜内,伪造自己死亡的假象……
在此过程中,高华一直盯着公诉人,听得很认真。

公诉人还未念完起诉书,
她就迫不及待地为自己辩解“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审判长及时制止她才住口。

随后,公诉人询问高华事发的经过。

高华用极为细弱的声音称:当晚,一名叫王东的男子在她家里和她发生争吵,王不知用什么东西狠狠击打她头部,她当场晕厥过去,以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公诉人问她当晚到过双流没有,是谁送她到医院的,出租车又是怎样把她送回家的……高华只说“不晓得”“记不清楚了”,审判长反问高华:“你不说出住址,出租车怎么知道你家的位置?”旁听席上传来一阵哄笑,高华急忙辩解:“审判长,我当时脑海一片空白,确实记不得了!”站了一会儿,高华提出要坐着受审,审判长答应了她的请求。

记者注意到,高华手中一直拿着一个信封,但一直没有派上用场。

律师提出五大疑点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法庭辩论阶段,高华的代理律师、成都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祥德认为,公诉人指控高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提出了5大疑点,并请求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判决。

疑点一:检方只能证明事情结果发生的时间及相关情况,但没有证据证明汽车当晚进入现场的时间以及车上乘坐的人员情况,不能排除车上另有他人并杀害保姆的可能。

疑点二:高华住宅小区的保安证明高华当晚是一人出入小区,那么遇害的保姆何时上车、高华又是采取什么手段骗保姆到现场的,检方并无证据来支撑。

疑点三:检方不能说明杀害保姆的详细经过。

疑点四:铁锤等作案工具何时放上车?放在车上哪个位置?
疑点五:保姆裤兜的身份证是谁放的?在什么地点放进去的?
对此,公诉人承认,的确没有目击者看到案发的一幕,但缺少个别细节并不影响高华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高华实施犯罪的情节、后果都特别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公诉人话音刚落,旁听席上响起一片掌声。

随后高凤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持续近两小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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